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消费者机动车追偿公司相关的术语。它解释了当您向追偿基金申请支付合格索赔时,“申请”的含义。“消费者”是指从持牌经销商处购买、租赁或寄售车辆用于个人用途的任何人。“合格索赔”是指因经销商未能妥善处理费用或款项而造成的损失,例如未汇交注册费、未能结清以旧换新车辆的余额、未能提供清晰的车辆所有权,或未支付服务和保险费用。“参与者”是指持牌经销商或出租人兼零售商。“追偿公司”和“追偿基金”则指为处理这些索赔而设立的组织和基金。

本章适用以下定义:
(a)CA 车辆法 Code § 12200(a) “申请”是指向追偿公司提交的、用于从追偿基金支付合格索赔的申请,该申请于2009年1月1日之后提交给追偿公司。
(b)CA 车辆法 Code § 12200(b) “消费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1) 从根据本法典许可的经销商或出租人兼零售商处购买或租赁,或有义务购买或租赁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机动车;或 (2) 将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机动车寄售给根据本法典许可的经销商出售。
(c)CA 车辆法 Code § 12200(c) “合格索赔”是指未满足的经济损失索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且在2008年7月1日之后发生,原因是根据本法典许可的经销商,或(如适用)根据本法典许可的出租人兼零售商未能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车辆法 Code § 12200(c)(1) 将从消费者处收取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许可费或注册费汇给部门。
(2)CA 车辆法 Code § 12200(c)(2) 向消费者以旧换新给经销商或出租人兼零售商的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支付解除欠合法所有人的先前信用余额所需的金额。
(3)CA 车辆法 Code § 12200(c)(3) 向消费者以旧换新给经销商或出租人兼零售商的车辆的、根据第4453.5条注册的出租人支付经销商或出租人兼零售商同意向该出租人支付的金额。
(4)CA 车辆法 Code § 12200(c)(4) 在寄售车辆售出后,向消费者支付寄售协议中规定的金额。
(5)CA 车辆法 Code § 12200(c)(5) 向从经销商或出租人兼零售商处购买车辆的消费者提供该车辆的良好所有权,且无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产权负担或权利主张,除非书面销售协议中另有明确且显著的规定。
(6)CA 车辆法 Code § 12200(c)(6) 向第三方支付从消费者处收取或合同约定应由消费者支付的、用于通过经销商或出租人兼零售商购买并由第三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合同或商品或服务的任何金额。
(d)CA 车辆法 Code § 12200(d) “参与者”是指根据本法典许可的经销商或根据本法典许可的出租人兼零售商。
(e)CA 车辆法 Code § 12200(e) “追偿公司”是指消费者机动车追偿公司。
(f)CA 车辆法 Code § 12200(f) “追偿基金”是指追偿公司根据第12203条设立的、用于支付合格索赔的消费者追偿基金。

Section § 122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参与者必须设立并维持一家名为“消费者机动车追偿公司”的非营利公司。该公司的宗旨是向消费者支付符合条件的索赔。

重要的是,参与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以弥补其根据特定条款支付的费用。此外,州政府及其官员不对该公司或其员工的行为或不作为负责。

(a)CA 车辆法 Code § 12201(a) 参与者应根据《非营利互助利益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三部分(自第7110条起))设立并维持一家公司,该公司应以“消费者机动车追偿公司”的名称运营。
(b)CA 车辆法 Code § 12201(b) 消费者机动车追偿公司的宗旨是根据本章规定的要求和限制,向消费者支付符合条件的索赔。
(c)CA 车辆法 Code § 12201(c) 参与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或征收额外费用或收费,以弥补参与者根据Section 4456.3支付的费用。
(d)CA 车辆法 Code § 12201(d) 加利福尼亚州及其官员、代理人或雇员不对追偿公司或其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Section § 122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追偿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和要求。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一名由消费者事务总监任命的公共消费者代表;一名作为无表决权成员的总检察长代表;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公众成员;一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公众成员;以及两名由州长任命的参与者。

消费者代表需具备消费者法律执行经验。参与者董事必须是持牌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的所有者或经理,并符合无犯罪记录或未决诉讼等条件。董事若不再符合这些资格,则不能继续任职。

