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租赁和销售车辆的企业,在未获得相应执照或临时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需要注册登记的汽车是违法的。如果他们的执照或许可证已被取消、暂停、吊销、作废或过期,他们也不能进行销售。

Section § 11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零售租赁和销售车辆的任何人,都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执照。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明,表明他们是真正的租赁零售商。

申请需要涵盖主要营业地点以及任何进行车辆销售的额外分支机构。

“主要营业地点”是指租赁零售商在加利福尼亚州指定的主要办事处,即使该地点不进行零售销售。

(a)CA 车辆法 Code § 11601(a) 每一位零售销售需注册车辆的租赁零售商,均应向部门申请执照。申请人应提交其作为真实租赁零售商的身份证明,部门可合理要求提供此类证明。
(b)CA 车辆法 Code § 11601(b) 应为主营业地提交一份申请,并应为被许可人结合车辆零售销售运营和维护的每个分支机构地点提交一份单独的分支机构申请。
(c)CA 车辆法 Code § 11601(c) 就本章而言,“主要营业地点”指租赁零售商在加利福尼亚州指定为主要业务或办公地点的地方,无论该地点是否进行零售销售。

Section § 11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与车辆租赁零售商相关的特定类型执照的流程。部门提供专用表格,并收集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例如指纹和个人历史记录,以评估其品格和诚信。对于租赁零售商执照,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姓名和地址、企业名称,以及(如适用)合伙人或公司高级职员的信息。此外,申请人还必须描述其主要营业地点和任何分支机构地点。一旦提交申请和费用,部门将对所有提供的信息进行彻底调查。

(a)CA 车辆法 Code § 11602(a) 部门应规定并提供用于根据本章条款和规定签发执照的申请表,并酌情要求此类申请人提供作为签发此类执照的先决条件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指纹和个人历史陈述,涉及并关于申请人的品格、诚实、正直和声誉,以其认为必要者为准;但是,每份租赁零售商执照申请除部门可能要求的信息外,还应包含以下事实的陈述:
(1)CA 车辆法 Code § 11602(a)(1) 申请人的姓名和住所地址,以及其打算经营业务的商号(如有);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则为每个合伙人(无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地址,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的名称;如果申请人是公司,则为公司的名称以及其每位主要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姓名和地址。
(2)CA 车辆法 Code § 11602(a)(2) 完整描述其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营业地点以及其他和额外的分支机构地点,包括城市、城镇或村庄以及街道和门牌号(如有)。
(b)CA 车辆法 Code § 11602(b) 收到附有相应费用的申请后,部门应对申请中包含的信息进行彻底调查。

Section § 1160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向申请租赁零售商执照的人颁发或拒绝颁发执照。该决定可以基于合理理由。如果执照被颁发,它将包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唯一的识别号码。

(a)CA 车辆法 Code § 11603(a) 部门可以向任何申请租赁零售商执照或分支机构地点的申请人颁发执照,或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颁发。
(b)CA 车辆法 Code § 11603(b) 执照应包含申请人的姓名、地点地址以及分配给申请人的通用识别号码。

Section § 11604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发现申请人存在某些问题,可以拒绝颁发租赁零售商执照。这些问题包括:存在与许可活动相关的未解决法院判决;之前执照因故被撤销或暂停;或作为业务代表涉及类似问题。

如果企业由有不良法律记录的个人进行可疑的管理或控制,这也可能是拒绝颁发执照的原因。与执照相关的犯罪或道德败坏行为的定罪、不正确的申请信息以及在加州没有主要营业地点,也都是拒绝颁发执照的理由。

此外,如果申请人拖欠消费者机动车追偿公司的款项,或者在其他州曾因类似原因被撤销或暂停执照,部门也可以拒绝颁发执照。任何与他们曾代表的、执照出现问题的企业相关的决定也会被考虑。

