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60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拿到驾照后搬了新家或更改了通讯地址,你必须在10天内通知DMV(车辆管理局)。告诉他们你的旧地址和新地址。DMV可能会提供一份显示你更新地址的文件,你应该随身携带这份文件和你的驾照。

如果警察要求查看你的驾照,而驾照上没有显示你的当前地址,你需要出示这份文件。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0(a) 任何人在申请或收到驾驶执照后,如果迁至新住所,或获得与申请中或已签发执照上所示地址不同的新通讯地址,其应在10日内将新旧地址一并通知部门。部门可签发一份文件,随附驾驶执照,以反映执照持有人的新地址。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0(b) 当根据第12951条(b)款规定,驾驶员向执法人员出示其驾驶执照时,如果驾驶执照未反映驾驶员当前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其应在适用情况下,同时出示根据(a)款签发的文件。

Section § 14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驾照因某些原因(包括鲁莽驾驶或疏忽驾驶)被吊销或撤销,您就不能开车。如果您明知驾照已被吊销或撤销,就不得驾驶;如果您已收到邮寄通知,则推定您已知情。

如果被抓到,您将面临监禁和罚款的处罚,如果五年内不是初犯,处罚会更严厉。初犯可能面临至少五天的监禁和至少 300 美元的罚款。累犯可能导致更长的监禁时间和更高的罚款。

如果累犯被判处缓刑,监禁是缓刑的强制条件,即使您避免了更长的刑期。但是,在工作期间,您可以在雇主拥有或使用的私人财产上驾驶雇主拥有的车辆,但有一些限制。

此外,如果您对一项较轻的指控认罪,而不是另一项相关罪行,法院通常会要求您在您驾驶的任何车辆上安装类似酒精检测仪的装置,期限最长为三年。这项法律也适用于特定区域的越野车。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1(a) 任何人不得在驾驶执照因违反第 23103、23104 或 23105 条的鲁莽驾驶行为、第 12806 条 (a) 或 (c) 款所列的任何授权部门拒绝颁发执照的原因、第 12809 条 (e) 款规定的疏忽或不当驾驶机动车行为,或第 12810.5 条规定的疏忽驾驶行为而被吊销或撤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如果该驾驶人明知其执照已被吊销或撤销。如果部门已根据第 13106 条向该人邮寄通知,则推定其已知情。本款所确立的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1(b)  根据本条被定罪的人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1(b)(1) 首次定罪,处县监狱监禁不少于五天但不超过六个月,并处不少于三百美元 ($300) 但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1(b)(2) 如果该罪行发生在导致违反本条或第 14601.1、14601.2 或 14601.5 条的先前罪行定罪的五年内,处县监狱监禁不少于十天但不超过一年,并处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但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1(c) 如果该罪行发生在导致违反本条或第 14601.1、14601.2 或 14601.5 条的先前罪行定罪的五年内,并被判处缓刑,法院应将该人至少在县监狱监禁十天作为缓刑条件。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1(d)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某人在雇佣期间,在雇主拥有或使用的私人财产上驾驶由其雇主拥有或使用的机动车,但第 12500 条 (c) 款所定义的非街道停车设施除外。
(e)CA 车辆法 Code § 14601(e) 当检方同意就违反本条的指控认罪或不抗辩,以了结或替代原先违反第 14601.2 条的指控,且法院接受该认罪,除非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法院认为不合适,否则法院应根据第 23575 条,要求被定罪人,除任何其他要求外,在其拥有或驾驶的任何车辆上安装经认证的酒精锁装置,期限不超过三年。
(f)CA 车辆法 Code § 14601(f) 本条也适用于在 1971 年《查皮-泽伯格越野机动车法》(第 16.5 部(自第 38000 条起))适用于越野机动车的土地上驾驶越野机动车,如第 38001 条所述。

Section § 146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驾照因第14601、14601.2或14601.5条以外的原因被暂停或吊销,并且您知晓此情况,则不得驾驶。如果您已收到邮寄通知,则推定您已知晓。如果您被抓获并定罪,处罚将根据是初犯还是有类似前科而有所不同。初犯者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300至1,000美元的罚款。五年内再犯则可能导致五天至一年的监禁,外加500至2,000美元的罚款。

但是,您可以在雇主拥有的私人财产上驾驶,非路边停车设施除外。如果您对这项指控认罪以代替更严重的指控,您可能需要在您的车辆上安装酒精锁装置,最长可达三年。最后,这些规定也适用于越野车辆。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1.1(a) 任何人不得在驾驶特权因第14601、14601.2或14601.5条所列原因以外的任何原因被暂停或吊销时驾驶机动车,如果该驾驶人知晓该暂停或吊销。如果部门已根据第13106条向该人邮寄通知,则知晓应被推定为确凿无疑。本款所确立的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1.1(b) 任何根据本条被定罪的人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1.1(b)(1) 首次定罪时,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不低于三百美元 ($300) 但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1.1(b)(2) 如果该罪行发生在前次罪行(导致违反本条或第14601、14601.2或14601.5条的定罪)的五年内,处县监狱监禁不低于五天但不超过一年,并处不低于五百美元 ($500) 但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1.1(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某人在雇佣期间,在雇主拥有或使用的私人财产上驾驶由其雇主拥有或使用的机动车,但第12500条 (d) 款所定义的非路边停车设施除外。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1.1(d) 当检方同意对违反本条的指控进行认罪或不抗辩答辩,以了结或替代原先违反第14601.2条的指控,且法院接受该答辩时,除非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法院认为不合适,否则法院应根据第23575条,要求被定罪人,除其他任何要求外,在其拥有或操作的任何车辆上安装经认证的酒精锁装置,期限不超过三年。
(e)CA 车辆法 Code § 14601.1(e) 本条也适用于在第38001条所述的,1971年《查皮-泽伯格越野机动车法》(第16.5部(自第38000条起))适用于越野机动车的那些土地上操作越野机动车。

Section § 146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的驾照因酒驾定罪而被吊销或撤销,并且你知晓此事,你就不能开车。如果你被发现在驾驶限制性驾照时,你必须遵守法院设定的所有限制。如果车管局或法院通过邮件通知你驾照被吊销、撤销或限制,则视为你已知晓。

如果被定罪,处罚会根据之前的违法行为而有所不同。首次违法可能导致监禁和罚款,而五年内的再次违法将导致更严厉的处罚。法院可能会要求在你的车辆上安装点火联锁装置,以防止你在受损状态下驾驶。

本条允许正在参与康复计划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在私人财产上驾驶。这些限制也适用于越野车。如果存在凌驾性的酒驾法规,本条的某些具体规定可能不适用。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1.2(a) 任何人不得在驾驶特权因违反第23152条或第23153条而被定罪而吊销或撤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如果该驾驶人知晓此吊销或撤销。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1.2(b) 除完全遵守限制外,任何人不得在驾驶特权受限制期间驾驶机动车,如果该驾驶人知晓此限制。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1.2(c) 如果部门已根据第13106条向该人发出邮寄通知,则驾驶特权被吊销或撤销的知晓应被推定为确定无疑。如果法院已向该人发出通知,则驾驶特权受限制的知晓应被推定。本款所确立的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1.2(d) 违反本条规定被定罪的人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1.2(d)(1) 首次定罪,处县监狱监禁不少于10天但不超过六个月,并处不少于三百美元($300)但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除非该人已被指定为第23546条(b)款、第23550条(b)款或第23550.5条(d)款规定的惯犯交通违规者,在此情况下,该人还应按照第14601.3条(e)款(3)项的规定判刑。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1.2(d)(2) 如果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本条或第14601条、第14601.1条或第14601.5条的先前违法行为定罪之日起五年内,处县监狱监禁不少于30天但不超过一年,并处不少于五百美元($500)但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除非该人已被指定为第23546条(b)款、第23550条(b)款或第23550.5条(d)款规定的惯犯交通违规者,在此情况下,该人还应按照第14601.3条(e)款(3)项的规定判刑。
(e)CA 车辆法 Code § 14601.2(e) 如果某人根据本条规定首次违法被定罪并获得缓刑,法院应将该人至少在县监狱拘禁10天作为缓刑条件。
(f)CA 车辆法 Code § 14601.2(f) 如果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本条或第14601条、第14601.1条或第14601.5条的先前违法行为定罪之日起五年内并获得缓刑,法院应将该人至少在县监狱拘禁30天作为缓刑条件。
(g)CA 车辆法 Code § 14601.2(g) 如果某人在七年内(但超过五年)因先前违反本条或第14601条、第14601.1条或第14601.5条的违法行为被定罪后,再次或后续违法并根据本条被定罪且获得缓刑,法院应将该人至少在县监狱拘禁10天作为缓刑条件。
(h)CA 车辆法 Code § 14601.2(h) 根据第23575条,法院应要求违反本条规定被定罪的人在其拥有或驾驶的车辆上安装经认证的点火联锁装置。部门在收到本条规定的定罪摘要后,在收到第13386条(h)款(2)项所述的“安装验证”表格或司法委员会表格I.D. 100的证明之前,不得恢复其驾驶机动车的特权。
(i)CA 车辆法 Code § 14601.2(i) 本条不禁止正在参与或已完成酒精或药物康复计划的人员,在雇佣期间,驾驶其雇主拥有或使用的私人财产上的机动车,但第12500条(c)款定义的街外停车场除外。
(j)CA 车辆法 Code § 14601.2(j) 本条也适用于在1971年《查皮-泽伯格越野机动车法》(第16.5部(自第38000条起))适用于越野机动车的土地上驾驶越野机动车,如第38001条所述。
(k)CA 车辆法 Code § 14601.2(k) 如果第23573条适用,则(h)款不适用。

