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加州水域使用未登记的船只,它必须有一个当前的编号。你不能操作或允许操作这样的船只,除非它已根据州法或联邦法进行编号。这个编号的证书必须有效,并且船只的编号必须显示在船头两侧。
未登记船只 船只编号要求 操作许可 当前编号 编号证书 识别编号显示 船只登记 水上交通工具识别 联邦批准编号 州水域法规 船只操作合规 船只法律 州水域 编号系统 船头编号
(Amended by Stats. 1987, Ch. 298, Sec. 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制定规则,用于注册州、地方或联邦政府的船只,无需收取常规费用,但与产权证副本、船只号码副本或更换注册贴纸相关的费用除外。划船和水路部的船只完全无需支付任何注册费用。
未登记船舶 注册规则 费用豁免 政府船只 划船和水路部 证书副本 替代注册贴纸 地方公共机构 美国船只 州属船只 产权证副本 注册费 船舶注册条例
(Amended by Stats. 1990, Ch. 951, Sec. 1. Operative July 1, 1991, by Sec. 5 of Ch. 951.)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有人首次申请船只的登记证书和所有权证书时,部门会制定规则来要求他们提供所有权证明。法律还指出,获得这些证书并不意味着部门会担保船只的所有权是合法的。
部门应颁布规章制度,规定所有人提交首次申请船舶登记证书和所有权证书时,需提交所有权证明的相关要求。根据本章签发的所有权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不应以任何方式解释为部门担保或保证该船只在这些证书上所示的所有权。
所有权证明 首次申请 船舶登记证书 所有权证书 船舶登记 所有权文件 所有权要求 船舶所有权 规章制度 部门批准 所有权担保 船舶证书 申请流程 所有权证明提交 所有权核实
(Amended by Stats. 1973, Ch. 759.)
这项法律解释了未正式登记的船只如何由多人共有。如果船只所有权证上的名字之间使用“或”字,这就像一个联名账户,任何一位所有者都可以出售或转让其份额。如果一位所有者去世,其他所有者会自动继承其份额,除非在注册时另有规定。
如果所有权证上使用“或”字并声明船只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每个人都可以在其生前出售自己的份额。当名字之间使用“和”字时,所有所有者必须同意出售船只。
部门可以在所有权证上使用缩写,以显示共有权人注册时决定的船只所有权结构。
未登记但须注册的船舶的所有权可由两名或多名共有权人按以下方式持有:
(a)CA 车辆法 Code § 9852.5(a) 船舶可以两名或多名共有权人的名义,通过使用“或”字选择性地注册。以此种选择性方式注册的船舶应被视为联权共有。每位共有权人应被视为已授予其他共有权人处置船舶所有权和权益的绝对权利。共有权人死亡时,逝者的权益应转移给生存者,如同船舶所有权或权益为联权共有,除非注册申请中以书面形式载明相反意图。
(b)CA 车辆法 Code § 9852.5(b) 船舶可以两名或多名共有权人的名义,通过使用“或”字选择性地注册,并且如果申请人在注册申请中书面声明为夫妻共有财产或分权共有,则应授予每位共有权人仅在其生存期间转让其他共有权人所有权或权益的绝对权力。
(c)CA 车辆法 Code § 9852.5(c) 船舶可以两名或多名共有权人的名义,通过使用“和”字连带地注册,此后转让船舶所有权需每位共有权人或其个人代表的签名,除非船舶所有权被设定为联权共有,则每位共有权人或其个人代表的签名仅在共有权人生存期间需要,且共有权人死亡时,所有权应转移给生存的共有权人。
(d)CA 车辆法 Code § 9852.5(d) 如果共有权人在注册申请中载明船舶所有权的持有方式,部门可采用适当的缩写,显示在所有权证书和注册证书上以指明该方式。
未登记船舶 共有权 联权共有 夫妻共有财产 分权共有 选择性共有 连带共有 转让权 生存者取得权 注册申请 共有权人权利 船舶所有权 所有权转让 所有权缩写 所有权证书
(Added by Stats. 1985, Ch. 982, Sec. 25.)
这项法律允许将需要登记的未登记船只的所有权设定为,在船主去世时直接转移给指定的人,但前提是只有一名船主和一名受益人。船只的所有权凭证上会注明“死亡时转移”或“TOD”,后接受益人的姓名。在船主生前,受益人无需批准任何与船只相关的交易。以这种方式登记船只的费用是10美元。
(a)CA 车辆法 Code § 9852.7(a) 未登记但须登记的船舶的所有权可以受益人形式持有,其中包含在船主死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让给指定受益人的指示,但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车辆法 Code § 9852.7(a)(1) 仅指定一名船主。
(2)CA 车辆法 Code § 9852.7(a)(2) 仅指定一名死亡时转移受益人。
(b)CA 车辆法 Code § 9852.7(b) 以受益人形式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和所有权凭证,应在船主姓名之后包含“死亡时转移给”字样或“TOD”缩写,后接受益人姓名。
(c)CA 车辆法 Code § 9852.7(c) 在船主生前,对于已签发受益人形式所有权凭证的船舶相关的任何交易,无需受益人的签字或同意。
(d)CA 车辆法 Code § 9852.7(d) 以受益人形式登记船舶所有权的费用为十美元 ($10)。
未登记船舶 船只所有权转让 受益人形式 死亡时转移 死亡时转移受益人 单一船主 受益人指定 登记费 产权证签发 船舶登记 船主死亡 受益人同意 船只登记费 船舶产权证要求
(Added by Stats. 1991, Ch. 1055, Sec. 61. Operative January 1, 1993, by Sec. 64 of Ch. 1055.)
