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载客营运车辆(如出租车)车主在不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时所需的财务责任。车主必须购买保险或提供担保,以覆盖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有具体的最低赔偿金额:一人受伤或死亡赔偿三万美元,多人受伤或死亡赔偿六万美元,以及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一万五千美元。另外,车主也可以向相关部门存入七万五千美元,或获得自保人资格。

到 2035 年,这些最低赔偿金额将再次提高:一人受伤或死亡赔偿五万美元,多人受伤或死亡赔偿十万美元,以及财产损失赔偿两万五千美元。存款要求也将增至十二万五千美元。这项法律将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1) 每辆用于载客营运的车辆(包括出租车)的所有者,当该车辆的运营不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时,在从事此类运营期间,应维持以下任一条件:
(A)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1)(A) 因车辆所有权或运营而产生的财务责任证明,因任何一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至少一万五千美元 ($15,000);且在每人受伤或死亡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的限额下,因任何一次事故中两人或多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至少三万美元 ($30,000);以及因任何一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至少五千美元 ($5,000)。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1)(B)
(i)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1)(B)(i) 尽管有分项 (A) 的规定,因车辆所有权或运营而产生的财务责任证明,因任何一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至少三万美元 ($30,000);且在每人受伤或死亡三万美元 ($30,000) 的限额下,因任何一次事故中两人或多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至少六万美元 ($60,000);以及因任何一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至少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ii)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1)(B)(i)(ii)
(i)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1)(B)(i)(ii)(i) 款所要求的财务责任证明限额,应适用于在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发或续保的、分段 (2) 的分项 (A) 中所述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单,或分段 (2) 的分项 (B) 中所述的担保。
(2)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2) 财务责任证明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维持:
(A)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2)(A) 根据机动车责任保险单投保该责任。
(B)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2)(B) 获得与第 16434 条中规定的担保相同种类并包含相同条款的担保。
(C)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2)(C) 向部门存入七万五千美元 ($75,000),该款项应存入主计长处的特别存款账户,用于本条目的。
(D)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2)(D) 根据第 16053 条获得自保人资格。
(b)CA 车辆法 Code § 16500(b) 当个人不再需要根据本条规定维持财务责任证明时,或在该个人死亡时,部门应将存款退还给有权获得该存款的人。
(c)CA 车辆法 Code § 16500(c) 在 2035 年 1 月 1 日,应发生以下各项:
(1)CA 车辆法 Code § 16500(c)(1) 一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应增加两万美元 ($20,000),所有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应增加四万美元 ($40,000),财产损失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应增加一万美元 ($10,000)。
(2)CA 车辆法 Code § 16500(c)(2) 分段 (1) 所要求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应适用于在 203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发或续保的、分段 (a) 的分段 (2) 的分项 (A) 中所述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单,或分段 (a) 的分段 (2) 的分项 (B) 中所述的担保。
(3)CA 车辆法 Code § 16500(c)(3) 分段 (a) 的分段 (2) 的分项 (C) 中的存款要求应增加五万美元 ($50,000)。
(d)CA 车辆法 Code § 16500(d) 本条将于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6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商用车辆的车主必须保持财务责任证明,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有保险或其他财务能力来承担其车辆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时的赔偿。用于载客营运的车辆(出租车除外)以及空载重量超过7,000磅用于商业货物运输的车辆,都必须满足这项要求。

然而,校车、农民用于特定农业相关任务的车辆以及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车辆等,则可获得豁免。法律规定了几种证明财务责任的方式,包括购买保险、提供担保债券、存入50万美元 ($500,000) 保证金,或取得自保人资格。如果某些车辆在重量或豁免方面被错误陈述,保险公司可能会签发保额较低的保险单,但即使实际需要更高的保额,该保单也不会提供超出其明确规定的承保范围。

(a)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以下商用车辆的所有人应按照局长要求的金额保持财务责任证明:
(1)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a)(1) 用于载客营运的车辆,但第27908条(c)款所定义的出租车除外。
(2)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a)(2) 空载重量超过7,000磅,用于商业经营中运输财产的车辆。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b)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b)(a)款不适用于以下车辆:
(1)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b)(1) 校车。
(2)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b)(2) 农民专门用于运输其牲畜、农具和农产品,或运输农场用品的机动车辆。
(3)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b)(3) 本州居民农民偶尔用于将邻近农民的农产品从生产地运至仓库、常规市场、储存地或装运地,以换取类似服务、农产品或其他报酬的机动车辆。
(4)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b)(4) 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营运车辆。
(5)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b)(5) 用于非商业性财产运输的租赁车辆。
(c)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c) 局长应确定足以涵盖因本节所涉商用车辆的所有权或运营而导致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或两者兼有)的损害赔偿金额。局长确定的金额应与公共事业委员会为其管辖和控制下的营运车辆所有人及运营者规定的金额相等。
(d)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d) 财务责任证明可通过以下任何方式保持:
(1)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d)(1) 根据一份或多份机动车责任保险单投保以承担该责任。
(2)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d)(2) 获得与第16434条中规定的债券种类相同且包含相同条款的债券。
(3)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d)(3) 向部门存入五十万美元 ($500,000),该金额应存入主计长处的特别存款账户,用于本节目的。
(4)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d)(4) 根据第16053条取得自保人资格。
(e)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e) 当所有人不再需要按照本节要求保持财务责任证明,或所有人死亡时,部门应将根据(d)款(3)项所作的存款退还给有权获得该存款的人。
(f)CA 车辆法 Code § 16500.5(f) 如果保险公司、代理人或经纪人被车辆所有人或其代表错误告知该车辆空载重量为7,000磅或以下,或被所有人或其代表错误告知该车辆根据(b)款规定的豁免条款免于遵守(a)款和(c)款的要求,则可以签发一份机动车责任保险单,其金额低于局长要求的金额,但不得低于第16451条要求的金额。尽管该车辆空载重量超过7,000磅,或随后以需要按照局长根据(c)款确定的金额投保的方式使用,但签发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单不应被视为提供超出保单中明确规定的责任承保金额。

Section § 1650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关于营运车辆及其驾驶员的规章制度。这意味着只要地方政府在合理行使职权范围内行事,他们就可以为其辖区内的运营颁发许可证并制定管理规定。

Section § 16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如果您拥有一辆用于商业目的的车辆,例如运送人员或货物,您必须持有财务责任证明,比如保险。此外,来自其他国家的车辆也必须出示此证明,否则将不被允许进入本州。

Section § 165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使用车辆进行商业活动时因违反第16502条而被定罪,州政府将暂停其所有商业车辆的注册,除非这些车辆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这种暂停将一直持续到该人根据另一项法律(即第16500条)的要求提供财务责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