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0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拥有驾驶学校或提供有偿驾驶课程,你需要从相关部门获得执照。但是,如果你涉及驾驶空载重量超过6,000磅且有三个或更多车轴的大型机动卡车,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0(a) 任何人不得拥有或经营驾驶学校,或有偿提供驾驶指导,除非已从部门获得执照。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0(b) 本节不适用于拥有或经营任何学校,或提供驾驶空载重量超过6,000磅且具有三个或更多车轴的机动卡车的指导。

Section § 11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教导他人如何操作全地形车(ATV)的人,不得声称其教学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除非他们是获得许可的全地形车安全指导员,并与经批准的全地形车安全培训组织合作。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颁发证书。

这项规定于 1988 年 7 月 1 日生效。

任何指导他人操作全地形车的人,不得声称所提供的指导符合第 38503 和 38504 条的规定;除非该指导由一名获得许可并由全地形车安全培训组织赞助的全地形车安全指导员进行,否则不得为参与全地形车安全指导颁发或授予任何证书。
本条于 1988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1100.5

Explanation

如果驾驶学校或独立教练需要教育部认证才能参加任何州或联邦培训项目,那么拥有车辆管理局(DMV)的执照或认证可能就足以满足该要求。

申请此DMV许可或认证的驾驶学校或教练将负责承担相关费用,并且DMV可以就这些费用收取合理费用。

凡驾驶学校或独立驾驶教练为参与任何旨在培训或再培训职业技能人员的州或联邦项目而需要获得教育部或其任何机构认证时,车辆管理局根据本章进行的许可或认证可使其完全符合参与该项目的资格。
部门根据本节履行职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许可或认证申请人承担,部门可就此向申请人收取合理费用。

Section § 11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类型的驾驶教学不属于本章的规定范围。它列举了几种例外情况,包括公立学校、不收取学费的非营利组织,以及教授特定非公路驾驶技能(如施工车辆和赛车)的商业学校。此外,汽车经销商可以免费指导购车者,雇主也可以培训他们的员工。法律还明确指出,提供驾驶教育的私立中学不受本章限制,也不需要认证教练。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1(a)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车辆法 Code § 11101(a)(1) 驾驶教学作为课程一部分的公立学校或教育机构。
(2)CA 车辆法 Code § 11101(a)(2) 提供免费教学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
(3)CA 车辆法 Code § 11101(a)(3) 专门提供非公路摩托车操作教学的非营利组织,如果该教学课程获得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批准,且并非旨在为学生准备部门的M1或M2驾驶执照或背书考试。
(4)CA 车辆法 Code § 11101(a)(4) 仅提供本法典所定义之特殊施工设备非公路操作教学的商业学校。
(5)CA 车辆法 Code § 11101(a)(5) 免费向机动车购买者提供教学的车辆经销商或其销售人员。
(6)CA 车辆法 Code § 11101(a)(6) 向其雇员提供教学的雇主。
(7)CA 车辆法 Code § 11101(a)(7) 专门向持有有效驾驶执照的人员提供赛车操作或高级驾驶技能非公路教学的商业学校,但为准备部门任何类别驾驶执照考试而提供的教学除外。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1(b) 就本节而言,“赛车”指一种专门用于速度竞赛且不打算在公路上使用的机动车。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101(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101(c)(1)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指导或限制私立中学提供的驾驶教育课程,或要求私立中学提供的驾驶教育课程使用有资质或经认证的教练。
(2)CA 车辆法 Code § 11101(c)(2) 就本节而言,私立中学是指受《教育法典》第33190节和第48222节管辖的学校。

Section § 11102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了驾驶学校或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所有人的要求。他们必须拥有一个对公众开放的营业场所,且不能离车管局办公室太近(除非在1976年前已设立),并拥有适合教授车辆操作的设备,包括培训车辆中的特定安全装置。他们还需要提供一万美元 ($10,000) 的保证金,以保护学生免受欺诈,并指定一名代理人处理法律诉讼程序。此外,他们还必须符合其他章节中列出的某些标准。如果法律文件无法亲自送达,他们可以指定局长作为其送达传票的代理人。法律文件的送达有具体的程序,包括各种通知、费用和记录保存。这些要求必须在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 驾驶学校所有人,或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1) 维持一个对公众开放的固定营业场所。任何办公室或营业场所不得位于部门用作办公室的任何建筑物500英尺范围内,除非该所有人在1976年1月1日或之前已在该地点设立。
(2)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2) 拥有必要的适当设备,以提供课程所设计的车辆类别的操作指导,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配备以下所有装置的培训车辆: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2)(A) 一个附加的、功能正常的脚刹车,固定在前排地板的右侧。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2)(B) 一个放置在挡风玻璃内部右侧的后视镜,该后视镜是除了工厂安装在挡风玻璃中央的后视镜之外的附加装置。
(3)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3) 取得并向部门提交一份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金额为一万美元 ($10,000) 的保证金,并约定申请人不得从事任何欺诈行为或作出任何欺诈性陈述,从而导致向申请人接受指导的人员遭受金钱损失。
(4)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4) 符合第11105.2节的要求,如果该人是驾驶学校的所有人,则应符合第11102.5节的要求。如果所有人不是驾驶学校的经营者,所有人应指定一名经营者,该经营者应符合第11102.5节的要求。
(5)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5)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5)(A) 向部门提交一份书面文件,指定局长为申请人的代理人,以便在因申请人违反本法典任何规定或保证金任何条件而导致任何人遭受损害的任何诉讼中,可向该代理人送达传票。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5)(A)(B) 申请人应在该文件中规定,当在本州经过尽职调查后无法进行个人送达时,任何指向申请人的传票可送达给局长,或在局长不在办公室时,送达给局长办公室的任何负责员工,在此情况下,该送达与亲自送达给申请人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还应书面规定,该文件所设立的代理关系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并在其后只要申请人可能因违反本法典或保证金任何条件而被要求赔偿损害时,该代理关系仍应持续。
(C)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5)(A)(C) 指定局长为申请人送达传票代理人的文件,应由申请人在公证人面前确认。
(D)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5)(A)(D) 如果通过向局长送达传票的方式向被许可人送达,则传票和诉状的一份副本应留在局长处或局长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或邮寄至局长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在送达传票和诉状副本时,还应向局长支付五美元 ($5) 的费用。
(E)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5)(A)(E) 如果原告或原告的律师在同一天也通过挂号信向被许可人发送送达通知以及传票和诉状的副本,则向局长的送达即视为对被许可人的充分送达。原告或其律师还应将传票和诉状的副本邮寄给申请人保证金的担保人,寄至保证金中提供的担保人地址,邮资已付并挂号,要求回执。
(F)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5)(A)(F) 局长应根据本款规定,记录所有向其送达的传票,显示送达的日期和时间,并且局长应将已送达的传票和诉状存档。
(G)CA 车辆法 Code § 11102(a)(5)(A)(G) 如果通过向局长送达传票的方式向被许可人送达,被许可人应在该送达后30天内答复在该案件中提交的任何诉状或其他诉讼文书。就管辖地而言,如果通过向局长送达传票的方式向被许可人送达,则该送达被视为已在被许可人拥有或最后拥有其固定营业场所的县对被许可人进行。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2(b) 本节所指的资格要求应在申请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满足,否则将需要重新申请、考试并支付费用。

