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法 Code § 42270(a) 加利福尼亚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和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应各自至少每月向主计长提交一份部门收到的款项报告,该报告涵盖部门接受的所有申请费用以及部门根据本法典收到的所有其他款项,并同时将所有报告的款项汇给司库。根据主计长的指令,司库应将所有报告和汇出的款项存入州交通基金的机动车辆账户,该账户已并入交通税基金的机动车辆账户。
任何法律或法规中提及机动车辆基金,或交通税基金的机动车辆账户,均应视为指州交通基金的机动车辆账户,该账户由第42271条 (a) 款设立。
(b)CA 车辆法 Code § 42270(b) 部门根据本法典第9553条和第9554条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0770条和第10854条收取的任何罚款金额,就 (a) 款而言,应被视为重量费、注册费和车辆牌照费的百分比,该百分比是通过将所收取的这些费用总额(不包括使用税)与每份申请所收取的单独重量费、注册费和车辆牌照费进行比较而得出的。无法根据本款分配的罚款应根据 (c) 款进行分配。
(c)CA 车辆法 Code § 42270(c) 部门根据本法典第9553条和第9554条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0770条和第10854条收取的、无法根据 (b) 款分配的任何罚款金额,就 (a) 款而言,应被视为本条和《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1001条项下分配的总费用的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基于在罚款分配的日历年之前的财政年度中,本条和《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1001条项下先前分配的费用所形成的比例的百分比。该比例应定期重新评估,并应进行调整以反映本法典或《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部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中可能规定的费用结构变化。
(d)CA 车辆法 Code § 42270(d) 凡是支付给部门的任何费用在收取之日起一年内未分配的,该费用应按部门在前一财政年度分配给交通税基金的机动车辆牌照费账户、州交通基金的机动车辆账户和州公路账户的收入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