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主要在公路外使用且仅偶尔在公路上移动的农用设备(即农具),不需要向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登记。此外,任何属于第 36005 条或第 36015 条所列类型的农用设备也免于登记。

Section § 36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哪些农用车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于注册。这些车辆必须展示识别牌,其中包括农民用于运输农产品、灌溉用水罐车、棉花模块搬运车、农产品烘干机等特定机动车。尽管它们免于注册,但仍需符合安全和设备标准。其中一些车辆,如棉花模块搬运车,有特定的规则来保持其豁免资格;而另一些车辆,如用于甜瓜生产的卡车,在高速公路上使用时有速度和距离限制。

以下农用车辆免于注册,条件是它们拥有并展示第5014条规定的识别牌,且这些车辆不应被视为农具,并应遵守所有设备和装置要求,如同已注册车辆一样:
(a)CA 车辆法 Code § 36101(a) 农民拥有并运营的、尺寸达到需要根据第35780条获得许可证的机动车,专门设计并用于运载或空载返回运载农业饲料和种子产品,并在农场的一个部分与该农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或在一个农场与另一个农场之间的高速公路上使用。
(b)CA 车辆法 Code § 36101(b) 农民拥有的、配备水箱的车辆,专门用于为其自身的农具提供服务。
(c)CA 车辆法 Code § 36101(c) 农民拥有的、不为报酬而运营的、广泛用于农业经营的水罐车,且专门用于 (1) 在通往农田的土路上洒水,或 (2) 运输水用于灌溉农作物或树木。
(d)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6101(d)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6101(d)(1) 第36012条所定义的棉花模块搬运车。
(2)CA 车辆法 Code § 36101(d)(2) 为保持本款授予牵引车(与半挂车组合时)的注册豁免,该牵引车的所有者在豁免期内不得以除第36012条所定义的棉花模块搬运车以外的任何方式运营,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车辆法 Code § 36101(d)(2)(A) 在将其作为商用机动车运营之前,向部门注册该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36101(d)(2)(B) 每年向部门申请注册豁免的任何续期。
(3)CA 车辆法 Code § 36101(d)(3) 根据本款获得的注册豁免,并不免除牵引车(与半挂车组合时)作为棉花模块搬运车(根据第36012条和本款运营)遵守本法典的适用安全要求或根据任何法规通过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标准、驾驶员执照要求、最大驾驶和值班时间规定、行车记录簿要求、药物和酒精检测、车辆维护以及第14.8分部(自第34500条起)中规定的任何驾驶员或车辆标准。
(4)CA 车辆法 Code § 36101(d)(4) 根据本款免于注册的牵引车,须缴纳根据第9250、9250.8和9250.13条征收的费用,以及自1998年1月1日或之后由法规征收并存入机动车账户的任何其他车辆费用。
(e)CA 车辆法 Code § 36101(e) 配备用于烘干农产品的增压室的拖车。
(f)CA 车辆法 Code § 36101(f) 除第36005条(j)款另有规定外,第36016条所定义的、配备一个或多个燃料箱的捕集车。燃料箱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加仑。
(g)CA 车辆法 Code § 36101(g) 农民不为报酬而运营的叉车。就本条而言,抱草机应被视为叉车。
(h)CA 车辆法 Code § 36101(h) 农民拥有的、仅附带于农业经营且不为报酬而在高速公路上运营的本款中规定的牵引车或牵引车与半挂车组合。本款仅适用于制造商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10,000磅、配备全轮驱动和所有车轮均装有越野牵引轮胎的牵引车,以及仅与该牵引车组合使用并专门用于甜瓜生产或收割的半挂车。本款中规定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运营时不得超过每小时25英里。
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可以通过法规,禁止本款中规定的车辆在特定路线上运营。这些车辆载货在高速公路上运营时,从起点算起不得超过两英里;空载在高速公路上运营时,从起点算起不得超过30英里。这些车辆空载在高速公路上运营时,从起点算起不得超过15英里,除非前方和后方均有护送车陪同。
(i)CA 车辆法 Code § 36101(i) 专门为农业经营设计并专门用于农业经营的机动车,用于运载或空载返回运载青贮饲料,由农民、农民的雇员或农民的合同雇员在农场的一个部分与该农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或在一个农场与另一个农场之间,在高速公路上运营,行程距离从起点算起不超过20英里。本款不包括用于零售青贮饲料运输的车辆。

Section § 36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车辆如果拥有特定的识别牌照,则无需注册。除非它们被用作农具,否则它们必须符合与已注册车辆相同的设备和装置标准。豁免范围包括空载且短途行驶的自动捆草车,以及农民专门用于运输牲畜饲料的特定机动车,前提是它们在同一农民拥有的两块地产之间行驶距离不超过五英里。使用仅限于地方道路并需要许可证;不允许有偿运输。

如果以下车辆拥有并展示第5014节规定的识别号牌,则免予登记;并且这些车辆,除根据第36005节(k)款操作时外,不应被视为农具,且应遵守所有设备和装置要求,如同已登记车辆一样:
(a)CA 车辆法 Code § 36102(a) 在公路上空载操作的自动捆草车。
(b)CA 车辆法 Code § 36102(b) 自动捆草车在公路上运输捆装干草或秸秆,从农民拥有、租赁或控制的一块地产到该农民拥有、租赁或控制的另一块地产,距离不超过五连续公路英里。
(c)CA 车辆法 Code § 36102(c) 专为运输牲畜饲料而设计并专门用于此目的,且仅由农民或农民的雇员拥有和操作的机动车。根据本款豁免的车辆仅可在地方当局维护的公路上操作,仅可根据第35780节规定由对所用公路拥有管辖权的地方当局颁发的许可证操作,且仅可在从农民拥有、租赁或控制的一块地产到该农民拥有、租赁或控制的另一块地产之间,距离不超过五连续公路英里。本款不适用于有偿运输。

Section § 361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农民,您拥有的任何仅用于运载您的农用设备、便携式厕所、遮阳拖车或农用工具的拖车或半挂车,都无需注册。

Section § 36109

Explanation

重量为 10,000 磅或以下的农用拖车不需要注册登记,但它们仍必须遵守第 5014 条中提到的某些规定。

“农用拖车”,如第 36010 条所定义,总重量为 10,000 磅或以下的,免于注册登记,但第 5014 条应适用于此类拖车。

Section § 361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某些无需注册的农业设备的所有者,从机动车辆管理局(DMV)获得一个特殊的识别牌。此类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可以为其库存申请并获得多个识别牌。

Section § 36130

Explanation

自1986年1月1日起,任何为特定车辆申请新识别牌的人都必须遵守第5014条或第5016.5条的规定。1983年到期的牌照不能续期,因此车主需要根据相同的条款申请新牌照。自1987年起,所有旧的识别牌将在到期时被取消,车主必须按照第5014条或第5016.5条的指导申请新牌照。

(a)CA 车辆法 Code § 36130(a) 自1986年1月1日起,第16分部(自第36000条起)中规定的车辆的识别牌原始申请应根据第5014条或第5016.5条提交。
(b)CA 车辆法 Code § 36130(b) 自1986年1月1日起生效,于1983年12月31日到期的识别牌不符合续期资格。申请人应根据第5014条或第5016.5条申请识别牌。
(c)CA 车辆法 Code § 36130(c) 自1987年续期起,所有即将到期的识别牌均被取消,第16分部(自第36000条起)中定义的、需要展示这些牌照的车辆所有人应根据第5014条或第5016.5条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