Section § 111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驾驶学校以保证金代替担保时会发生什么。首先,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且主任认为对保证金没有索赔,那么在学校停止运营或不再获得许可三年后,保证金可以退还。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没有索赔,法官可以提前命令退还保证金。此外,如果涉及保证金的任何法律诉讼,州或相关部门可以使用部分保证金来支付律师费和相关费用。

如果提供保证金以代替第11102条要求的担保: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2.1(a) 如果主任确信对保证金没有未决索赔,则可在驾驶学校被许可人停止经营之日起三年届满时,或被许可人停止获得许可之日起三年届满时,命令退还保证金。高等法院法官可根据令其满意的证据,即对保证金没有未决索赔,在三年届满之前命令退还保证金。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2.1(b) 如果主任、部门或州是为追回保证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提起的任何诉讼的被告,或主任、部门或州提起任何诉讼以确定有权获得保证金任何部分的人,则主任、部门或州应从保证金中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费用。费用应包括处理针对保证金的索赔所产生的行政费用。

Section § 11102.5

Explanation

在加州成为驾驶学校经营者,你必须在三次尝试内通过关于驾驶法律和实践的考试,并支付100美元的费用。你必须年满21岁,并拥有丰富的驾驶教练经验。具体来说,你需要在一家持牌驾驶学校进行至少2,000小时的实际路考教学;如果专注于摩托车教学,则需完成300小时的摩托车教学。那些经州教育部认证、在公立学校教授驾驶课程超过1,000小时的人,可以免除2,000小时的教学要求。所有要求必须在申请后一年内完成,否则你需要重新开始申请流程。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2.5(a) 驾驶学校经营者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车辆法 Code § 11102.5(a)(1) 在三次尝试内,通过部门要求的关于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实践、机动车操作、教学方法和技巧、驾驶学校法规和规章以及办公室程序和记录保存的考试。
(2)CA 车辆法 Code § 11102.5(a)(2) 向部门支付一百美元($100)的费用,该费用应允许申请人参加三次考试。
(3)CA 车辆法 Code § 11102.5(a)(3) 年满21周岁或以上。
(4)CA 车辆法 Code § 11102.5(a)(4) 在一家已成立的加州持牌驾驶学校担任驾驶教练,实际路考教学时间不少于2,000小时,并且在1973年7月1日或之后,已圆满完成部门认可的驾驶教育和驾驶培训课程,但专门教授摩托车驾驶的驾驶学校的经营者(包括同时是经营者的所有者)可以替代路考教学要求,在一家已成立的加州持牌驾驶学校担任摩托车驾驶教练,实际摩托车场地和街道教学时间不少于300小时,或在加州摩托车手安全计划的指导下教授了300小时的实际摩托车场地和街道教学,或提供了部门认可的可比培训指导。本款不适用于经州教育部认证完全有资格教授驾驶教育和驾驶培训,并在公立学校系统教授这些科目不少于1,000小时的任何人。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2.5(b) 本节所指的资格要求应在申请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满足,否则将需要重新申请、考试并支付费用。

Section § 11102.6

Explanation

如果您计划在2016年7月1日之后在加州开设一所不提供实际驾驶培训的驾驶学校,您必须:在三次尝试内通过交通法规考试,为每次考试支付费用,年满21岁,并完成一个60小时的教育课程。

该课程应涵盖驾驶学校职责和现行车辆法律等主题,并且必须由经认可的机构或批准的教育课程提供。

所有这些要求都必须在您提交执照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否则您将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参加考试并支付费用。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2.6(a) 尽管有第11102.5节的规定,于2016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获得驾驶学校经营许可且不提供实际驾驶培训的驾驶学校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车辆法 Code § 11102.6(a)(1) 在三次尝试内,通过部门要求的关于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实践、机动车操作、教学方法和技巧、驾驶学校法规和规章,以及办公室程序和记录保存的考试。
(2)CA 车辆法 Code § 11102.6(a)(2) 为每次参加的考试向部门支付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管理该考试的合理成本。
(3)CA 车辆法 Code § 11102.6(a)(3) 年满21周岁或以上。
(4)CA 车辆法 Code § 11102.6(a)(4) 成功完成部门认可的不少于60小时的教育课程。该课程应包括至少40小时的课堂教学和20小时的实际驾驶教学。该课程应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学校经营者的职责、现行车辆法律以及《加州法规》第13篇第1部第1章第4.6条中的规定。该教学可由普遍认可的教育机构、私立职业学校以及专业社团、组织、行业协会提供的教育课程和研讨会,以及其他符合本节要求的教育和技术课程提供。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2.6(b) 本节所述的资格要求应当在申请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满足,否则将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参加考试并支付考试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管理该考试的合理成本。