(a)CA 车辆法 Code § 12202(a) 追偿公司应设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如下:
(1)CA 车辆法 Code § 12202(a)(1) 一名由消费者事务总监任命的公共消费者代表成员,任期至任命被撤销、另行任命或被任命董事辞职为止。该消费者代表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车辆法 Code § 12202(a)(1)(A) 现任或前任检察官,在民事或刑事消费者保护法(包括禁止欺骗性广告以及非法和欺诈性行为的法律)的执行方面具有至少两年直接经验。
(B)CA 车辆法 Code § 12202(a)(1)(B) 现任或前任政府机构雇员,在以下任一领域具有至少两年直接经验:
(i)CA 车辆法 Code § 12202(a)(1)(B)(i) 消费者投诉的调查、调解和解决。
(ii)CA 车辆法 Code § 12202(a)(1)(B)(ii) 向消费者提供咨询、信息、教育或转介服务。
(iii)CA 车辆法 Code § 12202(a)(1)(B)(iii) 管理提供 (i) 或 (ii) 项所述任何服务的消费者保护计划。
(2)CA 车辆法 Code § 12202(a)(2) 一名总检察长代表,应作为当然的无表决权成员任职。
(3)CA 车辆法 Code § 12202(a)(3) 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公众成员,任期两年。
(4)CA 车辆法 Code § 12202(a)(4) 一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公众成员,任期两年,但董事会的首次任命任期为一年。
(5)CA 车辆法 Code § 12202(a)(5) 两名参与者,由州长任命,任期两年,但其中一名参与者董事的首次任期为一年。
(b)CA 车辆法 Code § 12202(b) 某人若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有资格被提名并担任参与者董事:
(1)CA 车辆法 Code § 12202(b)(1) 该人在被提名时以及此前连续三年内,其主要职业一直是持牌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的所有者或总经理。
(2)CA 车辆法 Code § 12202(b)(2) 该人未曾被判有罪,包括认罪、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
(3)CA 车辆法 Code § 12202(b)(3) 该人未曾受到判决或行政命令(无论是经裁决还是协议达成),且该判决或行政命令并非以该人实施不诚实、欺诈、欺骗行为或违反本章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七部第二部分第五章(自第 17200 条起)的行为为依据。
(4)CA 车辆法 Code § 12202(b)(4) 该人并非公共检察官提起的未决刑事或民事执法诉讼中的被告。
(5)CA 车辆法 Code § 12202(b)(5) 该人此前 18 个月内未曾担任追偿公司的参与者董事。
(c)CA 车辆法 Code § 12202(c) 不符合参与者董事资格、任期已届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职的董事,不得继续担任董事。

Section § 122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追偿公司应如何管理消费者追偿基金以支付索赔。该公司从一个部门接收资金,将资金安全投资,并且仅将资金用于本章规定的目的。它每年用于运营成本的支出不得超过25万美元,并且必须提前规划年度预算。该公司必须跟踪并报告所有支付和索赔情况,并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交季度报告。他们可以制定规则和程序来履行这些职责,并听取总检察长代表的意见。

(a)CA 车辆法 Code § 12203(a) 追偿公司应设立一个消费者追偿基金,用于支付本章规定的索赔。追偿公司应根据第4456.3条的规定从部门接收资金,并在追偿基金余额达到第4456.3条 (b) 款规定的金额时,及时通知部门。
(b)CA 车辆法 Code § 12203(b) 追偿公司应在追偿基金内设立并维持一个运营账户,用于支付运营和管理费用。追偿公司应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前,编制一份预计年度运营预算,预测下一个财政年度的运营和管理费用,不包括已支付的索赔金额。追偿公司每个财政年度从运营账户中用于本章管理的支出不得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c)CA 车辆法 Code § 12203(c) 追偿公司应将根据第4456.3条从部门收到的所有资金以及存入追偿基金的这些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投资于联邦保险账户或在加利福尼亚州立或联邦特许银行或储蓄银行的联邦保险定期存单。
(d)CA 车辆法 Code § 12203(d) 追偿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追偿基金中的所有资金,用于本章规定的目的,并且仅依照本章规定支付资金。
(e)CA 车辆法 Code § 12203(e) 追偿公司应分别核算支出和收款。该核算应包括每笔已支付索赔的记录,表明每位收款索赔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支付金额以及支付索赔所涉参与者的姓名。应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消费者保护科提交季度报告,自2008年10月31日或之前开始,并在其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提交。
(f)CA 车辆法 Code § 12203(f) 追偿公司可以制定合理的书面章程、规则和程序,以实现本章的目的。尽管有第12202条 (a) 款 (2) 项的规定,总检察长的代表可以对章程、规则和程序的通过进行投票。

