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350
Section § 35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供水商何时可以发布关于用水的紧急声明。通常情况下,供水商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让用水消费者表达他们的担忧和需求。然而,在野火、为预防火灾而导致的停电(称为“断电事件”),或水坝、管道等供水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这些声明可以不经听证会发布。
“断电事件”是指电力公司为降低野火风险而进行的计划性停电。它始于向州或地方当局发出通知,终止于电力恢复或停电取消。常规维护性停电不属于断电事件。
Section § 352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听证会的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七天,刊登在当地报纸上。这份报纸必须是在供水区域内印刷、出版和发行的。如果当地没有这样的报纸,通知可以在该县的任何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353
如果地方当局认定存在水资源短缺紧急情况,它必须在其服务区域内制定用水和供水的规则及限制。这些措施旨在主要为家庭用水、卫生和消防等基本需求节约用水。
Section § 354
Section § 355
在水资源紧急情况下,会实施特定的规章和限制来管理水资源分配。这些规定会持续有效,直到紧急情况结束并且该区域的水源得到恢复或增加。
Section § 356
Section § 35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出现关于水输送和使用的紧急规定,那么在紧急时期内,这些规定将优先于现有的水权法律。但是,任何受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供水公司在实施这些紧急规定之前,必须获得该委员会的批准。
Section § 358
Section § 359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供水机构在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以获取紧急抗旱救济资金时,可以绕过选举程序,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果机构董事会五分之四的成员同意,他们就可以使用联邦资金来实施解决因干旱造成的水资源短缺的项目,前提是这些项目必须在特定的时间框架和条件下完成,例如在1978年3月1日之前完成,或者在发生延误时获得延期。这些资金只能从改进后的系统收入中偿还。然而,如果在申请资金后30天内有10%的选民要求进行选举,该机构就必须举行选举。最后,“公共供水机构”包括任何负责供水并可以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的地方政府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