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如果某项交易受本章管辖,它就不受加州通常适用于二手商品买卖的规则约束。简单来说,如果你参与了本章涵盖的交易,根据二手有形财产的常规规定,你将不会被视为“二手经销商”。

Section § 12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私人车辆交易市场”的相关术语。“私人车辆交易市场”是指任何有两个或以上车辆出售的活动,并适用某些条件,例如对展示车辆或买家入场收取费用。如果此类活动在同一地点每年发生超过六次,且并非由持牌经销商经营,则属于此类别。管理此类活动的人被称为“私人车辆交易市场经营者”,而在此处出售或提供车辆的任何人则被称为“销售商”。由持牌经销商经营的活动不被视为私人车辆交易市场。

本章适用以下定义:
(a)CA 车辆法 Code § 12102(a) “私人车辆交易市场”指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进行的任何活动:
(1)CA 车辆法 Code § 12102(a)(1) 两个或以上车辆被提供或展示以供出售或交换,并且对提供或展示车辆以供出售或交换的特权收取费用的活动。
(2)CA 车辆法 Code § 12102(a)(2) 对潜在买家进入车辆被提供或展示以供出售或交换的区域收取费用的活动。
(3)CA 车辆法 Code § 12102(a)(3) 除第286条(a)款所列人员进行的活动外,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如果此类活动在同一地点举行超过六次,则无论提供或展示车辆的人数或是否收取费用,均视为旧车被提供或展示以供出售或交换的活动。
(b)CA 车辆法 Code § 12102(b) “私人车辆交易市场经营者”指控制、管理、组织或以其他方式管理私人车辆交易市场的任何人。
(c)CA 车辆法 Code § 12102(c) “销售商”指在私人车辆交易市场交换、出售或提供出售或交换任何车辆的任何人。
(d)CA 车辆法 Code § 12102(d) 由根据第5分部(从第11100条开始)获得许可的经销商安排或赞助,或两者兼有的任何活动,不应被视为私人车辆交易市场。

Section § 12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私人车辆市场的经营者至少保存一年所售或交换车辆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卖方的姓名、驾驶执照号码,以及车辆的详细信息,例如其注册号码、车辆识别号码(VIN)、合规证书、品牌、型号和颜色。

这些记录必须根据要求提供给任何警官或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

(a)CA 车辆法 Code § 12103(a) 每一私人车辆市场经营者应保存以下所有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1)CA 车辆法 Code § 12103(a)(1) 在私人车辆市场出售、交换或提供出售或交换任何车辆的每一卖方的姓名。
(2)CA 车辆法 Code § 12103(a)(2) 卖方的驾驶执照号码。
(3)CA 车辆法 Code § 12103(a)(3) 分配给车辆的注册号码和车辆识别号码。
(4)CA 车辆法 Code § 12103(a)(4) 车辆当前有效合规证书的号码。
(5)CA 车辆法 Code § 12103(a)(5) 车辆的品牌、型号和颜色。
(b)CA 车辆法 Code § 12103(b) 该信息应根据要求提供给任何治安官以及部门主管指定的任何雇员。

Section § 12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私人车辆市场经营者向供应商提供车辆所有权转让所需的表格。此外,他们还必须分享所有关于非汽车经销商的私人之间转让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要求方面的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