Section § 146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驾驶执照被吊销或撤销的人继续驾车并累积违规或事故,这是非法的。如果他们这样做,就会被认定为“惯犯交通肇事者”。如果某人在不应驾车的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违规、三次轻微违规或三次事故,就会被贴上这个标签。机动车辆管理局会通知地方检察官,由地方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该人。

一旦被认定为惯犯,首次犯罪将面临最高30天监禁和1000美元罚款。如果七年内再次发生,处罚将提高到180天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这还包括根据特定机动车法律规定,违反规则的非公路车辆。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a) 驾照被吊销或撤销的人在吊销或撤销期间驾驶并累积驾驶记录历史是违法的。违反本款规定的人被指定为惯犯交通肇事者。
就本条而言,如果驾驶发生在任何吊销或撤销期间,驾驶记录历史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1) 在12个月内,根据第12810条规定,因违规记分为两分的违法行为被定罪两次或两次以上。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2) 在12个月内,根据第12810条规定,因违规记分为一分的违法行为被定罪三次或三次以上。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3) 在12个月内发生三次或三次以上符合第16000条报告要求的事故。
(4)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4) 在任何12个月内,根据第12810条规定,导致违规记分达到三分或三分以上的,包括第 (1) 至 (3) 款中规定的定罪或事故的任何组合。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b) 如果部门已根据第13106条向该人邮寄通知,则应推定其已知晓驾驶特权已被吊销或撤销。本款所确立的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c) 部门在收到任何法院记录的正式认证摘要或事故报告(导致某人被指定为惯犯交通肇事者)后30天内,可以执行并通过邮件将该指定通知发送给对该人最后已知地址(部门记录中载明)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地区检察官办公室。
(d)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d)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d)(1) 地区检察官在收到 (c) 款要求的通知后30天内,应告知部门是否将对该人作为惯犯交通肇事者提起诉讼。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d)(2)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第23546条 (b) 款、第23550条 (b) 款或第23550.5条 (b) 款指定的任何惯犯交通肇事者,如果被判违反第14601.2条,应按照 (e) 款 (3) 项的规定判刑。
(e)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e) 根据本条被判为惯犯交通肇事者的任何人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e)(1) 首次定罪,处县监狱监禁30天,并处一千美元 ($1,000) 罚款。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e)(2) 在本条规定的前一次定罪后七年内第二次或任何后续犯罪,处县监狱监禁180天,并处两千美元 ($2,000) 罚款。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e)(3) 根据《刑法典》第193.7条或第23546条 (b) 款、第23550条 (b) 款、第23550.5条 (b) 款或第23566条 (d) 款指定的任何惯犯交通肇事者,如果被判违反第14601.2条,应处县监狱监禁180天,并处两千美元 ($2,000) 罚款。本项规定的处罚应与因违反任何其他法律而施加的处罚连续执行。
(f)CA 车辆法 Code § 14601.3(f) 本条也适用于在1971年《查皮-泽伯格非公路机动车法》(第16.5部(自第38000条起))所适用的土地上驾驶非公路机动车,如第38001条所述。

Section § 146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驾驶执照因某些违法行为被吊销或撤销,您在驾驶车辆时是违法的,特别是当您的驾驶行为或疏忽导致他人受伤时。您可能会被判入狱,且不能获得工作释放或社区服务等提前释放选项,必须服满相关法律规定的最低刑期。如果您对这项指控认罪,而不是更严重的指控,法院可能会要求您在车上安装点火联锁装置,最长可达三年,该装置能防止您在饮酒后启动车辆。

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驾驶越野车。定罪后,您的驾驶特权在您证明已安装联锁装置之前不会恢复。如果其他特定法律适用,则存在例外情况。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1.4(a) 任何人,在根据第14601.2条规定被吊销或撤销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时,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或疏忽法律规定的义务,且该行为或疏忽直接导致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人身体受伤,均属非法。在证明该人在驾驶车辆时疏忽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时,无需证明违反了本法典的特定条款。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1.4(b) 根据本条被定罪的人应被监禁在县监狱,且在服满第14601.2条规定的最低监禁期之前,不得通过工作释放、社区服务或其他释放计划获释。如果某人因该罪行被定罪并获得缓刑,法院应要求被定罪的人服至少那些条款中规定的最低监禁时间,作为缓刑的一个条款或条件。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1.4(c) 当检察机关同意对违反本条的指控进行认罪或不抗辩答辩,以了结或替代最初违反第14601.2条的指控,且法院接受该答辩时,除非为了司法公正,法院认为不合适,否则法院应根据第23575条规定,要求被定罪的人,除其他要求外,在其拥有或驾驶的车辆上安装经认证的点火联锁装置,期限不超过三年。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1.4(d) 本条也适用于在1971年《查皮-泽伯格越野机动车辆法》(第16.5部(自第38000条起))适用于越野机动车辆的那些土地上驾驶越野机动车辆,如第38001条所述。
(e)CA 车辆法 Code § 14601.4(e) 收到根据本条定罪的摘要后,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恢复驾驶机动车的特权,直到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第13386条(g)款(2)项所述的“安装验证”表格或司法委员会表格I.D. 100的证明。
(f)CA 车辆法 Code § 14601.4(f) 如果第23573条适用,则(c)款和(e)款不适用。

Section § 146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驾驶执照因某些违规行为被暂停、吊销或限制,并且您知晓此限制,那么驾车是违法的。如果被定罪,您可能面临监禁或罚款,特别是如果这不是您首次违规。罚款金额可根据您的支付能力酌情减少。参与某些康复计划可能允许有限的驾驶,例如在雇主私人财产上工作期间,但不能在公共区域驾驶。如果您对减轻的指控认罪,您可能被要求安装酒精锁装置。该法律也适用于越野车辆。车辆管理局在收到特定表格之前不会恢复您的驾驶特权。如果其他法律适用,本法某些条款可能不适用。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1.5(a)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任何时候驾驶机动车:该人的驾驶特权已根据第13353、13353.1或13353.2条被暂停或吊销,且该人知晓该暂停或吊销。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1.5(b) 除非完全遵守限制,否则任何人不得在以下任何时候驾驶机动车:该人的驾驶特权已根据第13353.7或13353.8条被限制,且该人知晓该限制。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1.5(c) 如果部门已根据第13106条向该人发出通知,则驾驶特权被暂停、吊销或限制的知晓应被推定为确凿事实。本款所确立的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1.5(d) 违反本条规定被定罪的人员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1.5(d)(1) 首次定罪时,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不低于三百美元($300)但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1.5(d)(2) 如果该罪行发生在导致违反本条或第14601、14601.1、14601.2或14601.3条定罪的先前罪行五年内,处县监狱监禁不低于10天但不超过一年,并处不低于五百美元($500)但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
(e)CA 车辆法 Code § 14601.5(e) 在判处(d)款所要求的最低罚款时,法院应考虑被告支付罚款的能力,并且为了司法公正,并基于记录在案的理由,可以将该最低罚款金额减至低于原定金额。
(f)CA 车辆法 Code § 14601.5(f) 本条不禁止正在参与或已完成酒精或药物康复计划的人员,在雇主拥有或使用的私人财产上,在雇佣期间驾驶由该人员的雇主拥有或使用的机动车,但第12500条(c)款所定义的非街边停车设施除外。
(g)CA 车辆法 Code § 14601.5(g) 当检方同意对违反本条的指控进行认罪或不抗辩答辩,以了结或替代原先违反第14601.2条的指控,且法院接受该答辩时,除非为了司法公正,法院认为不合适,否则法院应根据第23575条,要求被定罪人,除其他要求外,在其拥有或操作的车辆上安装经认证的酒精锁装置,期限不超过三年。
(h)CA 车辆法 Code § 14601.5(h) 本条也适用于在1971年《查皮-泽伯格越野机动车法》(第16.5部(自第38000条起))适用于越野机动车的土地上操作越野机动车,如第38001条所述。
(i)CA 车辆法 Code § 14601.5(i) 收到本条项下定罪摘要后,部门不得恢复驾驶机动车的特权,直到部门收到第13386条(g)款(2)项所述的“安装验证”表格或司法委员会表格I.D. 100的证明。
(j)CA 车辆法 Code § 14601.5(j) 如果第23573条适用,则(g)款和(i)款不适用。

