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50

Explanation

如果您经营拖车服务或管理汽车修理厂或拖车停放场,您必须保存存放时间超过12小时的车辆的书面记录。这些记录应包含关于谁请求拖车或存放车辆的详细信息、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员,以及车辆的描述,包括其品牌、任何损坏和牌照信息。

这些记录应自存放开始之日起保存一年,并且必须可供警方检查。存放结束时,请添加关于车辆被释放给谁以及释放日期的信息。

(a)CA 车辆法 Code § 10650(a) 拖车服务的所有经营者以及汽车修理厂或拖车停放场的每一位保管人,均应保存存放时间超过12小时的、根据本法典规定须登记的每一辆车辆的书面记录。
(b)CA 车辆法 Code § 10650(b) 该记录应包含存放车辆或请求拖车服务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的姓名(如可查明),以及车辆的简要描述,包括车辆的名称或品牌、发动机号或其他编号、车辆的任何损坏性质,以及车牌或登记卡上显示的牌照号码和登记号码(如果后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以清晰可见的方式附在车辆上)。
(c)CA 车辆法 Code § 10650(c) 所有记录应自存放开始之日起保存一年,并应向任何治安官开放检查。
(d)CA 车辆法 Code § 10650(d) 存放终止时,应在记录中添加一份关于车辆处置情况的声明,包括车辆被释放给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以及释放日期。

Section § 10652

Explanation

如果一辆需要注册的车辆在车库、修理厂、停车场或拖车停车场存放了30天,负责人必须通知司法部。司法部随后会通知车辆的合法车主。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执法人员因特定原因存放的车辆。

任何根据本法典需注册的车辆,如在车库、修理厂、停车场或拖车停车场存放达30天,存放人应通过回执邮件将此事实报告给司法部,司法部应立即通知登记在册的合法车主。本节不适用于由警官或第22651节中指定的雇员根据第11部第10章第3条(自第22850节起)存放的任何车辆。

Section § 106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何时可以向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收取停车和保管费。如果车主的姓名和地址已知,在占有期的前15天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15天后,费用可以在向车主发出通知三天后开始收取。这些费用受特定时间限制。如果车辆被无限期保管,通知费用可以从占有期的第三天起计入保管费。如果合法所有人因被不公平收费而采取行动追回车辆,如果他们胜诉,可以获得最高1,750美元的律师费。所有费用都应合理,并且当车辆因执行官的法律行动而被保管时,本规定不适用。

(a)CA 车辆法 Code § 10652.5(a) 只要机动车合法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已知,或可从车辆登记记录或机动车辆管理局的记录中查明,不得向合法所有人收取机动车停放和保管费或服务费,但以下情况除外:(1) 占有期的前15天;以及 (2) 在该15天期限之后,自占有人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合法所有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天后开始的期间,并持续不超过《民法典》第3068条或第3068.1条规定的任何适用时限。
(b)CA 车辆法 Code § 10652.5(b) 当机动车被无限期保管且通知在占有期的第三天之后才发出时,通知合法所有人的费用可作为保管费的一部分收取。如果合法所有人拒绝认领机动车,本款也适用。
(c)CA 车辆法 Code § 10652.5(c) 在合法机动车所有人(适用(a)款)提起或代表其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旨在追回据称被占有人通过要求超出(a)款允许天数的保管费或费用而扣留的机动车,胜诉方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但不得超过一千七百五十美元($1,750)。这些费用的追回是该方任何其他权利、补救措施或诉讼原因之外的补充。
(d)CA 车辆法 Code § 10652.5(d) 向机动车合法所有人收取的全部保管费和拖车费应合理。就本条而言,如果费用符合第22524.5条(c)款的规定,则推定为合理。
(e)CA 车辆法 Code § 10652.5(e) 本条不适用于由根据司法程序授权行事的执行官保管的任何机动车。

Section § 10653

Explanation

如果一辆看起来被子弹击中的车辆被送到车库或修理厂,该设施的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报告应包括车辆的发动机号或其他识别号码、如果可见则提供车牌号,以及将车辆送来的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者如果注册卡可查阅,则提供注册卡上的车主信息。

凡本法典规定须注册登记的车辆类型,如显示有被子弹击中痕迹并存放于车库或修理厂,其保管人应在收到该车辆后24小时内,向车库或修理厂所在县的治安官办公室或市警察局报告该事实,并提供车辆的发动机号或其他号码、如可查明则提供牌照号码,以及存放该车辆的人的姓名和地址,或如注册登记卡清晰可见地附在车辆上,则提供注册登记卡上显示的车辆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10654

Explanation

如果你出租私人车库或其中的空间用于存放需要登记的车辆,并且你不是车库所有者,那么你必须在车辆存放后24小时内,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车辆的详细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承租人的姓名、车辆的描述、品牌、发动机编号和牌照号码。本法律规定,公共仓库或公共车库不适用这些报告要求。

除车库保管人以外的任何人,凡出租任何用作私人车库的私人建筑物或其中的空间,用于存放本法典规定须登记的车辆,且租赁协议仅包括该建筑物或其中的空间时,须在该车辆存放于其中后24小时内,将该事实连同承租人的姓名、车辆的描述(包括车辆的名称或品牌、发动机或其他编号以及牌照号码)报告给建筑物所在县的治安官办公室或市的警察局。本节所称“私人车库”不包括公共仓库或公共车库。

Section § 10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根据本章要求必须保存记录或提交报告,你就必须这样做。你不能故意忽视、拒绝或疏忽这些责任。

Section § 10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官员,例如部门主管和调查员,以及专门负责车辆盗窃调查的市警察或县治安官成员,检查需要注册的车辆。他们可以在车库、修理厂、停车场、二手车场等类似场所进行检查,以核查车辆的所有权和注册信息,并查看报废或拆解的车辆。

Section § 106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住在移动屋公园,您可以在那里存放您的休闲车,而无需遵守本特定章节中列出的规则。基本上,这项法律为在移动屋公园存放房车提供了例外。它使用了《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关于“休闲车”和“移动屋公园”等术语的定义。

(a)CA 车辆法 Code § 10658(a)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移动屋公园居民拥有的、并储存在移动屋公园内的任何休闲车。
(b)CA 车辆法 Code § 10658(b) 在本节中,“休闲车”的含义应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215.5节中定义的相同,“移动屋公园”的含义应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214节中定义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