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50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为1972年及以后生产、总重量低于6,000磅的汽油动力车辆做广告、销售或制作相关材料,那么在提及发动机马力时,您必须使用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的净马力额定值。这个具体的额定值是根据SAE标准J1349确定的。

Section § 9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配备事件数据记录器 (EDR) 或传感和诊断模块 (SDM) 的车辆制造商在用户手册中披露此功能。这些设备记录速度、行驶轨迹、转向、制动使用、安全带状态和事故信息等数据。数据检索仅限于车辆所有者,除非获得同意、法院命令,或者是在不透露所有者身份的情况下用于提高车辆安全或医学研究。经销商或技术人员也可以出于维修目的访问这些数据。记录或传输数据的订阅服务必须在其协议中披露这一点。这些规定适用于2004年7月1日之后制造的车辆。

(a)CA 车辆法 Code § 9951(a) 在本州销售或租赁的、配备有一个或多个通常称为“事件数据记录器 (EDR)”或“传感和诊断模块 (SDM)”的记录设备的新机动车制造商,应当在车辆的用户手册中披露该事实。
(b)CA 车辆法 Code § 9951(b) 在本节中,“记录设备”指由车辆制造商安装的设备,并且为在事故后检索数据之目的,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功能:
(1)CA 车辆法 Code § 9951(b)(1) 记录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和方向。
(2)CA 车辆法 Code § 9951(b)(2) 记录机动车的行驶轨迹历史。
(3)CA 车辆法 Code § 9951(b)(3) 记录转向性能。
(4)CA 车辆法 Code § 9951(b)(4) 记录制动性能,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前是否踩下制动器。
(5)CA 车辆法 Code § 9951(b)(5) 记录驾驶员安全带状态。
(6)CA 车辆法 Code § 9951(b)(6) 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将涉及机动车的事故信息传输到中央通信系统。
(c)CA 车辆法 Code § 9951(c) 记录在记录设备上的、(b)款所述数据,除机动车登记车主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下载或以其他方式检索,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CA 车辆法 Code § 9951(c)(1) 机动车登记车主同意检索该信息。
(2)CA 车辆法 Code § 9951(c)(2) 响应有权发出该命令的法院的命令。
(3)CA 车辆法 Code § 9951(c)(3) 为提高机动车安全之目的,包括用于人体对机动车事故反应的医学研究,且在与该检索数据相关的过程中,不披露登记车主或驾驶员的身份。为提高车辆安全之目的,包括用于人体对机动车事故反应的医学研究而披露车辆识别号 (VIN),不构成披露登记车主或驾驶员的身份。
(4)CA 车辆法 Code § 9951(c)(4) 数据由持牌新机动车经销商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880.1节所定义的汽车技术人员检索,为诊断、维修或修理机动车之目的。
(d)CA 车辆法 Code § 9951(d) 根据(c)款第(3)项授权下载或以其他方式检索记录设备中数据的人员,不得发布该数据,除非在机动车安全和医学研究界之间共享数据以促进机动车安全,并且仅限于不披露登记车主或驾驶员身份的情况。
(e)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951(e)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951(e)(1) 如果机动车配备的记录设备能够记录或传输(b)款第(2)项或第(6)项所述信息,且该功能是订阅服务的一部分,则该信息可能被记录或传输的事实应在订阅服务协议中披露。
(2)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951(e)(2)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951(e)(2)(c)款不适用于符合第(1)项要求的订阅服务。
(f)CA 车辆法 Code § 9951(f) 本节适用于2004年7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所有机动车。

Section § 99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制作、分享或出售任何违反第9950条规定的广告或手册,他们就犯了轻微的法律违规行为,称为“违规”。

Section § 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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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汽车制造商告知车主和经销商,如果一辆新车不能使用防滑链。他们必须在车主手册或提供给买家的其他书面材料中提及这一点,并且每年在新车型推出之前,向其经销商发送受影响的车型列表。该列表必须包含轮胎尺寸等详细信息,以帮助经销商了解何时需要根据另一项法律告知买家。

在本州销售的、在配置上无法使用防滑链的新机动车的每个制造商,应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a)CA 车辆法 Code § 9953(a) 在车辆的用户手册或制造商提供的其他关于该车辆的书面材料中注明该事实。
(b)CA 车辆法 Code § 9953(b) 每年向其在本州的每个特许新机动车经销商提供受影响车型列表,并在制造商推出其新车型年车辆之前提供。该列表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包括必要时关于轮胎尺寸的信息,以使销售经销商能够确定何时需要根据第11713.6条进行披露。

Section § 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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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车辆法律要求汽车制造商全天候向注册锁匠提供钥匙信息,以便他们能为注册车主制作替换钥匙。锁匠必须核实请求服务者的身份,并提供核实证明才能获取所需信息。

