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270

Explanation

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和公路巡逻队必须每月向主计长报告其收取的费用和罚款,并将其存入一个特定的州基金。该基金用于交通目的。收取的罚款根据与某些费用挂钩的特定公式进行分配。如果任何罚款或费用无法以这种方式分配,则根据过去的分配情况进行分配,并需要定期审查以进行调整。任何一年内未分配的费用将根据过去的收入分配情况,转入指定的交通账户。

(a)CA 车辆法 Code § 42270(a) 加利福尼亚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和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应各自至少每月向主计长提交一份部门收到的款项报告,该报告涵盖部门接受的所有申请费用以及部门根据本法典收到的所有其他款项,并同时将所有报告的款项汇给司库。根据主计长的指令,司库应将所有报告和汇出的款项存入州交通基金的机动车辆账户,该账户已并入交通税基金的机动车辆账户。
任何法律或法规中提及机动车辆基金,或交通税基金的机动车辆账户,均应视为指州交通基金的机动车辆账户,该账户由第42271条 (a) 款设立。
(b)CA 车辆法 Code § 42270(b) 部门根据本法典第9553条和第9554条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0770条和第10854条收取的任何罚款金额,就 (a) 款而言,应被视为重量费、注册费和车辆牌照费的百分比,该百分比是通过将所收取的这些费用总额(不包括使用税)与每份申请所收取的单独重量费、注册费和车辆牌照费进行比较而得出的。无法根据本款分配的罚款应根据 (c) 款进行分配。
(c)CA 车辆法 Code § 42270(c) 部门根据本法典第9553条和第9554条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0770条和第10854条收取的、无法根据 (b) 款分配的任何罚款金额,就 (a) 款而言,应被视为本条和《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1001条项下分配的总费用的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基于在罚款分配的日历年之前的财政年度中,本条和《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1001条项下先前分配的费用所形成的比例的百分比。该比例应定期重新评估,并应进行调整以反映本法典或《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部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中可能规定的费用结构变化。
(d)CA 车辆法 Code § 42270(d) 凡是支付给部门的任何费用在收取之日起一年内未分配的,该费用应按部门在前一财政年度分配给交通税基金的机动车辆牌照费账户、州交通基金的机动车辆账户和州公路账户的收入比例进行分配。

Section § 4227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加州州交通基金内设立机动车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由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用于处理车辆相关事务和执行公路法律。该局的执法人员可以使用这些资金购买伪造的车辆文件以进行调查;如果披露其身份可能损害调查,则其身份可以保密。加州公路巡逻局也可以使用这些资金进行执法活动,最多可预支十万美元 ($100,000) 而无需立即提供详细收据,但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提交适当文件进行审计,以核算这笔资金。

(a)CA 车辆法 Code § 42271(a) 特此设立州交通基金中的机动车账户。
(b)CA 车辆法 Code § 42271(b) 存入州交通基金中机动车账户的款项,凡在《预算案》或任何其他拨款法案中为支持机动车辆管理局或供其支出而拨款的,应由该局用于执行本法典的规定,并执行任何其他与车辆或公路使用相关的法律。
该局的常设执法人员,经局长授权后,可以支出经授权的款项,用于购买本法典规定的伪造、虚假、伪造或虚构的所有权证书、注册卡、证书、执照或特殊牌照或许可证,或驾驶执照作为证据,或用于获取此类证据的相关支出,或用于调查该局管理的其他法律违规行为的支出。经局长批准后,如果披露可能严重损害调查,则提交索赔的执法人员的身份无需披露。
如此支出的款项应根据经局长批准的索赔偿还给支出款项的执法人员。经批准的索赔应从法律为支持该局而拨款或提供的资金中支付。
(c)CA 车辆法 Code § 42271(c) 存入州交通基金中机动车账户的款项,凡在《预算案》或任何其他拨款法案中为支持加州公路巡逻局或供其支出而拨款的,应由该局用于执行本法典的规定,并执行任何其他与车辆或公路使用相关的法律。加州公路巡逻局可以提取总额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款项,而无需当时提供凭证和明细账单,如此提取的款项应作为周转金使用,以备需要现金预支。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如此提取的款项应通过提交给州审计长并由其审计的凭证和明细账单进行核算和证实。

Section § 42272

Explanation
在2012-13财政年度,加州财政局局长指示审计长将4.322亿美元从机动车账户借给普通基金。这笔贷款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到机动车账户。

Section § 42273

Explanation

每个月,在10号之前,机动车账户中上个月扣除必要退款和开支后的任何剩余资金,如果不是立即需要,就应该根据州主计长的命令转入州公路账户。

每个日历月的第10天之前,州交通基金中机动车账户在前一个日历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营业结束时,在支付退款以及行政和执法费用之后,仍有结余且机动车账户中不需要立即使用的款项,应根据州主计长的命令,转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

Section § 42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主计长将资金从州公路账户退回机动车账户。这可以在提前15天通知后进行,专门用于弥补错误地从机动车账户支出的费用。

Section § 42276

Explanation

从1985年开始,每四年,商业、交通和住房局局长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审查与车辆相关的费用,并在必要时提出修改建议,以确保收取足够的资金来支持由这些费用资助的政府运作。

不迟于1985年1月10日,以及此后每四年期间的1月10日之前,商业、交通和住房局局长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内容是对本法典项下征收的费用进行研究,包括关于为产生足够收入以供州交通基金中的机动车账户使用,从而资助那些应由这些收入资助的州政府运作而对费用进行修改的任何发现或建议。

Section § 422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交通基金中的机动车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汽车驾驶员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