部门在作出以下任何一项决定时,可以拒绝颁发租赁零售商执照:
(a)CA 车辆法 Code § 11604(a) 申请人存在与本分部授权的许可活动相关的未履行终审判决。
(b)CA 车辆法 Code § 11604(b) 申请人曾是根据本分部颁发的执照的持有人,或该执照持有人的管理层雇员,且该执照因故被撤销且从未由部门重新颁发,或因故被暂停且暂停条款尚未履行。
(c)CA 车辆法 Code § 11604(c) 申请人曾是业务代表,其根据本分部颁发的执照因故被撤销且从未重新颁发,或因故被暂停且暂停条款尚未履行。
(d)CA 车辆法 Code § 11604(d) 如果申请人是企业,则其业务代表曾是执照持有人,或曾是某企业的业务代表,该企业根据本分部颁发的执照因故被撤销且从未重新颁发,或因故被暂停且暂停条款尚未履行;或者,由于与该企业的组织、控制和管理相关的事实和情况,该企业的运营将由那些因违反本法典而被定罪而无资格获得执照的个人指导、控制或管理,并且通过向该企业颁发执照将违背本章的宗旨。
(e)CA 车辆法 Code § 11604(e) 申请人,或如果申请人是企业,其业务代表,曾被判犯有罪行或实施了涉及道德败坏的行为或从事了此类行为,且该行为与许可活动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在本条意义上即为定罪。
(f)CA 车辆法 Code § 11604(f) 申请人曾是另一州颁发的职业执照的持有人,该执照授权进行与本分部颁发的执照相同或类似的活动;且该执照因故被撤销或暂停且从未重新颁发,或因故被暂停且暂停条款尚未履行。
(g)CA 车辆法 Code § 11604(g) 申请中包含的信息不正确。
(h)CA 车辆法 Code § 11604(h) 部门已作出取消、暂停或撤销执照的决定,且申请人是受该执照规管的企业的业务代表。
(i)CA 车辆法 Code § 11604(i) 申请人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主要营业地点。
(j)CA 车辆法 Code § 11604(j) 申请人未能支付消费者机动车追偿公司已支付的索赔全额,外加每年10%的利息,如第11703条(i)款所述。

Section § 11604.1

Explanation

如果本章列出了可以吊销或暂停租赁零售商执照的理由,那么同样的理由也可以用来在一开始就拒绝给他们颁发执照。

本章中规定的任何可暂停或吊销租赁零售商执照的原因,亦可作为拒绝向租赁零售商颁发执照的原因。

Section § 11604.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申请人或业务代表被判犯有与其职业职责相关的严重罪行,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可以暂时拒绝颁发或暂停其营业执照。即使该定罪正在上诉中或尚未最终确定,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此,“不抗辩”答辩也被视为定罪。

如果定罪在上诉中得到确认,临时暂停将变为永久吊销执照。如果是根据缓刑暂停的,它将继续在这些条款下执行有限的期限。但是,如果定罪被推翻,暂停必须立即解除。

(a)CA 车辆法 Code § 11604.5(a) 部门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可以临时拒绝颁发或暂停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如果申请人或持照人,或(如果申请人或持照人是企业)其业务代表,已被判犯有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且该罪行与许可活动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并且该定罪正在上诉中或该定罪尚未最终确定。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就本条而言,即为定罪。
(b)CA 车辆法 Code § 11604.5(b) 当根据 (a) 款的临时拒绝颁发或暂停所依据的定罪,在上诉中被确认或以其他方式最终确定时,该拒绝颁发或暂停应自动生效,成为对执照的拒绝或吊销(视情况而定)。如果临时拒绝颁发或暂停是根据缓刑条款和条件暂缓执行的,随后的自动拒绝或吊销也应根据相同的条款和条件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临时拒绝颁发或暂停的原缓刑期限。
(c)CA 车辆法 Code § 11604.5(c) 如果根据 (a) 款的临时拒绝颁发或暂停所依据的定罪,在上诉中被撤销,该拒绝或暂停应立即由部门撤销。

Section § 11605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拒绝向从事汽车租赁和销售业务的人颁发执照,该人可以在收到拒绝通知后60天内,要求与局长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将遵循政府法规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

