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或委员会制定紧急规定,以便电子提交用水报告。这些报告包括与取水、分水或其他根据法典特定部分要求提交的报告。

该过程遵循特定的紧急程序,承认维护公共安全和福祉的持续需求。一旦这些紧急规定制定,它们将保持有效,直到部门或委员会对其进行更新。

(a)CA 水资源法 Code § 348(a) 部门或委员会可制定紧急规章,规定根据本法典要求向部门或委员会提交的取水、分水或用水报告的电子申报,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部第5.1章(自第5100条起)或第2部第5.2章(自第5200条起)要求提交的任何报告,以及水权许可持有人或被许可人要求提交的任何报告。
(b)CA 水资源法 Code § 348(b) 根据本条通过的紧急规章或其任何修订,应由部门或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通过。这些规章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将其视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紧急规章或对其的修订,应保持有效,直至通过该规章或修订的部门或委员会对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