Section § 1110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一家驾校或是一名独立的驾驶教练,您必须购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这项保险在驾驶课程期间,每次事故至少应覆盖一人受伤或死亡的15万美元,多人受伤或死亡的30万美元,以及财产损失的5万美元。 您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这份保险证明,并且证明上必须说明,除非提前30天通知,否则保单不能被取消。

Section § 11103.1

Explanation

任何提供全地形车(ATV)安全培训的机构,在使用车辆进行教学时,必须购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保险范围应至少达到:每次事故中一人受伤或死亡赔偿15万美元,单次事故中两人或两人以上受伤或死亡赔偿30万美元,以及每次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5万美元。这项要求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在机动车辆用于全地形车安全教学时,应当对机动车辆保持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承保该机构、教练员以及任何接受教学人员的责任,且至少达到以下金额: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3.1(a) 任何一次事故中一人受伤或死亡的赔偿金额为十五万美元 ($150,000)。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3.1(b) 在受限于第 (1) 款规定的一人限额的情况下,任何一次事故中两人或两人以上受伤或死亡的赔偿金额为三十万美元 ($300,000)。
(c)CA 车辆法 Code § 11103.1(c) 任何一次事故中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为五万美元 ($50,000)。
本节应于198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03.2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家驾校并雇用驾驶教练或其他员工,您需要签署一份声明,在伪证罪处罚下确认您遵守《劳动法》第3700条详述的工人赔偿法律。这份声明必须采用由部门确定的特定表格。

Section § 11104

Explanation

要成为加利福尼亚州的驾驶教练,您必须满足多项要求:拥有高中或同等学历,完成驾驶教育课程,在三次尝试内通过交通法规和教学方法的考试,身体状况良好能够驾驶和教学,持有适用于相应车辆类别的有效加州驾驶执照,不能因疏忽驾驶员身份而处于缓刑期,拥有良好的驾驶记录,并且年满21岁。如果您有身体残疾,仍可能获得仅限于课堂驾驶教育的执照。这些要求必须在申请后一年内满足,否则您将需要重新申请并支付费用。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4(a) 每个人,为了符合第310.4节所定义的驾驶教练资格,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车辆法 Code § 11104(a)(1) 自1973年7月1日起,拥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并已圆满完成部门认可的驾驶教育和驾驶培训教学课程。
(2)CA 车辆法 Code § 11104(a)(2) 在三次尝试内,通过部门要求的关于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实践、机动车操作以及教学方法和技巧的考试。
(3)CA 车辆法 Code § 11104(a)(3) 身体能够安全操作机动车,并能够培训他人操作机动车。
(4)CA 车辆法 Code § 11104(a)(4) 持有适用于将进行教学的车辆类型的有效加利福尼亚州驾驶执照。
(5)CA 车辆法 Code § 11104(a)(5) 不因疏忽驾驶员身份而处于部门的缓刑期。
(6)CA 车辆法 Code § 11104(a)(6) 驾驶记录中没有因违反出庭书面承诺或故意未能支付合法罚款而未决的通知,如前第40509节所规定。
(7)CA 车辆法 Code § 11104(a)(7)  年满21周岁或以上。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4(b) 如果申请人因身体残疾无法满足(a)款第(3)项和第(4)项的要求,部门可酌情向申请人颁发仅限于课堂驾驶教育教学的驾驶学校教练执照。
(c)CA 车辆法 Code § 11104(c) 本节所指的资格要求应在申请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满足,否则将需要重新申请、考试并支付费用。

Section § 111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成为全地形车(ATV)安全教练的条件。要符合资格,申请人不得有涉及不诚实或欺诈的犯罪记录,并且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他们必须完成经批准的ATV安全课程,在三次尝试内通过必要的考试,并且身体能够安全操作ATV并指导他人使用。此外,他们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未被标记为疏忽驾驶员,并且驾驶记录良好,没有未解决的与法院相关的问题。他们还必须年满18岁,并由一个ATV安全培训机构赞助。所有要求必须在申请执照后一年内完成。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4.3(a) An all-terrain vehicle safety instructor shall meet all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CA 车辆法 Code § 11104.3(a)(1) Be a person who has not been convicted of a crime involving an act of dishonesty, fraud, or deceit with the intent to benefit themself or another substantially, or to injure another substantially; or has not committed any act that, if done as an all-terrain vehicle safety instructor, would be grounds for the suspension or revocation of the all-terrain vehicle safety instructor’s license. A conviction after a plea of nolo contender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convict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is section.
(2)CA 车辆法 Code § 11104.3(a)(2) Have a high school education or its equivalent and have satisfactorily completed a course of instruction training in all-terrain vehicle safety as approved by the Off-Highway Vehicle Safety Education Committee.
(3)CA 车辆法 Code § 11104.3(a)(3) Within three attempts, pass the examination that the department requires on off-highway vehicle laws, safe driving practices, operation of all-terrain vehicles, and teaching methods and techniques.
(4)CA 车辆法 Code § 11104.3(a)(4) Be physically able to safely operate a motor vehicle and to train others in the operation of all-terrain vehicles.
(5)CA 车辆法 Code § 11104.3(a)(5) Hold a valid driver’s license issued by this state or any contiguous state.
(6)CA 车辆法 Code § 11104.3(a)(6) Not be on probation to the department as a negligent operator or the equivalent of that in the state that issued the driver’s license.
(7)CA 车辆法 Code § 11104.3(a)(7) Have a driver record that does not have an outstanding notice for violating a written promise to appear in court or for willfully failing to pay a lawfully imposed fine, as provided in former Section 40509 or former Section 40509.5 or as provided in equivalent statutes in the state that issued the driver’s license.
(8)CA 车辆法 Code § 11104.3(a)(8) Be 18 years of age or older.
(9)CA 车辆法 Code § 11104.3(a)(9) Be sponsored by an all-terrain vehicle safety training organization.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4.3(b) The qualifying requirements in this section shall be met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date of application for a license, or a new application, examination, and a fee shall be required.

