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且没有合适的经营场所而从事汽车拆解业务是违法的。未经许可的拆解商构成轻罪,并会因屡次违规而面临越来越高的罚款。

如果有人被发现拥有九个或更多从车辆上切割下来的催化转换器而未满足法律要求,处罚将从违规开始,并可能因屡次犯罪升级为轻罪,罚款也会随之增加。

此外,任何用于未经授权的汽车拆解的场所都被视为公共滋扰,可以依法关闭,州或地方机构可以追讨损害赔偿。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00(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00(a)(1) 任何人未经许可从事汽车拆解业务均属非法,即未首先拥有符合第11514条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且未首先获得部门颁发的执照或临时许可证,或当此类执照或临时许可证已被取消、暂停、吊销、作废、过期,或根据第11509.1条达成的协议条款和条件未被履行。违反本款规定属于轻罪,并应受到第 (2) 段所述的处罚。
(2)CA 车辆法 Code § 11500(a)(2) 尽管有第42002条的规定,任何人因除第 (3) 段所述原因以外的任何原因首次违反 (a) 款规定并被定罪的,应处以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任何人因相同原因第二次单独违反 (a) 款规定并被定罪的,应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任何人因相同原因第三次或后续违反 (a) 款规定并被定罪的,应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3)CA 车辆法 Code § 11500(a)(3) 任何人因根据第220条规定拥有九个或更多从车辆上切割下来的催化转换器而违反 (a) 款规定的,首次违反构成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任何人因相同原因第二次单独违反 (a) 款规定并被定罪的,构成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任何人因相同原因第三次单独违反 (a) 款规定并被定罪的,构成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任何人因相同原因第四次或后续违反 (a) 款规定并被定罪的,构成轻罪,并应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00(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00(b)(1) 任何违反 (a) 款规定用于汽车拆解目的的建筑物或场所均属公共滋扰,可被禁止、消除和预防,且任何公共机构或官员均可就此追讨损害赔偿。
(2)CA 车辆法 Code § 11500(b)(2) 在本条中,“公共机构”指任何州机构、县、市、区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Section § 1150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从事汽车拆解业务,你必须使用正确的表格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你还需要提供证明,表明你确实是从事汽车拆解业务的。

每一位汽车拆解商都应使用适当的表格向部门申请包含通用识别号码的执照。申请人应按部门可能合理要求的方式,提交其作为真正的汽车拆解商的身份证明。

Section § 11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可以为经营汽车拆解业务颁发执照。但是,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本法典中列出的某些要求,部门可以拒绝颁发执照。

Section § 11503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加州车辆运营相关的执照,部门可能会因多种原因拒绝您的申请。如果您的执照之前曾被吊销或暂停但未恢复,无论是在加州还是其他州,他们都可以拒绝。

即使您曾与有类似问题的企业有关联,或在这样的企业中担任经理,也可能使您失去资格。此外,如果您曾犯罪,特别是涉及道德败坏的行为,或者您的申请信息不正确,您的申请也可能被拒绝。最后,如果部门已决定取消、暂停或吊销您曾作为代表的企业的执照,这也会影响您的机会。

部门在确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时,可以拒绝向申请人颁发执照:
(a)CA 车辆法 Code § 11503(a) 申请人曾是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的持有人,或该执照持有人的管理层雇员,且该执照因故被吊销且部门从未重新颁发,或因故被暂停且暂停条款尚未履行。
(b)CA 车辆法 Code § 11503(b) 申请人曾是商业代表,其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因故被吊销且从未重新颁发,或因故被暂停且暂停条款尚未履行。
(c)CA 车辆法 Code § 11503(c) 如果申请人是企业,则该企业的商业代表曾是执照持有人,或曾是某个企业的商业代表,而该企业的执照根据本章因故被吊销且从未重新颁发,或因故被暂停且暂停条款尚未履行;或者,由于与该企业的组织、控制和管理相关的事实和情况,该企业的运营将由那些因违反本法典而被定罪而无资格获得执照的个人指导、控制或管理,并且通过向该企业颁发执照将使本章的目的落空。
(d)CA 车辆法 Code § 11503(d) 申请人,或如果申请人是企业,则其商业代表,曾被判犯有罪行,或曾实施任何涉及道德败坏的行为或从事此类行为,且该行为与执照活动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在本节意义上即为定罪。
(e)CA 车辆法 Code § 11503(e) 申请人曾是另一州颁发的职业执照的持有人,该执照授权进行与本分部颁发的执照相同或类似的活动;且该执照因故被吊销或暂停且从未重新颁发,或因故被暂停且暂停条款尚未履行。
(f)CA 车辆法 Code § 11503(f) 申请中包含的信息不正确。
(g)CA 车辆法 Code § 11503(g) 部门已作出取消、暂停或吊销执照的决定,且申请人是受该执照监管的企业的商业代表。

Section § 115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中列出的任何原因足以让当局暂停或吊销汽车拆解商的执照,那么同样的这些原因也可以用来在一开始就拒绝颁发新执照。

Section § 11503.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申请人或企业曾被判犯有对其品格有不良影响且与他们申请的职业相关的罪行,即使该判决正在上诉中或尚未最终生效,部门也可以暂时拒绝颁发或暂停其执照。 如果判决最终生效或在上诉中被维持,临时拒绝或暂停可能导致执照被永久拒绝或吊销。如果执照是根据缓刑条款和条件被临时拒绝或暂停的,这些条款将在原定的缓刑期内继续有效。 如果判决在上诉中被推翻,部门必须立即撤销该拒绝或暂停。