从2008年7月1日起,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船舶编号时,申请表必须包含针对某些船用发动机的两项新要求。
首先,如果尾机驱动或内侧驱动船只的火花点火发动机是在2008年和2009年指定日期或之后制造的,销售商必须证明这些船只的发动机符合特定的加利福尼亚州排放标准。换句话说,销售商必须证明这些发动机贴有标签,表明它们符合环保法规。
其次,申请需要附带一个悬挂标签,以证明发动机符合这些标准。
“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一词指的是法律法规中另有定义的某种船用发动机。
(a)CA 车辆法 Code § 9852.9(a) 自2008年7月1日起,由部门根据第9853条规定编制的初始编号申请表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CA 车辆法 Code § 9852.9(a)(1) 供未登记船舶的零售商勾选的方框或备选行,以证明以下船舶:含有额定功率输出低于373千瓦(500马力)的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且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尾机驱动或内侧驱动船舶,以及含有任何额定功率输出的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且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尾机驱动或内侧驱动船舶,其发动机上贴有永久性标签,表明该发动机符合或超过《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3篇第2442条所要求的2008年加利福尼亚州排放标准。
(2)CA 车辆法 Code § 9852.9(a)(2) 一行要求第(1)款所述船舶的初始申请必须附有《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3篇第2443.3条为第(1)款所述发动机所要求的悬挂标签。
(b)CA 车辆法 Code § 9852.9(b) 在本条中,“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的含义与第9853.7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船舶编号申请 排放标准 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 尾机驱动船舶 内侧驱动船舶 发动机合规性 加利福尼亚州排放标准 悬挂标签要求 零售商认证 第13篇法规 功率输出 船用发动机标签 2008年排放标准 发动机制造日期 环保法规
(Added by Stats. 2007, Ch. 609,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8. Operative July 1, 2008, by Sec. 4 of Ch. 609.)
如果你在加州拥有一艘需要编号的船只,你必须使用经批准的表格提交申请,表格中需包含你的详细信息和船只的船体识别号,并支付9美元的费用,外加根据申请时间而定的额外费用:偶数年为10美元,奇数年为20美元。
你还需要支付一笔单独的费用,用于预防侵入性贻贝感染,这会给你一个特殊的贴纸。未支付贻贝费不会阻止你的注册,但如果你的船只在非海洋水域使用时没有该贴纸,你可能会收到罚单,除非你的船只获得豁免。
(a)CA 车辆法 Code § 9853(a) 本州要求编号的每艘船只的船主应向部门或部门授权的代理人提交首次编号申请,使用部门批准的表格。这些表格应与航运和水道司合作编制。申请应包含船主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如有)法定船主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以及部门可能要求的船只船体识别号。申请应由船主签署,并附带九美元 ($9) 的费用,此外还需支付 (b) 款规定的费用。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853(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853(b)(1) 凡船只首次注册费在任何偶数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到期时,申请应附带十美元 ($10) 的费用,此外还需支付当时到期应付的任何其他费用。
(2)CA 车辆法 Code § 9853(b)(2) 凡船只首次注册费到期,或在任何奇数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向部门提交时,申请应附带二十美元 ($20) 的费用,此外还需支付当时到期应付的任何其他费用。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853(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853(c)(1) 部门应向居民和非居民船主收取侵入性贻贝感染预防费,该费用独立于首次注册费,其金额由航运和水道司根据《港口和航运法》第 675 条确定。
(2)CA 车辆法 Code § 9853(c)(2) 支付 (1) 款所述费用后,部门应向船主发放船只侵入性贻贝感染预防贴纸。
(3)CA 车辆法 Code § 9853(c)(3) 未支付 (1) 款所述的侵入性贻贝感染预防费,不妨碍部门发放船只注册。
(4)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853(c)(4)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853(c)(4)(A) 船只操作员在非海洋水域操作休闲船只而未持有有效的州颁发的侵入性贻贝感染预防贴纸,可能会收到传票。
(B)CA 车辆法 Code § 9853(c)(4)(A)(B) 尽管有 (A) 款规定,根据《加州法规》第 14 篇第 5211 条豁免的船只,不应根据 (A) 款被传唤。
(d)CA 车辆法 Code § 9853(d) 部门应根据本节向航运和水道司提供其行政费用的文件。
船只编号 船只注册费 船体识别号 侵入性贻贝预防 贻贝感染费 非海洋水域 休闲船只传票 航运和水道司 加州船只申请表 行政费用 注册年度费用 船主详情
(Amended by Stats. 2025, Ch. 106, Sec. 17. (AB 149) Effective September 17, 2025.)
当有人申请注册船只且申请获得批准后,相关部门会给法定所有人一份所有权证书,还会给船只所有人一份号码证书。如果没有法定所有人,这两份文件都会给船只所有人,证书上会写明船只的编号以及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船只注册 所有权证书 号码证书 法定所有人 批准的申请 船只号码 所有人姓名 所有人地址 船只注册流程 船舶文件
(Added by Stats. 1973, Ch. 759.)
如果您拥有一艘船只,您必须按照部门的具体规定,在船只前半部分的左右两侧展示一个识别号。这个号码必须容易看到并且状况良好。您还需要在船只使用时,随身携带一份编号证书,除非您的船只属于其他特定例外情况。
所有人应按照部门规章规定的方式,在船只前半部分的每一侧喷涂或附着识别号,使其清晰可见。任何此类规章应与船艇和水路部合作制定。该识别号应保持清晰可辨的状态。编号证书应为口袋大小,并在船只使用期间,随时可在为其签发的船只上供检查,除非是受第9853.3节约束的船只。
船只识别号 船舶登记 可见性要求 清晰可辨状态 编号证书 船艇和水路部 检查要求 喷涂或附着 船只文件 船只前半部分 规章制度 第9853.3节例外
(Amended by Stats. 1984, Ch. 144, Sec. 206.)