Section § 11104.5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成为驾校老板、经营者或教练,你需要填写部门提供的特定申请表。你还必须按照部门要求,提交关于你个人品格的详细信息,比如诚实和正直。

Section § 11104.6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本法律申请或续期执照,您必须填写并向部门提交一份特定的申请表。您还需要提供部门要求的关于您的品格和声誉的信息。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1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取和维持驾驶学校执照的流程。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驾驶学校所有者和经营者符合特定资格后,会向他们颁发这些执照,执照有效期为一年。执照必须每年更新,更新要求包括每三年通过一次指定考试,或者提供与驾驶教学或交通安全相关的持续专业教育证明。

如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DMV可以向持照人颁发附带特定条件的试用期执照。如果驾驶学校所有者去世,可以颁发临时证书,以便在遗产处理期间管理该业务。这项法律确保驾驶学校在颁发或更新执照前,遵守特定法规以保护公共安全。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5(a) 部门在其确信驾驶学校所有人已符合本章所要求的资格时,应向每位驾驶学校所有人及每位驾驶学校经营者颁发许可证。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颁发月份最后一日午夜起一年,除非被部门取消、暂停或吊销。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5(b) 该许可证应每年续期。部门应要求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续期该许可证:
(1)CA 车辆法 Code § 11105(b)(1) 遵守第11102条和第11105.2条的规定以续期驾驶学校所有人许可证,或遵守第11102.5条(但第11102.5条 (a) 款 (2) 项除外)以续期驾驶学校经营者许可证。
(2)CA 车辆法 Code § 11105(b)(2) 在许可证首次颁发后的每个连续三年期内,至少一次令人满意地完成第11102.5条规定的考试。
代替任何许可证续期考试,部门可接受持证人提交的持续专业教育证明。本款所指的专业教育,系指令人满意地完成与交通安全、教学技术或驾驶员指导教学相关的、部门认可的课程,或参加部门批准的专业研讨会。
(c)CA 车辆法 Code § 11105(c) 部门可颁发附带条件的试用期许可证和证书,持证人在行使所授予的特权时应遵守这些条件。附带于特权行使的条件不应出现在许可证或证书的正面,但应是部门判断符合公共利益并与申请人通过申请以及部门对其所含信息的调查所披露的资格相符的条件。
(d)CA 车辆法 Code § 11105(d) 在接到驾驶学校持证人死亡通知后,部门可向已故有效驾驶学校证书持有人的遗产执行人、女性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女性遗产管理人颁发便利证书;或在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女性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女性遗产管理人,且在任命此类人员的命令经核证副本提交部门之前,向有权经营死者业务的在世配偶或其他继承人颁发便利证书,允许该人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内经营驾驶学校,并在此后进行必要的一年期续期,但不得迟于业务处置以及业务受让人或该在世配偶或继承人根据本分部规定取得驾驶学校许可证的资格。部门可限制或附加条件于该证书,并根据其判断,为保护公众利益,对该特权的行使附加此类条款和条件。
(e)CA 车辆法 Code § 11105(e) 除非部门确定驾驶学校所有人已遵守第11103.2条的规定,否则部门不得颁发或续期许可证。

