Section § 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供水的公共实体制定并执行节水计划,以帮助减少用水量。为此,该实体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证明该计划是必要的。该计划可以包括要求安装节水装置,并通过分级定价鼓励节水。

“公共实体”指各种政府机构,如市、县和特别区。在此背景下,“人员”包括广泛的实体,如企业、信托、公司和公共机构,而不仅仅是个人。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7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以零售或批发方式供水以造福其服务区域或管辖区域内人员的公共实体,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后,经管理机构多数成员通过条例或决议,并就采纳节水计划的必要性作出适当认定后,可采纳并执行一项节水计划,以减少这些人员的用水量,旨在节约该公共实体的水资源供应。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75(b) 对于非农业用途的供水,该条例或决议可明确要求安装旨在减少用水量的节水装置。该条例或决议还可通过费率结构设计鼓励节水。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75(c) 就本章而言,“公共实体”指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县、市县、特别区、机构、管理局、任何其他市政公共法人或区,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
(d)CA 水资源法 Code § 375(d) 就本节以及第377条 (b) 和 (c) 款而言,“人员”指任何个人、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企业或公共机构,包括任何市、县、市县、区、联合权力机构,或公共机构的任何机构或部门。

Section § 3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实体与学校、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实体合作,开展节水和教育项目。他们可以使用信息手册或材料,用于涉及最多四个住宅单元的房地产交易。该法律旨在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一次审查,以评估这些项目的实施程度及其在节水方面的有效性。此外,公共实体在设计水费结构时可以考虑这些项目。立法机关认为这些举措有益,并能促进公共福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75.5(a) 公共实体可以与学区、公共图书馆或任何其他公共实体联合开展节水和公共教育项目。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75.5(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75.5(b)(1) 公共实体可以开展节水和公共教育项目,使用信息手册或材料,用于涉及最多四个住宅单元的房地产使用或转让。就本款而言,公共实体可以使用由该部门编制的节水材料。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75.5(b)(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2007年12月31日或之前,对该项目进行审查,以获取关于以下两方面的信息: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75.5(b)(2)(A) 公共实体开展第(1)款中提及的节水和公共教育项目的程度。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75.5(b)(2)(B) 节水在多大程度上可能归因于第(1)款中提及的节水和公共教育项目的实施。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75.5(c) 公共实体在根据第375条实施的费率结构设计中,可以考虑根据本条开展的任何项目。
(d)CA 水资源法 Code § 375.5(d)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根据本条开展的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服务于公共目的,并将促进本州人民的健康、福祉和安全。

Section § 376

Explanation

当一个公共实体通过一项条例或决议时,它会立即生效。必须在10天内通过当地报纸公布,如果没有报纸,则需在三个公共场所张贴。有两种方式可以满足这项公布要求。首先,可以准备并公布一份摘要,同时在通过前和通过后将全文张贴在管理机构的办公室。其次,如果无法制作摘要,可以发布一份大型报纸广告,提供有关条例和投票结果的信息。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76(a) 任何根据第375条通过的条例或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该条例或决议应依照《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规定,在公共实体内印刷、出版和发行的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全文公布。如果没有此类报纸,该条例或决议应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在该公共实体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76(b) 根据(a)款要求公布条例或决议,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完成: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76(b)(1) 公共实体可以公布拟议条例、决议或现有条例或决议的拟议修正案的摘要。摘要应由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名官员编制。摘要应予公布,并且拟议条例、决议或修正案全文的经认证副本应至少在管理机构召开会议通过该拟议条例、决议或修正案前五天张贴在管理机构的办公室。在条例、决议或修正案通过后15日内,管理机构应公布该条例、决议或修正案的摘要,并附有对该条例、决议或修正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成员姓名,并且该官员应在管理机构的办公室张贴已通过条例、决议或修正案全文的经认证副本,连同对该条例、决议或修正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成员姓名。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76(b)(2) 如果管理机构指定的官员确定无法编制拟议或已通过条例、决议或修正案的公正且充分的摘要,并且如果管理机构如此命令,则应至少在管理机构召开会议通过该拟议条例、决议或修正案前五天,在该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公布至少占报纸四分之一版面的版面广告。在条例、决议或修正案通过后15日内,应公布至少占报纸四分之一版面的版面广告。该广告应说明拟议或已通过条例、决议或修正案的一般性质并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足以使公众获取该条例、决议或修正案完整文本副本的信息,以及对该条例、决议或修正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成员姓名。

