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公共供水商(无论是公有、私有还是互助水公司)意识到,在不严重耗尽其供水的情况下无法满足正常的用水需求,那么它必须宣布水资源短缺紧急状况。 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有足够的水用于饮用、卫生和消防等基本需求。

Section § 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供水商何时可以发布关于用水的紧急声明。通常情况下,供水商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让用水消费者表达他们的担忧和需求。然而,在野火、为预防火灾而导致的停电(称为“断电事件”),或水坝、管道等供水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这些声明可以不经听证会发布。

“断电事件”是指电力公司为降低野火风险而进行的计划性停电。它始于向州或地方当局发出通知,终止于电力恢复或停电取消。常规维护性停电不属于断电事件。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51(a) 除非发生野火、断电事件,或水坝、水泵、管道或导管破裂或故障导致紧急情况,否则公共供水商的管理机构应仅在举行公开听证会之后,根据第350条发布声明,在听证会上,供水消费者应有机会表达对声明的抗议,并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各自的需求。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51(b) 就本节而言,“断电事件”是指由《公用事业法典》第218条所定义的电力公司,根据公用事业委员会ESRB-8号决议以及委员会、前《公用事业法典》第326条所规定的前野火安全部门、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或任何其他对电力公司拥有管辖权的机构发布的任何决定,为降低由公用事业设备引起的野火风险而进行的计划性停电。断电事件始于电力公司向任何州机构或政治分区发出可能需要启动电网计划性断电的通知之时,并终止于电力公司恢复所有断电客户的电力服务之时,或电力公司取消部分或全部受影响客户的断电事件并撤销启动断电事件的潜在需求通知之时。断电事件不包括与常规公用事业工作相关的任何计划性停电。

Section § 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听证会的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七天,刊登在当地报纸上。这份报纸必须是在供水区域内印刷、出版和发行的。如果当地没有这样的报纸,通知可以在该县的任何报纸上刊登。

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1) 条的规定,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七天,在供水区域内印刷、出版和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或者,如果该区域内没有此类报纸,则在该区域所在县内印刷、出版和发行的任何报纸上公布。

Section § 353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当局认定存在水资源短缺紧急情况,它必须在其服务区域内制定用水和供水的规则及限制。这些措施旨在主要为家庭用水、卫生和消防等基本需求节约用水。

当管理机构已确定并宣布其服务区域内存在水资源短缺的紧急情况时,它应随即采纳对供水以及在该区域内公共用水消耗的规章和限制,这些规章和限制应在该管理机构的合理裁量下,以最大的公共利益为目标节约水资源供应,并特别考虑到家庭用水、卫生和消防。

Section § 3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管理机构决定了家庭、卫生和消防等基本服务所需的水量,它们就可以制定规则,规定谁可以使用剩余的水。它们可以决定这些额外水量的用途,并确保在出于相同原因需要用水的用户之间公平分配。

Section § 355

Explanation

在水资源紧急情况下,会实施特定的规章和限制来管理水资源分配。这些规定会持续有效,直到紧急情况结束并且该区域的水源得到恢复或增加。

这些规章和限制此后在紧急情况期间以及直到该区域内可供分配的水源得到补充或增加为止,应保持全面有效。

Section § 3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当局拒绝新增或额外供水服务连接的请求。他们还可以停止对那些故意违反规定的人提供服务。

Section § 3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出现关于水输送和使用的紧急规定,那么在紧急时期内,这些规定将优先于现有的水权法律。但是,任何受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供水公司在实施这些紧急规定之前,必须获得该委员会的批准。

如果根据本章通过的关于水输送和消耗的规章和限制与任何确立个体消费者接收该服务区域内可供分配的特定或按比例水量供应权利的法律相冲突,则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和限制在紧急时期内应优先于此类与水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任何受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供水商在使此类规章和限制生效之前,应获得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批准。

Section § 3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法院可以审查管理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如果有人认为委员会的决定或规定不公平、不合理或出于恶意,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质疑。

Section § 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供水机构在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以获取紧急抗旱救济资金时,可以绕过选举程序,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果机构董事会五分之四的成员同意,他们就可以使用联邦资金来实施解决因干旱造成的水资源短缺的项目,前提是这些项目必须在特定的时间框架和条件下完成,例如在1978年3月1日之前完成,或者在发生延误时获得延期。这些资金只能从改进后的系统收入中偿还。然而,如果在申请资金后30天内有10%的选民要求进行选举,该机构就必须举行选举。最后,“公共供水机构”包括任何负责供水并可以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的地方政府实体。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59(a) 尽管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要求进行选举以授权与美国签订合同,或承担偿还美国贷款的义务,并且除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另有限制或禁止,公共供水机构,作为将提案提交选举的替代程序,经其管理机构五分之四成员的赞成票通过后,可以申请、接受、规定连同利息一并偿还,并使用联邦政府根据《公法》95-18、根据1977年随后颁布的任何其他明确规定紧急抗旱救济融资的联邦法案,或根据1977年获得抗旱援助预算增拨的现有联邦救济计划提供的资金,并且如果存在以下条件,可以根据这些联邦法案的规定签订获取这些联邦资金所需的合同:
(1)CA 水资源法 Code § 359(a)(1) 该项目由州、区域或地方政府机构承担。
(2)CA 水资源法 Code § 359(a)(2) 由于目前本州许多地区存在的严重干旱,该机构的水源供应不足,无法满足其服务区域或管辖区域内必要的农业、生活、工业、娱乐以及渔业和野生动物需求。
(3)CA 水资源法 Code § 359(a)(3) 该项目将在1978年10月31日之前开发或节约用水,并将有助于减轻干旱的影响。
(4)CA 水资源法 Code § 359(a)(4) 该机构确认,如果适用,将遵守《渔猎法典》第1602、1603和1605条。
(5)CA 水资源法 Code § 359(a)(5) 该项目将在提供资金的联邦法案所要求的完成日期(如有)或之前完成,但不迟于1978年3月1日。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59(b) 任何偿还贷款的义务应明确限于通过合同收益改进的系统的收入。
(c)CA 水资源法 Code § 359(c) 根据本节规定,不得在1978年3月1日或之后申请联邦资金。
(d)CA 水资源法 Code § 359(d) 尽管有本节规定,如果一份要求进行此类选举的请愿书,由该公共机构内10%的注册选民签署,并在提交联邦资金申请后30天内提交给管理委员会,则该公共机构不得免除任何要求将提案提交选举的法律规定。
(e)CA 水资源法 Code § 359(e) 尽管有本节规定,在1978年1月1日之前申请联邦资金用于项目的公共供水机构,可以向抗旱应急工作组主任申请延长(b)款(5)项中规定的所需完成日期。收到延期申请后,如果主任发现项目因公共供水机构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延迟,抗旱应急工作组主任可以将(b)款(5)项中规定的所需完成日期延长至不迟于1978年9月30日。如果抗旱应急工作组解散,水资源部主任应根据本节行使赋予抗旱应急工作组主任的权力。
(f)CA 水资源法 Code § 359(f) 就本节而言,“公共供水机构”是指除州以外的任何城市、区、机构、管理局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其向居民供水,依法被授权与联邦政府签订供水或供水设施融资的合同或协议,并且依法被要求将这些协议或合同或任何其他涉及长期债务的项目提交给该公共供水机构内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