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长度不应超过40英尺,但存在某些例外情况。如果超长是由设备或安全部件等引起,或者如果是长度不超过60英尺的铰接式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则车辆可以超出长度限制。对于配备折叠式自行车架的公共汽车,有特殊规定,以确保它们不干扰安全设备,并且不会从车辆主体伸出过远。此外,对于使用前置自行车架的公共汽车,还有评估路线安全性的程序。长度不超过45英尺的公共汽车和房车在某些高速公路上拥有特定的通行权。最后,法律还规定了与公共汽车上自行车架相关的安全特性和责任。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0(a) 车辆长度不得超过40英尺。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1) 车辆组合中使用的车辆,当超长是由不用于承载任何部分货物的辅助部件、设备或机械引起时,但车辆组合的长度不得超过组合车辆规定的长度。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2) 车辆,当超长是由遵守本法规的挡泥板和挡泥罩规定所需的任何部件引起时。
(3)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3)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3)(A) 铰接式公共汽车或铰接式无轨电车,其长度不超过60英尺。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3)(A)(B)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3)(A)(B)(A)项所述的铰接式公共汽车或铰接式无轨电车,如果该装置专为运输自行车而设计和使用,则可配备安装在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前部的折叠装置。该装置,包括其上运输的任何自行车,应以不实质性影响车辆安全设备的效率或可见性的方式安装,并且在完全展开时,从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前车身伸出的长度不得超过36英寸。根据本项所述装置运输的自行车的车把,从公共汽车前部伸出的长度不得超过42英寸。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3)(A)(C)
(i)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3)(A)(C)(i) (A)项所述的铰接式公共汽车或铰接式无轨电车,如果该装置专为运输自行车而设计和使用,则可配备安装在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前部的折叠装置。该装置,包括其上运输的任何自行车,应以不实质性影响车辆安全设备的效率或可见性的方式安装,并且在完全展开时,从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前车身伸出的长度不得超过40英寸。根据本项所述装置运输的自行车的车把,从公共汽车前部伸出的长度不得超过46英寸。
(ii)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3)(A)(C)(i)(ii) 为了使运营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机构能够运营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铰接式公共汽车或铰接式无轨电车(如(i)项所述并根据该项规定),该公共机构应设立一个路线审查委员会,由以下四名成员组成:
(I)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3)(A)(C)(i)(ii)(I) 由该公共机构总经理任命的一名公共机构成员。
(II) 一名交通工程师,由在所有受影响机构中拥有最大比例路线管辖权的公共机构聘用和任命。
(III) 由作为该公共机构公交车司机独家代表的工会任命的一名成员。
(IV) 在所有受影响机构中拥有最大比例路线管辖权的执法机构的一名成员。
(iii)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3)(A)(C)(i)(iii) 委员会成员应在收到公共机构关于为60英尺铰接式公共汽车或铰接式无轨电车配备前置自行车架(如(i)项所述)的提案后30天内任命。
(iv)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3)(A)(C)(i)(iv) 委员会的目的是确保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60英尺铰接式公共汽车或铰接式无轨电车(如(i)项所述)的安全运行。委员会应以多数票决定哪些路线适合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60英尺铰接式公共汽车或铰接式无轨电车(如(i)项所述)的安全运行。委员会可包括对拟议路线的实地审查。
(4)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4) 由载重汽车或牵引车牵引的半挂车,如果从牵引销到半挂车最末端车轴的距离,对于有两个或更多车轴的半挂车不超过40英尺,或者对于有一个车轴的半挂车不超过38英尺,前提是半挂车(不包括附件)不超出载重汽车或牵引车驾驶室后部。
(5)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5) 公共汽车或房车,当超长是由前部安全保险杠或后部安全保险杠(或两者)的突出部分引起时。安全保险杠不得导致车辆长度超出法定最大限制,前部不得超过一英尺,后部不得超过一英尺。就本章而言,“安全保险杠”是指安装在现有保险杠上或替代现有保险杠的任何装置,其构造、处理或制造旨在吸收撞击能量。
(6)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6) 校车,当超长是由于横向控制臂的突出造成的。就本章而言,“横向控制臂”是指安装在校车前部的一种可伸缩装置,旨在阻止学生在校车正前方下车时的移动,以便学生在校车前方移动时驾驶员能够看到他们。校车驾驶员不得在校车行驶时伸出横向控制臂。除激活时外,横向控制臂不得使校车最大长度增加超过10英寸,包括任何前部安全保险杠。校车驾驶员使用横向控制臂本身并不能免除其根据第22112条规定确保学生在公路或私人道路上安全通行的责任。
(7)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7) 巴士,当超长是由于安装在前轴前方用于将轮椅升入巴士的装置造成的。该装置不得使巴士长度增加超过18英寸,包括任何前部安全保险杠。
(8)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8) 巴士,当超长是由于安装在巴士后部专门用于运输自行车的装置造成的。该装置长度可达10英尺,但如果该装置与根据本节允许的任何其他装置一起,不会导致巴士总长度(包括任何装置或负载)超过50英尺。
