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水资源部和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向地方机构提供特定项目的预付款。这些项目必须旨在恢复受威胁或濒危物种的栖息地,或改善防洪。接收方必须证明他们需要预付款,并且能够有效管理项目。预付款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25%,且资金应在六个月内使用,除非获得延期。机构必须按季度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和财务问责细节。如果项目或拨款期结束后仍有资金未使用,必须在60天内退还。部门或委员会可以制定额外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妥善使用,并且如果这些项目符合州利益,可以调整其保留金要求。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a) 部门和委员会可酌情向地方机构提供预付款,用于符合以下标准的项目:
(1)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a)(1) 具有以下至少一项项目目的: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a)(1)(A) 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恢复受威胁和濒危物种的栖息地。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a)(1)(B) 改善防洪。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a)(2) 项目提案人已向部门或委员会证明,令其满意,需要预付款。
(3)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a)(3) 项目提案人已向部门或委员会证明,令其满意,项目提案人具备足够资格管理项目和项目财务。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b) 对于根据本节规定支付预付款的项目,部门或委员会一次性向地方机构预付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根据与地方机构的资助协议授权提供的总金额的25%。
(c)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c) 地方机构可将其根据本节预付的资金存入其金库。预付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应专用于获得预付款的项目。
(d)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d) 根据本节预付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d)(1) 资金应在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使用,除非部门或委员会放弃此要求。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d)(2) 接收方应按季度向部门或委员会提供一份问责报告,说明任何预付拨款资金的支出和使用情况,该报告应至少提供以下信息:
(A)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d)(2)(A) 详细列明根据本节提供的预付款资金是如何支出的。
(B)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d)(2)(B) 项目详细列明根据本节的任何剩余预付款资金将在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内如何支出。
(C)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d)(2)(C)
(i)Copy 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d)(2)(C)(i) 资金是否存入无息账户,如果是,发生日期以及从该账户提款的日期(如适用)。
(ii)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d)(2)(C)(i)(ii) 如果资金存入有息账户,提供关于已产生利息的信息,如果资金已支出,说明其支出方式。
(D)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d)(2)(D) 评估项目是否按计划进行。如果项目延误,报告应说明造成延误的原因以及已采取或将采取的补救措施。
(3)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d)(3) 如果资金未支出,拨款的未使用部分应在项目完成或拨款履行期结束后的60天内退还给部门或委员会,以较早者为准。
(4)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d)(4) 部门或委员会可采纳针对接收方关于预付款使用方面的额外要求,以确保资金得到妥善使用。
(e)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e) 鉴于州对旨在恢复受威胁和濒危物种栖息地或改善防洪的项目的兴趣,部门或委员会可减少或取消根据本节预付资金的项目在资助协议下本应扣留的任何保留金。
(f)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f)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f)(1) “预付款”指在地方机构为推进 (a) 款所述项目产生费用之前提供给地方机构的资金,且由部门或委员会提供,以使地方机构能够以现金流方式为项目提供资金。
(2)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f)(2) “委员会”指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
(3)CA 水资源法 Code § 550(f)(3) “部门”指水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