Section § 146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让那些因驾照被吊销或撤销而驾驶并被判有罪的人,分批在连续的周末服刑,而不是一次性服完。

Section § 14602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车辆在特定交通截停情况下被拖走,您可以在停车场开放时取回它,只要您出示有效的驾驶执照和当前的车辆登记证明。

Section § 146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州和地方执法机构必须向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报告关于机动车追捕的详细信息。所需数据包括任何受伤情况、追捕原因、用于阻止嫌疑人的方法以及任何相关指控的详细信息。此外,它还要求提供追捕情况的信息,例如持续时间、天气和速度,以及是否涉及多个机构或导致碰撞并造成第三方伤害或死亡。报告必须在30天内提交,并且每年必须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年度总结报告。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a) 各州和地方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市警察局和县治安官办公室,须使用由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制定和批准的纸质或电子表格,向该局报告所有机动车追捕数据。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 自2006年1月1日起,该表格须要求报告所有机动车追捕数据,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1) 追捕或随后的逮捕中是否有任何人受伤,并详细说明受伤性质。就本节的所有目的而言,该表格应区分嫌疑司机、嫌疑乘客和涉事执法人员。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2) 导致启动追捕的违法行为。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3) 参与追捕的执法人员身份。
(4)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4) 用于阻止被追捕嫌疑人的方式或方法。
(5)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5) 地方检察官向法院提起的所有指控。
(6)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6) 追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6)(A) 持续时间。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6)(B) 里程。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6)(C) 涉事执法人员数量。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6)(D) 涉事执法车辆的最大数量。
(E)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6)(E) 一天中的时间。
(F)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6)(F) 天气状况。
(G)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6)(G) 最高速度。
(7)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7) 追捕是否导致碰撞,以及对无关第三方造成的伤害或死亡,以及涉事人员的相应数量。
(8)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8) 追捕是否涉及多个执法机构。
(9)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b)(9) 追捕如何终止。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c) 为尽量减少成本,该局在更新表格时,应更新相应的数据库,以包含(b)款中规定的所有报告要求。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d) 根据(b)款获得的所有机动车追捕数据,须在机动车追捕发生后30天内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
(e)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e) 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须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e)(1) 该年度向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报告的机动车追捕数量。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e)(2) 据报告导致碰撞并造成无关第三方伤害或死亡的机动车追捕数量。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2.1(e)(3) 该年度因这些碰撞而受伤或死亡的无关第三方总人数。

Section § 1460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驾驶执照被吊销或撤销期间驾驶摩托车(M1或M2类)被抓,并且他们是车主,或者车主明知其执照被吊销仍允许其驾驶,法院可以命令扣押该摩托车:首次违法最长6个月,后续违法最长12个月。扣押费用将成为该摩托车的一项财务留置权。 但是,如果摩托车有抵押、销售合同或租赁合同下的欠款,并且这些款项未支付,法院可以在贷款人或承租人支付保管费用后,将摩托车归还给他们。

Section § 14602.6

Explanation

如果警官发现有人在驾驶执照被吊销、撤销、受限但未配备所需设备,或从未获得执照的情况下驾车,他们可以逮捕该人并扣押车辆30天。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必须在两天内收到通知,否则扣押机构不得收取超过15天的扣押费用。车主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对扣押提出异议。

在特定情况下,车辆可以在30天前被放行,例如车辆被盗,或者驾驶员解决了他们的执照问题。注册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必须支付拖车和保管费用。租赁汽车公司可以在30天前取回其车辆,但不能在30天内将车辆租给违规驾驶员。

合法所有人必须出示适当文件才能取回车辆,但不需要公证。保管设施必须接受现金或信用卡支付,并处理有关法规争议,并设定罚款。

最后,注册所有人通常仍需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官员在将车辆放行给合法所有人时遵守法律,他们将免于承担责任。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a)(1) 每当一名执法人员确定某人驾驶车辆时其驾驶特权已被吊销或撤销,或驾驶车辆时其驾驶特权根据第13352条或第23575条受到限制且该车辆未配备功能正常、经认证的酒精锁装置,或从未获得驾驶执照而驾驶车辆,该执法人员可立即逮捕该人并导致该车辆被移走和扣押,或者,如果该车辆涉及交通事故,则可根据第11部第10章(自第22650条起)的规定,无需逮捕该人即可导致车辆被移走和扣押。如此扣押的车辆应被扣押30天。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a)(2) 扣押机构应在扣押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地址从部门获取)发送通知,告知所有人车辆已被扣押。未能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合法所有人,将禁止扣押机构在合法所有人赎回被扣押车辆时收取超过15天的扣押费用。扣押机构应维护一个公开的电话号码,全天24小时提供有关车辆扣押以及注册所有人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信息。执法机构应在开放处理非紧急事务时,向注册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或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签发放行通知。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b) 根据(a)款被移走和扣押的车辆的注册所有人及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第22852条的规定,获得举行保管听证的机会,以确定保管的有效性,或考虑与保管相关的任何减轻情节。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c) 根据本条对车辆进行保管的任何期限,应计入法院根据第14602.5条(a)款命令的扣押期限。
(d)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d)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d)(1)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扣押机构应在30天扣押期结束前将车辆放行给注册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d)(1)(A) 当车辆是被盗车辆时。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d)(1)(B) 当车辆处于保管状态,并由商业机构(包括停车服务或修理厂)的无证雇员驾驶时。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d)(1)(C) 当驾驶员的执照因不属于第6部第2章第2条(自第13200条起)或第6部第2章第3条(自第13350条起)所列罪行而被吊销或撤销时。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d)(1)(D) 当车辆根据本条因不授权扣押车辆的罪行而被扣押时。
(E)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d)(1)(E) 当驾驶员恢复其驾驶执照或获得驾驶执照并购买适当保险时。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d)(2) 未经出示注册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当前有效的驾驶执照以驾驶该车辆,以及当前车辆注册证明,或根据法院命令,不得根据本款放行任何车辆。
(e)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e) 注册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负责与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保管费用,以及根据第22850.5条授权的任何行政费用。
(f)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f)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根据(a)款被移走和扣押的车辆应在30天扣押期结束前放行给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的代理人: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f)(1) 合法所有人是机动车经销商、银行、信用合作社、承兑公司,或在本州合法经营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者是另一方(非注册所有人)对该车辆拥有担保权益的人。
(2)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f)(2)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f)(2)(A) 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的代理人支付与车辆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保管费用。在扣押第15天之前赎回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不应被收取留置权出售处理费。除非合法所有人自愿要求进行保管后听证,否则扣押机构或任何占有车辆的人员均不得向第(1)款中规定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的代理人收取根据第22850.5条征收的任何行政费用。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2) 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将车辆交还给登记所有人或车辆被扣押时被列为登记所有人的人,除非登记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出示其有效的驾驶执照或有效的临时驾驶执照。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车辆的占有人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所出示的执照有效,并且在扣押期届满之前,车辆的占有权不会交给参与最初扣押程序的驾驶员。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3) 在交还车辆之前,合法所有人可以要求登记所有人支付与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仓储费用,以及根据 Section 22850.5 授权的、合法所有人在获得车辆保管权方面产生的任何行政费用。
(4)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4) 任何明知而违反本款规定将车辆放行或导致放行给登记所有人、车辆被扣押时的占有人或登记所有人的任何代理人的合法所有人,应犯有轻罪,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还应处以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
(5)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5) 合法所有人、登记所有人或车辆的占有人,在车辆从扣押中放行之前,不得更改或试图更改部门记录中合法所有人或登记所有人的姓名。
(h)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h)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h)(1) 根据 (a) 款移走和扣押的车辆,如果租车公司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或登记所有人,并且该机构支付与车辆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仓储费用,则应在30天扣押期结束之前放行给租车公司。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h)(2) 根据本条扣押的租赁车辆的所有人,可以在车辆收回后继续出租该车辆。但是,租车公司不得在车辆被扣押之日起30天内,将另一辆车租给被扣押车辆的驾驶员。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h)(3) 租车公司可以要求租用该车辆的人支付与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仓储费用,以及根据 Section 22850.5 授权的、租车公司在获得车辆保管权方面产生的任何行政费用。
(i)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i)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登记所有人而非合法所有人应继续负责与扣押相关的任何拖车和仓储费用、根据 Section 22850.5 授权的任何行政费用,以及登记所有人产生的任何停车罚款、罚金和行政费用。
(j)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j)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j)(1) 执法机构和扣押机构,包括代表执法机构或扣押机构行事的任何仓储设施,应遵守本条规定,并且如果放行符合本条规定,则不对因将车辆不当放行给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的代理人而对登记所有人承担责任。执法机构不得以其之前已发出放行通知为由,拒绝向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的代理人发出放行通知。
(2)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j)(2)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j)(2)(A) 抵押品的合法所有人应依法且无需进一步行动,赔偿并使执法机构、市、县、市县、州、拖车场、仓储设施或扣押场免受因将抵押品放行给持牌收回人或持牌收回机构而产生的索赔,以及抵押品放行后的任何损坏,包括与辩护索赔相关的合理律师费和成本,如果抵押品是根据本条规定放行的。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6(j)(2)(A)(B) 本款仅适用于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11章(自 Section 7500 起)将抵押品放行给持牌收回人、持牌收回机构或其高级职员或雇员的情况。