如果您拥有一艘长度不足26英尺的船只,并将其出租或租借给他人用于非商业用途且使用时间不足24小时,您无需将船只的登记证保留在船上。相反,您可以将其保留在船只租赁地的岸上。但是,一份经签署的租赁或租借协议副本必须在使用期间始终随船携带。
船只租赁规定 船只证书保留 非商业用途 短期船只租赁 租赁协议要求 26英尺以下船只 租赁文件随船 船只法规遵守 船只所有人责任 临时船只使用 租赁协议副本 船只租赁 船舶规定 船只出发点 非商业船只使用
(Added by Stats. 1973, Ch. 759.)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发放贴纸、标签或其他物品,以表明船只已注册。该部门会决定这些物品在船只上的设计、尺寸和放置位置,并会与航海和水路局协商,以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这些注册标识只能展示在它们所指定的特定船只上。
(a)CA 车辆法 Code § 9853.4(a) 该部门可以发放一个或多个贴纸、标签或其他合适的装置,以识别船舶是否已当前注册。该贴纸、标签或其他装置的尺寸、形状和颜色,以及该贴纸、标签或其他装置在船舶上的放置位置,应由该部门在与航海和水路局协商后确定,该协商应考虑《港口和航海法典》中规定的航海和水路局的职责和义务。
(b)CA 车辆法 Code § 9853.4(b) 每当该部门根据(a)款发放贴纸、标签或其他装置时,该贴纸、标签或装置只能展示在其所发放的船舶上。
船舶注册 船舶识别 注册贴纸 注册标签 航海和水路局 船舶注册展示 港口和航海法典 水上交通工具注册 船舶贴纸 注册装置 船舶识别 发放的识别物 航海法规 船舶标记 注册物放置
(Amended by Stats. 1987, Ch. 298, Sec. 3.)
如果你拥有一艘在1942年12月31日之前建造的木制机动游乐船,你可以向部门申请一块特殊牌匾,将其标记为具有历史意义。这适用于无论船只是否已正式注册。部门在与航海和水路部协商后,将决定牌匾的细节和在船上的放置位置。牌匾将是耐用的,至少六乘六英寸,并且会收取一笔费用以支付该计划的管理成本。一旦颁发,牌匾在船只的整个寿命期内有效。
应请求,部门应为任何在1942年12月31日之前建造的木制机动游乐船只颁发一块特殊牌匾,以识别该船只为具有历史意义的船只。本条规定应适用于已登记和未登记的船只。该牌匾的尺寸、形状和内容及其在船只上的位置应由部门在与航海和水路部协商后决定;但前提是,该牌匾应由耐用材料制成,且高度不得小于六英寸,宽度不得小于六英寸。应收取一笔合理的费用,由部门确定,足以支持该计划的行政管理,以颁发牌匾。该牌匾在船只的整个寿命期内有效。
机动游乐船只 木船 历史意义 特殊牌匾 船只识别 老式船只 部门协商 航海和水路部 牌匾尺寸 牌匾位置 行政管理费 未登记船只 已登记船只 具有历史意义的船只
(Added by Stats. 1980, Ch. 577, Sec. 1.)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某些类型的船只(未注册的尾机驱动或内舷船只)的零售商,如果这些船只配备了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必须遵守排放规定。如果您购买了此类船只,卖方必须协助办理船只编号,具体做法是证明发动机符合加州2008年的排放标准,并提供带有发动机详细信息的特定标签和挂牌。如果卖方没有提交首次申请,买方在申请编号时必须提供挂牌。如果您是在另一个州购买船只后才搬到加州的,则此要求不适用。除非满足这些条件,否则船只将无法获得编号。本法还澄清了“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的含义,引用了另一项法规的定义。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853.7(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853.7(a)(1) 当未注册的尾机驱动或内舷船只的零售商,其船只包含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额定功率输出低于373千瓦(500马力)的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或包含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任何额定功率输出的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为船只购买者提交船只编号的首次申请时,该零售商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车辆法 Code § 9853.7(a)(1)(A) 在该申请上,通过在第9852.9节(a)款所述的肯定复选框或备选行中用不褪色墨水做标记,证明该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具有永久性附着标签,表明该发动机符合或超过加州法规第13篇第2442节所要求的2008年加州排放标准。零售商仅在检查发动机的永久性附着标签后,且仅当该标签表明符合加州法规第13篇第2442节时,方可进行此项证明。
(B)CA 车辆法 Code § 9853.7(a)(1)(B) 随申请提交加州法规第13篇第2443.3节所要求的发动机挂牌,并在挂牌的预留空白处填写永久性附着发动机标签上的发动机系列名称和发动机序列号。
(2)CA 车辆法 Code § 9853.7(a)(2) 如果零售商未为第(1)款所述船只的购买者提交船只编号的首次申请,则申请人应在提交首次编号申请时,提交加州法规第13篇第2443.3节所要求的发动机挂牌。该挂牌应包含由船只零售商填写的永久性附着发动机标签上的发动机系列名称和发动机序列号。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853.7(b)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853.7(b)(a)款不适用于由另一州的居民在该州最初购买,随后在本州建立住所,并向部门或根据第9858节授权的部门代理人提供以前住所的满意证据的船只。
(c)CA 车辆法 Code § 9853.7(c) 部门以及根据第9858节授权的部门代理人,不得对受(a)款约束的船只进行编号,除非零售商在为船只购买者提交的首次编号申请中证明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具有(a)款第(1)项所述的永久性附着于发动机的标签,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附有(a)款所要求的挂牌。
(d)CA 车辆法 Code § 9853.7(d) 就本节而言,“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13篇第2441节(a)款第(48)项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 排放标准 未注册船只 首次编号申请 发动机标签 挂牌 零售商认证 发动机系列名称 序列号 2008年加州排放 内舷船只 尾机驱动船只 加州法规 船只编号流程 发动机合规性
(Added by Stats. 2007, Ch. 609,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8. Operative July 1, 2008, by Sec. 4 of Ch. 609.)
这项法律适用于某些船只,特别是那些搭载在2008年或2009年特定日期之后制造的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的船只,具体取决于发动机的功率。法律规定,在加州操作未由州政府编号且不符合特定排放标准的未登记船只属于非法行为。如果被发现,您可能面临250美元的罚款。“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一词的定义与法律的另一章节中的定义相同。
(a)CA 车辆法 Code § 9853.8(a) 本节仅适用于搭载额定功率输出低于373千瓦 (500 hp) 且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的尾机驱动或内舷机船只,或搭载任何额定功率输出且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的船只。
(b)CA 车辆法 Code § 9853.8(b) 任何人操作需由州政府编号但目前未由州政府编号,且不符合《加州法规汇编》第13篇第2442节所要求的排放标准的未登记船只,构成违规行为,可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罚款。
(c)CA 车辆法 Code § 9853.8(c) 在本节中,“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的含义与第9853.7节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尾机驱动船只 内舷机船只 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 未登记船只 州政府编号要求 排放标准合规性 不合规罚款 加州排放法规 船只法律 船用发动机功率输出 第2442节合规性 火花点火定义 船用发动机制造日期 环境法规 船只排放标准
(Added by Stats. 2007, Ch. 609,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8. Operative July 1, 2008, by Sec. 4 of Ch. 609.)