Section § 377

Explanation

如果在节水规定公布后违反,将被视为轻罪,可能导致短期监禁或罚款。此外,法院可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如果违规行为持续超过30天,罚款金额还会更高。规定还可以通过额外的每日罚款来执行。

在处以罚款之前,违规者必须收到通知并有机会参加听证会。在决定罚款时,会考虑违规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以及造成的损害。住宅用户面临的罚款较低,除非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涉及大量用水且用户知晓规定。

收取的任何罚款将归执行规定的公共实体所有。被罚款者可以寻求司法审查。还有其他执行用水限制的选项,例如额外的按量罚款。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a) 根据第376条公布或张贴任何条例或决议后,违反根据第376条通过的节水计划的任何要求,构成轻罪。依本款被定罪者,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30天,或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b) 法院或公共实体可追究某人因违反以下任何一项而承担的民事责任,金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b)(1) 根据第376条通过的条例或决议。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b)(2) 委员会根据第1058.5条或第6部第2.55章第9章(自第10609条起)通过的规定,除非委员会规定其不能根据本条执行,或规定了较低的适用最高罚款。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c) 自公共实体通知某人发生 (b) 款所述违规行为之日起的第31天起,该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金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加上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个额外日期的五百美元 ($500)。
(d)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d)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是累积性的,而非替代性的,但如果委员会已根据第1846条就同一违规行为提起诉讼,则不得根据本条追究 (b) 款第 (2) 项的任何违规责任。
(e)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e) 公共实体可在提供通知和听证机会后,行政性地施加 (b) 和 (c) 款所述的民事责任。公共实体应根据第377.5条发出的投诉启动本款下的程序。公共实体应在投诉听证会前至少30天发出投诉,且投诉应说明拟议民事责任令的依据。
(f)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f)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f)(1) 在确定民事责任金额时,法院或公共实体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性、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长度以及违规者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f)(2) 住宅用水用户首次违反 (b) 款的民事责任,根据第 (1) 项计算,不应超过一千美元 ($1,000),除非在法院或公共实体认定存在以下所有情况的特殊情况下: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f)(2)(A) 住宅用户实际知悉被认定违反的要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f)(2)(B) 该行为是故意的。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f)(2)(C) 涉及的水量是巨大的。
(g)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g) 根据本条施加的民事责任应支付给公共实体,且仅用于本章目的。
(h)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h) 设定行政民事责任的命令一经发出即生效并最终确定,且应进行支付。任何最终命令的司法审查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进行。
(i)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i) 除了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外,公共实体可通过本章通过的条例或决议,或法律另行授权的方式,通过公共实体确定的按量罚款,执行用水限制。

Section § 3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有权针对某些条款(包括违反水资源规定的行为)发出投诉或传票。它可以由法规执行官、有权通过地方法律的公共实体的首席执行官指定的个人,或市或县的首席执行官的指定人员发出。“首席执行官”指的是公共实体的最高级别雇员,例如市政经理或总经理,但不包括理事机构的成员。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5(a) 根据第377条(b)款或第1058.5条(d)款发出的投诉或传票可由以下任何一方签发: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5(a)(1) 法规执行官,如《刑法典》第829.5条所定义。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5(a)(2) 经授权根据第375条通过条例或决议的公共实体的首席执行官的指定人员。
(3)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5(a)(3) 市、县或市县的首席执行官的指定人员。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77.5(b) 就本条而言,“首席执行官”一词包括市政经理、总经理或公共实体的其他雇员,其是最高级别官员或雇员,但不包括多成员理事机构的成员,并负责公共实体的运营。

Section § 3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实体与其他公共团体、企业、社区协会或私人组织合作,为节水项目提供服务、方法和材料。

公共实体可与其他公共实体、企业、社区协会或私人实体签订协议,以提供节水服务、措施和材料,用于实施根据本章通过的节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