(9)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9) 由公共机构或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226条定义的客运班车公司运营的、用于公共交通系统服务(校车除外)的巴士,当超长是由于安装在巴士前部专门用于运输自行车的折叠装置造成的。该装置,包括其上运输的任何自行车,应以不实质性影响车辆安全设备的效率或可见性的方式安装,并且在完全展开时,不得从巴士前部车身延伸超过40英寸。在本段所述装置上运输的自行车的车把,不得从巴士前部延伸超过46英寸。本段所述装置不得用于不含该装置长度超过40英尺的巴士,或根据第(3)款长度超过60英尺的巴士,或根据第(8)款在巴士后部安装有装置的巴士。
(10)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10)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10)(A) 在第35401.5条(a)款规定的公路上行驶时,长度不超过45英尺的巴士。交通部或地方当局,就其各自管辖下的公路而言,不得拒绝长度不超过45英尺的巴士在第35401.5条(a)款规定的公路与客运汽车承运人的装卸点之间合理通行,此乃联邦《1991年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案》(公法102-240)所要求。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10)(A)(B)
(i)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10)(A)(B)(i) 由公共机构运营且在分段(A)中规定的公路上行驶的巴士,可以配备安装在巴士前部专门用于运输自行车的折叠装置。该装置,包括其上运输的所有自行车,可以以不实质性影响车辆安全设备的效率或可见性的方式安装,并且在完全展开时,不得从巴士前部车身延伸超过36英寸。在本分段所述装置上运输的自行车的车把,不得从巴士前部延伸超过42英寸。巴士的总长度,包括折叠装置或负载,不得超过48.5英尺。
(ii)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10)(A)(B)(i)(ii) 根据本分段设立的路线审查委员会,应审查公共机构提议运营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巴士的路线。委员会应由以下三名成员组成:
(I)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10)(A)(I) 一名由公共机构总经理任命的公共机构成员。
(II) 一名交通工程师,由在所有受影响机构中拥有最大比例路线管辖权的公共机构雇用和选定。
(III) 一名由作为公共机构巴士司机独家代表的工会组织任命的成员。如果没有巴士司机的独家代表,则巴士司机成员应由该机构雇用的巴士司机多数票选出。
(iii)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10)(A)(I)(iii) 委员会成员应在收到公共机构关于为一辆45英尺长的巴士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提议后不超过30天内选定。
(iv)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10)(A)(I)(iv) 审查应包括对拟议路线的实地审查。委员会的目的是确保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长巴士的安全运行。委员会应以一致投票决定哪些路线适合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长巴士的安全运行。这些决定应与分段 (A) 中规定的操作要求一致。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分段所要求的实地审查应包括与对审查中的路线或路线路段拥有管辖权的受影响公共机构的交通工程师进行协商,以确保与所有可能因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长巴士的运行而受到影响的州和地方公共道路机构进行协调。
(1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11)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11)(A) 长度不超过45英尺的房车,可在州际和国防公路国家系统上运行,或在使用经美国交通部长批准用于该用途的联邦援助主干公路系统路段时运行,或在使用由交通部或地方当局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公路上适当确定的路线时运行。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11)(A)(B) 分段 (A) 中所述的房车,可在提供合理通道的公路上运行,以进入仅限于加油、餐饮和住宿目的的设施,条件是该通道与车辆的安全运行一致,并且该设施位于分段 (A) 中为该车辆使用而指定的公路的进出点一英里道路范围内。
(C)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11)(A)(C) 在本段和第 (10) 段中使用时,“合理通道”是指与根据第35401.5条 (c) 款授权给车辆组合的通道基本相似的通道。
(D)CA 车辆法 Code § 35400(b)(11)(A)(D) 地方当局根据第35401.5条 (d) 款设立的任何通道路线,允许长度不超过45英尺的房车通行。此外,地方当局可以设立一个程序,允许长度不超过45英尺的房车申请使用尚未被确立为通道路线的路线以获取服务。拒绝服务通道请求的唯一依据应是安全性和对拟议通道路线的工程分析。地方当局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公路上,可以不处理通道申请,而是根据需要提供标志、地图或公路列表,以指示长度不超过45英尺的房车使用这些特定路线。
(c)CA 车辆法 Code § 35400(c) 立法机关根据 (b) 款第 (4) 段的规定,将主销至最末轴的最大允许距离增加到40英尺,自1987年1月1日起生效,不打算将此举视为未来增加卡车尺寸和长度限制的先例。
(d)CA 车辆法 Code § 35400(d) 任何在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了折叠装置,并根据 (b) 款第 (3) 段分段 (B) 或 (b) 款第 (9) 段允许的公交巴士,应额外配备以下任何一项:
(1)CA 车辆法 Code § 35400(d)(1) 驾驶员可见的指示灯,并在折叠装置处于展开位置时激活。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0(d)(2) 任何其他向驾驶员通知折叠装置处于展开位置的装置或机制。
(3)CA 车辆法 Code § 35400(d)(3) 使折叠装置从展开位置自动收回的机制。
(e)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e)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e)(1) 任何人不得不当或不安全地将自行车安装在 (b) 款第 (3) 段分段 (B),或 (b) 款第 (9) 或 (10) 段所述的装置上。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0(e)(2) 尽管有第23114条 (a) 款,或第24002条 (a)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当乘客不当或不安全地将自行车装载到公交巴士上时,乘客而非驾驶员应对因不当或非法装载自行车而导致的本法典的任何违规行为负责。

