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法 Code § 12001(a) 任何在其业务的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并安装乘用车新部件的人,应当向客户提供一份发票,该发票应通过品牌名称或其他可比的名称指明所安装的部件。
(b)CA 车辆法 Code § 12001(b) 任何在其业务的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并安装乘用车旧部件或工厂翻新部件的人,应当向客户提供一份发票,该发票应明确指明所安装的旧部件。
(c)CA 车辆法 Code § 12001(c) 本条不适用于安装本条规定所涉任何新部件、旧部件或工厂翻新部件所需的任何配件或其他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