Section § 11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州根据第11501条申请或续期执照所需做的事情。申请人必须提交特定表格,并提供关于其品格和相关许可证(如转售许可证编号或税号)的详细信息,并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申请人还需说明是否需要雨水许可证或危险材料业务计划。部门将在120天内彻底审查所有新申请,对于续期申请,也将在120天内审查,但要求略有不同。此外,执照所有权的任何变更必须在10天内报告。

(a)CA 车辆法 Code § 11504(a)  依照第11501条申请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部门规定的表格向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向部门提供部门认为必要的关于申请人品格、诚实、正直和声誉的信息。部门应当通过法规规定为本款目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哪些信息,申请人应当在伪证罪的处罚下提供该信息。除了部门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外,如果申请人根据法律的其他规定需要拥有以下许可证、编号或计划,部门还应当要求申请人在任何新执照申请或执照续期申请中提供所有以下信息:
(1)CA 车辆法 Code § 11504(a)(1) 平衡委员会转售许可证编号。
(2)CA 车辆法 Code § 11504(a)(2) 由加州环境保护局颁发的识别号。
(3)CA 车辆法 Code § 11504(a)(3) 一份声明,表明申请人已提交雨水许可证申请或无需获得雨水许可证。
(4)CA 车辆法 Code § 11504(a)(4) 一份声明,表明申请人已提交危险材料业务计划或无需提交该计划。
(5)CA 车辆法 Code § 11504(a)(5) 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分配的税号。
(b)CA 车辆法 Code § 11504(b) 收到附有相应费用的新执照申请后,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不迟于120天内,对申请中包含的所有信息进行彻底调查。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04(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04(c)(1) 收到附有相应费用的执照续期申请后,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不迟于120天内,对申请中包含的信息进行彻底调查,但不包括(a)款第(1)项至第(5)项(含)中规定的信息。
(2)CA 车辆法 Code § 11504(c)(2) 自2011年1月1日起,收到附有相应费用的执照续期申请后,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不迟于120天内,对申请中包含的所有信息进行彻底调查。
(d)CA 车辆法 Code § 11504(d) 持有根据第11501条颁发的执照的人,应当在10天内通知部门被许可人所有权或公司结构的任何变更。

Section § 11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获取特殊车辆相关执照的流程。当某人获得部门颁发的执照时,他们会收到一份包含其姓名、地址和唯一识别号码的文件。获得执照后,他们可以申请专用号牌,号牌上会包含这个唯一号码以及一个额外的识别符。

部门还会提供必要的簿册和表格供持照人使用,这些簿册和表格仍归部门所有,部门可随时进行检查。

(a)CA 车辆法 Code § 11505(a) 部门在颁发执照时,应向申请人颁发一份包含申请人姓名、地址以及分配给申请人的通用识别号码的执照。
(b)CA 车辆法 Code § 11505(b) 部门根据 (a) 款颁发执照后,持照人可以申请,且部门应颁发专用号牌,该号牌上应显示分配给申请人的通用识别号码。每块如此颁发的号牌还应包含一个号码或符号,用于将该号牌与所有带有相同通用识别号码的其他号牌区分开来。
(c)CA 车辆法 Code § 11505(c) 部门还应提供其认为必要的簿册和表格,这些簿册和表格是且应始终是部门的财产,并可随时收回以供检查。

Section § 1150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除非法律明确要求不能颁发执照,否则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可以颁发附带特定条件或限制的驾驶执照。这些条件旨在保护公众,并基于DMV对申请人进行的调查结果。

除非本法典的规定要求拒绝颁发执照,否则部门可以颁发附带条件的执照,这些条件应在行使所授予的特权时予以遵守。此类限制性执照下行使特权的条款和条件,应是部门根据申请和部门调查所披露的申请人资格,并经部门判断认为符合公共利益且适合申请人资格的。

Section § 1150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申请汽车拆解商的执照,在他们的申请审查期间,可以从部门获得一个临时许可证。这个临时许可证允许他们运营最长 (120) 天。但是,如果发现申请不正确、不完整或错误颁发,该许可证可能会被取消。一旦执照被批准或拒绝,临时许可证就失效了。

在部门确认申请人已满足本法典规定的要求之前,部门可以向任何申请汽车拆解商执照的人员颁发临时许可证。该临时许可证应允许汽车拆解商运营,期限不超过 (120) 天,在此期间,部门将完成对申请人获得该执照资格的所有事实的调查和确定。当部门确定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申请不正确或不完整,或临时许可证系错误颁发时,部门可以取消该临时许可证。该临时许可证在被取消时,或在申请人的执照已颁发或被拒绝时,即告失效。

Section § 11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职业执照和专用牌照的续期流程。这些执照和牌照自签发月份的最后一天起一年内有效。要续期,您必须在到期前最多90天内提交申请并支付续期费。如果您错过了截止日期,仍可在到期后30天内通过支付续期费和罚款来续期。但在此30天的宽限期过后,您将无法再续期。

(a)CA 车辆法 Code § 11508(a) 本章项下颁发的每份职业执照和专用牌照,自签发月份最后一日午夜起一年内有效。职业执照和专用牌照在随后一年的续期,可由获发任何牌照和执照的人员向部门提出申请并支付本法典规定的费用后获得。
(b)CA 车辆法 Code § 11508(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规定到期的职业执照和专用牌照的每份续期申请,应由获发执照和牌照的人员在到期日前90天内提出,并应通过提交部门提供的完整申请表以及支付职业执照和专用牌照的全部年度续期费用来办理。
(c)CA 车辆法 Code § 11508(c) 如果职业执照和专用牌照的续期申请未在到期日午夜前提出,申请可在执照到期后的30天内提出,通过支付年度续期费用以及与所持每份职业执照的原始申请费等额的罚款。此外,在专用牌照到期后的30天内续期的每份专用牌照,还应加收第9553条和第9554条规定的罚款。
(d)CA 车辆法 Code § 11508(d) 在任何情况下,被许可人均不得在 (c) 款授权的30天期限届满后续期职业执照或专用牌照。