Section § 354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35400条中的长度限制不适用于仅用于运输棉花模块的卡车,只要它们的长度不超过48英尺。

Section § 35400.6

Explanation

加州车辆法典的这一条款规定,第35400(a)条规定的长度限制不适用于某些第五轮旅行拖车。这些拖车从头到尾最长可达48英尺。如果第五轮拖车是单轴的,从牵引销(连接处)到后轴最长可达38英尺;如果是两轴或多轴的,则最长可达40英尺。制造商必须提供文件,说明拖车的长度并证明其符合这些规定。如果这些文件缺失,经销商可以拒绝接收拖车。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0.6(a) 第35400条 (a) 款不适用于未超过以下长度的第五轮旅行拖车:
(1)CA 车辆法 Code § 35400.6(a)(1) 从拖车最前端到拖车最后端,长度为四十八英尺。
(2)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6(a)(2)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6(a)(2)(A) 对于单轴第五轮旅行拖车,从牵引销到最末端车轴,长度为三十八英尺。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0.6(a)(2)(A)(B) 对于两轴或多轴第五轮旅行拖车,从牵引销到最末端车轴,长度为四十英尺。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6(b)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6(b)(a) 款所述的第五轮旅行拖车的制造商应在交付文件中包含注册该第五轮旅行拖车所需的信息,包括其根据 (a) 款 (1) 项确定的总长度,以及一份声明,表明其长度符合 (a) 款 (2) 项 (A) 分项或 (B) 分项的规定。如果未提供此文件,经销商可以拒绝接收该第五轮旅行拖车。