Section § 111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驾驶学校教练和全地形车安全教练执照的获取和续期流程。初始执照和续期执照有效期均为三年,除非被取消、暂停或吊销。教练必须在执照到期前申请续期,并需符合特定资格,完成考试或提供持续专业教育的证明。部门可以颁发附带特定条件的临时执照,这些条件不会显示在实体执照上。这些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5.1(a) 部门在确信某人已符合本章规定的资格后,应向每位驾驶学校教练和每位全地形车安全教练颁发执照证书。原始教练执照以及根据 (b) 和 (c) 款续期的任何教练执照,自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除非被部门取消、暂停或吊销。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5.1(b) 持照人可在执照有效期届满之前申请教练执照续期。任何情况下,教练均不得在有效期届满之后续期执照。
(c)CA 车辆法 Code § 11105.1(c) 部门应要求教练执照续期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车辆法 Code § 11105.1(c)(1) 对于驾驶学校教练,遵守第 11104 条(但其中 (c) 款除外);或对于全地形车安全教练,遵守第 11104.3 条(但其中 (a) 款的 (3) 项除外);并且,对于两者,均需遵守第 11105.2 条。
(2)CA 车辆法 Code § 11105.1(c)(2) 在首次颁发教练执照证书之后,在每个后续的三年期内至少一次令人满意地完成根据第 11104 条或第 11104.3 条(视情况而定)规定的考试。
代替任何执照续期考试,部门可以接受持照人提交的持续专业教育证据,其定义见第 11105 条 (b) 款的 (2) 项。
(d)CA 车辆法 Code § 11105.1(d) 部门可以颁发附带条件的临时教练执照和证书,这些条件须由持照人在行使所授予特权时遵守。附带于特权行使的条件不得出现在执照或证书的正面,但应是部门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并适合申请人资格的条件,这些资格根据申请以及部门对其中所含信息的调查而披露。
(e)CA 车辆法 Code § 11105.1(e) 本条应于 1988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11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驾驶学校、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练执照的相关费用。对于驾驶学校所有人或全地形车安全机构,首次执照费用为$150,每年续期费用为$50,而名称或地址变更等修改需要$70。补办遗失执照的费用为$15。驾驶学校经营者首次执照和续期费用均为$100,小幅变更费用为$15。驾驶教练的原始执照或续期费用为$30,变更或补办费用为$15。该法律于1988年7月1日生效。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a) 驾驶学校所有人或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的执照费用如下:
(1)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a)(1) 原始执照,或需要新申请的所有权变更(第4223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退还的费用为一百五十美元 ($150)。
(2)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a)(2) 执照的年度续期费用为五十美元 ($50)。
(3)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a)(3) 如果现有执照的变更是由公司名称变更、公司高级职员结构变更、地址变更或增加分支机构引起的,费用为七十美元 ($70)。
(4)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a)(4) 当原始执照遗失、被盗或损坏时,补发执照的费用为十五美元 ($15)。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b) 驾驶学校经营者的执照费用如下:
(1)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b)(1) 原始执照的不予退还费用为一百美元 ($100)。
(2)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b)(2) 执照的年度续期费用为一百美元 ($100)。
(3)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b)(3) 如果现有执照的变更是由学校名称或地址变更,或增加分支机构引起的,费用为十五美元 ($15)。
(4)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b)(4) 当原始执照遗失、被盗或损坏时,补发执照的费用为十五美元 ($15)。
(c)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c) 驾驶学校教练或全地形车安全教练的执照费用如下:
(1)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c)(1) 原始执照(第4223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退还的费用为三十美元 ($30)。
(2)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c)(2) 执照的三年期续期费用为三十美元 ($30)。
(3)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c)(3) 如果现有执照的变更是由教练所任职学校的名称或地址变更,或教练执照转至另一所任职学校引起的,费用为十五美元 ($15)。
(4)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c)(4) 当教练的原始执照遗失、被盗或损坏时,补发执照的费用为十五美元 ($15)。
(d)CA 车辆法 Code § 11105.2(d) 本节于198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05.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一家驾校、经营驾校或在驾校任教,并且需要执照,请务必在执照到期前续期。如果您错过了续期截止日期,但您的执照未被取消、暂停或吊销,您可以按照特定程序重新申请新执照。

本规定于 (1988) 年 (7) 月 (1) 日生效。

根据本章规定须持有执照的任何学校所有人、经营者或教练,如果未按照第 (11105) 和 (11105.1) 条的规定在执照到期前续期,且其执照在到期时未被部门取消、暂停或吊销,则可以根据第 (11102)、(11102.5)、(11104) 或 (11104.3) 条重新申请原始执照。
本条于 (1988)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11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获得独立驾驶教练执照,以便在人口少于50,000且没有已设立驾驶学校的小城市教授驾驶。申请人必须符合特定的执照要求。然而,在人口超过400,000的县不能颁发此类执照。此外,该教练必须是《教育法典》所定义的经认可的驾驶员教育或驾驶员培训教师。

部门应向符合本章有关教练执照和独立教练执照要求的任何人颁发独立驾驶教练执照,以允许其在人口少于50,000且没有已设立的持牌驾驶学校的任何城市进行教学,即使该人不是驾驶学校的雇员,或未与驾驶学校相关联,或未通过驾驶学校授课,但不得向在人口超过400,000的县进行教学的人员颁发独立驾驶教练执照。此外,独立教练必须始终受雇为《教育法典》规定下的汽车驾驶员教育或汽车驾驶员培训的经认可教师。

Section § 111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全地形车(ATV)安全培训机构的许可规定。它规定,如果这些机构符合特定资格并获得越野车安全教育委员会的批准,就可以获得执照。执照有效期为一年,并且每年都需要续期。这些机构在续期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条款中列出的某些要求。这项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5.6(a) 部门在确信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已符合本章所要求的资格并已获得越野车安全教育委员会的批准和认证后,应当向其颁发执照。该执照自颁发月份的最后一天午夜起有效期为一年,除非被部门取消、暂停或吊销。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5.6(b) 该执照应当每年续期。部门应当要求遵守第11102条和第11105.2条以办理执照续期。
(c)CA 车辆法 Code § 11105.6(c) 本节于198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向申请与驾驶学校或教练相关的特定执照的人员颁发临时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部门审查其资格期间使用这些许可证来经营学校或提供教学,但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20天。对于申请成为教练的人员,如果他们仍在完成必修课程,可能会获得30天的临时许可证。如果许可证错误颁发或申请不完整,部门可以取消它。本条于1988年7月1日开始生效。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6(a) 在部门确信申请人已符合本章规定之前,部门可向根据本章申请执照的任何人颁发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授权经营学校或提供教学,期限不超过120天,在此期间部门将完成对申请人执照资格所有相关事实的调查和确定。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6(b) 可向任何申请原始教练执照的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为30天的临时许可证,以待其圆满完成第11104条(b)款或第11104.3条(a)款第(2)项(如适用)所要求的课程。本款不延长根据(a)款颁发的任何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
(c)CA 车辆法 Code § 11106(c) 当部门确定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申请不正确、不完整或临时许可证系错误颁发时,部门可取消该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在被取消或申请人的执照已颁发或被拒绝时失效。
(d)CA 车辆法 Code § 11106(d) 本条于198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可以拒绝向希望在加州拥有或经营驾校的个人或企业颁发执照的情况。如果申请人不符合资格、曾有执照(包括之前或他州的执照)被暂停或吊销,或者实施了可能导致执照暂停或吊销的行为,部门可以拒绝颁发执照。与此类违规行为相关的企业代表也可能导致申请被拒。此外,在申请中作虚假陈述、有相关犯罪记录或涉及道德败坏的行为,也可能导致申请被拒。 如果申请被拒,申请人可以在6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执照申请被拒绝或执照被吊销,申请人可以在一年后重新申请。

