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照明和设备规定不适用于农用车辆(农具),与其他车辆的适用规定不同。相反,这些农用车辆必须遵守车辆法规特定章节中列明的一套不同规则,其中包括涉及照明和安全设备的章节。

第12编第2章的第24012、24250、24251、24400至24404条(含),以及第3节(始于第24600条)、第4节(始于第24800条)、第5节(始于第24950条)、第6节(始于第25100条)、第9节(始于第25350条)、第11节(始于第25450条)和第13节(始于第2565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农具。此类车辆应遵守第12编第2章的第24254、24615、25803和25950条,以及第12节(始于第25500条)的规定。

Section § 36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农用拖拉机和某些拖车在夜间操作时,必须遵守特定的照明要求。它们不得免除遵守第 (24400) 条和第 (25100) 条中关于车辆灯光的规定。

按照第 (36015) 条定义的农用拖拉机,以及展示第 (36115) 条或第 (36130) 条规定的识别牌的拖车,在夜间操作时,不得免除遵守第 (24400) 条和第 (25100) 条的规定。

Section § 36508

Explanation
1970年7月1日以后,任何设计时速不超过25英里的农用设备,在加州销售时必须由制造商安装慢速车辆标志。这个标志,根据第24615条的规定,在设备于公共道路上使用时必须一直保持在上面。

Section § 36509

Explanation

在加州,农用车辆和被称为农用机具的设备,或任何护送或牵引它们的车辆,可以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或转向灯。如果车辆需要“慢速行驶车辆”标志,或者其尺寸或速度可能在高速公路上造成危险,就应该使用这些灯。此外,如果载荷宽度超过120英寸,车辆必须使用闪烁的琥珀色灯或转向灯,或者在白天显示红色旗帜,以提醒其他司机。

(a)CA 车辆法 Code § 36509(a) 农用机具、农用车辆,或任何护送或牵引农用机具或农用车辆的车辆,可以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或闪烁的琥珀色转向灯:
(1)CA 车辆法 Code § 36509(a)(1) 当车辆需要显示第24615条所定义的“慢速行驶车辆”标志时。
(2)CA 车辆法 Code § 36509(a)(2) 当车辆的宽度、长度、高度或速度可能对高速公路上的其他交通造成危险时。
(b)CA 车辆法 Code § 36509(b) 农用机具、农用车辆,或任何牵引农用机具或农用车辆的车辆,当车辆上的载荷宽度超过120英寸时,应显示以下任一:
(1)CA 车辆法 Code § 36509(b)(1) 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
(2)CA 车辆法 Code § 36509(b)(2) 闪烁的琥珀色转向灯。
(3)CA 车辆法 Code § 36509(b)(3) 在白天,红色旗帜,每面旗帜不得小于16英寸见方,安装在车辆或载荷的左右最外侧,以水平尺寸较大者为准。

Section § 36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农用车辆(即农用机械)不必遵守常规的停车距离规定。但是,如果这些车辆在以每小时 (15) 英里的速度行驶时无法在 (32) 英尺内停下,那么它们的行驶速度就不应超过允许在 (32) 英尺内停车的速度。

Section § 36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26700条中提及的关于挡风玻璃的规定不适用于农业或农耕中使用的车辆,即农用机械。

Section § 365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挡风玻璃刮水器的要求不适用于农业中使用的工具和机械,即农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