Section § 354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交通区在公交车前部安装折叠式自行车架,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车架从公交车前部伸出的长度不得超过40英寸,车架上的自行车从公交车前部伸出的长度不得超过46英寸。必须成立一个委员会,审查并确保配备这些车架的45英尺长公交车的安全运行,委员会成员包括交通工程师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委员会负责评估路线,并与公共机构协商以确保安全和协调,然后通过一致投票批准路线。对已批准路线的任何更改或增加都需要重新审查。委员会成员包括交通区代表、交通工程师、公交车司机代表和自行车社区代表。一份关于自行车架影响和相关事件的报告已于2014年底提交。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a) 尽管有第35400条的规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0部第1部分(自第24501条起)设立的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交通区,可以在公交车前部安装一种专为运输自行车设计和使用的折叠装置,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a)(1) 该装置在完全展开时,从公交车前部车身伸出的长度不得超过40英寸。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a)(2) 该装置,包括其上运输的所有自行车,应以不实质性影响车辆安全设备的效率或可见性的方式安装。
(3)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a)(3) 在本款所述装置上运输的自行车的车把,从公交车前部伸出的长度不得超过46英寸。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b)(1) 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交通区应在根据(a)款在45英尺长的公交车上安装首个折叠装置之前,设立一个路线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目的是确保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长公交车的安全运行。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b)(2) 根据本款设立的委员会应对交通区拟运营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长公交车的路线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应包括对拟定路线的实地审查。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段所要求的实地审查应包括与对审查路线或路线路段拥有管辖权的受影响公共机构的交通工程师进行协商,以确保与所有可能因运营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长公交车而受到影响的州和地方公共道路机构进行协调。
(3)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b)(3) 经所有有表决权成员一致投票,委员会应确定适合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长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路线。
(4)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b)(4) 任何对已批准路线进行实质性更改或增加的提议,在获得委员会批准之前,应根据(2)段进行审查和认证。
(5)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b)(5) 委员会成员应在收到交通区关于为45英尺长公交车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提议后30天内选定,并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b)(5)(A) 一名来自交通区的成员,由交通区总经理任命,并应是委员会的有表决权成员。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b)(5)(B) 一名由交通区选定的交通工程师,并应是委员会的有表决权成员。
(C)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b)(5)(C) 一名由作为交通区公交车司机专属代表的工会任命的成员。如果公交车司机没有专属代表,则由交通区雇佣的公交车司机多数票选出一名公交车司机成员。该成员应是委员会的有表决权成员。
(D)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b)(5)(D) 一名由理事会任命的成员,应是自行车社区的代表,并应居住在交通区内。该成员应是委员会的无表决权成员。
(c)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c) 如果根据(a)款安装了折叠装置,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交通区应在2014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议会交通委员会和参议院交通和住房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折叠装置尺寸是影响因素的任何事件的摘要,以及这些折叠装置所提供的出行便利改善的摘要。

Section § 3540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在洛杉矶县的橙线线路上运营最长82英尺的铰接式公交车。如果这些公交车长度超过60英尺,一个特别委员会必须审查它们将使用的所有线路。该委员会由管理局代表、交通工程师、工会组织和执法部门的代表组成,将评估线路是否适合安全运营。

委员会将与相关机构的工程师协商,以考虑交通和路面影响。实施该法案需要遵守集体谈判协议,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如果线路涉及州公路,则包括加州公路巡警局的批准。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a) 尽管有第35400条的规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2部第2章(第130050条起)设立的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可以在洛杉矶县内指定为橙线(Orange Line)的线路上,以及在该线路、终点站和维修设施之间,运营长度不超过82英尺的铰接式公交车。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b)(1) 管理局应在运营任何根据(a)款规定长度超过60英尺的公交车之前,设立一个线路审查委员会。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b)(2) 委员会应在运营这些公交车之前,审查橙线线路以及从橙线到维修和停放场所需的任何线路,管理局拟根据(a)款规定在这些线路上运营长度超过60英尺的公交车。审查应包括对橙线和拟定线路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应包括以下两项: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b)(2)(A) 与对根据(a)款规定拟运营公交车的线路拥有管辖权的公共机构的交通工程师进行协商,以确保与受影响的州和地方公共机构协调,保障公共安全。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b)(2)(B) 与对根据(a)款规定拟运营公交车的线路拥有管辖权的公共机构的路面工程师进行协商,以确保车辆重量对用于进入路权或被路权穿越的任何街道和道路的任何影响都得到考虑。
(3)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b)(3) 线路审查委员会应由四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b)(3)(A) 一名代表管理局的成员,由管理局总经理任命。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b)(3)(B) 一名交通工程师成员,由管理局总经理任命。
(C)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b)(3)(C) 一名由作为管理局公交车司机独家代表的工会组织任命的成员。
(D)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b)(3)(D) 一名代表执法部门的成员,由对拟定线路拥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任命。
(4)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b)(4) 线路审查委员会应以多数票决定橙线是否适合安全运营长度超过60英尺但不超过82英尺的公交车,并应以多数票决定橙线、维修设施和停放场之间哪些线路适合这些公交车的安全运营。
(c)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c) 本条的实施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c)(1)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0部第3部分第5章第10条(第30750条起)的集体谈判要求以及《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公共交通雇主-雇员关系法案》(《公共事业法典》第10部第11部分第7章(第99560条起))的规定。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c)(2) 线路审查委员会以多数票决定橙线以及橙线、维修设施和停放场之间的线路适合根据(a)款规定安全运营公交车。
(3)CA 车辆法 Code § 35400.75(c)(3) 如果拟定线路的部分路段位于交通部管辖的公路上,则需加州公路巡警局的决定和交通部的决定,确认这些路段适合根据(a)款规定运营公交车。