(a)CA 车辆法 Code § 11605(a) 部门拒绝向租赁零售商颁发执照后,申请人有权在收到拒绝通知后60天内,书面要求在局长或其代表面前举行听证会。
(b)CA 车辆法 Code § 11605(b) 该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5章(从第11500条开始)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1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颁发附带特定条件的附条件驾驶执照,而不是完全拒绝颁发执照,除非其他法律有要求。这些条件不会列在执照本身上,但必须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和公共利益,这些都将根据他们的申请和部门调查来确定。

除非本法典的规定要求拒绝颁发执照,否则部门可以颁发附条件执照,但持照人在行使所授予的特权时需遵守特定条件。附带于特权行使的条件不得出现在执照正面,但应是经部门判断符合公共利益并适合申请人资格的,这些资格根据申请以及部门对其中所含信息的调查所披露。

Section § 11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审查申请期间,向申请租赁零售商执照或分支机构的人签发临时许可证。这个临时许可证允许他们在完整申请被调查期间进行运营。然而,如果DMV发现申请不完整、不正确,或者许可证是错误签发的,它可以取消该临时许可证。一旦最终执照被批准或拒绝,临时许可证就会失效。

Section § 11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动车辆管理局向管理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已故人员遗产的人员签发一份临时证书。这份临时证书允许他们在该人去世后最长一年内继续经营业务,并可能进行为期一年的续期,直到业务出售或获得新的执照资格。在证书有效期内,部门还可以设定条件以保护公众。

部门可以向根据本章签发的有效执照的已故持有人的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签发便利证书;或者,如果尚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并且在将任命此类人员的命令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部门之前,可以向寡妇或有权经营死者业务的其他继承人签发便利证书,允许该人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特权,并在此后进行必要的为期一年的续期,直至(但不迟于)业务处置以及业务受让人或该幸存寡妇、继承人或其他人员根据本章规定获得该执照的资格。部门可以限制或附加条件于该执照,并对行使该执照项下的特权附加其认为保护公众所需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1609

Explanation
如果您作为销售车辆的租赁零售商经营业务,您必须在每个办公地点将您的营业执照张贴在顾客容易看到的地方。您还必须有清晰的标识,显示您的企业名称、地点和地址,以确保顾客能够识别您的身份。

Section § 11609.5

Explanation

如果你销售二手车,你必须张贴一个显眼的告示,告知潜在买家他们可以找独立技师检查车辆,只要他们自己付费并且你同意。这个告示的尺寸必须至少是8英寸高10英寸宽。

每一位展示或提供一辆或多辆二手车进行零售的出租人兼零售商,都应当在公众显眼的地方张贴一份高度不小于8英寸、宽度不小于10英寸的告示,内容如下:
“车辆的潜在购买者可以自费,并在出租人兼零售商的同意下,让独立第三方检查车辆,无论是在本场所内还是本场所外。”

Section § 1161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租赁零售商更改了其主要营业地点或任何分支机构的地址,他们必须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同样,如果他们停止使用任何营业地点,他们需要通知部门并交回该地点的执照,如果被要求,还要交回所有销售报告簿。此外,如果一家企业关闭,法律文件仍然可以发送到其最后已知的营业地址,除非已向部门提供了新的送达地址。

(a)CA 车辆法 Code § 11610(a)  如果租赁零售商变更其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营业地点或任何分支机构地点,租赁零售商应在变更后立即通知部门。
(b)CA 车辆法 Code § 11610(b)  如果租赁零售商因任何原因不再拥有其主要营业地点或任何分支机构地点,租赁零售商应立即通知部门,并应向部门交回为该地点颁发的租赁零售商执照,并且,应要求,交出其持有的所有销售报告簿。
(c)CA 车辆法 Code § 11610(c) 任何根据本章获得许可但已关闭其主要营业地点的人,可以通过挂号信在该营业地点送达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一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发出的法律文书,除非该人已书面通知部门可送达文书的另一个地址。

Section § 11612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或续期加州的车辆租赁零售商许可证,您需要办理一份类似于车辆经销商许可证所要求的担保金。任何可能针对车辆经销商担保金提出的法律索赔,也可以针对租赁零售商的担保金提出。
(a)CA 车辆法 Code § 11612(a) 在部门向任何申请人颁发或续期任何租赁零售商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应取得并向部门提交一份符合第11710条和第11710.2条中为车辆经销商许可证所规定的相同要求的担保金。
(b)CA 车辆法 Code § 11612(b) 第11711条中规定的针对车辆经销商担保金的任何诉讼理由或索赔,也应是针对租赁零售商担保金的诉讼理由或索赔。