Section § 1150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汽车拆解商违反某些规定,部门可以暂停或吊销其执照。这些规定包括非法使用牌照、使用虚假名称或提供虚假信息、未能将不同业务分开经营,以及违反特定的法律部门。其他原因还包括处理赃车、不符合执照要求、未能支付费用、提供“空头”支票以及违反之前的协议。如果出现任何此类问题,在采取行动之前会进行听证程序。

(a)CA 车辆法 Code § 11509(a) 部门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如果认定获颁执照者不合法享有该执照或有以下任何行为,可暂停或吊销颁发给汽车拆解商的执照:
(1)CA 车辆法 Code § 11509(a)(1) 制作或明知或疏忽允许非法使用颁发给其的专用牌照。
(2)CA 车辆法 Code § 11509(a)(2) 使用虚假或捏造的名称,或明知而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在向部门提交的任何申请或其他文件中隐瞒任何重要事实。
(3)CA 车辆法 Code § 11509(a)(3) 未能提供并保持本章许可的业务类型与在既定营业地点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类型之间明确的物理分隔。
(4)CA 车辆法 Code § 11509(a)(4) 违反第3部(自第4000条起)的任何规定,或根据该部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
(5)CA 车辆法 Code § 11509(a)(5) 违反第4部(自第10500条起)的任何规定,或根据该部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
(6)CA 车辆法 Code § 11509(a)(6) 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第11520条除外,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
(7)CA 车辆法 Code § 11509(a)(7) 明知、屡次或公然违反第11520条。
(8)CA 车辆法 Code § 11509(a)(8) 违反《税收和税法典》第2部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的任何规定,或根据该部分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
(9)CA 车辆法 Code § 11509(a)(9) 购买、藏匿、持有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或处置车辆或其部件,明知其为赃物。
(10)CA 车辆法 Code § 11509(a)(10) 未能达到并保持本法典规定的颁发汽车拆解商执照的要求。
(11)CA 车辆法 Code § 11509(a)(11) 未能在部门书面要求后30天内支付因拆解车辆而应支付的任何费用或罚款,且无争议。如果拆解商对费用或罚款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则30天期限应在部门审查后确定该费用或罚款应支付时方可开始。
(12)CA 车辆法 Code § 11509(a)(12) 向部门提交支票、汇票或汇款单用于支付应付给州的任何债务或费用,且随后在提示时被拒付或拒绝付款。
(13)CA 车辆法 Code § 11509(a)(13) 未能履行根据第11509.1条订立的先前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b)CA 车辆法 Code § 11509(b) 本章中规定为拒绝向汽车拆解商申请人颁发执照的任何原因,经通知和听证后,可作为暂停或吊销颁发给汽车拆解商的执照和专用牌照的原因。
(c)CA 车辆法 Code § 11509(c) 除第11509.1条另有规定外,本章规定的每次听证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5章(自第11500条起)举行。

Section § 115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提出指控后,被许可人可以与局长达成和解协议。此类协议可以包括罚款或缓刑,但每次违规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该协议必须在听证决定最终确定之前完成,并遵守既定的罚款标准。协议经所有相关方签署并提交至相关办公室后方为有效。如果被许可人未能遵守协议,协议将失效,部门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a)CA 车辆法 Code § 11509.1(a) 在本章项下提出指控后,局长可在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与被许可人、被指控的被许可人以及指控方达成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的约定和解协议,无需进一步听证或上诉。该协议可包括但不限于缓刑期或罚款,或两者兼有。每次违规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且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违规行为对本章宗旨的影响来确定。
(b)CA 车辆法 Code § 11509.1(b) 和解协议可在听证会之前、期间或之后达成,但仅在听证官的拟议决定(如有)被采纳或案件被裁决之前,根据 (d) 款签署并提交后方为有效。
(c)CA 车辆法 Code § 11509.1(c) 部门应通过法规制定罚款的最高和最低金额表,其支付可作为根据 (a) 款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条款或条件。和解协议中包含的任何罚款均应在该罚款表所列的罚款范围内。
(d)CA 车辆法 Code § 11509.1(d) 根据本条达成的任何和解协议应由局长、被指控的被许可人以及指控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局长应将协议提交或促使提交至行政听证办公室,连同部门撤回指控或启动诉讼所依据的问题声明的通知。
(e)CA 车辆法 Code § 11509.1(e) 如果被指控的被许可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则该协议无效,部门可以不顾协议采取任何法律授权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提交指控或施加许可制裁。

Section § 11509.5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汽车拆解商执照被吊销或申请被拒绝,您通常需要等待至少一年才能再次申请。但是,如果拒绝或吊销是基于法律其他条款中列出的特定原因,您可能可以提前重新申请。为此,您需要向部门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原因已不再是问题。

汽车拆解商执照被吊销或执照申请被拒绝的人,可以在吊销执照或拒绝申请的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一年期限届满后重新申请该执照;但是,如果该决定是基于第11509条(a)款的第(3)、(9)或(10)项,或第11513条,则可以提前重新申请,并附有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表明此类理由已不复存在。

