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明知故犯地拥有或经营“拆车厂”(chop shop)的人,均犯有公罪,经定罪后,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或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Chapter 3.5
Section § 10801
如果有人故意拥有或经营“拆车厂”,他们就犯了罪。如果被抓并定罪,他们可能面临两到四年州立监狱监禁,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并罚。另一种情况是,他们可能被判处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和一千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并罚。
拆车厂 非法车辆操作 车辆拆解犯罪 监禁 处罚 定罪 公罪 车辆法规违规 刑事罚款 汽车盗窃 拆车厂经营威慑 故意犯罪 刑事后果 加州刑法典 车辆犯罪处罚
Section § 1080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篡改或移除车辆识别号码(VIN),意图隐藏或改变车辆或其部件的身份以进行销售或交易,均属违法。如果被捕并定罪,该人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监禁或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另外,他们也可能面临在县监狱服刑一年,或最高1,000美元的较小罚款,或罚款和监禁。
任何明知而更改、伪造、污损、毁坏、掩饰、篡改、锻造、涂销或移除车辆识别号码,意图虚报身份或阻止机动车辆或机动车辆部件的识别,以销售、转让、进口或出口为目的的任何人,均构成一项公罪,一经定罪,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或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车辆识别号码 VIN篡改 更改VIN 伪造车辆部件 虚报车辆身份 车辆销售欺诈 进口欺诈 出口欺诈 VIN篡改处罚 车辆身份隐藏 更改VIN的监禁 VIN篡改罚款 车辆欺诈 刑事犯罪 机动车辆部件
Section § 10803
这项法律规定,购买、销售、转让或持有多个车辆或车辆零部件,且明知其车辆识别号码(VIN)已被篡改以隐藏车辆身份,属于犯罪行为。一旦被判有罪,个人将面临包括监禁和巨额罚款在内的严厉惩罚。具体来说,如果您购买或销售此类车辆或零部件,可能会被判处最高六年监禁和最高六万美元罚款。如果您持有它们用于销售或转让,可能会面临最高三年监禁和三万美元罚款。轻微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最高一年县监狱监禁或较少罚款。
(a)CA 车辆法 Code § 10803(a) 任何购买意图转售、处置、销售或转让多于一辆机动车或多于一辆机动车零部件的人,明知该机动车或机动车零部件的车辆识别号码已被篡改、伪造、污损、销毁、掩饰、虚报、伪造、涂抹或移除,旨在虚报身份或阻止识别该机动车或机动车零部件,构成公罪,一经定罪,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两年、四年或六年监禁,或处以不超过六万美元($60,000)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或处以最长一年县监狱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b)CA 车辆法 Code § 10803(b) 任何为销售、转让、进口或出口目的而持有超过一辆机动车或超过一辆机动车零部件的人,明知该机动车或机动车零部件的车辆识别号码已被篡改、伪造、污损、销毁、掩饰、虚报、伪造、涂抹或移除,旨在虚报身份或阻止识别该机动车或机动车零部件,构成公罪,一经定罪,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16个月、两年或三年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三万美元($30,000)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或处以不超过一年县监狱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车辆识别号码 车辆识别号码篡改 篡改的车辆识别号码 销售篡改车辆 购买篡改车辆 车辆零部件 身份虚报 伪造车辆识别 刑事犯罪 篡改车辆 车辆识别号码篡改罚款 销售篡改车辆的监禁 虚报车辆身份 定罪处罚 车辆犯罪监禁
Section § 10804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规则不适用于车辆报废处理商或车主在处理车辆或零部件时。具体来说,如果车辆通过压碎或压实方式处理,只要车辆识别号(VIN)没有被移除,并且是以合法、诚信的方式进行,那么这是允许的。此外,如果车辆或零部件在被盗后由警方追回并归还给车主,车主不会因任何VIN问题而受到处罚。警方在归还车辆时,应被视为知晓任何VIN的更改或问题。
(a)CA 车辆法 Code § 10804(a) 第10803条不适用于机动车报废处理商,如果其在正常的合法经营过程中,善意地通过压碎、压实或其他类似方法处理机动车或机动车零部件,且在处理之前或处理期间未从该机动车或机动车零部件上移除任何车辆识别号。
(b)CA 车辆法 Code § 10804(b) 第10803条不适用于任何机动车或机动车零部件的所有者或授权占有人,如果该机动车或机动车零部件在被盗后已由执法机关追回,或者该机动车或机动车零部件的车辆识别号状况已为执法机关所知,或已向执法机关报告。当执法机关在机动车或机动车零部件被报失后追回并将其交付或归还给其所有者或授权占有人时,执法机关被推定知晓该机动车或机动车零部件上所有被更改、伪造、污损、伪装、篡改、仿造、涂销或移除的车辆识别号。
机动车报废处理商 车辆识别号 VIN移除 车辆处理 压碎机动车 压实机动车 被盗车辆追回 执法机关通知 更改的VIN 伪造的VIN 车辆零部件移除 所有者占有权 车辆法律例外 合法经营行为 车辆状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