Section § 146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警方在认为车辆被用于某些违法行为时扣押车辆。车辆最长可被扣押30天。车辆所有人必须在两天内收到通知,否则,如果未通知,所有人赎回车辆时将不会被收取超过15天的扣押费用。

车主可以申请听证会来质疑扣押。如果车辆被证明是盗窃车辆,或者车主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并非驾驶员,车辆可能会提前放行。银行或汽车经销商等合法所有人可以通过支付费用并出示适当文件来更快地取回他们的车辆。

租赁机构可以更快地取回车辆,但不能在30天内将车辆租给违规驾驶员。车主需承担拖车/保管费,但在某些情况下合法所有人除外。租赁机构可以向违规租车人收取这些费用。

本条不适用于因遗弃或调查而被扣押的车辆,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如果扣押机构正确遵守法规,法律将保护其免于承担责任。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a)(1) 治安官在收到治安官的宣誓书后,如果宣誓书确立了合理理由相信某车辆(通过车辆类型和牌照号码或车辆识别号码描述)在治安官在场时被用作违反第2800.1、2800.2、2800.3、23103条或第23109条 (a) 或 (c) 款的工具,应签发搜查令或法院命令,授权任何治安官立即扣押并移走该车辆。该搜查令或法院命令可录入计算机数据库。该车辆可被扣押,期限不超过30天。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a)(2) 扣押机构应在扣押后两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或根据《刑法典》第690.5条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向从交通管理部门获取地址的车辆合法所有人发送通知,告知该所有人车辆已被扣押,并向其提供搜查令或法院命令的副本。如果未能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合法所有人,则当合法所有人赎回被扣押车辆时,扣押机构不得收取超过15天的扣押费用。执法机构应在其对公众开放办理常规非紧急业务时,向注册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放行通知。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b)(1) 扣押机构应在扣押期结束前,且无需授权扣押车辆的治安官许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将车辆放行给注册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b)(1)(A) 当车辆为被盗车辆时。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b)(1)(B) 当车辆处于保管状态,并由商业机构(包括停车服务或修理厂)的无证员工驾驶时。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b)(1)(C) 当车辆的注册所有人根据所有情况的综合判断,使治安官有合理理由相信注册所有人并非违反第2800.1、2800.2或2800.3条的驾驶员时,该机构应立即将车辆放行给注册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b)(2) 除出示注册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当前有效的驾驶执照以驾驶该车辆以及当前车辆注册证明,或根据法院命令外,不得根据本款放行车辆。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c)(1) 凡根据本条扣押车辆,下令保管的治安官应向车辆的注册所有人、合法所有人(记录在案)或其代理人提供一次保管后听证会的机会,以确定保管的合法性。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c)(2) 执行搜查令或法院命令的人员或机构应在扣押后48小时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或根据《刑法典》第690.5条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向车辆的注册所有人及合法所有人发送保管听证会通知,且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c)(2)(A) 提供通知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c)(2)(B) 保管地点以及车辆描述,其中应包括(如果可用)车辆的名称或品牌、制造商、牌照号码和里程数。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c)(2)(C) 搜查令或法院命令的副本以及治安官的宣誓书,如 (a) 款所述。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c)(2)(D) 一份声明,说明为了获得保管后听证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通知日期起10天内向签发搜查令或法院命令的治安官提出听证会请求,并将听证会通知送达执行搜查令或法院命令的人员或机构。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c)(3) 保管后听证会应在收到听证会请求后的两个法院工作日内举行。
(4)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c)(4) 在听证会上,如果治安官发现 (b) 或 (e) 款中描述的任何允许扣押机构放行车辆的情况,则可命令放行车辆。治安官还可以考虑在持续扣押将对依赖该车辆就业的人员或对车辆拥有共同财产权益的人员造成过度困难时放行车辆。
(5)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c)(5) 注册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未能请求或未能出席预定听证会,即视为满足了保管后听证会的要求。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c)(5)(B) 根据第 22850.5 条 (a) 款授权的行政费用,不得向 (1) 款中规定的合法车主收取,除非合法车主自愿要求进行保管后听证。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州机构不得要求合法车主或其代理人申请保管后听证,作为向合法车主或其代理人放行车辆的条件。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行事的任何人,不得要求提供本款中规定的文件以外的任何文件。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行事的任何人,不得要求任何文件经过公证。合法车主或其代理人应获得其被要求签署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但车辆证据保留日志簿除外。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行事的任何人,或占有车辆的任何人,可以复印并保留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代理人出示的任何文件的副本。
(4)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c)(4) 存储设施未能遵守本款中规定的任何适用条件,不得影响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代理人取回车辆的权利,前提是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代理人已满足本款中要求的所有条件。
(f)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f)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f)(1) 根据 (e) 款获得车辆放行的合法车主或其代理人,不得将车辆放行给登记车主或车辆被扣押时被列为登记车主的人,或登记车主的任何代理人,除非登记车主是租车公司,直到扣押期结束。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f)(2) 合法车主或其代理人不得将车辆交还给登记车主或车辆被扣押时被列为登记车主的人,直到登记车主或该车主的代理人向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代理人出示其有效的驾驶执照或有效的临时驾驶执照。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代理人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所出示的执照有效,并且在扣押期届满之前,不得将车辆交予参与最初扣押程序的驾驶员。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f)(3) 在交还车辆之前,合法车主可以要求登记车主支付与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存储费用,以及合法车主在获得车辆保管权时根据第 22850.5 条授权产生的行政费用。
(4)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f)(4) 任何合法车主,如果明知违反本款规定,将车辆放行或导致车辆放行给登记车主、车辆被扣押时的占有人或登记车主的任何代理人,应犯有轻罪,并处以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此外还应承担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
(5)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f)(5) 合法车主、登记车主或车辆占有人,在车辆从扣押中放行之前,不得更改或试图更改部门记录中合法车主或登记车主的姓名。
(g)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g)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g)(1) 根据 (a) 款扣押和查封的车辆,应在扣押期结束前放行给租车公司,如果该机构是车辆的合法车主或登记车主,并且该机构支付了与查封车辆相关的所有拖车和存储费用。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g)(2) 根据本条查封的租赁车辆的车主,可以在取回车辆后继续出租该车辆。但是,租车公司不得在车辆被查封之日起 30 天内,将另一辆车租给使用被查封车辆逃避警官的驾驶员。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g)(3) 租车公司可以要求租用该车辆并逃避警官的人支付与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存储费用,以及租车公司在获得车辆保管权时根据第 22850.5 条授权产生的任何行政费用。
(h)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h)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登记车主而非合法车主仍应负责与扣押相关的任何拖车和仓储费用,以及根据第22850.5条授权的行政费用,以及登记车主产生的任何停车罚款、罚金和行政费用。
(i)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i)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i)(1)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22660条至第22668条(含)以及第22710条规定的《废弃车辆清除计划》下清除的车辆,或根据第22655条规定为调查而扣押的车辆,或根据第22658条规定从私人财产中移走的车辆。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i)(2)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22669条规定移走的废弃车辆,且经公共机构认定其估值在三百美元($300)或以下的。
(j)CA 车辆法 Code § 14602.7(j) 执法机构和扣押机构,包括代表执法机构或扣押机构行事的任何仓储设施,均应遵守本条规定,且不应对因不当将车辆放行给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而对登记车主承担责任,前提是该放行符合本条规定。合法车主应赔偿并使仓储设施免受因将车辆放行给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而产生的任何索赔,以及车辆放行后发生的任何损坏,包括与辩护此类索赔相关的合理费用。执法机构不得以其此前已签发过放行通知为由,拒绝向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签发放行通知。

Section § 14602.8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规规定,如果司机在过去10年内曾因某些酒驾相关罪行被定罪,并且当时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0.10%,或者拒绝接受化学检测,警官可以扣押其车辆。根据过去的定罪记录,车辆可能被扣押5到15天。扣押机构必须在两天内通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

车主可以申请听证会来质疑扣押。在特定情况下,车辆可以提前放行,例如车辆被盗,或者司机并非车辆的唯一注册车主。银行或汽车经销商等合法所有人享有提前放行车辆的某些特权。