Section § 11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认为为了公共利益有必要时,暂时吊销汽车拆解商的执照和专用牌照,最长可达30天。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必须举行听证会,并且必须在吊销通知发出后30天内作出决定。

听证会必须遵循法律另一部分中概述的一套特定的政府程序。

部门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前,暂时吊销颁发给汽车拆解商的执照和专用牌照,期限不超过30天,如果局长认为此举符合公共利益。在任何此类情况下,应当在临时吊销通知发出后3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就此作出决定。
本节规定的所有听证会,均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1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汽车拆解商执照的暂停或吊销。如果在拆解商的经营场所发现被盗车辆或其零部件,就推定他们知道车辆是被盗的。但是,他们可以通过证明自己遵守了某些法律规定来反驳这一推定。同样地,如果在他们的经营场所发现一辆部分拆解的车辆,就推定是他们拆解的,除非他们提供业务记录,证明他们在收购时车辆就已经处于那种部分拆解状态。

在任何吊销或暂停汽车拆解商执照的行政程序中:
(a)CA 车辆法 Code § 11511(a) 证明属于本法典规定须注册登记类型的被盗车辆或其零部件在拆解商的占有下或在其经营场所内被发现的,应作为初步推定证据,推定该拆解商明知该车辆系被盗车辆。此推定可通过令人满意的证据予以反驳,证明该拆解商已遵守第11520条(a)款第(1)、(2)、(3)和(5)项的规定。
(b)CA 车辆法 Code § 11511(b) 证明属于本法典规定须注册登记类型的车辆在拆解商的占有下或在其经营场所内被发现处于部分拆解状态的,应作为初步推定证据,推定该车辆系由该拆解商部分拆解。此推定可通过拆解商的业务记录予以反驳,该记录应反映车辆在收购之日即处于部分拆解状态。

Section § 11512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拒绝给汽车拆解商颁发执照,申请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书面要求举行听证会。这个听证会将遵循相关政府法规规定的具体程序。

(a)CA 车辆法 Code § 11512(a) 部门拒绝向汽车拆解商颁发执照时,申请人有权在收到拒绝通知后60天内书面要求在局长或其代表面前举行听证会。
(b)CA 车辆法 Code § 11512(b) 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1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申请或持有汽车拆解商执照的人必须有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果他们搬迁或失去经营场所,必须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如果部门要求,他们还必须交回执照和官方文件。

如果持照拆解商的业务关闭,法律文件仍可通过挂号信寄送至其最后已知的经营地址,除非他们已提供了新的送达地址。

(a)CA 车辆法 Code § 11513(a) 部门不得向未拥有本法典所定义之固定营业场所的任何汽车拆解商执照申请人颁发该执照。如果汽车拆解商变更其固定营业场所的地点或位置,他或她应在变更后立即通知部门。如果汽车拆解商因任何原因不再拥有其经营获许可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他或她应立即通知部门,并应部门要求,向部门交回其持有的汽车拆解商执照以及部门提供的所有账簿和表格。
(b)CA 车辆法 Code § 11513(b) 任何根据本章获得许可但已关闭其固定营业场所的人,可以通过挂号信在其该营业场所接收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节(自第11500条起)发出的法律文书,除非该人已书面通知部门可送达文书的其他地址。

Section § 1151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汽车拆解商营业场所标牌的要求。营业场所必须展示其执照,并张贴一个包含商号和地址、且公众易于看到的标牌。标牌还应指明业务类型,例如“汽车拆解商”。标牌每面至少应有32平方英尺,字体高度至少为6英寸。地方当局可以允许使用较小的标牌,但每面不得小于四平方英尺。

(a)CA 车辆法 Code § 11514(a) 汽车拆解商的固定营业地点以及该汽车拆解商与其主要固定营业地点一并经营和维护的其他场所或地点,应在每个场所或地点向公众显眼处张贴由部门颁发的执照,并应在上述场所或地点竖立或张贴标牌或装置,提供有关汽车拆解商名称及其固定营业地点的位置和地址的信息,以便任何与该汽车拆解商进行业务往来的人能够正确识别其身份。在固定营业地点竖立或张贴的每个此类标牌,其每面展示面积不得小于32平方英尺,且字体高度不得小于6英寸。标牌应通过包含“汽车拆解商”、“报废汽车拆解商”、“摩托车拆解商”、“拖车拆解商”、“车辆拆解商”或此类名称的组合来表明拆解商的业务性质。
(b)CA 车辆法 Code § 11514(b) 任何地方当局可以规定小于 (a) 款中规定的标牌和字体;但是,任何地方当局不得要求标牌的每面展示面积小于四平方英尺。

Section § 115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处理“全损报废车辆”(即损坏后不值得修理的汽车)的要求。当保险公司理赔此类损失时,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的任何方必须在损失理赔之日起10日内,将所有权证明、车牌和15美元的费用提交给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如果他们无法从车主那里获得必要的文件,他们可以向DMV请求签发“报废证明”,以证明该车为全损车辆。

如果车主在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后保留车辆,他们也必须在10日内通知DMV,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费用。如果没有保险理赔,车主或自保人同样有责任通知DMV。