Section § 12204

Explanation

如果汽车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停止向公众销售或租赁车辆,或宣布破产,消费者可以通过追偿公司申请支付符合条件的索赔。为此,消费者必须填写一份申请,其中包含具体信息,例如联系方式、索赔金额以及导致索赔的情况。申请还需要说明为追回索赔金额所做的努力,并确认索赔尚未通过经销商的保证金获得支付。

申请必须附上与经销商的协议副本,除非证明索赔不需要该协议。如果索赔涉及未支付的费用或寄售销售所得款项,申请应附上这些未支付金额的证据。此外,索赔金额有上限,具体取决于未支付费用或置换车辆余额等特定情况。

追偿公司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以帮助处理有效的索赔。

(a)CA 车辆法 Code § 12204(a) 消费者可以向追偿公司提交申请,要求支付其符合条件的索赔,如果被主张索赔的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已停止向公众销售和租赁机动车,或已成为破产申请的对象。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2204(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2204(b)(1) 申请应经核实,并应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A)CA 车辆法 Code § 12204(b)(1)(A) 消费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车辆法 Code § 12204(b)(1)(B) 符合条件的索赔金额。
(C)CA 车辆法 Code § 12204(b)(1)(C) 描述证明符合条件的索赔的情况。
(D)CA 车辆法 Code § 12204(b)(1)(D) 一份声明,表明消费者认为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已停止向公众销售和租赁机动车,或已成为破产申请的对象,并说明其相信的理由。
(E)CA 车辆法 Code § 12204(b)(1)(E) 一份声明,表明申请人已采取(如有)何种行动来追回符合条件的索赔金额。
(F)CA 车辆法 Code § 12204(b)(1)(F) 一份声明,表明消费者的支付申请不包括消费者已根据第11710条要求的经销商保证金获得追偿的任何金额。
(2)CA 车辆法 Code § 12204(b)(2)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追偿、提交破产债权或向执法机构提交犯罪报告,以便获得向追偿公司提交的符合条件的索赔的支付。
(c)CA 车辆法 Code § 12204(c) 申请应附有消费者与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之间的协议副本,除非该协议对于追偿公司确定索赔的有效性而言是不必要的。
(d)CA 车辆法 Code § 12204(d) 如果符合条件的索赔是基于未能汇缴牌照费或注册费,申请应附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已为这些费用支付了金钱或其他对价,或已承担支付这些费用的义务,并且这些费用尚未汇缴。符合条件的索赔应限于未汇缴的牌照费或注册费的美元金额以及滞纳金或罚款。
(e)CA 车辆法 Code § 12204(e) 如果符合条件的索赔是基于未能支付寄售销售所得款项,申请应附有寄售协议、寄售车辆已售出的证据,以及消费者经核实的声明,表明消费者未收到其有权获得的销售所得款项部分。符合条件的索赔限于书面寄售协议中规定应支付给寄售人的美元金额。
(f)CA 车辆法 Code § 12204(f) 如果符合条件的索赔是基于未能支付消费者置换车辆的法定所有人,申请应附有法定所有人关于其从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处收到的金额(如有)的声明。符合条件的索赔限于清偿置换车辆所欠信用余额所需的美元金额。
(g)CA 车辆法 Code § 12204(g) 如果符合条件的索赔是基于未能支付消费者置换车辆的租赁人,申请应附有租赁人关于其从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处收到的金额(如有)的声明。符合条件的索赔限于支付租赁人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与消费者约定支付给租赁人的总金额所需的美元金额。
(h)CA 车辆法 Code § 12204(h) 如果符合条件的索赔是基于未能提供良好所有权,申请应附有法定所有人或其他索赔人关于其从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处收到的金额(如有)的声明。符合条件的索赔限于清偿有效担保权益、留置权、产权负担或导致车辆所有权不清的其他索赔所需的剩余美元金额。
(i)CA 车辆法 Code § 12204(i) 如果符合条件的索赔是基于未能向第三方支付保险、服务合同或商品或服务的费用,申请应附有第三方关于其从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处收到的金额(如有)的声明。符合条件的索赔限于消费者已支付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给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的、通过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购买并由第三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合同或商品或服务的美元金额与第三方实际从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处收到的保险、服务合同或商品或服务的美元金额之间的差额。
(j)CA 车辆法 Code § 12204(j) 追偿公司可以要求合理的额外信息,以便利符合条件的索赔的支付。

Section § 12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追偿公司创建并提供材料,以解释消费者从基金提出索赔的权利。这些材料必须包括一份通知、一份申请表以及填写申请的说明。这些资源必须提供英文和西班牙文版本,并应提供给任何提出请求的人。