如果你拥有一艘已经根据联邦法律或另一个州批准的系统获得了有效注册号的船只,你需要在60天的宽限期结束后30天内申请加州注册。你提交的申请应遵循获取新注册号的相关章节中概述的相同流程。
任何已根据当时有效的联邦法律或另一州联邦批准的编号系统获得有效编号的船只所有者,应在第9873条规定的60天互惠期结束后30天内提出申请。此类申请应按照第9853条规定的编号颁发方式和程序进行。
船只注册 船舶注册 联邦注册 注册互惠 加州注册流程 申请截止日期 宽限期 州编号系统 注册转移 船只所有者责任 加州船只编号申请 联邦批准编号 现行法律 注册程序 第9853条流程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72, Sec. 66. (SB 156) Effective July 2, 2024.)
当您在加利福尼亚州出售或转让一艘未登记的船只时,您必须向州政府提交现有的所有权证书和一份新的申请表,并支付15美元的费用。新的所有权证书和船只编号将签发给新所有者,这与船只编号首次发放时的做法类似。
如果未登记船舶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则现有的所有权证书和一份新的申请表,连同十五美元 ($15) 的费用,应当提交给部门,并且一份新的所有权证书和一份新的编号证书应当以与首次发放编号相同的方式签发,该编号应当重新分配给新所有者。
未登记船舶转让 船只所有权变更 加州船只转让费 所有权证书 船只新申请表 船只编号重新分配 未登记船只规定 船舶所有权证书 船只登记流程 船只所有权转让要求
(Amended by Stats. 1990, Ch. 951, Sec. 3. Operative July 1, 1991, by Sec. 5 of Ch. 951.)
如果船舶经销商获得一艘未登记的船只,仅用于转售,那么只要该船只仅为转售而持有且经销商拥有销售许可证,他们就不需要申请新的所有权文件或支付某些费用。原始的所有权文件必须由经销商保留,并可供检查。当经销商出售船只时,他们将按照常规转让规定,在所有权证书上向买方进行背书。
(a)CA 车辆法 Code § 9856(a) 部门无需签发新的所有权证书或新的编号证书,也无需就未登记船舶在经销商的业务过程中转让给经销商时支付第9855条规定的费用,本分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车辆法 Code § 9856(a)(1) 船舶由经销商持有和运营仅用于其业务过程中的转售目的。
(2)CA 车辆法 Code § 9856(a)(2) 经销商已获得平衡委员会签发的涵盖此类财产销售的销售许可证。
(b)CA 车辆法 Code § 9856(b) 依据本条登记的船舶,其所有权证书上载有转让人向经销商的背书,以及该船舶的编号证书,应由经销商保留,直至其转让该船舶。在此期间,这些证书应接受部门或其他授权机构的检查。经销商转让船舶时,所有权证书应由经销商背书,并按照本分部另有规定的方式完成进一步的转让。
未登记船舶 船舶经销商 转售 所有权证书 编号证书 销售许可证 平衡委员会 船舶转让 背书 部门检查 转让规定 商业转售 所有权文件 费用豁免 文件保留
(Amended by Stats. 1984, Ch. 411, Sec. 3.)
本法律规定,如果美国政府有一个为未注册船只分配识别号码的官方系统,那么加利福尼亚州为这些船只编号的系统必须与联邦系统保持一致。
未注册船只 识别编号 一致性 联邦系统 美国政府 船只识别 编号系统 加州船只注册 海事识别 船只编号合规
(Added by Stats. 1970, Ch. 1428.)
本法律允许部门直接或通过授权代理人签发船舶的所有权和编号证书。如果代理人获得授权,他们会获得一组号码用于签发,这些号码与部门直接签发的一样有效。船舶登记可以由部门办理,也可以通过部门授权的代理人办理。
部门可以直接签发任何所有权证书和编号证书或临时编号证书,或者部门可以授权任何人作为签发编号证书或临时编号证书的代理人。如果某人接受此类授权,他可能会被分配一组号码,这些号码在签发后,只要符合本章以及部门的任何规章制度,即具有与部门直接签发相同的效力。根据本法典规定进行的船舶登记应由部门或由部门授权进行此类登记的任何代理人办理。
所有权证书 编号证书 临时编号证书 授权代理人 船舶登记 部门签发 号码段 有效签发 规章制度 担任代理人 船舶证书 登记流程 直接签发
(Added by Stats. 1970, Ch. 1428.)
本法律规定,部门授权的代理人准备文件所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 $20。
文件准备费 授权代理人 最高收费 二十美元 文件准备费 部门代理费 收费上限 文件处理 服务费上限 费用规定 授权费用 成本监管 准备费 行政费用 文件服务
(Added by Stats. 1984, Ch. 1407, Sec. 2.)
如果你是一名持有执照的游艇和船舶经纪人,你可以处理船只销售的使用税。这意味着你可以在销售时收取税款,并将税款和申请一并提交给相关部门。或者,你也可以只提交申请和任何费用,让部门稍后收取税款。
任何持有执照的游艇和船舶经纪人,作为部门的授权代理人,可以在适用情况下对船舶转让征收使用税,并将使用税、注册申请和适用费用提交给部门;或者,可以将注册申请和适用费用提交给部门,由部门收取任何应付的使用税。
持牌游艇经纪人 船舶经纪人 使用税 船舶转让 船只销售 税款征收 注册申请 部门代理人 船舶注册费 授权代理人 税款提交 船只转让 经纪人职责 税款提交 加州船舶税
(Added by Stats. 1982, Ch. 665, Sec. 2.)
