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适用以下定义:
(a)CA 车辆法 Code § 12102(a) “私人车辆交易市场”指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进行的任何活动:
(1)CA 车辆法 Code § 12102(a)(1) 两个或以上车辆被提供或展示以供出售或交换,并且对提供或展示车辆以供出售或交换的特权收取费用的活动。
(2)CA 车辆法 Code § 12102(a)(2) 对潜在买家进入车辆被提供或展示以供出售或交换的区域收取费用的活动。
(3)CA 车辆法 Code § 12102(a)(3) 除第286条(a)款所列人员进行的活动外,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如果此类活动在同一地点举行超过六次,则无论提供或展示车辆的人数或是否收取费用,均视为旧车被提供或展示以供出售或交换的活动。
(b)CA 车辆法 Code § 12102(b) “私人车辆交易市场经营者”指控制、管理、组织或以其他方式管理私人车辆交易市场的任何人。
(c)CA 车辆法 Code § 12102(c) “销售商”指在私人车辆交易市场交换、出售或提供出售或交换任何车辆的任何人。
(d)CA 车辆法 Code § 12102(d) 由根据第5分部(从第11100条开始)获得许可的经销商安排或赞助,或两者兼有的任何活动,不应被视为私人车辆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