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5
Section § 11600
Section § 11601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零售租赁和销售车辆的任何人,都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执照。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明,表明他们是真正的租赁零售商。
申请需要涵盖主要营业地点以及任何进行车辆销售的额外分支机构。
“主要营业地点”是指租赁零售商在加利福尼亚州指定的主要办事处,即使该地点不进行零售销售。
Section § 116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与车辆租赁零售商相关的特定类型执照的流程。部门提供专用表格,并收集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例如指纹和个人历史记录,以评估其品格和诚信。对于租赁零售商执照,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姓名和地址、企业名称,以及(如适用)合伙人或公司高级职员的信息。此外,申请人还必须描述其主要营业地点和任何分支机构地点。一旦提交申请和费用,部门将对所有提供的信息进行彻底调查。
Section § 11603
本节允许部门向申请租赁零售商执照的人颁发或拒绝颁发执照。该决定可以基于合理理由。如果执照被颁发,它将包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唯一的识别号码。
Section § 11604
如果部门发现申请人存在某些问题,可以拒绝颁发租赁零售商执照。这些问题包括:存在与许可活动相关的未解决法院判决;之前执照因故被撤销或暂停;或作为业务代表涉及类似问题。
如果企业由有不良法律记录的个人进行可疑的管理或控制,这也可能是拒绝颁发执照的原因。与执照相关的犯罪或道德败坏行为的定罪、不正确的申请信息以及在加州没有主要营业地点,也都是拒绝颁发执照的理由。
此外,如果申请人拖欠消费者机动车追偿公司的款项,或者在其他州曾因类似原因被撤销或暂停执照,部门也可以拒绝颁发执照。任何与他们曾代表的、执照出现问题的企业相关的决定也会被考虑。
Section § 11604.1
如果本章列出了可以吊销或暂停租赁零售商执照的理由,那么同样的理由也可以用来在一开始就拒绝给他们颁发执照。
Section § 11604.5
本节解释说,如果申请人或业务代表被判犯有与其职业职责相关的严重罪行,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可以暂时拒绝颁发或暂停其营业执照。即使该定罪正在上诉中或尚未最终确定,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此,“不抗辩”答辩也被视为定罪。
如果定罪在上诉中得到确认,临时暂停将变为永久吊销执照。如果是根据缓刑暂停的,它将继续在这些条款下执行有限的期限。但是,如果定罪被推翻,暂停必须立即解除。
Section § 11605
如果部门拒绝向从事汽车租赁和销售业务的人颁发执照,该人可以在收到拒绝通知后60天内,要求与局长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将遵循政府法规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
Section § 11606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颁发附带特定条件的附条件驾驶执照,而不是完全拒绝颁发执照,除非其他法律有要求。这些条件不会列在执照本身上,但必须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和公共利益,这些都将根据他们的申请和部门调查来确定。
Section § 11607
Section § 11608
这项法律允许机动车辆管理局向管理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已故人员遗产的人员签发一份临时证书。这份临时证书允许他们在该人去世后最长一年内继续经营业务,并可能进行为期一年的续期,直到业务出售或获得新的执照资格。在证书有效期内,部门还可以设定条件以保护公众。
Section § 11609
Section § 11609.5
如果你销售二手车,你必须张贴一个显眼的告示,告知潜在买家他们可以找独立技师检查车辆,只要他们自己付费并且你同意。这个告示的尺寸必须至少是8英寸高10英寸宽。
Section § 11610
如果加州的租赁零售商更改了其主要营业地点或任何分支机构的地址,他们必须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同样,如果他们停止使用任何营业地点,他们需要通知部门并交回该地点的执照,如果被要求,还要交回所有销售报告簿。此外,如果一家企业关闭,法律文件仍然可以发送到其最后已知的营业地址,除非已向部门提供了新的送达地址。