当代理人销售编号证书或临时证书并收取使用税时,他们必须将这笔钱与自己的其他资金分开存放,因为这笔钱属于州政府。
如果代理人面临破产或财务困境,州政府有优先权追讨这些销售和税款所欠的钱,即使这些资金已经与其他钱混在一起。
代理人通过销售编号证书或临时编号证书以及使用税所收取的所有款项,应与代理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分开存放,并应始终属于州政府。
在为债权人利益进行的转让、破产管理或破产的情况下,州政府对受让人、接管人或受托人就根据本法典规定销售证书以及任何使用税所欠州政府的所有款项享有优先债权,并且不得因资金混同或其他原因而禁止主张该债权。
编号证书 临时编号证书 使用税 代理人资金 州政府资金 分离资金 破产 破产管理 债权人转让 优先债权 资金混同 财务困境
(Amended by Stats. 2009, Ch. 500, Sec. 61. (AB 1059) Effective January 1, 2010.)
在加州合法使用船只,您必须在船只编号证书到期前续期,费用是每两年20美元。您可以通过出示上次签发的证书或注册卡来续期。如果您没有这些文件,则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此外,还有一项旨在预防侵入性贻贝感染的额外费用,但未支付此费用不会阻止您续期注册。然而,如果您在某些水域操作船只时没有所需的贴纸,您可能会被罚款,除非您的船只获得豁免。船艇和水道部负责设定此费用,并从机动车辆管理局获取相关成本报告。
(a)CA 车辆法 Code § 9860(a) 编号证书应在到期日午夜之前通过出示该船只上次签发的编号证书或出示由部门签发的潜在注册卡进行续期。
(b)CA 车辆法 Code § 9860(b) 续期费用为每两年二十美元 ($20),并应随续期申请一并提交。
(c)CA 车辆法 Code § 9860(c) 如果编号证书和潜在注册卡无法提供,则无需支付第9867条规定的费用。
(d)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860(d)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860(d)(1) 部门应向居民和非居民船只所有人收取一项侵入性贻贝感染预防费,该费用独立于续期费用之外,其金额由船艇和水道部根据《港口和航行法》第675条确定。
(2)CA 车辆法 Code § 9860(d)(2) 未能支付本分节所述费用不妨碍部门签发船只的续期注册。
(3)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860(d)(3)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9860(d)(3)(A) 船只操作员在非海洋水域操作船只时,如果未持有有效的州政府签发的侵入性贻贝感染预防贴纸,可能会收到传票。
(B)CA 车辆法 Code § 9860(d)(3)(A)(B) 尽管有分段 (A) 的规定,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5211条豁免的船只不应根据分段 (A) 受到传票。
(e)CA 车辆法 Code § 9860(e) 部门应根据本条向船艇和水道部提供其行政成本的文件。
船只注册续期 编号证书 续期费用 侵入性贻贝预防 非居民船只所有人 船艇和水道部 侵入性贻贝贴纸 非海洋水域传票 行政成本文件 豁免船只 加州船只法规 注册续期程序 潜在注册卡 《加州法规》第14篇 船艇费用要求
(Amended by Stats. 2025, Ch. 106, Sec. 18. (AB 149) Effective September 17, 2025.)
加州所有船只的编号证书均于每个奇数年的12月31日到期。这意味着您需要每两年(即每隔一年)更新这些证书,以保持其有效性。
编号证书 船只登记 船舶登记 到期日期 更新日期 两年期更新 奇数年 12月31日 登记到期 船只认证 船舶认证 登记更新 加州划船 划船法规
(Amended by Stats. 2005, Ch. 473,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6.)
本节概述了与船只注册和所有权转让相关的罚款。如果您未在部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船舶编号的初始申请或续期您的证书,您将需要支付相当于注册费一半的罚款。同样,如果您购买船只但未在30天内支付转让费,您将被收取转让费一半的罚款。
(a)CA 车辆法 Code § 9862(a) 如果部门未在部门设定的日期或之前收到编号的初始申请,则应处以费用一半的罚款。如果编号证书未在到期日午夜或之前续期,则应处以费用一半的罚款。
(b)CA 车辆法 Code § 9862(b) 如果任何人作为船舶受让人收到一份经妥善背书的描述该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和编号证书,且未在30天内按本法典要求支付转让费,则应处以第9855节规定的转让费一半的罚款。
船只注册罚款 船舶编号申请 编号证书续期 所有权转让罚款 滞纳注册费 船只转让费 船舶证书到期 半费罚款 转让费截止日期 船舶所有权转让 船只证书截止日期
(Amended by Stats. 1990, Ch. 1352, Sec. 14. Effective September 27, 1990. Applicable from July 1, 1990, pursuant to Sec. 21 of Ch. 1352.)
在计算本法中的任何罚款时,如果金额不足五十美分,则忽略不计。如果金额达到或超过五十美分,则向上进位至最接近的美元。
在计算本章规定的任何罚款时,不足一美元的部分应予舍弃,除非其等于或超过五十美分 ($0.50),在此情况下,应将其视为一美元 ($1)。
罚款计算 美元零头 向上进位 罚款取整 五十美分规则 罚款进位 美元门槛 罚款金额 金钱罚款 罚款计算 取整规定 美元取整规则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825, Sec. 1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分配船只注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通常,这些费用会进入“港口和水上交通工具周转基金”,用于管理与划船相关的活动。如果基金有剩余资金,划船和水路部可以将其用于特定项目。对于两年期注册费,一半进入周转基金,另一半则分配给划船和水路部用于特定项目。而用于预防入侵性贻贝的费用,则根据《港口和航海法典》中的其他规定进行分配。
(a)CA 车辆法 Code § 9863(a) 除(b)款和(c)款要求以及第9875条所收取的款项外,根据本章收取的费用应存入港口和水上交通工具周转基金,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这些费用应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本部门对本章的管理。港口和水上交通工具周转基金中根据本章获得的资金,如果超过财政总监不时确定的、为本章管理支出所必需的金额,则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应持续拨款给划船和水路部,不考虑财政年度,依照《港口和航海法典》第663.7条的规定支出。
(b)CA 车辆法 Code § 9863(b) 源自根据第9853条(b)款(2)项或第9860条(b)款征收两年期注册费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车辆法 Code § 9863(b)(1) 其中一半应根据(a)款持续拨款。
(2)CA 车辆法 Code § 9863(b)(2) 另一半应在拨款后分配给划船和水路部,用于支持该部门管辖下的项目支出。
(c)CA 车辆法 Code § 9863(c) 源自根据第9853条(c)款或第9860条(d)款征收入侵性贻贝预防费的资金,应按照《港口和航海法典》第676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港口和水上交通工具周转基金 划船和水路部 两年期注册费 入侵性贻贝预防费 划船活动管理 资金分配 船只注册费 剩余资金拨款 第663.7条 第676条 财政拨款 划船基金管理 港口和航海法典 加州划船费用 水上交通工具资金
(Amended by Stats. 2025, Ch. 106, Sec. 19. (AB 149) Effective September 17, 2025.)