Section § 354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萨克拉门托区域交通区在公交车前部安装自行车架,但须符合特定条件。车架伸出长度不得超过40英寸,自行车车把从公交车前部伸出长度不得超过46英寸。这些车架不得干扰公交车的安全设备。

在45英尺长的公交车上安装车架之前,一个专门委员会必须审查公交路线的安全性。该委员会成员包括交通区代表、交通工程师、公交车司机工会代表和自行车社区代表。路线必须经委员会和持证交通工程师认证为安全。

如果安装了自行车架,必须向特定的州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涉及车架的任何事故及其益处的报告。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a) 尽管有第35400条规定,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一条(第6500条起)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萨克拉门托区域交通区,可以在公交车前部安装一个专门用于运输自行车的折叠装置,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a)(1) 该装置在完全展开时,从公交车前部车身伸出的长度不得超过40英寸。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a)(2) 该装置,包括其上运输的所有自行车,应以不实质性影响车辆安全设备的效率或可见性的方式安装。
(3)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a)(3) 根据本款所述装置运输的自行车的车把,从公交车前部伸出的长度不得超过46英寸。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b) 就本条而言,“区域”指萨克拉门托区域交通区。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c)(1) 在根据(a)款在45英尺长的公交车上安装首个折叠装置之前,该区域应设立一个路线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目的是确保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公交车的安全运行。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c)(2) 根据本款设立的委员会应对该区域拟运营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公交车的路线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应包括对拟议路线的实地审查,包括与对审查路线的某些路段拥有管辖权的受影响公共机构的持证交通工程师进行协商,以确保与所有可能因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公交车运行而受到影响的州和地方公共道路机构进行协调。
(3)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c)(3)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c)(3)(A) 经全体成员一致投票,委员会应确定适合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路线。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c)(3)(A)(B) 在根据(A)项进行投票之前,委员会应获得由持证交通工程师批准的认证,证明所有拟议路线对于配备(a)款规定的自行车架的45英尺公交车而言是安全的。
(4)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c)(4) 任何对已批准路线的实质性变更或新增路线的提议,在获得委员会批准之前,均应根据(2)款进行审查和认证。
(5)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c)(5) 委员会成员应在收到该区域关于为45英尺公交车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提议后30天内选出,并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c)(5)(A) 一名来自该区域的成员,由该区域总经理任命,并应是委员会的投票成员。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c)(5)(B) 一名由该区域理事会选出的持证交通工程师,并应是委员会的投票成员。
(C)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c)(5)(C) 一名由代表该区域公交车司机的独家劳工组织任命的成员。该成员应是委员会的投票成员。
(D)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c)(5)(D) 一名由该区域理事会任命的成员,应是自行车社区的代表,并应居住在该区域管辖范围内。该成员应是委员会的非投票成员。
(d)CA 车辆法 Code § 35400.8(d) 如果根据(a)款安装了折叠装置,该区域应在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向众议院交通委员会和参议院交通与住房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任何因折叠装置尺寸而导致的车辆或交通事故的摘要,以及这些折叠装置所提供的出行便利性改进的摘要。

Section § 354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黄金海岸交通局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公交车前部安装自行车架。这些车架伸出公交车的距离不能超过规定长度,并且不得影响公交车的安全功能。车架上任何自行车的车把伸出距离也不能超过规定长度。

在45英尺长的公交车上安装车架之前,黄金海岸交通局必须成立一个委员会来审查公交车路线的安全性。该委员会成员包括交通局代表、一名交通工程师,以及公交车司机和自行车社区的代表。