在出售或处置车辆之前,必须获得报废证明并将其交给买家。任何不遵守这些规定的人都可能面临法律后果,例如罚款或轻罪。卖家必须向买家披露该车辆是全损车辆;否则可能导致最高500美元的罚款。对于没有保险理赔的车主,法律规定较宽松(属于违规行为),除非涉及欺诈。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15(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15(a)(1) 当保险公司对全损报废车辆进行全损理赔时,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授权的部门职业执照持有人,或经保险公司授权的报废车辆回收站,应在损失理赔之日起10日内,将经妥善背书的所有权证书或部门认可的其他所有权凭证、车牌以及十五美元 ($15) 的费用提交给部门。部门的职业执照持有人可以提交车牌销毁证明以代替实际车牌。
(2)CA 车辆法 Code § 11515(a)(2) 如果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授权的部门职业执照持有人,或经保险公司授权的报废车辆回收站,在车主口头或书面接受全损理赔金额要约后的15日内无法获得经妥善背书的所有权证书或部门认可的其他所有权凭证,该保险公司、执照持有人或报废车辆回收站,可以向部门请求为该车辆签发报废证明,请求须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并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该请求应证明请求人已尝试获取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可接受的所有权凭证,并应包括 (1) 款所述的车牌和费用。获取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可接受的所有权凭证的尝试应与理赔款支付同时提供,或通过一级邮件、邮寄证明、挂号信、其他显示送达证明的商业快递服务或电子邮件提供。
(3)CA 车辆法 Code § 11515(a)(3) 部门在收到所有权证书、其他所有权凭证或 (2) 款所述的妥善执行的请求、车牌和费用后,应为该车辆签发报废证明。
(b)CA 车辆法 Code § 11515(b) 当全损报废车辆的车主保留车辆所有权时,保险公司应以部门规定的表格通知部门保留车辆的情况。保险公司还应告知被保险人或车主遵守本款规定的责任。车主应在损失理赔之日起10日内,将经妥善背书的所有权证书或部门认可的其他所有权凭证、车牌以及十五美元 ($15) 的费用提交给部门。部门在收到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所有权凭证、车牌和费用后,应为该车辆签发报废证明。
(c)CA 车辆法 Code § 11515(c) 当全损报废车辆未进行保险理赔时,车主应在损失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经妥善背书的所有权证书或部门认可的其他所有权凭证、车牌以及十五美元 ($15) 的费用提交给部门。
(d)CA 车辆法 Code § 11515(d) 当全损报废车辆未进行保险理赔时,第16052条所定义的自保人应在损失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经妥善背书的所有权证书或部门认可的其他所有权凭证、车牌以及十五美元 ($15) 的费用提交给部门。
(e)CA 车辆法 Code § 11515(e) 在出售或处置全损报废车辆之前,车主、车主代理人或报废车辆回收站应获得一份经妥善背书的报废证明,并在全额支付报废车辆款项后10日内将其交付给购买者,并应遵守第5900条。部门在收到经背书的报废证明,并附有申请书以及部门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9265条要求的费用)时,应接受该报废证明以代替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所有权凭证。
(f)CA 车辆法 Code § 11515(f) 本条不适用于未经车主同意驾驶或取走的车辆,除非该车辆已被车主找回,并且仅当该车辆是全损报废车辆时。
(g)CA 车辆法 Code § 11515(g) 根据第40000.11条,违反 (a)、(b)、(d) 或 (e) 款规定属于轻罪。尽管有第40000.11条的规定,违反 (c) 款规定属于违规行为,但如果以欺诈意图实施,违反 (c) 款规定则属于轻罪。
(h)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15(h)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15(h)(1) 根据本条签发的报废证明应包含一份声明,即卖方和后续卖方根据经适当背书的报废证明转让全损车辆所有权时,必须在销售时或销售之前向购买者披露该车辆已被宣布为全损报废车辆。
(2)CA 车辆法 Code § 11515(h)(2) 自主管部门将第 (1) 款所述声明纳入报废证明表格之日起,未能作出第 (1) 款所述披露的卖方应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美元)的民事罚款。
(3)CA 车辆法 Code § 11515(h)(3) 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民事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惩罚性赔偿。

Section § 115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报废车辆集中处理场(即出售受损车辆的地方)只有在具备正确文件的情况下才能出售车辆。他们需要持有报废车辆证明或不可修复车辆证明,除非该车辆符合特定例外情况,届时只需所有权证书即可。

报废车辆集中处理场出售车辆时,必须具备以下任一文件:
(a)CA 车辆法 Code § 11515.1(a) 报废车辆证明,但第11515条(f)款所述车辆除外,此类车辆可凭所有权证书出售。
(b)CA 车辆法 Code § 11515.1(b) 不可修复车辆证明,但第11515.2条(f)款所述车辆除外,此类车辆可凭所有权证书出售。

Section § 115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保险公司对不可修复车辆(即无法安全修复的车辆)进行理赔时的流程和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取得此类车辆的占有权,他们必须在10天内将所有权文件、牌照和15美元的费用提交给机动车辆管理局,以获取不可修复车辆证书。如果他们无法从车主那里获得必要的文件,他们仍然可以通过签署一份附带伪证罪处罚声明的表格来申请证书。

如果车主在全损后保留车辆,他们也必须在理赔后10天内将这些详细信息和费用提交给部门。如果没有保险理赔或车辆是自保的,也适用相同的流程。车主或代理人必须在车辆出售后10天内获得不可修复车辆证书并将其交付给任何买家。

