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法 Code § 41403(a) 在任何旨在以宪法理由宣告违反第14601、14601.1、14601.2、23152或23153条,或第23103.5条中规定的第23103条的定罪判决(该判决是在另案程序中作出的)无效的程序中,被告应书面具体说明其宪法权利被剥夺之处,该声明应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并将副本送达作出该判决的法院以及本案程序中的检察官,至少在相关听证会前五个法院工作日。
(b)CA 车辆法 Code § 41403(b) 除(c)款另有规定外,法院应在针对被告的任何待决刑事诉讼(其中该另案定罪被指控为如此)的审判之前,举行一次不设陪审团的听证会,以确定所指控的另案定罪的宪法有效性。在该听证会上,程序、举证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应如下:
(1)CA 车辆法 Code § 41403(b)(1) 控方应首先承担提供另案定罪证据的责任,该证据应足以证明被告曾遭受该另案定罪的认定。
(2)CA 车辆法 Code § 41403(b)(2) 在提供(1)项要求的证据后,被告随后有责任以证据优势证明其宪法权利在所涉另案程序中受到侵犯。如果寻求宣告无效的另案定罪是基于认罪或不抗辩答辩,被告应向法院提供先前答辩的证据,包括法院案卷、被告签署的宪法权利书面放弃声明,以及被告答辩时相关法院程序的笔录。当被告由公共辩护人或根据《刑法典》第987.2条指定的律师代理时,这些记录应免费提供给被告。
(3)CA 车辆法 Code § 41403(b)(3) 如果被告成功承担此举证责任,控方有权提供反驳证据。
(4)CA 车辆法 Code § 41403(b)(4) 法院应根据所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定,并应从起诉书中删除任何被认定为违反宪法无效的另案定罪。
(c)CA 车辆法 Code § 41403(c) 如果被告未能遵守(a)款的通知要求,或未能提供(b)款(2)项要求的证据,法院应在判刑时审理该动议,而非延期审判,除非有正当理由说明未能根据(a)款提供通知或未能提供(b)款(2)项要求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准予审判合理延期。无论何时审理该动议,(b)款规定的程序、举证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均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