委员会审查路线并咨询交通工程师,以确保安装车架是安全的。路线必须经委员会一致投票批准,任何路线变更也必须经过审查。最后,黄金海岸交通局需要在2017年底前报告车架的影响,包括事故和益处。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a) 尽管有第35400条规定,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一条(第6500条起)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黄金海岸交通局 (GCT),可以在公交车前部安装一个专为运输自行车而设计和使用的折叠装置,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a)(1) 该装置在完全展开时,伸出公交车前部车身不超过40英寸。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a)(2) 该装置,包括装置上运输的所有自行车,其安装方式不得实质性影响车辆安全设备的效率或可见性。
(3)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a)(3) 根据本款所述装置运输的自行车的车把,伸出公交车前部不超过46英寸。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b)(1) GCT应在根据(a)款规定,在45英尺长的公交车上安装首个折叠装置之前,设立一个路线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目的是确保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长公交车的安全运行。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b)(2) 根据本款设立的委员会应进行GCT拟运营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长公交车的路线的初步审查。审查应包括对拟定路线的实地审查。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段要求的实地审查应包括与对审查路线的某些路段拥有管辖权的受影响公共机构的持证交通工程师进行协商,以确保与所有可能因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长公交车运营而受影响的州和地方公共道路机构进行协调。
(3)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b)(3)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b)(3)(A) 经所有有表决权成员一致投票,委员会应确定适合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45英尺长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路线。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b)(3)(A)(B) 在根据(A)项进行投票之前,委员会应获得由持证交通工程师批准的认证,证明所有拟定路线对于配备(a)款规定的自行车架的45英尺长公交车而言是安全的。
(4)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b)(4) 任何对已批准路线进行实质性更改或增加的提议,在获得委员会批准之前,应根据(2)段进行审查和认证。
(5)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b)(5) 委员会成员应在收到GCT关于为45英尺长公交车配备前置自行车架的提议后30天内选出,并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b)(5)(A) 一名来自GCT的成员,由GCT总经理任命,并应是委员会的有表决权成员。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b)(5)(B) 一名持证交通工程师成员,由GCT理事会选出,并应是委员会的有表决权成员。
(C)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b)(5)(C) 一名由代表GCT公交车司机的独家劳工组织任命的成员。如果没有公交车司机的独家代表,则由GCT雇佣的公交车司机多数票选出一名公交车司机成员。该成员应是委员会的有表决权成员。
(D)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b)(5)(D) 一名由GCT理事会任命的成员,应是自行车社区的代表,并应居住在GCT管辖区域内。该成员应是委员会的无表决权成员。
(c)CA 车辆法 Code § 35400.9(c) 如果根据(a)款安装了折叠装置,GCT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不迟于2017年12月31日向议会交通委员会和参议院交通与住房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包括折叠装置尺寸是影响因素的任何车辆或交通事件的摘要,以及这些折叠装置所提供的出行便利改善的摘要。

Section § 35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公路上车辆组合的长度。通常,挂接在一起的车辆总长度不得超过65英尺,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某些大型货车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最长可达75英尺。持有许可证的拖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超过这些限制,尤其是在处理故障车辆时。