Section § 12206

Explanation

如果你向追偿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他们会在30天内通知你申请是否完整,或者是否需要更多信息。一旦你的申请被认定为完整,他们会在60天内决定支付或拒绝你的索赔。如果他们没有明确拒绝,你的索赔就会被批准。如有必要,他们可以额外花费90天来审查你的索赔。任何对索赔有个人或经济利益的董事都不得参与索赔的决定。

(a)CA 车辆法 Code § 12206(a) 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追偿公司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申请已完成,或者,如果申请不完整,需要哪些额外信息。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2206(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2206(b)(1) 在追偿公司向申请人发出申请已完成通知后的60天内,追偿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从基金中支付符合条件的索赔,或拒绝该索赔。除非董事会明确投票拒绝索赔,否则索赔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2)CA 车辆法 Code § 12206(b)(2) 追偿公司,出于正当理由,可以将60天期限延长不超过额外的90天,以调查申请的准确性或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提交的证据。
(c)CA 车辆法 Code § 12206(c) 如果董事对决定的结果有经济利益;对作为索赔标的物的参与者有经济利益或受雇于该参与者;或与索赔人或参与者的所有者、高级职员、董事或经理有亲属或密切的私人关系,则该董事不得参与索赔的决定。

Section § 122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消费者机动车追偿公司必须在收到针对汽车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的索赔后15天内通知他们。通知中包含一份告知经销商可以通过提交证据对索赔提出异议的声明。它还警告说,未解决的索赔可能导致其执照被暂停或吊销,并可能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此通知必须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的方式发送到经销商的官方地址。

(a)CA 车辆法 Code § 12207(a) 在收到完整申请后的15天内,追偿公司应向作为索赔对象的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送达完整申请的副本以及以下通知:
“所附申请已提交给消费者机动车追偿公司,要求支付据称因您的行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索赔。如果您希望对支付提出异议,您必须提交一份书面回复,说明您拥有的任何证据,证明该申请不准确,或根据《车辆法典》第12200条及后续条款(副本已提供),从基金中支付款项未经授权。
“所附申请中陈述的指控可能构成对您的执照采取暂停或吊销纪律处分的理由。此外,机动车辆管理局可能会暂停您的执照,直到您全额偿还消费者机动车追偿公司根据所附申请支付的款项,外加每年10%的利息。”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2207(b)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2207(b)(a)款规定的通知、支付申请的副本以及本章的副本,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要求回执)的方式,送达至该被许可人在管理局记录中的邮寄地址。

Section § 12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追偿公司决定支付索赔,支付金额将涵盖索赔的全部符合条件的金额。但是,对于任何一笔交易,支付金额不能超过三万五千美元。

Section § 12209

Explanation
如果追偿公司拒绝了你的索赔,他们必须书面通知你,解释拒绝的原因以及如何提出异议。如果你未在60天内(或在合理请求下更长时间内)质疑该拒绝,则该决定将是最终的。如果你提出异议,公司有30天时间回应。如果你的索赔仍被拒绝,你可以向加州特定县的高等法院申请复核。法院只会考虑原始记录以及你之前无法提交的任何新的相关证据。如果拒绝决定有确凿证据支持,法院将维持该决定。

Section § 12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追偿公司支付或拒绝消费者针对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的索赔后会发生什么。当公司支付索赔时,它就接管了消费者向经销商追讨已支付金额的权利。他们还可以起诉经销商,追回支付金额加上利息,并要求支付法律费用。在支付款项后的10天内,公司必须将支付详情告知相关部门,并应要求提供文件。在15天内,他们必须将索赔结果通知经销商。一旦消费者获得赔付,他们就不能再从经销商的保证金中追讨相同的金额,但根据第12217条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追偿公司支付或拒绝索赔后,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车辆法 Code § 12210(a) 支付后,追偿公司应立即代位取得消费者对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的所有权利,代位范围以支付金额为限。
(b)CA 车辆法 Code § 12210(b) 追偿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追回支付金额以及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并有权追回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c)CA 车辆法 Code § 12210(c) 追偿公司应在支付索赔后10天内,将索赔支付情况、支付金额以及作为索赔对象的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告知部门。应部门要求,追偿公司应向部门提供索赔申请书以及追偿公司收到的与索赔相关的其他文件副本。
(d)CA 车辆法 Code § 12210(d) 追偿公司应在支付或拒绝索赔后15天内,按照第12207条(b)款规定的送达方式,向作为索赔对象的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送达追偿公司对索赔处理结果的通知。
(e)CA 车辆法 Code § 12210(e) 消费者从追偿公司收到符合条件的索赔款项后,不得再向第11710条要求的经销商保证金追偿从追偿公司收到的符合条件的索赔款项。本款规定不影响消费者根据第12217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Section § 12211