Section § 116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在认定租赁零售商无权获得执照或从事某些非法活动时,暂停或吊销其执照。这些活动包括提交虚假申请、使用假名、买卖被盗车辆、违反与车辆注册或租赁相关的特定法规,或提交空头支票。欺诈或欺骗,包括虚假陈述和未能披露重要信息,也构成吊销执照的理由。此外,任何最初会阻止执照颁发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其被吊销。这些事项的听证会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进行。

(a)CA 车辆法 Code § 11613(a) 部门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若认定获颁执照的人无合法资格获得该执照,或有以下任何行为,则可暂停或吊销颁发给租赁零售商的执照:
(1)CA 车辆法 Code § 11613(a)(1) 在执照申请中,使用未向有关当局注册的虚假或虚构名称提交执照申请,或明知而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明知而隐瞒任何重要事实。
(2)CA 车辆法 Code § 11613(a)(2) 在任何车辆注册申请中,使用虚假或虚构名称,明知而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明知而隐瞒任何重要事实,或在该申请中以其他方式实施欺诈。
(3)CA 车辆法 Code § 11613(a)(3) 明知而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或处置被盗机动车。
(4)CA 车辆法 Code § 11613(a)(4) 违反第3部(自第4000条起)的任何规定,或根据该部通过的规则或条例。
(5)CA 车辆法 Code § 11613(a)(5) 违反第4部(自第10500条起)的任何规定,或根据该部通过的规则或条例。
(6)CA 车辆法 Code § 11613(a)(6) 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则或条例。
(7)CA 车辆法 Code § 11613(a)(7) 违反《民法典》第3部第4编第14章第2b章(自第2981条起)的任何规定,或根据第1651条的授权通过的规则或条例。
(8)CA 车辆法 Code § 11613(a)(8) 向部门提交用于支付应付给州的任何债务或费用的支票、汇票或汇款单,而该支票、汇票或汇款单随后被拒付或拒绝付款。
(9)CA 车辆法 Code § 11613(a)(9) 在销售车辆或其零部件或附件时,因对任何人实施的任何欺诈或欺骗,或对该人作出的欺诈性陈述,而导致该人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
就本款而言,“欺诈”包括《民法典》第1572条和第1573条所定义的“实际欺诈”或“推定欺诈”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而“欺骗”具有《民法典》第1710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此外,“欺诈”和“欺骗”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方式,无论是故意虚假还是由于重大过失,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未诚实善意作出的承诺或陈述;故意不披露重要事实;以及《刑法典》第484条范围内的任何行为。
就本款而言,“人”也包括政府实体。
(b)CA 车辆法 Code § 11613(b) 本章中规定的任何作为拒绝向租赁零售商申请人颁发执照的原因,均可作为暂停或吊销已颁发给租赁零售商的执照的原因。
(c)CA 车辆法 Code § 11613(c) 本条规定的每次听证,均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编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

Section § 116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提出投诉后,执照持有人与州局长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局长、执照持有人和提出指控的人可以同意缓刑或罚款等条款。每次违规的最高罚款为1000美元,具体金额取决于违规的严重程度。

该协议可在听证过程的任何阶段达成,但必须在听证官做出决定之前最终确定。部门必须制定罚款标准,确保任何罚款都在这些限制内。所有相关方都需要签署协议,并将其提交给行政听证办公室。如果执照持有人不遵守协议,协议将失效,部门可以采取其他行动或重新提交投诉。