如果车辆被盗,这些规定仅在车辆找回后被认定为不可修复时才适用。证书上必须清楚地标明“NONREPAIRABLE VEHICLE”(不可修复车辆)。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尽管某些轻微违规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除非存在欺诈意图。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15.2(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15.2(a)(1) 如果保险公司对不可修复车辆进行全损理赔并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取得该车辆的占有权,则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授权的部门职业执照持有人或经保险公司授权的报废车辆回收站,应在保险公司收到无任何留置权的车辆所有权后10天内,将妥善背书的所有权证书或部门认可的其他所有权凭证、牌照以及十五美元 ($15) 的费用提交给部门。部门的职业执照持有人可以提交牌照销毁证明以代替实际牌照。部门在收到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所有权凭证、牌照和费用后,应为该车辆签发不可修复车辆证书。
(2)CA 车辆法 Code § 11515.2(a)(2) 如果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授权的部门职业执照持有人或经保险公司授权的报废车辆回收站在车主口头或书面接受全损理赔金额要约后15天内未能获得妥善背书的所有权证书或部门认可的其他所有权凭证,则该保险公司、执照持有人或报废车辆回收站可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并签署伪证罪处罚声明,请求部门为该车辆签发不可修复车辆证书。该请求应证明请求人已尝试获取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可接受的所有权凭证,并应包含第 (1) 款所述的牌照和费用。获取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可接受的所有权凭证的尝试应与索赔支付同时提交,或通过平信、邮寄证明、挂号信、显示送达证明的其他商业快递服务或电子邮件提交。
(3)CA 车辆法 Code § 11515.2(a)(3) 部门在收到所有权证书、其他所有权凭证或第 (2) 款所述的妥善执行的请求、牌照和费用后,应为该车辆签发不可修复车辆证书。
(b)CA 车辆法 Code § 11515.2(b) 如果不可修复车辆的车主保留该车辆的占有权,保险公司应使用部门规定的表格通知部门该保留情况。保险公司还应告知被保险人或车主其遵守本款规定的责任。车主应在损失理赔后10天内,将妥善背书的所有权证书或部门认可的其他所有权凭证、牌照以及十五美元 ($15) 的费用提交给部门。部门在收到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所有权凭证、牌照和费用后,应为该车辆签发不可修复车辆证书。
(c)CA 车辆法 Code § 11515.2(c) 如果不可修复车辆不是保险理赔的对象,车主应在损失发生后10天内,将妥善背书的所有权证书或部门认可的其他所有权凭证、牌照以及十五美元 ($15) 的费用提交给部门。
(d)CA 车辆法 Code § 11515.2(d) 如果不可修复车辆不是保险理赔的对象,根据第 16052 条定义的自保人,应在损失发生后10天内,将妥善背书的所有权证书或部门认可的其他所有权凭证、牌照以及十五美元 ($15) 的费用提交给部门。
(e)CA 车辆法 Code § 11515.2(e) 在出售或处置不可修复车辆之前,车主、车主代理人或报废车辆回收站应获得妥善背书的不可修复车辆证书,并在不可修复车辆全额付款后10天内将其交付给购买者,并应遵守第 5900 条的规定。部门在收到背书的不可修复车辆证书以及申请书和其他文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 9265 条要求的费用)时,应接受该证书以代替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所有权凭证。
(f)CA 车辆法 Code § 11515.2(f) 本条不适用于未经车主同意而被驾驶或取走的车辆,除非该车辆已被车主找回且仅当该车辆是不可修复车辆时。
(g)CA 车辆法 Code § 11515.2(g) 不可修复车辆证书的正面应醒目标注“NONREPAIRABLE VEHICLE”(不可修复车辆)字样。

Section § 1151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保险公司决定不取得全损车辆的所有权,并指示将其归还给原车主或留置权人时所涉及的流程。如果收到保险公司的通知,报废车辆回收站或部门的执照持有人必须向车辆车主和留置权人发送两份通知,给予他们时间来取车,否则车辆将被视为遗弃。

车主在首次通知后有30天,第二次通知后有14天来取回车辆。但是,如果他们在此期间联系报废车辆回收站,他们可以获得额外的30天。如果车辆未被取走,它将被视为遗弃,报废车辆回收站可以申请报废证明,使车辆免除留置权。这些实体需要保存详细记录两年,并供执法部门检查。

(a)CA 车辆法 Code § 11515.3(a) 如果保险公司要求经其授权的报废车辆回收站或经部门授权的职业执照持有人占有属于全损索赔标的的车辆,并且随后保险公司未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则保险公司可以指示该报废车辆回收站或部门的职业执照持有人将车辆放行给该车辆的登记车主、合法车主或留置权人。保险公司应向该报废车辆回收站或部门的职业执照持有人提供授权将车辆放行给该车辆的登记车主、合法车主或留置权人的通知。此通知可以通过邮件、电子邮件或保险公司与报废车辆回收站或部门的职业执照持有人均可访问的专有电子系统发送。
(b)CA 车辆法 Code § 11515.3(b) 在收到保险公司根据 (a) 款发出的通知后,报废车辆回收站或部门的职业执照持有人应向该车辆的登记车主、合法车主和任何留置权人发送两份通知,告知登记车主、合法车主和留置权人该车辆可供提取,并且如果未收到回复,车辆将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通知应告知车主和任何留置权人,登记车主、合法车主和留置权人有自首次通知邮寄之日起30天和自第二次通知邮寄之日起14天的时间从报废车辆回收站或部门的职业执照持有人处提取车辆,否则车辆将被视为遗弃。通知还应告知登记车主、合法车主和任何留置权人,他们有权联系报废车辆回收站或部门的职业执照持有人,表明其提取车辆的意图,以便在车辆被视为遗弃之前,从联系之日起获得额外的30天时间来提取车辆。本款规定的通知应通过挂号信或提供送达证明的其他商业快递服务发送至部门备案地址和任何其他已知地址,或者对于最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的车辆,发送至该司法管辖区备案地址和任何其他已知地址。
(c)CA 车辆法 Code § 11515.3(c) 如果登记车主、合法车主或任何留置权人在 (b) 款所述期限内联系报废车辆回收站或部门的职业执照持有人,表明其提取车辆的意图,则报废车辆回收站或职业执照持有人应给予登记车主、合法车主或任何留置权人从联系之日起额外的30天时间来提取车辆,否则车辆将被视为遗弃。
(d)CA 车辆法 Code § 11515.3(d) 如果车辆的登记车主、合法车主或任何留置权人未能在 (b) 款所述的首次通知邮寄之日起30天内,以及第二次通知邮寄之日起14天内,或未能在 (c) 款所述的联系报废车辆回收站或部门的职业执照持有人之日起30天内提取车辆,则该车辆应被视为遗弃,该车辆的所有权证书应被视为已转让给报废车辆回收站或部门的职业执照持有人。
(e)CA 车辆法 Code § 11515.3(e) 报废车辆回收站或部门的职业执照持有人,无需交出所有权证书,可以根据部门提供的并经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表格,请求部门为该车辆签发一份无任何留置权的报废证明或不可修复车辆证明。该请求应附带一份证明和认证,证明保险公司未取得车辆所有权并指示将车辆放行给登记车主、合法车主或留置权人;一份根据 (b) 款要求发送的通知的送达证明和认证,或证明通知在发送给登记车主、合法车主和任何留置权人后被退回无法送达(如 (b) 款所要求);车辆牌照;以及根据第 11515 节 (c) 款要求报废车辆支付的费用,或根据第 11515.2 节 (c) 款要求不可修复车辆支付的费用。尽管车辆存在任何未偿留置权,部门仍应向占有该车辆的报废车辆回收站或部门的职业执照持有人签发一份无任何留置权的报废证明或不可修复车辆证明。部门的职业执照持有人可以提交牌照销毁证明以代替实际牌照。