如果您拥有一艘没有正式文件的船只,并且您将其弄沉、拆解、毁坏或遗弃,您必须在15天内告知相关部门。进行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项都会取消该船只的所有权和识别文件,如果您持有这些文件,应将其交还给部门。
如果部门发现一艘船只被遗弃且无人认领所有权,他们可以在30天后决定销毁该船只。但是,如果有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张对该船只的权益并通知部门,他们的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
所有人应在未登记船舶沉船、拆解、毁坏或遗弃之日起15天内向部门提供通知。沉船、拆解、毁坏或遗弃应终止该未登记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和编号证书,如果这些证书存在,应将其交还给部门。
部门在收到未登记船舶遗弃通知后,或在官方认定未登记船舶已被遗弃后,如果部门调查显示没有所有人、合法所有人或留置权人主张对该船舶的权益,或者这些人已放弃其权益,则可在30天期满后命令销毁该船舶。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否认任何人在规定时间内通知部门后,其根据法律另行规定的对被遗弃船舶主张权益的合法权利。
未登记船舶 所有权取消 船舶遗弃 沉船通知 所有权证书 船舶销毁 销毁被遗弃船舶 交还所有权文件 船舶拆解 船舶遗弃通知 被遗弃船舶的合法权利 主张船舶权益 所有权期满 通知部门 遗弃调查
(Amended by Stats. 1987, Ch. 298, Sec. 4.)
如果您持有船只编号证书,并且您的地址发生变化,您需要在15天内通知相关部门并提供您的新地址。您可能需要交回旧证书以获得一张带有更新地址的新证书,或者部门可能只是在现有证书上更新您的新地址。
编号证书 地址变更通知 船只编号证书 地址更新 交回证书 新证书签发 提供新地址 部门通知 证书修改 证书更换 持有人责任 地址一致性 文件更新流程
(Amended by Stats. 1973, Ch. 759.)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发给未登记船只的官方编号,或者通过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协议认可的编号,才能显示在船只前部(船首)的两侧。不允许在那里显示任何其他号码。
未登记船舶 官方编号 船只识别 船舶登记 船首编号 互惠协议 展示限制 航海法规 船舶编号 海事法 划船合规 识别标记 登记号码 船只规定
(Added by Stats. 1970, Ch. 1428.)
如果你需要补办编号证书、所有权证书或当年的注册贴纸,你将需要支付15美元。
补办编号证书、所有权证书或当年注册贴纸,将收取十五美元($15)的费用。
补办证书费用 编号证书 所有权证书 注册贴纸 补办费用 车辆文件 注册费 更换证书 加州车辆注册 车辆所有权证明 贴纸更换 补办文件费用 所有人文件 车辆注册贴纸 加州车辆证书
(Amended by Stats. 1990, Ch. 951, Sec. 4. Operative July 1, 1991, by Sec. 5 of Ch. 951.)
如果您申请办理车辆注册转移,除了常规费用外,您还需要支付一笔额外费用。这笔额外费用在法律的另一条款中有所规定。
依照第 (9917) 条申请办理注册转移时,除常规转移费外,还应向部门支付依照第 (9867) 条规定的费用。
车辆注册转移 附加费 第 (9917) 条 常规转移费 转移申请 注册转移费 加州车辆注册 额外费用 机动车辆管理局 机动车费用 注册转移流程
(Added by Stats. 1978, Ch. 497.)
本法律规定,如果为许可证、服务或类似项目收取的费用,因无法合法提供或存在多付情况,可以退还给付款人。这确保了如果人们支付了不必要的款项,或者支付了无法获得的服务或项目,他们可以获得退款。
费用退款 许可证费 服务费 多付 重复支付 合法退款 费用退还 未签发许可证 未提供服务 款项收取 申请人退款 退款流程 费用相关退款 支付错误 退款资格
(Added by Stats. 1970, Ch. 1428.)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申请注册、转让或续期船只时,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将申请详情告知相关县的财产税评估员。这意味着船主居住地所在县和船只主要停放地所在县的评估员都必须收到这些信息。如果船主搬家或船只主要停放地发生变化,DMV必须通知原县的评估员。此外,如果船只经DMV确认被销毁或遗弃,DMV也必须将此情况告知相关县的评估员。
部门应将每份初次申请、每份转让申请或续期申请的信息传输给船只所有者居住地所在县的县评估员,以及船只主要停放地所在县的县评估员,如果该县与所有者居住地所在县不同,且部门知晓该其他县。如果申请显示船只所有者已将其居住地从一个县更改到另一个县,或显示船只主要停放地所在县已发生变更,部门应将该变更信息传输给船只所有者曾居住的县的评估员,或船只曾主要停放的县的评估员。在部门收到根据第9864节发出的通知后,部门应将销毁或遗弃信息传输给船只所有者居住地所在县的评估员,以及船只正在或曾主要停放的县的评估员,如果该县与所有者居住地所在县不同,且部门知晓该其他县。
船只所有权 县评估员 初次申请 转让申请 续期申请 居住地变更 船只主要停放地 船只注册 DMV 船只销毁 船只遗弃 财产税评估 信息传输至县 船只所有者居住地所在县 船只停放地变更
(Added by Stats. 1970, Ch. 1428.)