出于安全原因,市或县可以在地方道路上降低这些限制,并且需要设置适当的标志来提醒司机。交通部会评估州立公路,以确保超尺寸车辆不会造成安全风险。如有必要,他们可以施加更严格的尺寸限制,并且必须通过标志告知司机。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1(a) 除 (b)、(c) 和 (d) 款另有规定外,耦合在一起的车辆组合,包括附属物,总长度不得超过65英尺。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b)(1) 耦合在一起的车辆组合,包括附属物,如果由一辆牵引车、一辆半挂车和一辆半挂车或拖车组成,且组合中半挂车或拖车的长度均不超过28英尺6英寸,则总长度不得超过75英尺。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1(b)(2) 当B型列车组合用于牵引车-半挂车-半挂车车辆组合的第一辆和第二辆半挂车之间时,其不计入半挂车长度的测量。但是,如果B型列车组合上没有安装第二辆半挂车,则应将其计入其所连接的半挂车的长度测量中。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c)(1) 拖车与一辆经本章授权可在公路上行驶的单辆故障车辆或单辆废弃车辆组合时,在持有有效年度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可免受 (a) 款限制。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1(c)(2) 拖车与一辆经本章授权可在公路上行驶的故障或废弃车辆组合时,在持有有效年度运输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指定地点100英里半径范围内运营,可免受 (a) 款限制。
(3)CA 车辆法 Code § 35401(c)(3) 如果从交通部获得单次行程许可证,拖车可以超过 (2) 款规定的100英里半径限制。
(d)CA 车辆法 Code § 35401(d) 市或县可以通过法令,禁止总长度超过60英尺的车辆组合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公路上行驶。该法令在竖立适当标志之前不得生效,标志应指明受法令影响的街道或不受影响的街道,具体由地方当局决定如何最能起到告知法令的作用。
(e)CA 车辆法 Code § 35401(e) 市或县,在确定其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或部分公路,考虑到公共安全,无法承受第35400节允许的最大主销到最末轴距的拖车或半挂车运行时,可以通过法令,设定与该公路或公路部分可承受的最大距离相符的较短距离,但市或县不得将这些公路或公路部分的主销到最末轴距限制在38英尺以下。市或县在考虑通过法令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因素:
(1)CA 车辆法 Code § 35401(e)(1) 将受限制车辆的运行特性与本法典规定的其他车辆的运行特性进行比较。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1(e)(2) 实际交通量。
(3)CA 车辆法 Code § 35401(e)(3) 事故频率。
(4)CA 车辆法 Code § 35401(e)(4) 任何其他相关数据。
此外,市或县可以任命一个由可能受影响的当地利益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并在通过法令时考虑咨询委员会的建议。该法令在竖立适当标志指明受法令影响的公路或公路部分之前不得生效。
本款仅在市或县通过授权法令后方可生效。
(f)CA 车辆法 Code § 35401(f) 凡加州交通部判断,考虑到公共安全,某州立公路无法承受第35400节允许的主销至最末轴最大距离的拖车或半挂车的运行,则局长应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协商,收集总交通量、本款所涵盖车辆的使用频率、涉及这些车辆的事故以及其他相关数据,以评估这些车辆是否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以及是否应将其排除在公路或公路路段之外。该研究报告,应包含局长的结论和建议,并提交给商业、交通和住房局局长。除非局长另行通知,局长应依照第5章第3条(自第35650节起)规定的程序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定该公路或公路路段在不对公众安全造成不合理威胁的情况下所能承受的主销至后轴的最大长度,该长度不得小于38英尺。根据调查结果,交通部局长应书面声明公路可安全维持的主销至后轴的最大长度。在本款规定的最大长度声明之后,交通部应在公路受影响路段的两端以及交通部认为有必要充分告知长度限制的任何其他地点竖立适当的标志。
加州交通部应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协商,收集交通量、几何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以评估适用于受本节影响的、无法安全容纳第35400节允许的主销至最末轴最大距离的拖车或半挂车的州立公路或公路路段的车辆组合的主销至最末轴的最大距离。该部门应竖立适当的标志,对这些公路或公路路段的卡车通行进行适当限制。
(g)CA 车辆法 Code § 35401(g) 本节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5401.1

Explanation
如果你驾驶的车辆组合,其主销到后轴的长度在38到40英尺之间,那么你只能在地方道路上使用它,前提是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认为其安全,并且没有地方规定明确禁止这种操作。

Section § 35401.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某些用于运输机动车辆、露营车或船只的长型车辆组合,根据具体条件,长度可达70或75英尺。

如果车辆长度最长为70英尺,则牵引销必须位于卡车后驱动轴后方至少3英尺处。如果长度最长为75英尺,则转向轴到后驱动轴的距离不得超过24英尺,牵引销必须位于后驱动轴后方至少5英尺处,并且半挂车轴距有特定的限制。

