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加州法律的特定部分命名为“Chappie-Z'berg 1971年非公路机动车法”,该法涉及非公路车辆(例如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的规定。

本部可引述为Chappie-Z'berg 1971年非公路机动车法。

Section § 38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非公路车辆在由非公路车辆信托基金资助或维护的公共土地上的使用,但需要所有者许可的私人土地除外。它澄清,“公路”不包括防火道或伐木道等崎岖道路。向公众开放的私人停车场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除非通过特定程序正式纳入。

(a)CA 车辆法 Code § 38001(a) 除另有规定外,本分部适用于第38006条所定义的非公路机动车辆,这些车辆在除公路以外、向公众开放和可通行的土地上行驶,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非公路车辆信托基金的资金购置、开发、运营或维护的任何土地,但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直接控制的私人土地除外,在该类土地上操作机动车辆需要并已获得许可。就本分部而言,“公路”一词不包括防火道、伐木道、无论路面构成如何的服务道路,或公众被允许通行车辆的其他粗略平整的小径和道路。
(b)CA 车辆法 Code § 38001(b) 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通常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免受本分部管辖,除非根据第21107.8条规定的程序,明确宣布这些设施受本分部管辖。

Section § 3800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种车辆被视为“非公路机动车”。它包括三种类型:(a) 受特定其他法律管辖的车辆,(b) 正常注册但用于越野的车辆,以及 (c) 由非居民拥有,即使在州外注册,但在加利福尼亚州适用土地上使用的车辆。

本分部所称的“非公路机动车”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车辆法 Code § 38006(a) 受第38010条(a)款规定约束的机动车。
(b)CA 车辆法 Code § 38006(b) 根据第4000条注册的机动车,当该机动车在本分部适用的土地上运行时。
(c)CA 车辆法 Code § 38006(c) 由本州非居民拥有或操作的机动车,无论该机动车是否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识别或注册,当该机动车在本分部适用的土地上运行时。

Section § 38007

Explanation

越野机动车休闲娱乐部门负责在2005年1月1日前制定关于越野车辆安全使用和环境保护的教学课程。为了开发这些课程,他们将与加州公路巡警局等组织合作。这些课程将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包括直接由该部门提供、通过合同或通过受过培训的志愿者。

公园和娱乐部越野机动车休闲娱乐部门应不迟于2005年1月1日制定关于越野机动车安全、操作及环境保护原则的教学课程。为此,该部门应咨询加州公路巡警局以及其他公共和私人机构或组织。该部门应直接、通过合同协议或通过经其授权开展教学课程的志愿者提供此教学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