法律还规定了拖车和保管费用的处理要求,包括接受信用卡支付以及明确谁负有经济责任。合法所有人不得在扣押期结束前将车辆放行给导致扣押的人。租赁公司可以取回并出租其车辆,但在扣押期内不得租给涉事司机。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a)(1) 如果治安官确定某人曾被判违反第 23140、23152 或 23153 条,且该违规行为发生在过去10年内,并且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适用于该人,则治安官可立即导致该人驾驶的车辆被移走和扣押,在以下任一情况下: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a)(1)(A) 该人驾驶车辆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或超过0.10%。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a)(1)(B) 驾驶车辆的人拒绝接受或完成治安官要求的化学检测。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a)(2) 根据第 (1) 款被扣押的车辆应被扣押以下期限: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a)(2)(A) 五天,如果该人曾一次被判违反第 23140、23152 或 23153 条,且该违规行为发生在过去10年内。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a)(2)(B) 十五天,如果该人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判违反第 23140、23152 或 23153 条,或其任何组合,且这些违规行为发生在过去10年内。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a)(3) 扣押后两个工作日内,扣押机构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发送通知,地址从交通管理部门获取,告知车主车辆已被扣押。未能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合法所有人的,扣押机构在合法所有人赎回被扣押车辆时,不得收取超过五天的扣押费用。扣押机构应保持一个公开的电话号码,提供24小时关于车辆扣押以及注册车主申请听证会权利的信息。执法机构应在为公众提供常规非紧急服务时开放,以便向注册车主或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放行通知。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b) 根据 (a) 款被移走和扣押的车辆的注册车主和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获得举行保管听证会的机会,以根据第 22852 条确定保管的有效性,或考虑与保管相关的任何减轻情节。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c) 根据本条规定被保管的任何期限,应计入法院根据第 23594 条命令的扣押期限内。
(d)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d)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d)(1)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扣押机构应在扣押期结束之前将车辆放行给注册车主或其代理人: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d)(1)(A) 当车辆是被盗车辆时。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d)(1)(B) 当车辆处于保管状态,并由商业机构(包括停车服务或修理厂)的无证雇员驾驶时。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d)(1)(C) 当车辆驾驶员并非车辆的唯一注册车主,且车辆被放行给另一位注册车主,该注册车主同意在扣押期结束前不允许该驾驶员使用该车辆。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d)(2) 未出示注册车主或其代理人当前有效的驾驶执照以驾驶该车辆和当前车辆注册证明,或根据法院命令,不得根据本款放行车辆。
(e)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e) 注册车主或其代理人负责与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保管费用,以及根据第 22850.5 条授权的任何行政费用。
(f)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f)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根据 (a) 款被移走和扣押的车辆应在扣押期结束前放行给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的代理人: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f)(1) 合法所有人是机动车经销商、银行、信用合作社、承兑公司,或在本州合法经营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者是非注册车主且对车辆拥有担保权益的其他人。
(2)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f)(2)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f)(2)(A) 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的代理人支付与车辆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保管费用。在扣押第10天之前赎回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不应被收取留置权销售处理费。扣押机构或任何占有车辆的人,不得向第 (1) 款中规定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的代理人收取根据第 22850.5 条征收的任何行政费用,除非合法所有人自愿要求进行保管后听证会。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f)(2)(A)(D) 根据第 22850.5 条 (a) 款授权的行政费用,不得向 (1) 款中规定的赎回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收取,除非该合法所有人自愿要求进行存储后听证。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州机构不得要求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进行存储后听证,作为向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释放车辆的条件。执法机构、扣押机构、任何政府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行事的任何个人,不得要求除本款中规定的文件以外的任何文件。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行事的任何个人,不得要求任何文件进行公证。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获得其被要求签署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但车辆证据保留日志除外。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行事的任何个人,或占有车辆的任何个人,可以复印并保留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代理人出示的任何文件的副本。
(4)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f)(4) 存储设施未能遵守本款规定的任何适用条件,不应影响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取回车辆的权利,前提是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已满足本款要求的所有条件。
(g)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g)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g)(1) 根据 (f) 款获得车辆释放的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将车辆释放给车辆的注册所有人,或车辆被扣押时被列为注册所有人的人,或注册所有人的任何代理人,除非注册所有人是汽车租赁公司,否则应等到扣押期结束后。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g)(2) 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将车辆交还给注册所有人,或车辆被扣押时被列为注册所有人的人,除非注册所有人或该所有人的代理人向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出示其有效的驾驶执照或有效的临时驾驶执照。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占有车辆的人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所出示的执照有效,并且在扣押期届满之前,不得将车辆交予涉及最初扣押程序的驾驶员。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g)(3) 在交还车辆之前,合法所有人可以要求注册所有人支付与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存储费用,以及根据第 22850.5 条授权的、合法所有人为获得车辆保管权而产生的任何行政费用。
(4)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g)(4) 任何合法所有人,如果明知违反本款规定而将车辆释放或导致车辆释放给注册所有人,或车辆被扣押时的占有者,或注册所有人的代理人,则构成轻罪,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还应处以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
(5)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g)(5) 合法所有人、注册所有人或占有车辆的人,在车辆从扣押中释放之前,不得更改或试图更改部门记录中合法所有人或注册所有人的姓名。
(h)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h)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h)(1) 根据 (a) 款移除和扣押的车辆,如果租赁汽车公司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或注册所有人,并且该机构支付了与车辆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存储费用,则应在扣押期结束前释放给该租赁汽车公司。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h)(2) 根据本条扣押的租赁车辆的所有人,在取回车辆后可以继续租赁该车辆。但是,租赁汽车公司不得在扣押期届满之前,将另一辆车租给被扣押车辆的驾驶员。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h)(3) 租赁汽车公司可以要求租用车辆的人支付与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存储费用,以及根据第 22850.5 条授权的、租赁汽车公司为获得车辆保管权而产生的任何行政费用。
(i)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i)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登记车主而非合法车主,仍应负责与扣押相关的任何拖车和保管费用、根据第22850.5条授权的任何行政费用,以及登记车主产生的任何停车罚款、罚金和行政费用。
(j)CA 车辆法 Code § 14602.8(j) 执法机构和扣押机构,包括代表执法机构或扣押机构行事的任何保管设施,均应遵守本条规定,且不应对因不当将车辆放行给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而对登记车主承担责任,但前提是该放行符合本条规定。合法车主应赔偿并使保管设施免受因将车辆放行给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而产生的任何索赔,以及车辆放行后的任何损坏,包括与辩护此类索赔相关的合理费用。执法机构不得以其之前已签发过放行通知为由,拒绝向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签发放行通知。

Section § 146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人员在司机违反特定规定时,扣押包租客运承运人或客运班线公司运营的巴士或豪华轿车。如果公司没有适当的许可证,或在许可证被暂停的情况下运营,或者司机没有正确类型的驾照,车辆可能会被扣押30天。执法人员必须在扣押后两天内通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否则他们不能收取超过15天的保管费。

