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交通委员会主席在交通局局长的协助下,设立一个道路使用费 (RUC) 技术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基于里程的收费作为燃油税的替代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委员会将评估诸如基于里程的费用等选项,以资助道路维护和运营。

委员会将由来自各个相关领域的15名成员组成。他们负责研究并推荐燃油税的替代系统,重点关注易用性、成本和隐私。这包括保护个人数据和考虑公众意见。委员会还将与公路用户和利益攸关方(例如汽车制造商)密切合作。

(a)CA 车辆法 Code § 3090(a) 加州交通委员会主席应与交通局局长协商,设立一个道路使用费 (RUC) 技术咨询委员会。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090(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090(b)(1) 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一项试点计划的制定和评估,以评估加州道路和高速公路基于里程的收入征收作为燃油税系统的替代方案的潜力。
(2)CA 车辆法 Code § 3090(b)(2) 自2019年1月1日起,技术咨询委员会应继续评估各种机制的潜力,包括但不限于基于里程的收入征收系统,以作为现有燃油税系统的替代方法,用于产生维护和运营州交通系统所需的收入。
(c)CA 车辆法 Code § 3090(c) 技术咨询委员会应由15名成员组成。在遴选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时,主席应考虑代表电信行业、公路用户团体、数据安全和隐私行业、隐私权倡导组织、区域交通机构、国家研究和政策制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研究委员会和美国州公路和交通官员协会)、立法机关成员以及主席确定的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个人。
(d)CA 车辆法 Code § 3090(d) 根据《政府法典》第14512条,技术咨询委员会可以要求交通部执行技术咨询委员会认为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所必需的工作。
(e)CA 车辆法 Code § 3090(e) 技术咨询委员会应研究道路使用费 (RUC) 作为燃油税的替代方案。技术咨询委员会应收集与 (b) 款所述活动相关的公众意见,并就测试替代道路使用费 (RUC) 方法的试点计划设计向交通局局长提出建议。技术咨询委员会还可以就用于评估试点计划的标准提出建议。
(f)CA 车辆法 Code § 3090(f) 在研究当前燃油税系统的替代方案并根据 (e) 款就测试替代道路使用费 (RUC) 方法的试点计划设计提出建议时,技术咨询委员会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车辆法 Code § 3090(f)(1) 用于记录和报告公路使用情况的方法的可用性、适应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2)CA 车辆法 Code § 3090(f)(2) 保护用于报告公路使用情况的所有个人身份信息的必要性。
(3)CA 车辆法 Code § 3090(f)(3) 记录和报告公路使用情况的便捷性和成本。
(4)CA 车辆法 Code § 3090(f)(4) 作为通过机动车燃油税征收公路使用税的现有系统的替代方案,管理税费征收的便捷性和成本。
(5)CA 车辆法 Code § 3090(f)(5) 保持合规性的有效方法。
(6)CA 车辆法 Code § 3090(f)(6) 即使个人身份信息已从数据中删除,重新识别位置数据的便捷性。
(7)CA 车辆法 Code § 3090(f)(7) 当位置数据与其他技术结合使用时,增加的隐私担忧。
(8)CA 车辆法 Code § 3090(f)(8) 公共和私人机构(包括执法部门)访问为道路使用费 (RUC) 目的收集和存储的数据,以确保根据《加州宪法》第一条第1款保护个人隐私权。
(g)CA 车辆法 Code § 3090(g) 技术咨询委员会应根据 (f) 款的职责,与公路用户和交通利益攸关方(包括车辆用户、车辆制造商和燃料分销商的代表)进行协商。

Section § 3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交通局将启动一个试点项目,研究道路使用费(RUC)系统如何在加州运作,该项目需在2017年1月1日前开始。该项目必须研究收集道路使用数据的不同方法,包括不追踪车辆位置的方式。

它只应收集必要的个人信息,并建立严格的保护措施,以确保驾驶员数据的隐私。除非经过法律程序允许,或以匿名形式用于研究,否则收集到的个人数据不得与私人实体或个人共享。

(a)CA 车辆法 Code § 3091(a) 根据道路使用费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交通局应在2017年1月1日前实施一项试点计划,以识别和评估在加利福尼亚州潜在实施道路使用费计划相关的问题。
(b)CA 车辆法 Code § 3091(b) 试点计划应至少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车辆法 Code § 3091(b)(1) 分析收集道路使用数据替代方法,包括至少一种不依赖电子车辆位置数据的方法。
(2)CA 车辆法 Code § 3091(b)(2) 收集实施道路使用费计划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包括位置追踪信息。
(3)CA 车辆法 Code § 3091(b)(3) 确保已建立数据收集、管理、存储、传输和销毁流程,以保护数据完整性并保障驾驶员隐私。
(c)CA 车辆法 Code § 3091(c) 除非经法院命令授权、作为民事案件的一部分、由刑事案件被告方发出的传票、搜查令授权,或以匿名形式(移除所有个人信息)用于学术研究目的,否则该机构不得向任何私人实体或个人披露、分发、提供、出售、访问或以其他目的提供通过道路使用费计划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数据。

Section § 3092

Explanation

加州的交通局必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就一项试点项目编写一份报告,并提交给几个州级机构。该报告需要涵盖与道路使用费(RUC)项目相关的成本、隐私问题、可行性等多个方面。报告还必须讨论数据收集技术及其影响。加州交通委员会也被要求在其提交给州议会的年度报告中提出相关建议。

