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00

Explanation

如果警察收到可靠信息,称一辆注册车辆被盗、被取走、非法驾驶,或者一辆租赁车辆在车主发出书面要求后五天内未归还,他们必须立即向司法部被盗车辆系统报告。如果车牌被报失或被盗,也适用同样规定。当这类车辆或车牌被找回时,警察必须通知司法部和最初报告的执法机构,后者随后必须将找回车辆或车牌的位置和状况通知报告人。如果可能,应通过电话通知;如果电话联系不上,则必须在24小时内通过邮件发送书面通知。根据另一条款,如果找回的车辆产生了保管费或停车费,则适用特殊规定。本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a)CA 车辆法 Code § 10500(a) 警官在收到基于可靠信息报告,称根据本法典注册的车辆被盗、被取走或违反第10851条驾驶,或租赁车辆在其所有人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发出书面返还要求后五天内未被返还(租赁协议或租借协议到期后),或车辆号牌丢失或被盗时,应在收到该信息后立即向司法部被盗车辆系统报告该信息。警官在收到本款所述车辆找回信息,或先前报告丢失或被盗的号牌找回信息时,应立即向司法部被盗车辆系统报告找回事实。同时,找回车辆的警官应将找回的车辆或号牌的位置和状况告知司法部被盗车辆系统和最初报告的执法机构。最初报告的执法机构在收到找回车辆警官的信息后,如果报告方的电话号码可用或易于获取,应立即尝试通过电话通知报告方找回车辆的位置和状况。如果报告方的电话号码未知,或通知尝试不成功,最初报告的执法机构应通过邮件寄送通知,告知报告方找回车辆的位置和状况。此书面通知应在最初报告的执法机构收到车辆找回信息后的24小时内寄出,不包括节假日和周末。
(b)CA 车辆法 Code § 10500(b) 如果找回的车辆需支付停车费或保管费,则适用第10652.5条。
(c)CA 车辆法 Code § 10500(c) 本条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为了欺骗当局而谎报车辆被盗是违法的。如果某人此前曾因此类罪行被定罪,并再次犯案,他们将面临牢狱之灾。刑罚可能是在州监狱服刑 16 个月、两年或三年,或在县监狱服刑最长一年。

Section § 10502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车辆被盗或被侵占,您可以告知加州公路巡警局(CHP)。但是,如果这是一种特定类型的侵占(不同于第10855条规定的那种),您需要在向CHP报案之前,先取得针对嫌疑人的逮捕令。

在您报案之后,如果您的车辆被找回,您必须通知CHP车辆已找回。

(a)CA 车辆法 Code § 10502(a) 根据本法典注册的被盗或被侵占车辆的所有人或法定所有人,可以向加州公路巡警局报告盗窃或侵占事宜,但如果侵占行为并非第10855条所规定的侵占行为,则只有在取得针对被控侵占者的逮捕令后方可报案。
(b)CA 车辆法 Code § 10502(b) 根据(a)款发出通知的每位所有人或法定所有人,在车辆找回后,应当通知加州公路巡警局。

Section § 10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司法部得知某车辆已被盗窃或被非法取走并驾驶,或此类车辆已被追回时,他们必须通知机动车辆管理局。

Section § 10504

Explanation
当车辆管理局(DMV)收到关于被盗车辆或非法占用车辆的报告时,它会更新其电子记录,对这些车辆进行标记。这有助于在处理新的注册或所有权文件申请时识别它们。如果车辆被标记,DMV会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并联系司法部(DOJ)进行进一步调查。在司法部确认车辆无问题之前,不会签发新文件。一旦被标记,该通知将在DMV系统中保留至少一年,或在必要时更长时间,直到司法部提供更新。

Section § 10505

Explanation

如果一辆被报失或被侵占的车辆办理了过户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最初报案的警方机构。

当被报告为被盗或被侵占的车辆办理登记过户时,部门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报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