Section § 11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汽车拆解商在无需注册或过户的情况下操作或移动车辆,只要这些车辆是运往拆解商的营业地点或报废处理商处,并且车辆上展示有发给拆解商的特殊牌照。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拆解商拥有的工作车辆或服务车辆。

此外,拆解商在使用特殊牌照时,必须将特殊牌照的注册卡或其副本随车保存。

(a)CA 车辆法 Code § 11516(a) 任何汽车拆解商,凡拥有或控制根据本法典原本需要注册的任何类型车辆,可以在公路上操作或移动该车辆,而无需对该车辆进行注册或过户,或两者兼免,仅用于将车辆从其所在地运送至汽车拆解商的固定营业地点或报废处理商处,前提是车辆上展示有根据本章规定向该汽车拆解商发放的特殊牌照,并且车辆上还需按照第三部第一章第9条(自第5200节起)规定的方式,展示已分配并附着在车辆上的其他牌照或许可证。
(b)CA 车辆法 Code § 11516(b)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汽车拆解商拥有的工作车辆或服务车辆。
(c)CA 车辆法 Code § 11516(c) 每位车主在收到为特殊牌照签发的注册卡后,应将该注册卡或其传真副本与悬挂特殊牌照的车辆一同保存。

Section § 11517

Explanation
如果持有特殊车牌和执照的人去世,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可以给予其遗嘱执行人或近亲临时许可,使用这些车牌,最长一年。这适用于业务出售或新车主正式获得他们自己的车牌和执照之前。在此期间,DMV可能会设定某些规定或条件,以确保公共安全。

Section § 11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汽车拆解商的特殊牌照和许可证在发生某些情况时将自动作废。这些情况包括:未通知相关部门就放弃经营地点;因任何原因交回牌照和许可证;或者被许可人发生变更。此外,如果拆解商的经营资格或销售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也会导致牌照和许可证作废。不过,即使有人主动交回牌照,这并不妨碍相关部门进一步采取行动,例如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即使最初的被许可人发生变化,新的被许可人也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这些牌照,直到它们过期。

本章规定的特殊牌照和许可证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应自动取消:
(a)CA 车辆法 Code § 11518(a) 汽车拆解商放弃其已设立的营业地点,或在未根据第11513条通知部门的情况下变更营业地点。
(b)CA 车辆法 Code § 11518(b) 被许可人因任何原因自愿或非自愿交回特殊牌照和许可证,但交回特殊牌照和许可证、被许可人停止营业或被许可人公司法人地位被暂停或吊销,不排除根据第11509条规定提出吊销或暂停已交回许可证的指控,也不影响部门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的决定。部门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可在向该被许可人或其任何业务代表颁发或拒绝颁发本分部授权的任何后续许可证时予以考虑。
(c)CA 车辆法 Code § 11518(c) 被指定为被许可人的人员发生变更时,但根据第11501条规定,原被许可人获得的特殊牌照可在申请后转让,且新指定的被许可人作为受让人,应继承牌照所证明的特权直至其到期。
(d)CA 车辆法 Code § 11518(d) 被许可人公司法人地位被暂停或吊销。
(e)CA 车辆法 Code § 11518(e) 被许可人的销售者许可证被州平衡委员会暂停或吊销。