Section § 11612
Section § 11613
本法律允许部门在认定租赁零售商无权获得执照或从事某些非法活动时,暂停或吊销其执照。这些活动包括提交虚假申请、使用假名、买卖被盗车辆、违反与车辆注册或租赁相关的特定法规,或提交空头支票。欺诈或欺骗,包括虚假陈述和未能披露重要信息,也构成吊销执照的理由。此外,任何最初会阻止执照颁发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其被吊销。这些事项的听证会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进行。
Section § 11613.5
这项法律允许在提出投诉后,执照持有人与州局长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局长、执照持有人和提出指控的人可以同意缓刑或罚款等条款。每次违规的最高罚款为1000美元,具体金额取决于违规的严重程度。
该协议可在听证过程的任何阶段达成,但必须在听证官做出决定之前最终确定。部门必须制定罚款标准,确保任何罚款都在这些限制内。所有相关方都需要签署协议,并将其提交给行政听证办公室。如果执照持有人不遵守协议,协议将失效,部门可以采取其他行动或重新提交投诉。
Section § 11614
这项法律列出了加州持牌租赁零售商在其车辆销售和广告中不得从事的行为。他们不得在广告中发布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广告不出售的车辆,或在车辆售出后未能更新广告。广告必须清楚地标明车辆详情和总价,包括费用,并注明例外情况。法律禁止虚假的“无需首付款”广告以及任何关于融资条款或价格的虚假陈述。
租赁零售商需要维持主要营业地点,持有要求的担保,且不应允许他人滥用其执照。他们不得提供并非真正免费的“免费”物品,滥用回扣条款,或对价格做出无根据的声明。最后,他们需要遵守联邦和州关于广告的法规,并避免在没有所需买家指南的情况下展示二手车。
Section § 11614.1
这项法律为租赁零售商(即租赁和销售车辆的商家)在广告宣传车辆时设定了规则。他们必须在图片中准确展示所售车辆,并避免展示广告价格中不包含的额外配置。
如果车辆曾用于商业目的,例如作为租赁车或展示车,广告中必须清楚说明,并且这类车辆不能被称为“新车”。二手车必须明确标示为“二手”。如果广告中包含“经批准的信用”等信贷条款,这些条款必须清晰易懂。广告不能暗示“人人可获融资”,除非商家确实愿意向任何人提供信贷。首付款广告必须显示在提车前所需的总金额。任何相关的披露,例如销售价格或限定性条款,都必须清晰,但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尺寸要求。
Section § 11615
Section § 11615.5
本法律规定,持有经销商许可证的人零售机动车(向租赁该车辆的人出售的情况除外),如果未向车辆管理局(DMV)报告销售并支付所有应缴的销售税,则属违法。该车辆必须依法注册或识别。
Section § 11616
如果你从租赁零售商那里购买车辆,并且支付的牌照费或过户费超过了实际应付的金额,或者超过了租赁零售商为避免滞纳金而已经支付的金额,那么他们必须把多余的钱退还给你。即使你没有要求退款,他们也必须这样做。
Section § 11617
加州出租人-零售商的执照在发生某些情况时会自动取消。这些情况包括:在未通知部门的情况下搬迁或放弃主要营业地点、未能维持必要的保证金、交回执照、在未通知部门的情况下变更持照人、丧失公司法人地位,以及销售许可证被税务机关暂停。即使执照被交回,部门仍可决定暂停或撤销该执照。此外,如果分支机构地点在未通知的情况下被搬迁或放弃,该分支机构的执照也将被取消。
Section § 11618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局长认为符合公众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暂时吊销租赁零售商的执照,最长30天。必须在吊销通知发出后3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作出决定。听证会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
Section § 11620
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职业执照的有效期为自颁发月份结束之日起一年。要续期次年的执照,持有人必须在执照到期前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
续期申请应在到期日前90天内提交,需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并支付年度续期费用。
如果您未能在到期日前续期,您还有30天的宽限期来提交申请,但您需要支付续期费和一笔罚款。
如果您未能在额外的30天内续期,您将完全失去续期该执照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