车主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来讨论扣押事宜,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车辆可能会提前释放,例如车辆是被盗车辆,或者车辆属于同意不让同一司机驾驶的第三方。合法所有人有时必须支付费用,但在扣押期结束之前不能将车辆释放给注册所有人。此扣押不适用于私人车辆,也不影响没有单独许可证的包租客运承运人使用的车辆。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a) 就本条而言,“执法人员”指根据《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第830条起)的规定被指定为执法人员的人。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b) 如果执法人员认定司机在驾驶包租客运承运人的巴士或豪华轿车时发生以下任何一项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可以扣押该包租客运承运人的巴士或豪华轿车30天: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b)(1) 司机驾驶包租客运承运人的巴士或豪华轿车时,该包租客运承运人未持有公共事业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5375条颁发的许可证或执照。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b)(2) 司机驾驶包租客运承运人的巴士或豪华轿车时,该包租客运承运人正在使用被公共事业委员会暂停的许可证或执照运营。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b)(3) 司机驾驶包租客运承运人的巴士或豪华轿车时,未持有当前有效且符合相应类别的驾驶执照、乘客车辆附加许可或所需的执照。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c) 如果执法人员认定司机在驾驶巴士或豪华轿车时发生以下任何一项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可以扣押属于客运班线公司的巴士或豪华轿车30天: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c)(1) 司机驾驶巴士或豪华轿车时,该客运班线公司未持有公共事业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一部分第一篇第五章第二条(第1031条起)的规定颁发的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c)(2) 司机驾驶巴士或豪华轿车时,该客运班线公司的运营权或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已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033.5、1033.7或1045条被暂停、取消或撤销。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c)(3) 司机驾驶巴士或豪华轿车时,未持有当前有效且符合相应类别的驾驶执照。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d) 扣押后两个工作日内,扣押机构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从交通管理部门获取的车辆合法所有人的地址发送通知,告知该所有人车辆已被扣押。未能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合法所有人的,扣押机构在合法所有人赎回被扣押车辆时,不得收取超过15天的扣押费用。扣押机构应公布一个电话号码,24小时提供有关车辆扣押以及注册所有人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信息。
(e)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e) 根据 (b) 或 (c) 款被移走和扣押的车辆的注册所有人、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获得举行保管听证的机会,以确定保管的合法性或考虑与保管相关的任何减轻情节,依照第22852条的规定。
(f)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f)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f)(1)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扣押机构应在扣押期结束之前将车辆释放给注册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f)(1)(A) 当车辆是被盗车辆时。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f)(1)(B) 当车辆属于保管物,且由商业机构(包括停车服务或维修车库)的无证员工驾驶时。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f)(1)(C) 当对于客运包租承运人而言,车辆的司机并非车辆的唯一注册所有人,且车辆被释放给另一位注册所有人,该注册所有人同意在扣押期结束后才允许该司机使用该车辆,并且该包租客运承运人已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5375条获得公共事业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许可证时。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f)(1)(D) 当对于客运班线公司而言,车辆的司机并非车辆的唯一注册所有人,且车辆被释放给另一位注册所有人,该注册所有人同意在扣押期结束后才允许该司机使用该车辆,并且该客运班线公司已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一部分第一篇第五章第二条(第1031条起)获得公共事业委员会颁发的有效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时。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f)(2) 除非出示注册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当前有效的驾驶执照以驾驶该车辆和当前车辆注册证明,或根据法院命令,否则不得根据本款释放车辆。
(g)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g) 登记车主或其代理人负责与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仓储费用,以及根据第22850.5条授权的任何行政费用。
(h)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h) 根据(b)款或(c)款移走和扣押的车辆,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应在扣押期结束之前释放给车辆的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h)(1) 合法车主是机动车经销商、银行、信用合作社、承兑公司,或在本州合法经营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者是并非登记车主且对车辆拥有担保权益的其他人。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h)(2) 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支付与车辆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仓储费用。在扣押的第10天之前赎回车辆的合法车主,不应被收取留置权销售处理费。除非合法车主自愿要求进行存储后听证会,否则扣押机构或任何占有车辆的人,不得向(1)款中指定的合法车主类型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收取根据第22850.5条征收的任何行政费用。
(3)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h)(3)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h)(3)(A) 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出示合法的止赎文件或车辆收回宣誓书,以及显示车辆合法所有权证明的担保协议或所有权凭证。所有出示的文件可以是原件、复印件或传真件,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扣押机构不得要求文件经过公证。扣押机构可以要求合法车主的代理人出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1章(第7500条起)颁发的收回机构执照或注册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或向扣押机构证明,使其满意,该代理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500.2或7500.3条免于许可。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h)(3)(A)(B) 除非合法车主自愿要求进行存储后听证会,否则根据第22850.5条(a)款授权的行政费用,不应向(1)款中指定的赎回车辆的合法车主收取。市、县或州机构不得要求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请求存储后听证会作为将车辆释放给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代理人的条件。扣押机构不得要求除本款中规定的文件之外的任何文件。扣押机构不得要求任何文件经过公证。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h)(3)(A)(C) 在本款中,“止赎文件”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500.1条(b)款中定义的“转让”。
(i)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i)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i)(1) 根据(h)款获得车辆释放的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不得将车辆释放给车辆的登记车主或登记车主的任何代理人,除非登记车主是租车公司,直到扣押期结束后。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i)(2) 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不得将车辆交还给登记车主,直到登记车主或该车主的代理人向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出示其有效驾驶执照或有效临时驾驶执照。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出示的执照有效。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i)(3) 在交还车辆之前,合法车主可以要求登记车主支付与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仓储费用,以及合法车主在获得车辆保管权时产生的根据第22850.5条授权的任何行政费用。
(j)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j)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j)(1) 根据(b)款或(c)款移走和扣押的车辆,如果租车公司是车辆的合法车主或登记车主,并且该机构支付与车辆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仓储费用,则应在扣押期结束之前释放给租车公司。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2.9(j)(2) 根据本条被扣押的租赁车辆的车主,在车辆被收回后可以继续出租该车辆。但是,租车公司不得向被扣押车辆的驾驶员出租另一辆车,直到扣押期届满。

Section § 14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你持有受限制的驾驶执照,你必须遵守这些限制的具体规定。你在驾驶时不能违反你的受限制执照中列出的条款。

任何人不得违反签发给他的限制性驾驶执照的规定驾驶车辆。

Section § 14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主必须确保他们允许在公路上驾驶其车辆的任何人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车主只需合理地努力检查驾驶执照是否有效,而无需向车管所核实。此外,如果租赁公司遵守其他条款规定的具体规则,则被视为符合这项要求。

Section § 14605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或控制一辆车,如果你知道某人没有合适的驾照,你就不能让他们在停车场里开车。此外,停车场经营者只能雇用持有合法驾照的泊车员。“非路边停车设施”指的是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停车区域,包括免费的公共停车场和某些不收取停车费的私人停车场。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5(a) 任何拥有或控制机动车辆的人,如果明知驾驶员没有适当类别或认证的驾驶执照来驾驶该车辆,则不得导致或允许他人在非路边停车设施内或其上驾驶该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5(b) 任何非路边停车设施的经营者,不得雇用或留用其职责涉及驾驶机动车辆的泊车员,除非该泊车员在受雇期间始终根据本法典的规定持有驾驶执照。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5(c) 在本节中,“非路边停车设施”指任何向公众开放供车辆停放的非路边设施,并包括所有公共所有的非路边停车设施,以及不收取停车费且向零售顾客普遍开放使用的私人所有的非路边停车设施。

Section § 14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某人持有驾驶特定类型车辆的适当执照,否则你不能让他们驾驶你的车辆。如果商用驾驶员在重新考试中未能通过,雇主必须在10天内向相关部门报告。雇主还必须在允许商用驾驶员驾驶之前,保留其医疗证明的副本。这项法律于2014年1月30日生效。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6(a) 任何人不得雇用、聘用、明知而允许或授权任何人在公路上驾驶其拥有或在其控制下的机动车,除非该人持有驾驶该类车辆的适当执照。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6(b) 凡有人在重新考试中未能取得驾驶商用机动车的资格,雇主应在10天内向部门报告该失败情况。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6(c) 雇主应在允许被要求持有商用驾驶执照或商用认可的驾驶员操作商用机动车之前,向其获取驾驶员的医疗证明副本。雇主应将该证明作为驾驶员资格档案的一部分予以保留。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6(d) 本节于2014年1月30日生效。

Section § 146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您不得允许或明知而让您的未满18岁的子女、受监护人或雇员在公路上驾驶,除非他们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

Section § 14607.4

Explanation

该法律指出,驾驶是一种特权而非权利,并强调了无证驾驶的危险。在致命事故中,超过 20% 的驾驶员没有执照,而那些执照被吊销的驾驶员更有可能卷入此类事故。在数百万张已发放的执照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吊销或撤销,还有一些人从未获得过执照。这导致每年数千人死亡和受伤,受害者往往是守法公民。

为解决这一问题,州政府提议采取措施,例如扣押无证驾驶员的车辆以阻止他们驾驶。此举旨在保护公共安全和法律遵守。这也符合基于过往最高法院判决的宪法正当程序。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7.4(a) 在公共街道和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是一种特权,而非权利。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7.4(b) 在所有涉及致命事故的驾驶员中,超过 20% 的人没有驾驶执照。持有吊销执照的驾驶员卷入致命事故的可能性是持有适当执照的驾驶员的四倍。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7.4(c) 任何时候,据机动车辆管理局估计,在向加州居民发放的约 2000 万张驾驶执照中,有 720,000 张被吊销或撤销。此外,估计有 1,000,000 人从未获得过执照却仍在驾驶。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7.4(d) 每年有超过 4,000 人在加州的交通事故中丧生,另有 330,000 人受伤。
(e)CA 车辆法 Code § 14607.4(e) 遵守法律的加州居民经常成为无证驾驶员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这些无辜的受害者因藐视法律的人而遭受巨大的痛苦和财产损失。机动车辆管理局估计,所有被吊销驾驶特权的驾驶员中,有 75% 的人无论法律如何规定都继续驾驶。
(f)CA 车辆法 Code § 14607.4(f) 有必要且适当采取额外措施,以防止无证驾驶员驾驶,包括对无证驾驶员使用的车辆进行民事没收。州在执行其交通法规和阻止无证驾驶员非法驾驶方面拥有关键利益。扣押无证驾驶员使用的车辆符合重要的政府和公共利益,即保护加州居民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免受无证驾驶员的危害,这些驾驶员涉及的交通事故数量不成比例,并避免由此造成的生命和财产的破坏和损害。
(g)CA 车辆法 Code § 14607.4(g) 1994 年《安全街道法案》符合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要求以及美国最高法院在 Calero-Toledo v. Pearson Yacht Leasing Co., 40 L. Ed. 2d 452 一案中的判决。

