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4
Section § 370
这项法律介绍了一种名为“基于配额的节约用水定价”的方法,公共供水机构可以利用这种方法,通过根据用水量设定价格来鼓励人们节约用水。它的目标是减少水资源浪费,并确保加州的水资源得到高效利用。法律鼓励使用这种定价方法,但并非强制要求。它还明确指出,公共供水机构有权自由选择如何设计其水费费率以促进节约用水,并且不强制它们使用这种特定的定价方法。
Section § 371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水价和节水相关的具体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基于配额的节水水价”,并详细说明了“基本费用”是扣除固定成本后的水服务成本。“节水费用”是超出基本用水量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增量成本”是因超额用水和实施节水措施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可能包括改造系统或在旱年确保额外供水等项目。它阐明了哪些实体符合“公共实体”的资格,包括供水的城市、县和其他市政机构。
Section § 372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实体(例如供水市政机构)采用基于配额的用水定价方式,以促进节约用水。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用水量(通过水表计量)来收费。每个客户都会获得一个设定的基本用水配额,旨在满足其合理的用水需求。这个配额可以根据家庭居住人数、物业面积和当地气候等因素进行调整。
如果客户在基本配额内用水,他们将支付常规费率;但如果用水量极少,他们可能会获得折扣。任何超出基本配额的用水都将产生更高的“节水费用”,以鼓励节约用水。这些额外费用会逐步增加,以阻止浪费。公共实体在设计这些定价结构方面具有灵活性,并且还可以增加固定费用以弥补服务成本。根据所提供服务的类型,可以应用不同的定价结构。
Section § 373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机构如何管理根据用水量和节水需求收取的费用。简单来说,这些水费收入不能超过提供水服务的合理成本,这包括了基本成本和额外的增量成本。重要的是,这些收入不能超过客户在其物业上的用水所产生的相应服务成本。在计算这些成本时,他们会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客户类型、典型用水模式、水表尺寸以及实际用水量。
此外,公共机构在设定水价时,还可以考虑客户与分配量相比的超额用水情况,以及这种定价结构是否能有效减少未来的超额用水,从而避免采取其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