Section § 11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许可的驾驶学校详细记录其运营情况,包括学校、学生和教练的姓名、地址和许可证编号。他们还必须记录所提供指导的类型、日期、时长和费用。所有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三年,供部门保密使用和检查。

如果学校停止运营,必须在三天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将记录交给部门,这些记录将在30天内归还。此外,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和教练也有特定的报告义务。教练必须在每月15日前提交报告,并至少提前30天通知部门即将开设的课程。这项法律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8(a) 本章项下获得许可的每个人均应保存一份记录,其中应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1)CA 车辆法 Code § 11108(a)(1) 学校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
(2)CA 车辆法 Code § 11108(a)(2) 接受指导的每个人的姓名和地址。
(3)CA 车辆法 Code § 11108(a)(3) 除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外,接受机动车驾驶指导的每个人的学习驾驶许可证编号或驾驶执照编号。
(4)CA 车辆法 Code § 11108(a)(4) 除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外,任何学习驾驶许可证的签发日期。
(5)CA 车辆法 Code § 11108(a)(5) 每位教练的姓名和教练许可证编号。
(6)CA 车辆法 Code § 11108(a)(6) 所提供指导的具体类型和指导日期。
(7)CA 车辆法 Code § 11108(a)(7) 用于每种指导类型的时间量。
(8)CA 车辆法 Code § 11108(a)(8) 指导的总小时数。
(9)CA 车辆法 Code § 11108(a)(9) 学生支付的指导总费用。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8(b) 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并应在所有合理时间开放供部门检查,但仅供部门保密使用。
(c)CA 车辆法 Code § 11108(c) 每当被许可人暂停或终止许可活动时,被许可人应在暂停或终止日期后的第三天结束前(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将记录交予部门审查。部门可以复制或记录被许可人记录中包含的任何信息。所有被许可人的记录应在交予日期后的30天内归还给被许可人。
(d)CA 车辆法 Code § 11108(d) 每个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应为其授权提供该机构指导课程的全地形车安全教练保存记录。
(e)CA 车辆法 Code § 11108(e) 每位全地形车安全教练应在提供指导日期后的次月15日之前,向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报告本节要求的信息。教练应通知该机构,该机构应反过来在提供指导课程前至少30天通知部门,告知指导的时间、日期、地点和类型。
(f)CA 车辆法 Code § 11108(f) 本节于198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08.5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所根据本章规定需要执照的学校,那么当所有权或公司结构发生任何变化时,您必须在10天内通知相关部门。此外,如果您将学校搬到新地点,请立即告知部门。如果您是学校运营者或教师,您必须在住所地址变更后的五天内告知部门。这项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车辆法 Code § 11108.5(a) 依据本章获得许可的每所学校的业主,须在许可持有人的所有权或公司结构发生任何变更后的10天内通知部门。
(b)CA 车辆法 Code § 11108.5(b) 依据本章获得许可的每所学校的业主,在变更学校既定营业地点或位置时,须立即通知部门。
(c)CA 车辆法 Code § 11108.5(c) 依据本章获得许可的每位学校运营者和每位教师,须在住所地址变更后的五天内向部门报告每次变更。
(d)CA 车辆法 Code § 11108.5(d) 本节将于1988年7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11109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驾驶教学执照,您必须始终确保您所有的培训车辆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本章项下的每位持证人,应当始终保持所有用于驾驶培训的车辆处于安全的机械状况。

Section § 11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因各种违规行为暂停或吊销执照。如果执照持有人未能满足执照要求、记录不佳,或从事涉及驾驶执照或全地形车安全证书的欺诈行为,执照可能会被吊销。误导性广告、谎报与部门的关系,或在机动车辆管理局办公室附近招揽业务,也是采取行动的理由。违反特定的车辆和刑法典、不安全的培训做法,或在没有适当执照的情况下教学,是其他原因。此外,该法律还涉及执照的滥用和不道德的学生招募行为。如果公共安全面临风险,机动车辆管理局可以立即暂停执照,并且必须在暂停后30天内举行听证会。

(a)CA 车辆法 Code § 11110(a) 部门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可以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
(1)CA 车辆法 Code § 11110(a)(1) 部门发现并认定被许可人未能满足根据本章获得或持有执照的要求。
(2)CA 车辆法 Code § 11110(a)(2) 被许可人未能保存本章要求的记录。
(3)CA 车辆法 Code § 11110(a)(3) 被许可人 (A) 允许欺诈或从事欺诈行为,无论是针对向部门申请驾驶执照或全地形车安全证书的申请人,或 (B) 诱导或纵容申请人的欺诈或欺诈行为。
(4)CA 车辆法 Code § 11110(a)(4) 被许可人未能遵守本章或部门据此通过的法规或要求。
(5)CA 车辆法 Code § 11110(a)(5) 被许可人冒充部门的代理人或雇员,或使用旨在制造以下印象的广告,或合理地会使人相信被许可人实际上是部门的雇员或代表的广告;或被许可人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手段发布不真实或误导性的广告,且该广告已知,或通过合理谨慎应已知,是不真实或误导性的。
(6)CA 车辆法 Code § 11110(a)(6) 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在部门办公室内部或其200英尺范围内招揽驾驶培训或指导或全地形车安全指导。
(7)CA 车辆法 Code § 11110(a)(7) 被许可人被判违反本法典第14606、20001、20002、20003、20004、20006、20008、23103、23104、23105、23152或23153条,或《刑法典》第191.5条(b)款或第192条(c)款。经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在本款意义上亦属定罪。
(8)CA 车辆法 Code § 11110(a)(8) 被许可人教授,或允许学生被教授,部门通过使用部门表格或考试设施进行的特定考试。
(9)CA 车辆法 Code § 11110(a)(9) 被许可人以不安全的方式或违反安全驾驶规范进行培训,或允许雇员进行培训。
(10)CA 车辆法 Code § 11110(a)(10) 持牌学校所有人或持牌驾驶学校经营者在没有有效教练执照的情况下教授,或允许雇员教授,驾驶指导或全地形车安全指导。
(11)CA 车辆法 Code § 11110(a)(11) 持牌学校所有人未持有依照第11102条规定要求的有效保证金。
(12)CA 车辆法 Code § 11110(a)(12) 被许可人允许任何其他人使用其执照,以允许该人从事学校的所有权或经营,或有偿提供驾驶指导或全地形车安全指导为目的。
(13)CA 车辆法 Code § 11110(a)(13) 被许可人持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并明示或暗示地招募或试图招募一名在初中或高中就读的学生,作为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由被许可人拥有或被许可人是其雇员的企业的客户。
(b)CA 车辆法 Code § 11110(b) 为了公共安全,经部门认定,部门可以立即暂停被许可人因本章项下涉嫌违规行为而持有的执照,并应在暂停执照后30天内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听证。