(a)CA 车辆法 Code § 11613.5(a) 在根据本章提交指控书后,局长可在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与被许可人、被指控的被许可人以及指控人达成双方同意的约定和解协议,无需进一步听证或上诉。该协议可包括但不限于缓刑期或金钱处罚,或两者兼有。金钱处罚每次违规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且应基于违规的性质以及违规对本章宗旨的影响。
(b)CA 车辆法 Code § 11613.5(b) 和解协议可在听证会之前、期间或之后达成,但仅在根据 (d) 款执行并备案后方为有效,且须在听证官(如有)的拟议决定被采纳或案件被裁决之前完成。
(c)CA 车辆法 Code § 11613.5(c) 部门应通过法规制定罚款的最高和最低金额表,其支付可作为根据 (a) 款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条款或条件。和解协议中包含的任何金钱处罚均应在该罚款表规定的罚款范围内。
(d)CA 车辆法 Code § 11613.5(d) 根据本条达成的任何和解协议应由局长、被指控的被许可人以及指控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局长应将该协议连同部门撤回指控书或启动诉讼所依据的问题陈述的通知,提交或促使提交至行政听证办公室。
(e)CA 车辆法 Code § 11613.5(e) 如果被指控的被许可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则该协议无效,部门可不顾该协议,采取法律授权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提交指控书或施加执照制裁。

Section § 11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列出了加州持牌租赁零售商在其车辆销售和广告中不得从事的行为。他们不得在广告中发布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广告不出售的车辆,或在车辆售出后未能更新广告。广告必须清楚地标明车辆详情和总价,包括费用,并注明例外情况。法律禁止虚假的“无需首付款”广告以及任何关于融资条款或价格的虚假陈述。

租赁零售商需要维持主要营业地点,持有要求的担保,且不应允许他人滥用其执照。他们不得提供并非真正免费的“免费”物品,滥用回扣条款,或对价格做出无根据的声明。最后,他们需要遵守联邦和州关于广告的法规,并避免在没有所需买家指南的情况下展示二手车。

