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1) 每辆用于载客营运的车辆(包括出租车)的所有者,当该车辆的运营不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时,在从事此类运营期间,应维持以下任一条件:
(A)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1)(A) 因车辆所有权或运营而产生的财务责任证明,因任何一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至少一万五千美元 ($15,000);且在每人受伤或死亡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的限额下,因任何一次事故中两人或多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至少三万美元 ($30,000);以及因任何一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至少五千美元 ($5,000)。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1)(B)
(i)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1)(B)(i) 尽管有分项 (A) 的规定,因车辆所有权或运营而产生的财务责任证明,因任何一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至少三万美元 ($30,000);且在每人受伤或死亡三万美元 ($30,000) 的限额下,因任何一次事故中两人或多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至少六万美元 ($60,000);以及因任何一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至少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ii)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1)(B)(i)(ii)
(i)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1)(B)(i)(ii)(i) 款所要求的财务责任证明限额,应适用于在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发或续保的、分段 (2) 的分项 (A) 中所述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单,或分段 (2) 的分项 (B) 中所述的担保。
(2)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2) 财务责任证明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维持:
(A)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2)(A) 根据机动车责任保险单投保该责任。
(B)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2)(B) 获得与第 16434 条中规定的担保相同种类并包含相同条款的担保。
(C)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2)(C) 向部门存入七万五千美元 ($75,000),该款项应存入主计长处的特别存款账户,用于本条目的。
(D)CA 车辆法 Code § 16500(a)(2)(D) 根据第 16053 条获得自保人资格。
(b)CA 车辆法 Code § 16500(b) 当个人不再需要根据本条规定维持财务责任证明时,或在该个人死亡时,部门应将存款退还给有权获得该存款的人。
(c)CA 车辆法 Code § 16500(c) 在 2035 年 1 月 1 日,应发生以下各项:
(1)CA 车辆法 Code § 16500(c)(1) 一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应增加两万美元 ($20,000),所有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应增加四万美元 ($40,000),财产损失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应增加一万美元 ($10,000)。
(2)CA 车辆法 Code § 16500(c)(2) 分段 (1) 所要求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应适用于在 203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发或续保的、分段 (a) 的分段 (2) 的分项 (A) 中所述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单,或分段 (a) 的分段 (2) 的分项 (B) 中所述的担保。
(3)CA 车辆法 Code § 16500(c)(3) 分段 (a) 的分段 (2) 的分项 (C) 中的存款要求应增加五万美元 ($50,000)。
(d)CA 车辆法 Code § 16500(d) 本条将于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