Section § 11110.1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如果某个理由足以让你无法获得执照,那么这个理由也足以让你的现有执照被暂停或吊销。

Section § 1111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持有执照的学校所有人,在某些情况下,您的执照可能会自动取消。这些情况包括:未通知相关部门就搬迁您的业务、未能维持必要的担保金、自愿或非自愿地放弃您的执照、更改指定的执照持有人,或者失去您的公司法人地位。即使您停止经营或您的公司法人地位发生变化,相关部门仍然可以采取行动撤销或暂停您的执照。

学校所有人获得的执照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应自动取消:
(a)CA 车辆法 Code § 11110.2(a) 放弃已设立的营业地点或未根据第11108.5条通知部门而变更营业地点。
(b)CA 车辆法 Code § 11110.2(b) 未能维持足够的担保金或未能按照第11102条的要求,在任何现有担保金的担保人终止生效日期之前取得并提交另一份担保金。
(c)CA 车辆法 Code § 11110.2(c) 执照的自愿或非自愿交回,但执照持有人交回或停止经营,或执照持有人的公司法人地位被暂停或撤销,并不妨碍部门根据第11110条规定提出撤销或暂停已交回执照的指控,也不影响部门暂停或撤销执照的决定。
(d)CA 车辆法 Code § 11110.2(d) 通知部门,被指定为执照持有人的人员已变更。
(e)CA 车辆法 Code § 11110.2(e) 执照持有人的公司法人地位被暂停或撤销。

Section § 11110.5

Explanation

车辆管理局可以注销驾驶学校经营者或教练的执照,如果该执照是错误颁发的,或者持有人自愿交回以供注销。这种注销不会对该个人的记录产生负面影响,他们可以立即申请新执照,无需额外费用或考试,但需遵循车辆管理局的规定。该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部门可以注销根据本章颁发的任何执照,当该执照系错误颁发或自愿交回部门以供注销时。凡驾驶学校经营者执照或教练执照被注销,该注销不影响其重新申请的权利,且执照应交回部门。任何执照已被注销的人可以立即申请执照,且该申请可以根据部门采纳的规章制度,无需额外费用或考试即可被接受。
本条应于198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个人或企业因与执照职责相关的严重罪行被定罪时,暂时拒绝颁发或暂停其执照。即使定罪正在上诉中或尚未最终确定,也可以采取此行动。

如果定罪得到确认或最终确定,临时执照暂停将变为永久性拒绝或吊销。如果涉及缓刑期,相同的条款也适用于这项最终决定。

如果定罪在上诉中被推翻,部门必须立即取消对执照的拒绝或暂停。

(a)CA 车辆法 Code § 11110.7(a) 部门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可以临时拒绝颁发或暂停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当申请人或持照人,或者如果申请人或持照人是企业,其业务代表,已被判犯有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且该罪行与许可活动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时,如果该定罪正在上诉中或尚未最终确定。经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在本条意义上亦属定罪。
(b)CA 车辆法 Code § 11110.7(b) 如果根据 (a) 款的临时拒绝颁发或暂停所依据的定罪在上诉中得到确认或以其他方式最终确定,该拒绝颁发或暂停应自动生效,成为对执照的拒绝或吊销,视情况而定。如果临时拒绝颁发或暂停是根据缓刑条款和条件暂缓执行的,随后的自动拒绝或吊销也应在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下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临时拒绝颁发或暂停的原缓刑期限。
(c)CA 车辆法 Code § 11110.7(c) 如果根据 (a) 款的临时拒绝颁发或暂停所依据的定罪在上诉中被撤销,部门应立即撤销该拒绝或暂停。

Section § 11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本章所规范的执照取消、暂停或吊销的程序。通常,在执照被取消、暂停或吊销之前,持证人有权获得通知和听证。但是,某些违规行为会导致执照立即被取消,无需听证。如果部门对执照采取行动,该决定可由法院审查。部门可以暂时暂停执照,但如果这样做,必须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已暂停、已过期或已取消的执照仍可能面临进一步的暂停或吊销行动,这会影响未来的执照发放决定。