Section § 11519

Explanation

如果一辆车被报告为全损报废或已拆解,那么在提供特定文件之前,它不能再次注册。这些文件包括销售单据、申请表以及车辆安全和污染控制的合规证书。

重型卡车车队所有者在检查方面有一些不同的要求。如果车辆涉及某些先前的评估,还需要加州公路巡警局的检查证书。

(a)CA 车辆法 Code § 11519(a) 凡已被报告为全损报废车辆或拆解车辆的,在向部门提交以下所有文件之前,不得重新注册:
(1)CA 车辆法 Code § 11519(a)(1) 规定的销售单据。
(2)CA 车辆法 Code § 11519(a)(2) 适当的申请。
(3)CA 车辆法 Code § 11519(a)(3)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20.3章第Article 6.5(自Section 9888.5起)颁发的车辆安全系统合规证书,但拥有三轴或以上、空载重量超过6,000磅的载重汽车车队所有者,以及牵引车车队所有者,如果该车队所有者经营由专员根据Section 2525的subdivision (b)许可的检查和维护站,则可以提交其自身重建车辆的认证。
(4)CA 车辆法 Code § 11519(a)(4) 对于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第Part 5(自Section 43000起)管辖的机动车辆,需提供由经许可的机动车辆污染控制装置安装和检查站出具的有效合规证书,表明该车辆已正确配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机动车辆污染控制装置,并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第Part 5(自Section 43000起)的规定。
(5)CA 车辆法 Code § 11519(a)(5) 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费用。
(b)CA 车辆法 Code § 11519(b) 部门不得注册根据Section 5505的subdivision (b)被转交至加州公路巡警局或根据该条的subdivision (c)被该局选中进行检查的车辆,除非注册申请人向部门提交由加州公路巡警局出具的检查证明以及subdivision (a)要求的所有文件。

Section § 11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持证汽车拆解商在取得车辆进行拆解时的义务。他们必须在取得车辆后的五天内,将取得通知邮寄给机动车辆管理局和司法部。拆解工作可以在十天后开始,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也可以提前开始。在90天内,拆解商必须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交所有权文件和牌照,除非他们能证明在无法获得这些文件时已尽力尝试获取。拆解商还必须保存所有取得车辆的详细记录,包括前车主信息、取得日期和车辆详情。对于根据法律特定条款取得的车辆,或者如果前车主已完成清关手续的车辆,则有例外规定。

(a)CA 车辆法 Code § 11520(a) 持证汽车拆解商,作为受让人,为拆解目的而实际占有本法典规定须登记的车辆类型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车辆法 Code § 11520(a)(1) 在取得车辆之日起的五个日历日内(不包括取得当日),将取得通知邮寄至部门总部。
(2)CA 车辆法 Code § 11520(a)(2) 在取得车辆之日起的五个日历日内(不包括取得当日),将取得通知的副本邮寄至司法部总部。
(3)CA 车辆法 Code § 11520(a)(3) 在邮寄取得通知后,未满十个日历日不得开始拆解。或者,拆解商在遵守(4)款规定后,可随时开始拆解。
(4)CA 车辆法 Code § 11520(a)(4) 在取得车辆之日起的九十个日历日内,向部门提交证明所有权的文件和该车辆最后签发的牌照。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文件,则可在取得车辆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取得车辆的个人寄送要求文件的挂号信或认证函的证明,可替代该文件。经局长授权,牌照销毁证明可替代牌照提交。
(5)CA 车辆法 Code § 11520(a)(5) 维护所有为拆解目的而取得的车辆的业务记录。该记录应包含取得车辆的个人的姓名和地址;取得车辆的日期;该车辆最后分配的牌照号码;以及车辆的简要描述,包括其品牌、类型和用于登记的车辆识别号。本款要求的记录应是拆解商的业务记录,独立于部门提供的账簿和表格中保存的记录。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20(b)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20(b)(a)款的(1)项和(2)项不适用于根据本法典第11515、11515.2、22851.2或22851.3条或《民法典》第3071、3072或3073条取得的车辆。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20(c)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520(c)(a)款的(1)项、(2)项、(3)项和(4)项不适用于从他人处取得的车辆,如果该他人已根据本法典向部门通知并获准拆解该车辆,并且已向拆解商出具一份销售单据,该单据正确识别车辆并包含部门批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拆解报告编号、临时收据编号或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证明。

Section § 1152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需要执照的汽车拆解商,您必须在任何宣传您服务的广告中注明您的执照或许可证号码。这样做是为了确保透明度并符合法规要求。

Section § 11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如市和县)制定关于散装车辆零件和配件流通的自己的规定。即使有相关的州法律,地方当局仍可在其警权范围内制定额外的法规,以解决其区域内的具体问题。

Section § 11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报废车场(也称为“报废车辆回收站”)详细记录他们收购和处理的每一辆车,并在处理车辆时通知相关部门。当他们收购特定类型的车辆时,例如全损车辆或追回的被盗车辆,他们必须在处理车辆前,移除并将所有剩余的牌照送交相关部门。他们还需要将这些牌照的记录保存两年,并允许治安官在营业时间内进行检查。

(a)CA 车辆法 Code § 11540(a) 报废车辆回收站应保持其收购的每辆车和处置的每辆车的准确记录,并应根据第 5900 条规定将任何车辆的处置情况通知交通管理局。
(b)CA 车辆法 Code § 11540(b) 无论何时,当报废车辆回收站收购一辆全损报废车辆、一辆不可修复车辆或一辆追回的被盗车辆,且车辆上的牌照尚未根据第 11515 条 (a) 款、第 11515.2 条 (a) 款、第 11515.3 条 (e)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被移除时,该报废车辆回收站应在处置该车辆之前,移除并向交通管理局提交牌照。报废车辆回收站应保持其收购和处置的每块牌照的准确记录,这些记录应保存两年,并应在该报废车辆回收站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向任何治安官开放检查。

Section § 115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相关部门管理和执行与报废车辆集中处理场相关的规定,这些处理场是处理报废或损坏车辆的地方。该法律于1987年7月1日开始生效。

部门应负责管理和执行本法典中所有有关报废车辆集中处理场的规定。
本条应于1987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