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法 Code § 10751(a) 任何人不得明知而购买、出售、要约出售、接收或持有任何车辆或其部件,如果该车辆或部件上由制造商以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附着的任何序列号或识别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注册目的的任何号码)已被移除、污损、更改或销毁,除非该车辆或部件附有由部门指定或批准的替代制造商号码的识别号。
(b)CA 车辆法 Code § 10751(b) 凡属 (a) 款所述车辆(包括用任何违反 (a) 款的部件组装的车辆)被和平执法人员扣押的,应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规定的条件予以销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除非向被扣押财产的人以及在机动车辆管理局注册记录中拥有权益或所有权的所有财产索赔人,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扣押后90天内提供扣押后听证会,否则不得发布处置令。本款不适用于在任何刑事诉讼或程序中用作证据的被扣押车辆或部件。但是,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扣押机构在出示令人满意的所有权证据后,并在必要时由部门为车辆或部件指定识别号后,将被扣押车辆或部件返还给所有者。
(c)CA 车辆法 Code § 10751(c) 凡属 (a) 款所述车辆被和平执法人员扣押的,应在扣押后五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通知被扣押财产的人以及在机动车辆管理局注册记录中拥有权益或所有权的所有财产索赔人,告知 (b) 款所要求的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该通知应包含 (d) 款中指定的信息。
(d)CA 车辆法 Code § 10751(d) 凡和平执法人员扣押 (a) 款所述车辆的,应向被扣押财产的人提供一份车辆扣押通知,该通知应作为收据并包含以下信息:
(1)CA 车辆法 Code § 10751(d)(1) 被扣押财产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车辆法 Code § 10751(d)(2) 一份声明,说明被扣押车辆已因涉嫌违反《加州车辆法典》第10751节而被扣押,并且如果确定序列号或识别号未被移除、污损、更改或销毁,或者在出示令人满意的车辆或部件所有权证据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对该财产提出权益主张),该财产将被释放;否则,将在适当的法院举行关于车辆处置的听证会。
(3)CA 车辆法 Code § 10751(d)(3) 一份声明,说明被扣押财产的人以及在机动车辆管理局注册记录中拥有权益或所有权的所有财产索赔人,将在扣押后五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收到关于听证会日期、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
(4)CA 车辆法 Code § 10751(d)(4) 可以出示车辆或部件所有权证据的执法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5)CA 车辆法 Code § 10751(d)(5) 《车辆法典》第10751节内容的声明。
(e)CA 车辆法 Code § 10751(e) 关于财产处置的听证会应由高等法院在扣押后90天内举行。听证会应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法院审理。本节下的程序属于有限民事案件。
(1)CA 车辆法 Code § 10751(e)(1) 如果证据显示序列号或识别号未被移除、污损、更改或销毁,或者号码已被移除、污损、更改或销毁但已向扣押机构或法院出示了令人满意的所有权证据,则该财产应释放给有权获得该财产的人。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在出示令人满意的所有权证据后,并在部门为车辆或部件指定识别号后,将被扣押车辆或部件返还给善意购买者。
(2)CA 车辆法 Code § 10751(e)(2) 如果证据显示识别号已被移除、污损、更改或销毁,且未出示令人满意的所有权证据,则该车辆应根据法院命令予以销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