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租赁零售商,不得从事与需要此许可的任何活动相关的以下任何行为:
(a)CA 车辆法 Code § 11614(a) 在本州公众面前,在任何报纸或其他出版物、任何广告设备中,或通过口头陈述,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或手段,制作或散布,或导致制作或散布任何不真实或误导性的陈述,且已知其不真实或误导性,或通过合理谨慎应已知其不真实或误导性;或制作或散布,或导致制作或散布任何作为计划或方案一部分的陈述,意图不以其中所述价格或如此广告的价格出售任何如此广告的车辆或服务。
(b)CA 车辆法 Code § 11614(b) 广告,或以任何方式出售任何并非实际在租赁零售商营业场所出售的车辆,或在广告或要约时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给租赁零售商的车辆。
(c)CA 车辆法 Code § 11614(c) 未能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撤回已售出或已撤回销售的车辆的任何广告。
(d)CA 车辆法 Code § 11614(d) 广告任何特定待售车辆时,未通过其型号、车型年份以及其牌照号码或车辆识别码中可区分该车辆与同品牌、同型号、同车型年份所有其他车辆的部分来识别该车辆。对于当前车型年份的车辆,无需广告其车型年份。当后续车型年份的车辆在加利福尼亚州零售市场有售时,之前的车型年份就不再是当前车型年份。
(e)CA 车辆法 Code § 11614(e) 广告车辆总价时,未包含购买者在租赁零售商营业场所交车时所需支付的所有费用,但销售税、车辆注册费、融资费用、根据任何法规不超过三十五美元 ($35) 的合规或不合规证书费用,以及任何经销商文件准备费除外。经销商文件准备费不得超过三十五美元 ($35)。
(f)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614(f)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614(f)(1) 未能在待售车辆广告中披露,在销售时,广告总价中将额外收取销售税、车辆注册费、州政府根据任何法规收取的任何合规或不合规证书签发费、融资费用或任何经销商文件准备费。
(2)CA 车辆法 Code § 11614(f)(2) 就第 (1) 款而言,“广告”指报纸、杂志、直邮出版物或传单中宽度为两栏或以上,或宽度为一栏且长度超过七英寸的任何广告,或租赁零售商网站上显示互联网上待售车辆价格的任何网页,该术语的定义见《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538条(e)款第(6)项。
(g)CA 车辆法 Code § 11614(g) 广告或以其他方式陈述,或明知允许代表租赁零售商或在租赁零售商营业场所广告或陈述车辆销售无需首付款,而实际上需要首付款,且买方被建议或诱导通过贷款为首付款融资,该贷款是除为车辆购买价格余额融资的任何其他贷款之外的。 “无需首付款”、“零首付提车”或类似术语不得广告,除非该车辆将出售给任何合格购买者,且无需任何形式的预付款或以旧换新。
(h)CA 车辆法 Code § 11614(h) 拒绝以广告总价向任何人出售车辆,不包括销售税、车辆注册费、融资费用、根据任何法规的合规或不合规证书费用,以及任何经销商文件准备费,其中文件准备费不得超过三十五美元 ($35),根据任何法规的合规或不合规证书费用不得超过三十五美元 ($35),在车辆未售出或未租赁期间,除非广告声明广告总价仅在指定时间内有效且该时间已过。
(i)CA 车辆法 Code § 11614(i) 从事被许可的业务,但未持有第11612条要求的有效担保。
(j)CA 车辆法 Code § 11614(j) 从事租赁零售商被许可的业务,但未始终保持本章要求的主要营业地点和任何分支机构地点。
(l)CA 车辆法 Code § 11614(l) 违反第12分部第5章第10条(自第28050节起)的任何规定。
(m)CA 车辆法 Code § 11614(m) 将经销商文件准备费或合规或不合规证明费谎称为政府费用。
(n)CA 车辆法 Code § 11614(n) 广告宣传租赁零售商提供的免费商品、赠品或服务,而这些商品、赠品或服务以购买车辆为条件。“免费”包括以低于租赁零售商商品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出售的商品或服务。
(o)CA 车辆法 Code § 11614(o) 广告宣传车辆及相关商品或服务,但无意供应合理可预期的需求,除非广告中披露了数量限制。
(p)CA 车辆法 Code § 11614(p) 在车辆销售广告中使用“回扣”(rebate)或类似词语,例如“现金返还”(cash back)。
(q)CA 车辆法 Code § 11614(q) 要求某人因获得广告宣传的信用条款而为车辆及相关商品或服务支付比该人购买相同车辆及相关商品或服务所需支付的现金价格更高的价格。就本款而言,“现金价格”具有《民法典》第2981节(e)款中定义的含义。
(r)CA 车辆法 Code § 11614(r) 虚报代表或代理人谈判交易最终条款的权限。
(s)CA 车辆法 Code § 11614(s) 违反任何禁止诱饵广告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法规汇编》第16篇第238部分中规定的诱饵广告指南,以1988年1月1日该法规的文本为准。
(t)CA 车辆法 Code § 11614(t) 作出任何不真实或误导性陈述,表明车辆配备了制造商提供的所有工厂安装选装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车辆“完全原厂配置”。
(u)CA 车辆法 Code § 11614(u) 广告宣传任何低价销售声明,例如“我们价格最低”或“我们能击败任何经销商的价格”,除非租赁零售商已进行近期调查,表明其车辆销售价格低于其贸易区域内任何其他被许可人,并保留充分证明该声明的记录。证明记录应在要求时提供给部门。
(v)CA 车辆法 Code § 11614(v) 展示或出售任何二手车,除非车辆上附有《联邦法规汇编》第16篇第455部分所要求的联邦贸易委员会买家指南。
(w)CA 车辆法 Code § 11614(w) 本节应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6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租赁零售商(即租赁和销售车辆的商家)在广告宣传车辆时设定了规则。他们必须在图片中准确展示所售车辆,并避免展示广告价格中不包含的额外配置。

如果车辆曾用于商业目的,例如作为租赁车或展示车,广告中必须清楚说明,并且这类车辆不能被称为“新车”。二手车必须明确标示为“二手”。如果广告中包含“经批准的信用”等信贷条款,这些条款必须清晰易懂。广告不能暗示“人人可获融资”,除非商家确实愿意向任何人提供信贷。首付款广告必须显示在提车前所需的总金额。任何相关的披露,例如销售价格或限定性条款,都必须清晰,但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尺寸要求。

