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10650
如果您经营拖车服务或管理汽车修理厂或拖车停放场,您必须保存存放时间超过12小时的车辆的书面记录。这些记录应包含关于谁请求拖车或存放车辆的详细信息、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员,以及车辆的描述,包括其品牌、任何损坏和牌照信息。
这些记录应自存放开始之日起保存一年,并且必须可供警方检查。存放结束时,请添加关于车辆被释放给谁以及释放日期的信息。
Section § 10652
如果一辆需要注册的车辆在车库、修理厂、停车场或拖车停车场存放了30天,负责人必须通知司法部。司法部随后会通知车辆的合法车主。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执法人员因特定原因存放的车辆。
Section § 10652.5
本法律规定了何时可以向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收取停车和保管费。如果车主的姓名和地址已知,在占有期的前15天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15天后,费用可以在向车主发出通知三天后开始收取。这些费用受特定时间限制。如果车辆被无限期保管,通知费用可以从占有期的第三天起计入保管费。如果合法所有人因被不公平收费而采取行动追回车辆,如果他们胜诉,可以获得最高1,750美元的律师费。所有费用都应合理,并且当车辆因执行官的法律行动而被保管时,本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0653
如果一辆看起来被子弹击中的车辆被送到车库或修理厂,该设施的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报告应包括车辆的发动机号或其他识别号码、如果可见则提供车牌号,以及将车辆送来的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者如果注册卡可查阅,则提供注册卡上的车主信息。
Section § 10654
如果你出租私人车库或其中的空间用于存放需要登记的车辆,并且你不是车库所有者,那么你必须在车辆存放后24小时内,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车辆的详细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承租人的姓名、车辆的描述、品牌、发动机编号和牌照号码。本法律规定,公共仓库或公共车库不适用这些报告要求。
Section § 10655
Section § 10656
Section § 1065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住在移动屋公园,您可以在那里存放您的休闲车,而无需遵守本特定章节中列出的规则。基本上,这项法律为在移动屋公园存放房车提供了例外。它使用了《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关于“休闲车”和“移动屋公园”等术语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