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逮捕配额”定义为任何规定执法人员或停车执法人员必须完成的特定逮捕数量或开具罚单数量的规定。它还包括比较一名执法人员与另一名执法人员,或在执法人员群体之间,所作逮捕和开具罚单数量的规定。

为本章之目的,“逮捕配额”指任何关于一名执法人员或停车执法人员所作逮捕的数量、所开具的罚单数量,或该执法人员或停车执法人员所作逮捕和所开具罚单的比例,相对于另一名执法人员或停车执法人员,或一组执法人员或员工所作逮捕和所开具罚单的要求。

Section § 416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传票”一词,指任何一种官方通知,告知某人需要出庭、存在交通或停车违规,或类似情况。

Section § 4160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本章提及“机构”时,也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

Section § 41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任何州或地方机构都不能强制推行一项政策,迫使他们的警官或停车执法人员达到逮捕配额。这意味着警官们不需要作为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而完成一定数量的逮捕。

任何雇佣负责执行本法典或根据本法典通过的任何地方条例的和平执法人员或停车执法人员的州或地方机构,不得制定任何要求任何和平执法人员或停车执法人员达到逮捕配额的政策。

Section § 41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晋升、降职、解雇或获得福利时,不应仅凭警务人员和停车执法人员开出的逮捕或传唤数量来评判他们。相反,这些数量可以作为对其工作表现进行更广泛评估的一部分,同时考虑出勤、准时、工作安全、公民投诉、嘉奖、举止、培训和专业判断等因素。

任何雇佣执法人员或停车执法人员执行本法典的州或地方机构,不得将执法人员或停车执法人员发出的逮捕或传唤数量作为晋升、降职、解雇或获得机构提供的任何福利的唯一标准。这些逮捕或传唤及其最终处理结果,只能在评估执法人员或停车执法人员的整体绩效时予以考虑。评估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出勤、准时、工作安全、公民投诉、嘉奖、举止、正式培训和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