本章许可的任何租赁零售商,不得从事以下任何与本许可要求相关的活动:
(a)CA 车辆法 Code § 11614.1(a) 在任何特定车辆或某类车辆价格的广告中使用图片时,除非该图片所示为正在出售的车辆的年份、品牌和型号。该图片不得描绘带有可选设备或设计与广告价格不符的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11614.1(b) 广告销售的车辆,如果曾被销售租赁零售商在其业务中用作展示车、行政用车、服务车、租赁车、借用或出租车辆,除非广告清晰醒目地披露了该持证人对该车辆的先前用途。广告不得将任何此类车辆描述为“新车”。
(c)CA 车辆法 Code § 11614.1(c) 广告销售当前或先前车型年份的任何二手车时,未明确披露该车辆为“二手车”、“曾有车主”或本法典中定义的表示车辆为二手车的类似术语。
(d)CA 车辆法 Code § 11614.1(d) 在车辆销售广告中使用“经批准的信用”或“信用批准”等术语,除非这些术语清晰醒目地披露且未缩写。
(e)CA 车辆法 Code § 11614.1(e) 广告中出现“未付余额”或“余额可融资”等术语描述的金额,除非总销售价格清晰醒目地披露,并与广告中的余额紧密相邻。
(f)CA 车辆法 Code § 11614.1(f) 广告中的信贷条款不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226.24节的披露要求。包含分期递增付款、一次性大额尾款或延期首付款的条款广告,应清晰醒目地标明这些付款的金额和到期时间。
(g)CA 车辆法 Code § 11614.1(g) 广告中出现“人人可获融资”、“无信用被拒”或类似声明,除非经销商愿意在任何情况下向任何人提供信贷。
(h)CA 车辆法 Code § 11614.1(h) 广告中出现任何首付款金额,除非该金额代表购买者在车辆交付前所需支付的总款项,包括销售税或牌照费。诸如“____美元即可提车”的声明,即为广告中的首付款示例。
(i)CA 车辆法 Code § 11614.1(i) 未能在车辆销售广告中清晰醒目地披露本法典要求的任何披露事项,或与广告信贷条款结合使用的任何限定性术语。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未规定披露事项或限定性术语的具体尺寸。

Section § 116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租赁零售商(即租赁车辆的商家)在零售汽车时,如果违反某些规定,即属违法。这些规定包括:确保所售车辆符合安全设备标准;向买方提供正确的产权证;遵守税法;不得接受其他车辆作为付款;只能销售之前已租赁或出租过的车辆;以及只能在授权地点销售汽车。
本章许可的租赁零售商在需要此许可的交易中零售车辆时,以下行为均属违法并违反本法典:
(a)CA 车辆法 Code § 11615(a) 在销售后交付车辆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公路上运行,如果该车辆不符合本法典第12分部(自第24000条起)的所有设备要求。
(b)CA 车辆法 Code § 11615(b) 未能向合法有权获得所有权证书的受让人交付经适当背书的所有权证书。
(c)CA 车辆法 Code § 11615(c) 违反《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分部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根据该部分或根据本法典第1651条通过的规章制度。
(d)CA 车辆法 Code § 11615(d) 接受车辆作为租赁零售商所售车辆的部分或全部付款。
(e)CA 车辆法 Code § 11615(e) 销售未经租赁零售商先前租赁、寄托或出租,或由其获得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车辆。
(f)CA 车辆法 Code § 11615(f) 在非该租赁零售商经部门授权的主要营业地点或分支机构展示待售车辆。

Section § 116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持有经销商许可证的人零售机动车(向租赁该车辆的人出售的情况除外),如果未向车辆管理局(DMV)报告销售并支付所有应缴的销售税,则属违法。该车辆必须依法注册或识别。

对于持有本章项下许可证的人,进行机动车零售(向该车辆承租人出售的情况除外),且该机动车须根据第3部(自第4000条起)注册或须根据第16.5部(自第38000条起)进行识别,如果该人就该零售交易向部门提交了第4456条规定的销售报告,但未按《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451条的规定申报并缴纳任何应缴的销售税,则属非法行为并违反本法典。

Section § 11616

Explanation

如果你从租赁零售商那里购买车辆,并且支付的牌照费或过户费超过了实际应付的金额,或者超过了租赁零售商为避免滞纳金而已经支付的金额,那么他们必须把多余的钱退还给你。即使你没有要求退款,他们也必须这样做。

