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5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作为加州至关重要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它旨在支持促进这些目标的政策。此外,本节澄清了“城市零售供水商”一词在法律的另一个具体条款,即第10608.12条中有所定义。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65(a)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章旨在推进鼓励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重要州政策,以符合人民的利益和公共福祉。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65(b) 就本章而言,“城市零售供水商”的含义与第10608.12条中规定的相同。

Section § 3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时期内,独户住宅或设有独立水表的联排住宅的居民客户过度用水是违法的。它要求城市供水商建立系统来检测和防止过度用水。这些系统可以通过分级定价、罚款或其他方法来识别和阻止过度用水。

供水商可以定义何为过度用水,并必须设立处罚措施,例如对每个计费周期的过度用水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他们还必须提供客户通过上诉程序对处罚提出异议的途径,客户可以在此解释高用水量的原因,例如漏水或医疗需求。

如果供水商尚未完全配备水表,他们暂时不必遵守所有这些规定,但仍必须通过包含处罚的法规来阻止浪费用水。这有助于更有效地管理水资源,尤其是在干旱或其他水资源短缺时期。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a) 在第367条(a)款所述期间,独户住宅的住宅客户或多单元住宅综合体中由城市零售供水商单独计量或分表计量的每个单元的客户,禁止过度用水。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 每个城市零售供水商应通过以下任一选项,建立识别和阻止过度用水的方法: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1) 建立费率结构,受适用的宪法和法定限制约束,该结构包括分级收费、用水预算或在基本费率之上针对住宅用水客户过度用水的费率附加费。
(2)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
(A)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 制定过度用水条例、规则或资费条件,或修订现有条例、规则或资费条件,其中应包括过度用水的定义或识别和处理已计量独户住宅客户以及多单元住宅综合体中每个单元单独计量或分表计量的客户过度用水的程序,并可包括在认定客户违规之前向客户发出书面警告并进行客户用水现场审计的程序。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B) 为分段(A)的目的,过度用水应以城市零售供水商常规计费周期内使用的加仑数或数百立方英尺水量来衡量。在确定过度用水的定义时,城市零售供水商可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因素:
(i)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B)(i) 平均日用水量。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B)(ii) 家庭全职居住人数。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B)(iii) 物业上的园林绿化面积。
(iv)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B)(iv) 蒸散率。
(v)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B)(v) 季节性天气变化。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C)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C)(i) 违反根据分段(A)制定的过度用水条例、规则或资费条件,将导致违规或行政民事处罚。违规处罚可基于城市零售供水商确定的条件,并可包括但不限于,对于每个超出城市零售供水商在一个计费周期内设定的过度用水阈值的每百立方英尺水(或748加仑)的使用量,处以最高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C)(i)(ii) 根据本分段施加的任何罚款应加到客户的水费账单中,并应随该水费账单到期支付。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C)(i)(iii) 每个城市零售供水商应有针对罚款未支付的处理程序,该程序应符合正当程序,并与供水商现有的水费未支付处理程序合理相似。
(D)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D)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D)(i) 符合正当程序,城市零售供水商应建立一个程序和条件,用于对根据分段(C)施加的罚款进行上诉,客户可通过该程序对过度用水罚款的施加提出异议。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D)(i)(ii) 作为上诉程序的一部分,客户应有机会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过度用水或过度用水有真实原因,包括水管泄漏、医疗原因或城市零售供水商确定的任何其他合理用水理由的证据。
(iii)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b)(2)(A)(D)(i)(iii) 作为上诉程序的一部分,城市零售供水商应提供文件,证明存在过度用水。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c)
(1)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c)(1) (b)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未根据第527条完全计量的城市零售供水商。当供水商的所有住宅用水服务连接都根据计量用水量计费时,城市零售供水商应遵守(b)款的规定。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66(c)(2) 未完全计量的城市零售供水商应通过条例、决议、规则或资费条件禁止用水行为,对供水商提供的禁止用水行为施加处罚。城市零售供水商可包括在施加处罚前发出书面警告的程序,以及对连续违规行为增加罚款金额。

Section § 3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城市供水商在何时需要遵守特定的节水规定,尤其是在干旱时期。这些规定在州长因干旱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生效,或者当供水商根据其应对当地水资源短缺的计划,必须采取强制性节水措施时生效。此外,当出现局部干旱紧急情况时,也有单独的规定适用。本章的规定是对供水商可能采取的其他措施的补充,而非取代。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67(a) 本章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67(a)(1) 在州长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1部第7章(第8550条起))基于全州干旱情况向城市零售供水商发布紧急状态公告的期间,且该供水商已根据其应急计划(根据第10632条(a)款第(1)项)针对当地供水短缺情况采取了要求强制性节水措施的行动阶段。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67(a)(2) 适用于城市零售供水商,在该供水商已根据其应急计划(根据第10632条(a)款第(1)项)针对当地供水短缺情况采取了要求强制性节水措施的行动阶段的期间。
(3)CA 水资源法 Code § 367(a)(3) 适用于受影响的城市零售供水商,在州长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1部第7章(第8550条起))基于当地干旱情况发布紧急状态公告的期间。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67(b) 本章的规定是对城市零售供水商实施的任何其他措施或补救措施的补充,且不取代或限制这些措施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