(a)CA 车辆法 Code § 3092(a) 交通局应根据试点项目的结果,不迟于2018年6月30日向道路使用费技术咨询委员会、加州交通委员会以及州议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编写并提交一份调查结果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所有问题的讨论:
(1)CA 车辆法 Code § 3092(a)(1) 成本。
(2)CA 车辆法 Code § 3092(a)(2) 隐私,包括关于公共和私人(包括执法部门)访问为道路使用费目的而收集和存储的数据的建议,以确保根据《加州宪法》第一条第1款保护个人隐私权。
(3)CA 车辆法 Code § 3092(a)(3) 管辖权问题。
(4)CA 车辆法 Code § 3092(a)(4) 可行性。
(5)CA 车辆法 Code § 3092(a)(5) 复杂性。
(6)CA 车辆法 Code § 3092(a)(6) 接受度。
(7)CA 车辆法 Code § 3092(a)(7) 收入的使用。
(8)CA 车辆法 Code § 3092(a)(8) 安全和合规性,包括对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欺诈和逃税率所需流程和安全措施的讨论。
(9)CA 车辆法 Code § 3092(a)(9) 数据收集技术,包括对各种类型数据收集设备的优缺点以及该设备的隐私影响和考量的讨论。
(10)CA 车辆法 Code § 3092(a)(10) 额外驾驶员服务的潜力。
(11)CA 车辆法 Code § 3092(a)(11) 实施问题。
(b)CA 车辆法 Code § 3092(b) 加州交通委员会应依照《政府法典》第14535和14536条的规定,在其向州议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纳入其关于试点项目的建议。

Section § 30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项由加州交通局推出的试点计划,旨在测试征收道路使用费的新方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该机构将与加州交通委员会合作,探索如何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向司机收取费用。到2023年7月,一个委员会将建议纳入哪些车辆,如果车辆不是州政府所有,参与是自愿的。

交通局将与多个州政府部门合作,设计这些费用的征收方式。参与者将按每英里支付费用,并获得已支付的州燃油税抵免。费用将在两个组中进行测试:一个组按每英里固定费率支付,另一个组则根据其燃油经济性支付。

到2024年,将提交一份中期报告,最终报告将于2026年提交给立法机构,以评估成本、实施情况以及与州环境和交通目标的一致性,同时确保资金不会影响其他州计划。

(a)CA 车辆法 Code § 3092.5(a) 自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交通局应与加州交通委员会协商,实施一项试点计划,以识别和评估与道路使用费计划收入征收相关的问题。
(b)CA 车辆法 Code § 3092.5(b) 道路使用费技术咨询委员会应不迟于2023年7月1日向交通局提出关于试点计划设计的建议,以测试收入征收,包括参与试点的车辆群体。
(1)CA 车辆法 Code § 3092.5(b)(1) 在决定推荐哪组车辆参与试点时,委员会应考虑来自行业专家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
(2)CA 车辆法 Code § 3092.5(b)(2) 如果选择的车辆群体不是州属车辆,参与试点应是自愿的。
(3)CA 车辆法 Code § 3092.5(b)(3) 委员会可以就用于评估试点计划的标准提出建议。
(c)CA 车辆法 Code § 3092.5(c) 交通局应与适当的州机构协商,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部、机动车辆管理局、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以及审计长,以设计一个从车辆征收道路使用费收入的流程。道路使用费可由交通局或由该局指定的任何实体或个人征收。
(d)CA 车辆法 Code § 3092.5(d) 试点计划的参与者应被收取 (e) 款所规定的基于里程的费用,并获得在试点期间为运营车辆所支付的估计州燃油税和电动汽车费用的抵免或退款。第9250.6节所述的每年支付的电动汽车费用的抵免或退款应按比例计算。
(e)CA 车辆法 Code § 3092.5(e) 为了计算基于里程的费用,参与车辆应被平均细分并随机分配到两个研究组之一。一个组将按每英里行驶里程收取费用,该费用由委员会不迟于2023年7月1日确定,并且对该组所有车辆都相同。另一个组将按单独计算的每英里行驶里程收取费用,该费用等于州每加仑燃油税除以美国环境保护署根据车辆制造商、型号和年份估算的该车辆燃油经济性评级。
(f)CA 车辆法 Code § 3092.5(f) 试点计划不应影响由州燃油税和电动汽车费用收入支持的每个计划或目的的资金水平。
(g)CA 车辆法 Code § 3092.5(g) 第3091节的 (b) 款的 (2) 和 (3) 项以及 (c) 款应适用于该试点计划。
(h)CA 车辆法 Code § 3092.5(h) 交通局应与加州交通委员会和委员会协商,不迟于2024年7月1日准备并提交一份关于试点计划状况的中期报告;并且不迟于2026年12月31日,交通局应与加州交通委员会和委员会协商,根据试点计划的结果准备并提交一份最终报告,提交给立法机构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最终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成本和实施问题的讨论,以及对 (e) 款所述的两种费用计算方法的评估和比较,包括这些方法在确保交通可持续资金方面的有效性,以及它们与州的气候、空气质量、零排放车辆和公平目标的一致性。本款要求的报告应按照《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3093

Explanation
本法条将有效至2027年1月1日。在该日期,它将自动失效,除非在此之前通过一项新法律来修改或延长该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