本法律规定,专注于帮助儿童学习童子军技能、露营等技能,以及教授爱国主义和自力更生等价值观的非营利组织,无需支付某些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根据其他与车辆运营和注册相关的条款所要求的。
受《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二章 (自第5110条起) 《非营利性公益法人法》管辖的非营利性公益法人,其宗旨是促进男孩和女孩的自理能力,训练他们童子军技能和露营技能,并教导他们爱国主义、勇气、自力更生及相关美德,无需支付第9853条、第9855条和第9860条规定的费用。
非营利组织 童子军技能 露营技能 爱国主义 勇气 自力更生 青少年培训 费用豁免 车辆注册费 儿童发展 相关美德 非营利性公益 公益法人
(Amended by Stats. 1984, Ch. 411, Sec. 6.)
如果您在加州登记一艘未登记的船只,而它没有船体识别号,或者现有的号码损坏或丢失了,那么相关部门可以给它一个新的识别号。这个新号码需要永久标记在船体上一个方便检查的位置。
在申请未登记船舶的首次登记或转让登记时,当该船舶没有船体识别号,或其上的船体识别号已被销毁或涂抹时,主管部门可以为该船舶指定一个适当的船体识别号;并且该船体识别号应永久标记在船体易于检查的组成部分上。
未登记船舶登记 船体识别号 船只登记 船舶船体号 船只识别号分配 船体识别号检查 加州船只识别 船舶号码标记 船体号涂抹 船只识别号申请 船体号问题 登记转让 船体号销毁 船只识别号更换 船舶识别号执行
(Amended by Stats. 1980, Ch. 617, Sec. 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艘没有正式文件的船只在部门记录中没有船体识别号,那么在办理续期登记时,船主必须提供该号码。如果船只本身没有船体识别号,部门会为其指定一个。
在申请未登记船舶的续期登记时,如果部门记录中不包含船体识别号,申请人须提供该号码。如果该船舶没有船体识别号,部门可以指定一个适当的船体识别号。
船舶登记续期 未登记船舶 船体识别号 续期申请 船舶记录 部门指定 船舶登记 船舶识别 指定船体号 船舶文件 船舶识别要求
(Added by Stats. 1980, Ch. 617, Sec. 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更改、损坏或移除需要注册的船只上的船体识别号,除非他们获得了负责部门的书面许可。它还禁止人们在船只上放置任何其他可能使原始船体识别号难以辨认的号码。但是,如果你是船主并获得了许可,你可以修复原始号码;制造商也可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在新船只或其部件上放置号码。
船体识别号 污损船舶识别 船舶登记 序列号干扰 部门授权 船号恢复 未登记船舶 更改船舶识别 制造商船舶标记 船舶识别篡改
(Amended by Stats. 1980, Ch. 617, Sec. 4.)
本法律规定,如果船只或其任何部分的船体识别号被篡改,则购买、出售或持有该船只或其任何部分是违法的,除非已附上部门指定的新号码。如果一艘识别号被篡改的船只,且未附有新号码,落入警官手中,则该船只可能被扣押并出售或销毁,除非其被用作刑事案件的证据。
此类扣押后,相关人员必须在几天内被告知法院听证会。他们会收到一份作为收据的通知,解释扣押情况和后续步骤。通知还会告知他们可以在何处证明所有权。解决所有权问题的法院听证会必须在60天内举行。
如果所有权得到证明或号码未被篡改,船只将被归还。否则,船只可根据法院决定被销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警方必须证明号码被篡改,且所有者未能出示令人满意的所有权证据。如果船主能证明所有权并在必要时获得新号码,船只可以归还给船主。
(a)CA 车辆法 Code § 9872.1(a) 任何人不得明知而购买、出售、要约出售、接收或持有任何船只或其组成部分,如果该船只或组成部分的船体识别号已被移除、污损、更改或销毁,除非该船只或组成部分附有由部门指定或批准的船体识别号,以替代制造商的号码。
(b)CA 车辆法 Code § 9872.1(b) 凡船只或其组成部分,其船体识别号已被移除、污损、更改或销毁,且未附有(a)款所述的指定或批准号码,一旦落入治安官的保管之下,被扣押的船只或组成部分应根据本节规定的程序,予以扣押并按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进行处置。本款不适用于在任何刑事诉讼或程序中用作证据的被扣押船只或组成部分。
(c)CA 车辆法 Code § 9872.1(c) 凡(a)款所述的船只或组成部分落入治安官的保管之下,财产被扣押的任何人,以及在部门登记记录中拥有权益或所有权的所有财产索赔人,应在扣押后五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收到通知,告知(e)款要求的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该通知应包含(d)款规定的信息。
(d)CA 车辆法 Code § 9872.1(d) 凡治安官根据(b)款规定扣押船只或组成部分,财产被扣押的任何人应获得一份船只或组成部分的扣押通知,该通知应作为收据并包含以下信息:
(1)CA 车辆法 Code § 9872.1(d)(1) 财产被扣押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车辆法 Code § 9872.1(d)(2) 一份声明,说明被扣押的船只或组成部分已因涉嫌违反本节规定而被扣押以进行调查,并且该财产将在确定船体识别号未被移除、污损、更改或销毁后,或在出示令人满意的船只或组成部分所有权证据后予以释放,前提是没有其他人对该财产主张权益;否则,关于船只或组成部分处置的听证会应在适当的法院举行。
(3)CA 车辆法 Code § 9872.1(d)(3) 一份声明,说明财产被扣押的任何人,以及在部门登记记录中拥有权益或所有权的所有财产索赔人,将在扣押后五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收到关于听证会日期、时间及地点的书面通知。
(4)CA 车辆法 Code § 9872.1(d)(4) 可出示船只或组成部分所有权证据的执法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5)CA 车辆法 Code § 9872.1(d)(5) 本节内容的声明。
(e)CA 车辆法 Code § 9872.1(e) 关于财产处置的听证会应由高等法院在扣押后60天内举行。听证会应在法庭进行,不设陪审团。根据本节进行的诉讼属于有限民事案件。
