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5
Section § 375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供水的公共实体制定并执行节水计划,以帮助减少用水量。为此,该实体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证明该计划是必要的。该计划可以包括要求安装节水装置,并通过分级定价鼓励节水。
“公共实体”指各种政府机构,如市、县和特别区。在此背景下,“人员”包括广泛的实体,如企业、信托、公司和公共机构,而不仅仅是个人。
Section § 375.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实体与学校、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实体合作,开展节水和教育项目。他们可以使用信息手册或材料,用于涉及最多四个住宅单元的房地产交易。该法律旨在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一次审查,以评估这些项目的实施程度及其在节水方面的有效性。此外,公共实体在设计水费结构时可以考虑这些项目。立法机关认为这些举措有益,并能促进公共福祉。
Section § 376
当一个公共实体通过一项条例或决议时,它会立即生效。必须在10天内通过当地报纸公布,如果没有报纸,则需在三个公共场所张贴。有两种方式可以满足这项公布要求。首先,可以准备并公布一份摘要,同时在通过前和通过后将全文张贴在管理机构的办公室。其次,如果无法制作摘要,可以发布一份大型报纸广告,提供有关条例和投票结果的信息。
Section § 377
如果在节水规定公布后违反,将被视为轻罪,可能导致短期监禁或罚款。此外,法院可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如果违规行为持续超过30天,罚款金额还会更高。规定还可以通过额外的每日罚款来执行。
在处以罚款之前,违规者必须收到通知并有机会参加听证会。在决定罚款时,会考虑违规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以及造成的损害。住宅用户面临的罚款较低,除非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涉及大量用水且用户知晓规定。
收取的任何罚款将归执行规定的公共实体所有。被罚款者可以寻求司法审查。还有其他执行用水限制的选项,例如额外的按量罚款。
Section § 377.5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有权针对某些条款(包括违反水资源规定的行为)发出投诉或传票。它可以由法规执行官、有权通过地方法律的公共实体的首席执行官指定的个人,或市或县的首席执行官的指定人员发出。“首席执行官”指的是公共实体的最高级别雇员,例如市政经理或总经理,但不包括理事机构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