(a)CA 车辆法 Code § 11111(a) 本章项下的每位持证人,在执照被部门取消、暂停或吊销之前,有权获得通知和听证,但如果持证人未能满足并维持第11102条(a)款的第 (1)、(3) 或 (4) 项,或第11103条或第11103.1条,或第11104条(a)款的第 (4)、(5) 或 (6) 项,或第11104.3条(a)款的第 (4)、(5) 或 (6) 项,或第11110.2条的要求,部门应立即取消执照,无需听证。
(b)CA 车辆法 Code § 11111(b) 本章规定的通知和听证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
(c)CA 车辆法 Code § 11111(c) 部门暂停、取消或吊销执照,或未能续期执照的任何行为,可由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
(d)CA 车辆法 Code § 11111(d) 如果局长认为该行动符合公共利益,部门可在听证会前,暂时暂停本章项下任何持证人的执照或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30天。在此情况下,应在临时暂停通知发出后3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作出决定。
(e)CA 车辆法 Code § 11111(e) 本章项下颁发的执照的暂停、期满或取消,不排除根据第11110条的规定,对已暂停、已期满或已取消的执照提出吊销或暂停的指控,也不使部门暂停或吊销执照的决定失效或以其他方式排除该决定。该决定可在向同一持证人或同一持证人的任何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授予或拒绝授予本章授权的任何后续执照时予以考虑。

Section § 11111.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企业主、经营者或指导员,并且您已搬家或关闭了您的业务,那么法律文件仍然可以寄送到您的旧地址,除非您书面通知部门新的地址。这些文件将通过挂号信寄送。

Section § 111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收到正式指控后,无需听证或上诉,即可与驾驶学校的所有者、经营者和教练(包括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解决纠纷。他们可以就缓刑或罚款等处罚达成一致,其中学校所有者或机构负责人的最高罚款为 $1,000,经营者或教练的最高罚款为 $500。部门会制定这些罚款的金额表,并且和解协议必须正确备案才能生效。

如果被指控方未能履行和解条款,协议将失效,部门可以继续采取法律行动。这项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车辆法 Code § 11111.5(a) 根据本章提出指控后,局长可在获得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一份约定和解协议,其条款和条件须经局长、被指控的被许可人和指控人共同同意,无需进一步听证或上诉。该协议可包括但不限于缓刑期或罚款,或两者兼有。对于驾驶学校所有者或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每次违规的罚款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对于驾驶学校经营者或驾驶教练或全地形车安全教练,每次违规的罚款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罚款金额应根据违规性质以及违规行为对本章宗旨的影响确定。
(b)CA 车辆法 Code § 11111.5(b) 和解协议可在听证会之前、期间或之后签订,但仅在听证官的拟议决定(如有)被采纳或案件被裁决之前,根据 (d) 款执行并备案后方为有效。
(c)CA 车辆法 Code § 11111.5(c) 部门应通过法规,制定罚款的最高和最低金额表,该罚款的支付可作为根据 (a) 款签订的和解协议的条款或条件。和解协议中包含的任何罚款均应在该罚款金额表的范围内。
(d)CA 车辆法 Code § 11111.5(d) 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和解协议应由局长、被指控的被许可人和指控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局长应将该协议连同部门撤回指控或启动诉讼所依据的问题声明的通知,提交或促使提交至行政听证办公室。
(e)CA 车辆法 Code § 11111.5(e) 如果被指控的被许可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则该协议无效,部门可不顾该协议,采取任何法律授权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提出指控或施加执照制裁。
(f)CA 车辆法 Code § 11111.5(f) 本节将于198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1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驾照申请被拒绝,他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来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他们需要在收到拒绝通知后60天内书面提出此请求。

该听证会将遵循政府法规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这些程序从第11500条开始详细说明。

部门拒绝颁发执照后,申请人有权在收到拒绝通知后60天内,书面要求在局长或其代表面前举行听证会。
该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开始)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1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局长为驾驶学校制定关于如何开展驾驶员教育和培训课程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须包括教授酒驾或毒驾的危险、处理驾驶员态度和动机以帮助减少攻击性驾驶和路怒症,以及观看一个关于交通截停期间正确行为的特定视频。

此外,局长还可以为驾驶教练的培训制定指导方针,包括课程设置和设施。部门将监督驾驶学校提供的教学,以确保其符合规定。

(a)CA 车辆法 Code § 11113(a) 局长可以为驾驶学校制定关于驾驶员教育和驾驶培训课程实施的规章制度,包括课程设置、设施和设备。关于课程设置的规章制度应要求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车辆法 Code § 11113(a)(1) 关于在驾驶机动车时饮酒或吸毒所涉危险的组成部分。
(2)CA 车辆法 Code § 11113(a)(2) 审查驾驶员态度和动机的组成部分,重点是减少未来的驾驶违规行为,特别强调攻击性驾驶行为和通常称为“路怒症”的行为。
(3)CA 车辆法 Code § 11113(a)(3) 观看根据第1656.1条制作的司法部关于交通截停期间正确行为的视频。
(b)CA 车辆法 Code § 11113(b) 局长还可以为第11102.5条和第11104条所要求的驾驶教练培训课程的实施制定规章制度,包括课程设置、设施和设备。部门应监督驾驶学校提供的教学。

Section § 111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驾驶员培训课程必须包含关于驾驶员在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权利和责任的信息。

根据第11113条通过的关于课程的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人与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Section § 11113.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为专门针对大型商用车辆驾驶员提供驾驶员教育和培训的驾驶学校,制定许可和管理规则及标准。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这些学校的所有人、经营者和教练员具备适当资格,能够教授这些大型车辆驾驶员在公路上安全驾驶的实践。

Section § 11114

Explanation

车辆管理局 (DMV) 如果有理由怀疑持有驾驶教学执照的人的技能,可以要求他们证明自己仍然具备资格。如果他们不同意进行这项检查,DMV 可以立即暂停他们的执照,直到他们接受检查为止。暂停在他们收到通知后立即生效。

部门可以要求任何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人接受对其资格的重新审查,当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持证人没有提供驾驶指导的能力时。如果持证人拒绝或未能接受此类重新审查,部门可以立即暂停其执照,直到该持证人接受重新审查为止。暂停自通知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