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法 Code § 10500(a) 警官在收到基于可靠信息报告,称根据本法典注册的车辆被盗、被取走或违反第10851条驾驶,或租赁车辆在其所有人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发出书面返还要求后五天内未被返还(租赁协议或租借协议到期后),或车辆号牌丢失或被盗时,应在收到该信息后立即向司法部被盗车辆系统报告该信息。警官在收到本款所述车辆找回信息,或先前报告丢失或被盗的号牌找回信息时,应立即向司法部被盗车辆系统报告找回事实。同时,找回车辆的警官应将找回的车辆或号牌的位置和状况告知司法部被盗车辆系统和最初报告的执法机构。最初报告的执法机构在收到找回车辆警官的信息后,如果报告方的电话号码可用或易于获取,应立即尝试通过电话通知报告方找回车辆的位置和状况。如果报告方的电话号码未知,或通知尝试不成功,最初报告的执法机构应通过邮件寄送通知,告知报告方找回车辆的位置和状况。此书面通知应在最初报告的执法机构收到车辆找回信息后的24小时内寄出,不包括节假日和周末。
(b)CA 车辆法 Code § 10500(b) 如果找回的车辆需支付停车费或保管费,则适用第10652.5条。
(c)CA 车辆法 Code § 10500(c) 本条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