Section § 14607.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了扣押和没收由无证驾驶员或驾驶执照被吊销/撤销的驾驶员所驾驶车辆的规则。如果驾驶员的执照被吊销/撤销且他们有前科,其车辆可作为妨害物被没收。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驾驶员执照在30天内过期,或者无证驾驶员是使用公司车辆工作的雇员。不应仅仅为了检查执照而拦截车辆。如果车辆被扣押,登记车主或法定车主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对扣押提出异议。未被赎回的车辆可能会被出售或拍卖,销售所得将按规定优先顺序分配。法定车主可以进行被没收车辆的销售。必要的通知和听证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保护车主的权利。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如果机动车在本州公路上由驾驶执照被吊销或撤销的驾驶员,或由无证驾驶员驾驶,且该驾驶员在扣押时是车辆的登记车主,并曾因违反第12500条 (a) 款或第14601、14601.1、14601.2、14601.3、14601.4或14601.5条而犯有轻罪,则该机动车可作为妨害物被没收。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b) 治安官不得仅仅为了确定驾驶员是否持有有效执照而拦截车辆。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c)(1) 如果驾驶员在执行本法典规定的治安官要求下,未能出示有效驾驶执照,如同第12951条 (b) 款所要求,则车辆应被扣押,无论所有权归属,除非治安官能够通过其他合理方式核实驾驶员持有有效执照。在扣押车辆之前,治安官应尝试核实声称持有有效执照但无法应要求出示执照的驾驶员的执照状态。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c)(2) 如果驾驶员的执照在过去30天内过期,且驾驶员原本应持有有效执照,则治安官不得根据本款扣押车辆。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c)(3) 治安官可在以下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无有效执照的驾驶员是在雇佣期间驾驶登记在其雇主名下的车辆的雇员。治安官还可在以下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无有效执照的驾驶员是善意经营的商业机构的雇员,或受该机构控制的人员,且合理地认为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将车辆交由该商业机构仅用于车辆维修或停放或其他合理类似情况,并且车辆除直接为实现该商业目的所需外不得驾驶。在此情况下,如果车辆可以归还给或由该商业机构或登记车主取回,治安官可以放行车辆而不予扣押。
(4)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c)(4) 在扣押时的登记车主或法定车主可根据 (n) 款要求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扣押的有效性。
(5)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c)(5) 如果根据本款被扣押的车辆驾驶员在扣押时不是车辆的登记车主,或者如果车辆驾驶员在扣押时是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该驾驶员之前没有因违反第12500条 (a) 款或第14601、14601.1、14601.2、14601.3、14601.4或14601.5条而定罪,则车辆应根据本法典予以放行,且不予没收。
(d)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d)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d)(1) 本款仅适用于车辆驾驶员在扣押时是车辆登记车主的情况。除 (c) 款 (5) 项另有规定外,如果根据 (c) 款被扣押的车辆驾驶员在扣押时是车辆的登记车主,则扣押机构应在扣押后三天内,如果该驾驶员向扣押机构出示其有效驾驶执照(包括有效的加州临时驾驶执照或许可证),则授权放行车辆。车辆随后应在支付与扣押相关的拖车和保管费用以及第22850.5条授权的任何行政费用后,放行给扣押时的登记车主或该车主的书面授权代理人,前提是认领车辆的人持有有效执照且车辆已正确登记。根据 (c) 款 (3) 项所述情况被扣押的车辆应放行给登记车主,无论车辆驾驶员在扣押时是否出示有效驾驶执照。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d)(2) 如果根据 (c) 款被扣押的车辆存在共同财产权益,且在扣押时由驾驶员以外的人所有,并且该车辆是驾驶员直系亲属唯一可凭C类驾驶执照驾驶的车辆,则车辆应在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后放行给登记车主或共同财产权益所有人: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d)(2)(A) 登记车主或共同财产权益所有人请求放行车辆,且共同财产权益所有人提交该权益的证明。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d)(2)(B) 注册车主或共有财产权益所有人提交证明,证明其本人或授权驾驶员拥有有效执照,且被扣押车辆已根据本法典妥善注册。
(C)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d)(2)(C) 所有与扣押相关的拖车和保管费以及根据第22850.5条授权的任何行政费用均已支付。
(D)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d)(2)(D) 注册车主或共有财产权益所有人签署一份如第(3)款所述的约定车辆放行协议,作为车辆不予没收的对价。此要求仅适用于驾驶员请求放行车辆的情况。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d)(3) 约定车辆放行协议应规定签署人同意,如果车辆由执照被吊销或撤销的驾驶员,或无证驾驶员驾驶,则注册在该人名下的任何车辆未来将自动没收并将所有权转让给州。该协议仅在根据第1806.1条由部门维护的驾驶记录中注明期间有效。
(4)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d)(4) 第(3)款所述的约定车辆放行协议应由扣押机构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迟于10天内向部门报告。
(5)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d)(5) 如果注册车主的驾驶记录显示该人曾签署过一份先前的约定车辆放行协议,则不得根据第(2)款放行任何车辆。
(e)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e)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e)(1) 对于未根据(d)款赎回或未以其他方式放行的车辆,扣押机构应立即从部门查明车辆所有法定和注册车主的姓名和地址。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e)(2) 扣押机构应在扣押后两天内,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车辆所有法定和注册车主(寄往从部门获得的地址)发送通知,告知他们车辆将根据本条被没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通知还应包括向地方检察官提出索赔的说明,以及提出索赔的时限。通知还应告知任何法定车主其根据(g)款进行出售的权利。如果注册车主在扣押时已亲自收到包含本款要求提供的所有信息的通知,则无需再向注册车主发送通知。但是,如果存在法定车主,仍应向其发送通知。如果未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法定车主发送通知,则当法定车主赎回被扣押车辆时,扣押机构不得向其收取超过15天的扣押费用。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e)(3) 对于在车辆扣押后15天内赎回被扣押车辆的法定车主,不得收取任何处理费。如果第(2)款通知邮寄后15天内未提出并送达索赔,或者,如果根据第(2)款无需其他邮寄通知时,在第(2)款规定的通知亲自送达后五天内未提出并送达索赔,则地方检察官应准备一份将车辆没收给州的声明。地方检察官根据本款签署的书面没收声明应被视为提供被没收车辆的良好且充分的所有权。应请求向根据第(2)款被告知待决没收的任何人提供该声明的副本。提出后又被索赔人撤回的索赔应被视为未提出。
(4)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e)(4) 如果索赔及时提出并送达,则地方检察官应在收到索赔后10天内向适当的少年法庭或高等法院提交没收申请。地方检察官应根据法院指示确定一个快速听证日期,法院应不迟延地审理该事项。一百美元($100)的法院立案费应由索赔人支付,但如果索赔人胜诉,则由扣押机构报销。在可行范围内,民事和刑事案件应在快速、合并的程序中同时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是有限额民事案件。
(6)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e)(6) Of the remaining proceeds, half shall be transferred to the Controller for deposit in the Vehicle Inspection and Repair Fund for the high-polluter repair assistance and removal program created by Article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4090) of Chapter 5 of Part 5 of Division 26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and half shall be transferred to the general fund of the city or county of the impounding agency, or the city or county where the impoundment occurred. A portion of the local funds may be used to establish a reward fund for persons coming forward with information leading to the arrest and conviction of hit-and-run drivers and to publicize the availability of the reward fund.
(j)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j) The person conducting the sale shall disburse the proceeds of the sale a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i) and shall provide a written accounting regarding the disposition to the impounding agency and, on request, to any person entitled to or claiming a share of the proceeds,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sale is conducted.
(k)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k) If the vehicle to be sol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s not of the type that can readily be sold to the public generally, the vehicle shall be conveyed to a licensed dismantler or donated to an eleemosynary institution. License plates shall be removed from any vehicle conveyed to a dismantler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l)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l) No vehicle shall be sol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f the impounding agency determines the vehicle to have been stolen. In this event, the vehicle may be claimed by the registered owner at any time after impoundment, providing the vehicle registration is current and the registered owner has no outstanding traffic violations or parking penalties on his or her driving record or on the registration record of any vehicle registered to the person. If the identity of the legal and registered owners of the vehicle cannot be reasonably ascertained, the vehicle may be sold.
(m)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m) Any owner of a vehicle who suffers any loss due to the impoundment or forfeiture of any vehicle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may recover the amount of the loss from the unlicensed, suspended, or revoked driver. If possession of a vehicle has been tendered to a business establishment in good faith, and an unlicensed driver employed or otherwise directed by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 is the cause of the impoundment of the vehicle, a registered owner of the impounded vehicle may recover damages for the loss of use of the vehicle from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
(n)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n)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n)(1) The impounding agency, if requested to do so not later than 10 days after the date the vehicle was impounded, shall provide the opportunity for a poststorage hearing to determine the validity of the storage to the persons who were the registered and legal owners of the vehicle at the time of impoundment, except that the hearing shall be requested within three days after the date the vehicle was impounded if personal service was provided to a registered owner pursuant to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e) and no mailed notice is required.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n)(2) The poststorage hearing shall be conducted not later than two days after the date it was requested. The impounding agency may authorize its own officer or employee to conduct the hearing if the hearing officer is not the same person who directed the storage of the vehicle. Failure of either the registered or legal owner to request a hearing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1) or to attend a scheduled hearing shall satisfy the poststorage hearing requirement.
(3)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n)(3) The agency employing the person who directed the storage is responsible for the costs incurred for towing and storage if it is determined that the driver at the time of impoundment had a valid driver’s license.
(o)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o)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days” means workdays not including weekends and holidays.
(p)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p) Charges for towing and storage for any vehicle impound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not exceed the normal towing and storage rates for other vehicle towing and storage conducted by the impounding agency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business.
(q)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q) The Judicial Council and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may prescribe standard forms and procedur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ection to be used by all jurisdictions throughout the state.
(r)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r) The impounding agency may act as the agent of the state in carrying out this section.
(s)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s) No vehicle shall be impound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f the driver has a valid license but the license is for a class of vehicle other than the vehicle operated by the driver.
(t)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t) This section does not apply to vehicles subject to Sections 14608 and 14609, if there has been compliance with the procedures in those sections.
(u)CA 车辆法 Code § 14607.6(u)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district attorney” includes a city attorney charged with the duty of prosecuting misdemeanor offenses.