服务完成后,锁匠必须将获得的任何钥匙代码交给车主,并销毁所有已获取的信息。只要锁匠和制造商遵循规定程序,除非存在欺诈或盗用行为,否则他们均不承担责任。

这项法律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销售或租赁的新车,但排除了第三方无法制作替换钥匙的车辆,以及前一年某种特定车型销量不超过5000辆的制造商所生产的车辆。法律还包含了关键术语的定义,并指出制造商可以将这些职责委托给代理人。

(a)CA 车辆法 Code § 9954(a) 本节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销售或租赁的新车,但分节 (d) 或 (e) 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车辆法 Code § 9954(b) 在本州销售或租赁机动车的制造商,应提供途径,使该机动车的注册车主能够通过注册锁匠获取必要信息,且仅限于该信息,以允许注册锁匠制作替换钥匙或其他功能类似装置,从而使注册车主能够进入、启动和操作其车辆。获取此信息的途径应通过电话或电子方式全天24小时、每周7天提供,具体如下:
(1)CA 车辆法 Code § 9954(b)(1) 当机动车的注册车主或注册车主的家庭成员要求注册锁匠制作替换钥匙或其他功能类似装置,以允许车辆进入、启动和操作,并且需要从车辆制造商处获取信息才能制作所要求的钥匙或其他功能类似装置时,除《刑法典》第466.6节的要求外,注册锁匠应通过请求方的驾驶执照目视核实其身份;应目视核实车辆登记信息与请求方的身份和地址(如果请求方是注册车主的家庭成员,则核实姓氏和地址)相符;并应目视核实车辆的车辆识别号与登记信息上的车辆识别号相符。在满意地核实所有三项要求后,注册锁匠应签署一份宣誓书,声明其已目视核实信息,并将该宣誓书与《刑法典》第466.6节要求的工作订单一并归档,且保存期限相同,然后继续从车辆制造商处获取所需信息。
(2)CA 车辆法 Code § 9954(b)(2) 完成服务后,注册锁匠应将从车辆制造商处获得的任何钥匙代码信息提供给注册车主,或(如适用)车主的家庭成员,并应销毁其持有的从车辆制造商处获取的所有信息。
(3)CA 车辆法 Code § 9954(b)(3) 除欺诈或盗用情况外,遵循这些程序的注册锁匠,对于因其制作替换钥匙或功能类似装置以允许车辆进入、启动和操作而导致的车辆盗窃,不承担任何责任。
(4)CA 车辆法 Code § 9954(b)(4) 当车辆制造商收到注册锁匠的请求,要求提供信息以使锁匠能够制作替换钥匙或其他功能类似装置,从而允许车辆进入、启动和操作,并且该请求是应车辆注册车主或注册车主家庭成员的要求提出的,车辆制造商应要求注册锁匠确认其在制造商登记处的注册;提供制造商颁发的安全密码;并遵守任何其他合理的身份验证程序。制造商还应要求注册锁匠根据第 (1) 款确认锁匠的目视身份和车辆核实。在满意地核实这些要求后,并出示车辆识别号和型号,车辆制造商应向注册锁匠提供由车辆识别号和型号识别的车辆所需信息,以使其能够制作替换钥匙或其他功能类似装置,从而允许车辆进入、启动和操作。
(5)CA 车辆法 Code § 9954(b)(5) 受本节约束的机动车制造商应根据本节规定,自制造之日起至少保留并提供信息25年。
(6)CA 车辆法 Code § 9954(b)(6) 遵循这些程序的车辆制造商,对于因向注册锁匠提供信息以制作替换钥匙或功能类似装置,从而允许车辆进入、启动和操作而导致的车辆盗窃,不承担任何责任。
(c)CA 车辆法 Code § 9954(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车辆法 Code § 9954(c)(1)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钥匙代码,以及(如适用)防盗器或访问代码,及其后续技术和术语。

Section § 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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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袖珍摩托车制造商在车辆上贴一张贴纸,明确说明在某些区域驾驶它们是违法的。具体来说,袖珍摩托车不能在人行道、道路、高速公路或任何类型的小径(无论是自行车道、马道、徒步道还是休闲道)上使用,也不能在专供越野车辆使用的公共土地上使用。

贴纸上的字体必须大而粗(至少14磅),并且专门用于传达这些信息。它还必须包含关于这些限制的特定声明。

(a)CA 车辆法 Code § 9955(a) 袖珍摩托车制造商应在袖珍摩托车上粘贴一张披露贴纸,说明该设备禁止在人行道、车行道、高速公路的任何部分、自行车道、自行车径或小径、马道、徒步或休闲小径上操作,或在允许越野机动车使用的公共土地上操作。
(b)CA 车辆法 Code § 9955(b) 根据 (a) 款要求披露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车辆法 Code § 9955(b)(1) 应当以不小于14磅的粗体字印刷在仅包含该披露内容的贴纸上。
(2)CA 车辆法 Code § 9955(b)(2) 应当包含以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