(1)CA 车辆法 Code § 9872.1(e)(1) 如果证据显示船体识别号未被移除、更改或销毁,或者船体识别号已被移除、更改或销毁但已向扣押机构或法院出示了令人满意的所有权证据,则该财产应释放给有权获得之人。
(2)CA 车辆法 Code § 9872.1(e)(2) 如果证据显示船体识别号已被移除、更改或销毁,且未出示令人满意的所有权证据,则该财产应根据法院命令予以销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3)CA 车辆法 Code § 9872.1(e)(3) 在听证会上,扣押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船体识别号已被移除、污损、更改或销毁,且未出示令人满意的所有权证据。
(f)CA 车辆法 Code § 9872.1(f)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扣押机构在所有者出示令人满意的所有权证据后,并且,如果认为有必要,在部门为该船只或组成部分指定识别号后,将其扣押的船只或组成部分归还给所有者。
船体识别号 船只扣押 扣押 所有权核实 船只法律 识别号篡改 法院听证会 所有权证据 财产处置 扣押通知 执法 船只组成部分 高等法院 篡改的识别号 部门指定号码
(Amended by Stats. 2002, Ch. 784, Sec. 5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辆水陆两用车辆(即可以在水上和陆地行驶的车辆)根据法典的另一部分有资格获得所有权证书,那么它就不能在本条所属的章节下获得所有权证书。
根据本章,不得为任何“水陆两用车辆”签发所有权证书,如果该车辆已可根据本法典的其他规定由部门签发所有权证书。
就本条而言,“水陆两用车辆”是指一种装置,任何人或财产可通过其在水上和陆地公路上被推进、移动或牵引。
水陆两用车辆 所有权证书 水陆行驶 车辆分类 两用车辆 注册限制 车辆产权登记 水上推进 陆上推进 部门签发证书
(Added by Stats. 1970, Ch. 1439.)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被称为“未登记船舶”的船只何时不需要拥有加州注册编号。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已在其他地方注册的船只、临时在加州的外国船只、政府拥有的船只、救生艇,以及州政府认为编号无助于识别而豁免的某些类别的船只。此外,仅由桨、划桨或小型帆推动的船只,如果尺寸足够小,也予以豁免。
如果未登记船舶属于以下情况,则无需根据本章进行编号:
(a)CA 车辆法 Code § 9873(a) 已拥有根据联邦法律或另一州的联邦批准编号系统颁发的有效编号;但如果该未登记船舶已变更其主要使用州,且已在本州连续停留超过 60 天,则仍须遵守本章的编号要求。
(b)CA 车辆法 Code § 9873(b) 来自非美国国家的船舶,临时使用本州水域。
(c)CA 车辆法 Code § 9873(c) 美国、另一州或其下属部门或该另一州的市政当局的公务船舶。
(d)CA 车辆法 Code § 9873(d) 船舶救生艇。
(e)CA 车辆法 Code § 9873(e) 属于某类船舶,且该类船舶已被部门豁免编号,条件是部门已认定该类船舶的编号不会对其识别产生实质性帮助;并且,如果任何联邦政府机构对该船舶所属的船舶类别有适用的编号系统,则部门进一步认定,如果该船舶受联邦法律管辖,它也将被豁免编号。仅由桨或划桨推动的未登记船舶,以及仅由帆推动的八英尺或更短的未登记船舶,免于遵守本章规定。
未登记船舶 船只注册豁免 联邦编号系统 临时使用外国船只 公务船舶豁免 船舶救生艇豁免 桨和划桨豁免 帆船豁免 主要用途变更 60天规定 州编号要求 市政船只 州主要用途 船只识别无需 编号系统豁免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72, Sec. 67. (SB 156) Effective July 2, 2024.)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暂停、取消或撤销船只的登记、证书或贴纸。如果他们发现这些是欺诈性获得或错误签发的,他们可以这样做。此外,如果在发出通知后仍未支付所需费用,他们也可以采取相同的行动。
部门可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暂停、取消或撤销船只的登记、号码证书、贴纸、所有权证书或临时号码证书:
(a)CA 车辆法 Code § 9874(a) 当部门确信登记或号码证书、贴纸、所有权证书或临时号码证书是欺诈性获得或错误签发的。
(b)CA 车辆法 Code § 9874(b) 当部门确定所需费用尚未支付,并且在合理通知和要求后仍未支付时。
船只登记暂停 所有权证书取消 欺诈性船只登记 错误签发的船只文件 未支付的船只登记费 临时号码证书 非法获得的船只证书 船只贴纸撤销 登记取消 船只登记费未付 登记费要求 未付船只费用通知
(Added by Stats. 1970, Ch. 1428.)
如果有人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他们就犯了一种称为“违规”的轻微违法行为,并将根据第42001条受到处罚。但是,第40000.8条中可能提到了一个例外情况。
违规行为 违反 部门规章 可处罚的 第42001条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规则的后果 本章规定 第40000.8条例外 遵守法规 部门规定 处罚 法律后果 执法规则
(Amended by Stats. 1991, Ch. 922, Sec. 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拖欠船只税款,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将不会续签你的船只注册,也不会允许你转让所有权,直到这些税款结清为止。他们会记录未缴税款,并且在收到县税务官的结清通知之前,不会签发任何新的注册或所有权文件。如果税款已结清,DMV就可以续签注册或允许所有权变更。县政府需要支付一笔费用,以弥补DMV管理这些税款通知的成本。此外,如果船只被转让或超过26个月未续签,DMV会通知县税务官。
船舶注册 船只所有权转让 逾期税款 编号证书 所有权证书 县税务官 税款结清 逾期通知 续期限制 所有权转让条件 DMV费用评估 逾期税款通知 船只注册续期 逾期税款结清 26个月未续期
(Amended by Stats. 1997, Ch. 546, Sec. 13. Effective Januar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