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介绍了一种名为“基于配额的节约用水定价”的方法,公共供水机构可以利用这种方法,通过根据用水量设定价格来鼓励人们节约用水。它的目标是减少水资源浪费,并确保加州的水资源得到高效利用。法律鼓励使用这种定价方法,但并非强制要求。它还明确指出,公共供水机构有权自由选择如何设计其水费费率以促进节约用水,并且不强制它们使用这种特定的定价方法。

州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70(a) 销售和分配水的公共实体采用基于配额的节约用水定价,是防止水资源浪费或不合理使用,并为人民利益和公共福祉节约用水的有效手段之一,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的设想。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70(b) 鼓励公共实体自愿采用根据当地需求和条件量身定制的基于配额的节约用水定价,作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并在正常和干旱水文条件下进一步遏制水资源浪费或不合理使用的手段,符合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最佳利益。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70(c) 州立法机关旨在将基于配额的节约用水定价作为公共实体可用于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并进一步遏制水资源浪费的替代方法。州立法机关无意限制公共实体评估和选择不同节水方法的自由裁量权,也无意推定公共实体选择不使用特定方法即构成水资源浪费或不合理使用。
(d)CA 水资源法 Code § 370(d)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或规定公共实体可用于促进用水户节约用水的费率结构设计。
(e)CA 水资源法 Code § 370(e)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未指示或以其他方式强制公共实体使用基于配额的节约用水定价。

Section § 37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水价和节水相关的具体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基于配额的节水水价”,并详细说明了“基本费用”是扣除固定成本后的水服务成本。“节水费用”是超出基本用水量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增量成本”是因超额用水和实施节水措施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可能包括改造系统或在旱年确保额外供水等项目。它阐明了哪些实体符合“公共实体”的资格,包括供水的城市、县和其他市政机构。

本章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71(a) “基于配额的节水水价”是指符合第372条所有标准的零售水价结构。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71(b) “基本费用”是指水服务成本的计量单位费用,不包括通过水表费或其他固定费用收回的任何固定成本,也不包括通过节水费用收回的增量成本。基本费用可包括在确定基本用水配额时假定的普遍适用的节水措施的成本。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71(c) “节水费用”是指增量成本的计量单位费用。
(d)CA 水资源法 Code § 371(d) “增量成本”是指公共实体直接或通过合同产生的、因用水量超出基本用水配额或为实施旨在提高用水效率并进一步遏制浪费或不合理用水的节水或需求管理措施而产生的水服务成本,包括资本成本,并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71(d)(1) 节水最佳管理实践、节水教育、灌溉控制及其他节水设备,以及其他需求管理措施。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71(d)(2) 供水系统改造、双重管道以及再生水和其他替代水源的生产、分配和所有用途的设施。
(3)CA 水资源法 Code § 371(d)(3) 用于预防、控制或处理灌溉及其他户外用水径流的项目和计划。增量成本不应包括雨水管理系统和计划的成本。
(4)CA 水资源法 Code § 371(d)(4) 确保旱年供水安排。
(5)CA 水资源法 Code § 371(d)(5) 为满足公共实体客户超出基本用水配额的增量用水而采购供水,包括供水权或配额的供应或容量合同以及与供水相关的能源成本。
(e)CA 水资源法 Code § 371(e) “公共实体”是指根据第10617条定义,提供零售水服务并作为城市供水商的城市(无论是普通法城市还是特许城市)、县、市县、特别区、机构、管理局、任何其他市政公共公司或区,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Section § 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实体(例如供水市政机构)采用基于配额的用水定价方式,以促进节约用水。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用水量(通过水表计量)来收费。每个客户都会获得一个设定的基本用水配额,旨在满足其合理的用水需求。这个配额可以根据家庭居住人数、物业面积和当地气候等因素进行调整。

如果客户在基本配额内用水,他们将支付常规费率;但如果用水量极少,他们可能会获得折扣。任何超出基本配额的用水都将产生更高的“节水费用”,以鼓励节约用水。这些额外费用会逐步增加,以阻止浪费。公共实体在设计这些定价结构方面具有灵活性,并且还可以增加固定费用以弥补服务成本。根据所提供服务的类型,可以应用不同的定价结构。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72(a) 公共实体可以采用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基于配额的节水定价: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72(a)(1) 计费基于计量用水量。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72(a)(2) 为每个客户账户设定基本用水配额,该配额应为客户的需求和物业特征提供合理的用水量。用于确定基本用水配额的因素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人数、用水类型或分类、地块或灌溉面积大小以及计费期间的当地气候数据。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公共实体的客户质疑为其账户设定的基本用水配额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合理。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允许公共实体通过设定基本用水配额来限制物业的使用。
(3)CA 水资源法 Code § 372(a)(3) 对客户基本用水配额内的所有用水征收基本费用,但经公共实体选择,对于公共实体认定为代表卓越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节水努力的任何部分基本用水配额,可适用较低费率。
(4)CA 水资源法 Code § 372(a)(4) 对超出基本用水配额的所有增量用水征收节水费用。增量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按百分比或任何其他基础确定,不限制增量数量,也不要求增量或节水费用的大小、均匀递增或按特定关系递增。从最低到最高价格增量的体积价格应以递增关系设定,其经济结构旨在鼓励节水并减少水的低效使用,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的规定。
(b)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72(b)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72(b)(1) 除分节 (a) 中另有规定外,基于配额的节水定价费率结构的设计应由公共实体自行决定。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72(b)(2) 除基于配额的节水定价费率结构外,公共实体可征收水表费或其他固定费用,以收回供水服务的固定成本。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72(c) 公共实体可对其提供的任何市政或其他服务类别使用一种或多种基于配额的节水定价结构。

Section § 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机构如何管理根据用水量和节水需求收取的费用。简单来说,这些水费收入不能超过提供水服务的合理成本,这包括了基本成本和额外的增量成本。重要的是,这些收入不能超过客户在其物业上的用水所产生的相应服务成本。在计算这些成本时,他们会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客户类型、典型用水模式、水表尺寸以及实际用水量。

此外,公共机构在设定水价时,还可以考虑客户与分配量相比的超额用水情况,以及这种定价结构是否能有效减少未来的超额用水,从而避免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73(a) 基于配额的节水水价所产生的收入不得超过合理的水服务成本,包括基本成本和增量成本。本章不将增量成本的资金来源限制为水费。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73(b) 基于配额的节水水价所产生的收入不得超过归属于客户地块的按比例服务成本,该成本通过考虑以下所有因素确定: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73(b)(1) 考虑服务特征、需求模式和其他因素而建立的客户类别。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73(b)(2) 基本用水配额。
(3)CA 水资源法 Code § 373(b)(3) 水表尺寸。
(4)CA 水资源法 Code § 373(b)(4) 计量用水量。
(5)CA 水资源法 Code § 373(b)(5) 公共实体根据第372条(a)款第(4)项的规定,为满足该条要求,在需缴纳节水费的用水增量之间和内部对增量成本进行的酌情分配。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73(c) 在制定需缴纳节水费的用水增量的收费标准和计量水量时,公共实体还可以考虑以下两点: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73(c)(1) 客户过度用水特征,包括过度用水量与基本用水配额之间的比率、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变化,或公共实体经历的其他过度用水特征。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73(c)(2) 增量的定价结构在最小化或消除对其他措施的需求以限制潜在过度用水方面的有效程度。

Section § 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用水量设定水费,重点在于节约用水。实施这项法律不需要有紧急情况或缺水状况。公共实体可以将这些费率作为鼓励节水的额外工具。任何费率的变更仍必须遵循设定水费的常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