如果车辆购买者向出租零售商支付的车辆许可或所有权转让费用,超过了此类许可或转让的实际应付费用,或者超过了出租零售商为避免因逾期支付此类费用而产生的罚款,在销售前已向州支付的金额,则出租零售商应将该超额款项退还给购买者,无论该购买者是否要求退还该超额款项。

Section § 11617

Explanation

加州出租人-零售商的执照在发生某些情况时会自动取消。这些情况包括:在未通知部门的情况下搬迁或放弃主要营业地点、未能维持必要的保证金、交回执照、在未通知部门的情况下变更持照人、丧失公司法人地位,以及销售许可证被税务机关暂停。即使执照被交回,部门仍可决定暂停或撤销该执照。此外,如果分支机构地点在未通知的情况下被搬迁或放弃,该分支机构的执照也将被取消。

(a)CA 车辆法 Code § 11617(a) 本章规定的执照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应自动取消:
(1)CA 车辆法 Code § 11617(a)(1) 出租人-零售商放弃其主要营业地点或在未依照第11610条的规定通知部门的情况下变更该地点。
(2)CA 车辆法 Code § 11617(a)(2) 持照人未能维持足够的保证金,或未能在任何现有保证金的担保人终止生效日期之前,依照第11612条的规定取得并提交另一份保证金。
(3)CA 车辆法 Code § 11617(a)(3) 持照人因任何原因自愿或非自愿地交回执照,但执照的交回、持照人业务的停止、或持照人公司法人地位的暂停或撤销,不排除依照第11613条的规定提出撤销或暂停已交回执照的指控,且不影响部门暂停或撤销执照的决定。部门暂停或撤销执照的决定,在向该持照人或该持照人的任何业务代表颁发或拒绝颁发本分部授权的任何后续执照时,可予以考虑。
(4)CA 车辆法 Code § 11617(a)(4) 通知部门指定为持照人的人员已变更。
(5)CA 车辆法 Code § 11617(a)(5) 持照人公司法人地位的暂停或取消。
(6)CA 车辆法 Code § 11617(a)(6)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依照《税收和税费法典》第2分部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的规定,暂停、撤销或取消持照人的销售许可证。
(b)CA 车辆法 Code § 11617(b) 本章规定的分支机构地点执照在出租人-零售商放弃其分支机构地点或在未依照第11610条的规定通知部门的情况下变更该分支机构时应自动取消。

Section § 11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局长认为符合公众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暂时吊销租赁零售商的执照,最长30天。必须在吊销通知发出后3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作出决定。听证会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

如果局长认为此举符合公共利益,部门可在听证会举行之前,暂时吊销向租赁零售商颁发的执照,期限不超过30天。在任何此类情况下,应在临时吊销通知发出后3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作出决定。
本节规定的每次听证会均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162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职业执照的有效期为自颁发月份结束之日起一年。要续期次年的执照,持有人必须在执照到期前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

续期申请应在到期日前90天内提交,需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并支付年度续期费用。

如果您未能在到期日前续期,您还有30天的宽限期来提交申请,但您需要支付续期费和一笔罚款。

如果您未能在额外的30天内续期,您将完全失去续期该执照的机会。

(a)CA 车辆法 Code § 11620(a) 根据本章颁发的每份职业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月份最后一日的午夜起算一年。除(c)款另有规定外,续期该职业执照以供次年使用,可由获颁该职业执照的人士向部门提出申请并支付本法典规定的费用后获得。
(b)CA 车辆法 Code § 11620(b) 根据本条规定到期的职业执照的每份续期申请,应由获颁执照的人士在到期日前90天内提出,并应通过提交部门提供的完整申请表以及支付该职业执照的全部年度续期费用来办理。
(c)CA 车辆法 Code § 11620(c) 如果职业执照的续期申请未在到期日午夜前提出,可在执照到期后的30天内提出申请,通过支付年度续期费用以及每份所持职业执照的罚款,罚款金额等于原始申请费的金额。
(d)CA 车辆法 Code § 11620(d) 在任何情况下,执照持有人均不得在(c)款授权的30天期限届满之后续期该职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