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5
Section § 40900
这项法律允许将车辆所有权的电子核实作为涉及停车违规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如果出现停车罚单问题,部门提供的数字证明,例如传真或电子邮件,确认车辆所有者是谁,在法庭上是有效证据。
Section § 40901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制定规则,处理交通法规违规或地方法规轻微违法行为。这些规则可以允许使用出庭通知书或商业记录作为证据,即使这不符合通常的证据规则。在被告放弃宪法权利(例如与证人对质、传唤证人以及聘请律师)之前,法院必须书面解释这些权利,并确保被告是知情且自愿地放弃。在非英语人口较多的地区,必须提供相关语言的解释。法院仍必须遵守证据的法律标准,并可根据需要制定其他法律规则。
Section § 40902
在加州,如果您被指控犯有交通违规行为(酒驾相关的违规行为除外),您可以选择通过书面声明进行审理。这意味着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处理案件,而无需亲自出庭。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这些书面审理的规则。
如果您选择这种方式,您需要在提交书面声明时一并提交保释金。如果法院判您无罪或撤销指控,您的保释金将获得退还。
在这些书面审理中,证据可以以多种形式提交,例如罚单、商业记录、警官的宣誓声明,或您签署的信函。如果您对法院的裁决不满意,您有权要求重新审理(trial de novo),届时您可以再次陈述您的案情。
Section § 40903
如果有人因交通违规未出庭,他们的案件可能会自动通过书面文件而非现场审判来裁决。这适用于违反交通法规或与交通相关的地方法规的行为。在这些案件中,各种文件和声明,例如最初的罚单、停车违规通知、警官的宣誓声明或被告的陈述,都可以用作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