Section § 14607.8

Explanation

如果你首次因无有效驾照驾驶或驾照被吊销/撤销而定罪,法院必须告知你,如果你再次犯此行为,你的车辆可能会被没收。具体来说,如果你在驾照无效或被吊销的情况下在公路上驾驶你的汽车,并且在之前因相同罪行被定罪后再次被抓,你的汽车可能会被视为公共妨害物并被扣押。

首次因违反第12500条(a)款或第14601、14601.1、14601.2、14601.3、14601.4或第14601.5条而被判轻罪时,法院应告知被告,根据第14607.6条,如果机动车在本州公路上由一名驾照被吊销或撤销的司机,或由一名无证司机驾驶,且该司机是该车辆的注册车主,并曾因违反第12500条(a)款或第14601、14601.1、14601.2、14601.3、14601.4或第14601.5条而被判轻罪,则该机动车可被没收作为妨害物。

Section § 14608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把车租给别人,你需要确保他们有来自其所在州或国家的有效驾驶执照。你还需要核对并比对他们驾驶执照上的照片或签名与本人是否一致。

然而,盲人或残疾人仍然可以租车,只要他们有身份证件,并且有持有效驾照的人陪同。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8(a) 任何人不得将机动车出租给他人,除非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8(a)(1) 租用车辆的人员已根据本法典获得许可,或是根据其居住州或国家法律获得许可的非居民。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8(a)(2) 出租车辆给他人的人员已检查租车人的驾驶执照,并将其上的签名与租车人的签名进行比对,或将其上的照片与租车人进行比对。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8(b) 本节不禁止盲人或残疾的非驾驶员租赁机动车,如果租赁时存在以下两项条件:
(1)CA 车辆法 Code § 14608(b)(1) 该盲人或残疾人持有根据本法典签发的身份证件,或不是本州居民。
(2)CA 车辆法 Code § 14608(b)(2) 该盲人或残疾人有一名在场的驾驶员,该驾驶员已根据本法典获得驾驶车辆的许可,或是根据该驾驶员居住州或国家法律获得驾驶车辆许可的非居民。

Section § 14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出租车辆的人保留详细的交易记录。他们必须记录车辆的注册号、租车人的姓名、地址、驾驶执照号码、签发地以及有效期。

对于无驾驶执照者租车的情况,租赁记录应包括租车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如适用)身份证信息。记录中还必须列出持照驾驶员的姓名、地址、驾驶执照号码及其有效期。

(a)CA 车辆法 Code § 14609(a) 任何将机动车出租给他人的人,都应保留所租机动车的注册号、租车人的姓名和地址、其驾驶执照号码、签发驾驶执照的司法管辖区以及驾驶执照的有效期。
(b)CA 车辆法 Code § 14609(b) 如果租车人根据第14608条(c)款属于无驾驶执照者,则根据本条规定保留的记录应包括租车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如适用)其身份证号码、签发身份证的司法管辖区以及身份证的有效期。该记录还应包括持照驾驶员的姓名和地址、其驾驶执照号码以及其驾驶执照的有效期。

Section § 14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以各种方式滥用驾驶执照是违法的。您不能持有或使用已注销、篡改或伪造的执照,也不能将您的执照借给他人。假装他人的执照是您的,或者在执照因被注销或暂扣而被当局要求交出时拒绝交出,也是非法的。

此外,除非法律明确允许,否则您不能复制或篡改执照使其看起来真实。所有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临时驾驶许可证,而不仅仅是正式的驾驶执照。

(a)CA 车辆法 Code § 14610(a) 任何人从事以下行为均属非法:
(1)CA 车辆法 Code § 14610(a)(1) 展示、促使或允许展示、或持有任何已注销、吊销、暂扣、虚假、欺诈性篡改或欺诈性获得的驾驶执照。
(2)CA 车辆法 Code § 14610(a)(2) 将其驾驶执照借给任何其他人,或明知而允许他人使用该执照。
(3)CA 车辆法 Code § 14610(a)(3) 展示或声称任何未发给其本人的驾驶执照为其本人执照。
(4)CA 车辆法 Code § 14610(a)(4) 未能或拒绝在部门合法要求时,交出任何已被暂扣、吊销或注销的驾驶执照。
(5)CA 车辆法 Code § 14610(a)(5) 允许他人非法使用发给其本人的驾驶执照。
(6)CA 车辆法 Code § 14610(a)(6) 从事本分部禁止的任何行为,或未能履行本分部要求的任何行为。
(7)CA 车辆法 Code § 14610(a)(7) 拍摄、影印、复制或以任何方式复制任何驾驶执照或其传真件,使其可能被误认为是有效执照,或展示或持有任何此类照片、影印件、复制件、复制品或传真件,除非本法典的规定授权。
(8)CA 车辆法 Code § 14610(a)(8) 以本法典未授权的任何方式篡改任何驾驶执照。
(b)CA 车辆法 Code § 14610(b) 就本条而言,“驾驶执照”包括操作机动车的临时许可证。

Section § 146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制造或销售外观与加州驾驶执照相似,或声称赋予相同权利的虚假身份证明文件是违法的。如果被抓,当事人将面临轻罪指控。处罚包括25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以及24小时的社区服务,这些处罚不能被豁免或减少。此外,法院也可酌情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和1,000美元的罚款,特别是当虚假证件是为了营利目的而制造时。根据本法被起诉,不排除根据其他相关法律被起诉的可能性。

(a)CA 车辆法 Code § 14610.1(a) 任何人不得制造或销售尺寸和形式与部门签发的驾驶执照基本相似,或声称赋予与部门签发的驾驶执照相同特权的身份证明文件。
(b)CA 车辆法 Code § 14610.1(b) 违反本条规定构成轻罪,可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车辆法 Code § 14610.1(b)(1) 法院应处以不低于二百五十美元($250)且不高于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以及24小时的社区服务,该社区服务应在该人未受雇或未上学时执行。罚款或社区服务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暂缓执行或豁免。
(2)CA 车辆法 Code § 14610.1(b)(2) 代替根据第 (1) 款施加的处罚,法院可酌情处以最长一年的监禁和最高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院应考虑被告实施该罪行的商业动机程度。
(c)CA 车辆法 Code § 14610.1(c) 根据本条进行的起诉不应排除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条款进行的起诉。

Section § 14610.5

Explanation

销售、提供、分发或使用包含驾驶执照考试答案的作弊纸是违法的。冒充或帮助他人冒充驾驶执照、许可证或证书的考生也是非法的。

首次违反本法律,可能会被处以违规行为或轻罪。此后任何进一步的违法行为,都将被视为轻罪。

(a)CA 车辆法 Code § 14610.5(a) 任何人从事下列任何行为均属违法:
(1)CA 车辆法 Code § 14610.5(a)(1) 销售、要约销售、分发或使用任何包含部门为任何类别的驾驶执照、许可证或证书所进行的任何考试答案的作弊纸或作弊装置。
(2)CA 车辆法 Code § 14610.5(a)(2) 冒充或允许他人冒充任何类别的驾驶执照、许可证或证书的申请人,以欺诈性地使该申请人获得任何类别的驾驶执照、许可证或证书。
(b)CA 车辆法 Code § 14610.5(b) 首次根据本条定罪可作为违规行为或轻罪处罚;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作为轻罪处罚。

Section § 146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明知某人根据联邦法律不被允许合法留在美国,却帮助此人获取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就属于轻罪。

Section § 14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明知而允许未持有专门培训证书和正确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载运一定数量7类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如果有人被认定违反此法律,他们将面临5,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罚款。

(a)CA 车辆法 Code § 14611(a) 任何人不得明知而指挥由未持有根据第12524节颁发的培训证书和相应类别有效驾驶执照的人员,运行运输《联邦法规》第49卷第173.403节所定义的公路路线控制数量的7类放射性物质的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14611(b) 依本节被定罪的人,应处以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且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