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农用车辆免于注册,条件是它们拥有并展示第5014条规定的识别牌,且这些车辆不应被视为农具,并应遵守所有设备和装置要求,如同已注册车辆一样:
(a)CA 车辆法 Code § 36101(a) 农民拥有并运营的、尺寸达到需要根据第35780条获得许可证的机动车,专门设计并用于运载或空载返回运载农业饲料和种子产品,并在农场的一个部分与该农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或在一个农场与另一个农场之间的高速公路上使用。
(b)CA 车辆法 Code § 36101(b) 农民拥有的、配备水箱的车辆,专门用于为其自身的农具提供服务。
(c)CA 车辆法 Code § 36101(c) 农民拥有的、不为报酬而运营的、广泛用于农业经营的水罐车,且专门用于 (1) 在通往农田的土路上洒水,或 (2) 运输水用于灌溉农作物或树木。
(d)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6101(d)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6101(d)(1) 第36012条所定义的棉花模块搬运车。
(2)CA 车辆法 Code § 36101(d)(2) 为保持本款授予牵引车(与半挂车组合时)的注册豁免,该牵引车的所有者在豁免期内不得以除第36012条所定义的棉花模块搬运车以外的任何方式运营,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车辆法 Code § 36101(d)(2)(A) 在将其作为商用机动车运营之前,向部门注册该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36101(d)(2)(B) 每年向部门申请注册豁免的任何续期。
(3)CA 车辆法 Code § 36101(d)(3) 根据本款获得的注册豁免,并不免除牵引车(与半挂车组合时)作为棉花模块搬运车(根据第36012条和本款运营)遵守本法典的适用安全要求或根据任何法规通过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标准、驾驶员执照要求、最大驾驶和值班时间规定、行车记录簿要求、药物和酒精检测、车辆维护以及第14.8分部(自第34500条起)中规定的任何驾驶员或车辆标准。
(4)CA 车辆法 Code § 36101(d)(4) 根据本款免于注册的牵引车,须缴纳根据第9250、9250.8和9250.13条征收的费用,以及自1998年1月1日或之后由法规征收并存入机动车账户的任何其他车辆费用。
(e)CA 车辆法 Code § 36101(e) 配备用于烘干农产品的增压室的拖车。
(f)CA 车辆法 Code § 36101(f) 除第36005条(j)款另有规定外,第36016条所定义的、配备一个或多个燃料箱的捕集车。燃料箱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加仑。
(g)CA 车辆法 Code § 36101(g) 农民不为报酬而运营的叉车。就本条而言,抱草机应被视为叉车。
(h)CA 车辆法 Code § 36101(h) 农民拥有的、仅附带于农业经营且不为报酬而在高速公路上运营的本款中规定的牵引车或牵引车与半挂车组合。本款仅适用于制造商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10,000磅、配备全轮驱动和所有车轮均装有越野牵引轮胎的牵引车,以及仅与该牵引车组合使用并专门用于甜瓜生产或收割的半挂车。本款中规定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运营时不得超过每小时25英里。
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可以通过法规,禁止本款中规定的车辆在特定路线上运营。这些车辆载货在高速公路上运营时,从起点算起不得超过两英里;空载在高速公路上运营时,从起点算起不得超过30英里。这些车辆空载在高速公路上运营时,从起点算起不得超过15英里,除非前方和后方均有护送车陪同。
(i)CA 车辆法 Code § 36101(i) 专门为农业经营设计并专门用于农业经营的机动车,用于运载或空载返回运载青贮饲料,由农民、农民的雇员或农民的合同雇员在农场的一个部分与该农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或在一个农场与另一个农场之间,在高速公路上运营,行程距离从起点算起不超过20英里。本款不包括用于零售青贮饲料运输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