Explanation
如果追偿公司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所有有效的索赔,他们将按照收到索赔的顺序进行支付。任何不能立即支付的索赔将等待,直到有更多资金可用。

Section § 12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追偿公司在财政年度结束后30天内,公开提供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某些财务信息。他们必须披露收到的和已支付的索赔数量和金额、被拒绝或放弃的索赔、追偿基金的余额、收到的费用以及行政成本等详细信息。

此外,在董事会批准后的15天内,他们还必须公布经批准的董事会会议纪要、下一年度的预算估算以及更新后的公司章程。

所有这些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站或应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分享。

(a)CA 车辆法 Code § 12212(a)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30天内,或在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理期限内,追偿公司应公开提供有关最近结束的财政年度的以下信息声明:
(1)CA 车辆法 Code § 12212(a)(1) 收到的索赔数量和索赔的大致金额。
(2)CA 车辆法 Code § 12212(a)(2) 已支付索赔的总数和总金额。
(3)CA 车辆法 Code § 12212(a)(3) 被拒绝或放弃的索赔的大致数量和金额。
(4)CA 车辆法 Code § 12212(a)(4) 追偿基金的美元余额。
(5)CA 车辆法 Code § 12212(a)(5) 根据第4456.3条收到的费用金额。
(6)CA 车辆法 Code § 12212(a)(6) 追偿公司的行政成本和费用。
(b)CA 车辆法 Code § 12212(b) 追偿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后15天内,或在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理期限内,公开提供以下信息:
(1)CA 车辆法 Code § 12212(b)(1) 经批准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2)CA 车辆法 Code § 12212(b)(2) 经批准的年度运营预算估算,预测下一个财政年度的运营和行政成本,不包括用于支付索赔的金额。
(3)CA 车辆法 Code § 12212(b)(3) 追偿公司经修订的章程。
(c)CA 车辆法 Code § 12212(c) 本条要求公开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信息,或通过电子邮件向已请求信息并提供有效电子邮件地址的人员提供信息。

Section § 12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追偿公司随时可能受到总检察长及其团队的审查和复核。他们可以调查并查阅公司所有的账簿、账目、记录和文件。总检察长团队可以自由进入公司场所,包括保险箱和金库,查阅并复制其中的任何文件。

Section § 122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司法部长可以认定追偿公司已失败或停止运营的情况。如果追偿公司未设立、已解散、已停止运营、资不抵债、未能支付运营成本、未及时支付索赔或判决、违反公司章程或州法律、资金管理不当、未勤勉处理索赔、违反本章规定,或拒绝司法部长检查,司法部长即可作出此认定。

司法部长或其代表在认定追偿公司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可认定该追偿公司已未能或已停止运营:
(a)CA 车辆法 Code § 12214(a) 追偿公司未设立。
(b)CA 车辆法 Code § 12214(b) 追偿公司已解散。
(c)CA 车辆法 Code § 12214(c) 追偿公司已停止运营。
(d)CA 车辆法 Code § 12214(d) 追偿公司已资不抵债或破产。
(e)CA 车辆法 Code § 12214(e) 追偿公司未能支付其运营成本。
(f)CA 车辆法 Code § 12214(f) 追偿公司未能及时支付任何索赔或判决。
(g)CA 车辆法 Code § 12214(g) 追偿公司违反其公司章程或本州任何法律。
(h)CA 车辆法 Code § 12214(h) 追偿公司违反本章规定投资其资金。
(i)CA 车辆法 Code § 12214(i) 追偿公司未能勤勉地对受害人提出的索赔作出决定。
(j)CA 车辆法 Code § 12214(j) 追偿公司违反本章任何条款。
(k)CA 车辆法 Code § 12214(k) 追偿公司忽视或拒绝将其账簿、文件和事务提交司法部长或其代表进行检查。

Section § 12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追偿公司关闭或停止运营会发生什么。首先,所有债务和义务,例如应付服务费,必须从任何剩余资产(包括追偿基金)中支付。在这些支付之后,任何剩余资产将分配给参与者,并扣除分配费用。

Section § 122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司法部在管理特定章节时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必须由追偿公司支付。如果需要,司法部可以在法庭上采取法律行动,以收取这些费用。

Section § 122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它不限制或约束根据其他法律可用的任何诉讼、补救措施、处罚或程序。实质上,它确保本章的规定不干扰其他地方可用的法律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