在两种情况下,后部车辆上的载荷都不能超出车辆允许长度6英尺6英寸,并且这些组合不受另一条款中某些限制的约束。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1.3(a) 尽管有第35401条 (a) 款和 (b) 款的规定,设计用于并实际用于运输机动车辆、露营车单元或船只的车辆组合,如果由一辆载重汽车和一辆牵引杆转向半挂车组成,且牵引销位于载重汽车后驱动轴后方至少3英尺处,则允许其长度最长为70英尺。该组合不受第35411条 (a) 款的约束,但组合中后部车辆的载荷不得超出车辆允许长度6英尺6英寸。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1.3(b) 设计用于并实际用于运输机动车辆、露营车单元或船只的车辆组合,如果由一辆载重汽车和一辆牵引杆转向半挂车组成,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允许其长度最长为75英尺:
(1)CA 车辆法 Code § 35401.3(b)(1) 载重汽车转向轴到后驱动轴的距离不超过24英尺。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1.3(b)(2) 牵引销位于载重汽车后驱动轴后方至少5英尺处。
(3)CA 车辆法 Code § 35401.3(b)(3) 牵引销到半挂车后轴的距离不超过34英尺,但三轴半挂车的牵引销到后轴的距离不超过36英尺。
该组合不受第35411条 (a) 款的约束,但组合中后部车辆的载荷不得超出车辆允许长度6英尺6英寸。

Section § 3540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某些大型卡车和拖车组合使用特定公路,从而绕过通常存在的某些限制。如果满足特定的车轴要求,卡车可以拥有长达53英尺的半挂车,并且这些车辆可以使用国家公路系统或联邦批准的路线。该法律还允许车辆进入附近的加油、住宿等服务设施,前提是这些设施在合理距离内。如需扩展路线,可以提交申请;如果90天内未予处理,除非出现安全问题,否则将自动批准。用于赛车运动的超大型卡车需要特殊许可证,其具体测试和路线由交通部评估。这项立法旨在遵守联邦运输法律,同时不为可能影响操控性的更长拖车长度开创先例。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a) 由牵引车和半挂车组成,或由牵引车、半挂车和拖车组成的车组,在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国家州际和国防公路系统上行驶时,或在使用经美国交通部长批准用于该用途的联邦援助主干公路系统路段时,或在使用由交通部或地方当局根据 (c) 或 (d) 款规定适当确定的路线时,不受第35400节和第35401节限制,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a)(1) 半挂车与牵引车单独组合时的长度不超过48英尺。当配置有两个或更多后轴,且最靠后的轴距牵引销40英尺或更短,或配置有单个轴,且该轴距牵引销38英尺或更短时,长度不超过53英尺的半挂车应满足此要求。就本款而言,当卡车与半挂车组合,且该车组仅用于运输机动车辆、露营车单元或船只时,该卡车被视为牵引车。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a)(2) 半挂车或拖车与牵引车同时组合时的长度均不超过28英尺6英寸。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b) 第35402节的 (b)、(d) 和 (e) 款不适用于根据本节提供的豁免操作的车组。
(c)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c) 根据 (a) 款操作的车组也可以使用 (a) 款中未指定的公路,这些公路提供合理通道,通往仅限于加油、餐饮、住宿和维修的终点站和设施,只要该通道符合车组的安全操作,且该设施位于 (a) 款中指定公路的进出点一英里路程内,供这些车组使用。
(d)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d) 交通部或地方当局可以建立一个程序,允许在以前未被确定为通道的线路上申请通往终点站或服务的通道。拒绝通往终点站和服务的请求,只能基于安全和对拟议通道的工程分析。如果书面通道请求已妥善提交,且在部门或相关地方机构收到后90天内未予处理,则该通道应被视为自动批准。此后,该路线应被视为对所有其他同类型车辆开放,无论所有权如何。交通部或地方当局在其各自管辖的公路上,可以不处理通道申请,而是提供必要的标志、地图或公路列表,以指示特定路线作为终点站通道的使用。就本款而言,“终点站”指以下任一:
(1)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d)(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始发、终结或处理的设施。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d)(2) 汽车运输公司维护运营设施的场所。
(e)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e)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e)(c) 或 (d) 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州或地方机构要求终点站运营商办理许可证,或向终点站运营商收取费用,以实现本节所述车辆的通行。
(f)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f) 尽管有 (d) 款的规定,该款中规定的通道限制不适用于持牌家庭用品运输商,当其直接往返于家庭用品的装卸点时,如果 (a) 款中未指定的公路上行驶对于家庭用品的运输是必要且附带的。
(g)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g)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g)(1) 尽管有第35400节和第35401节的规定,仅由牵引车半挂车组合组成的车组,其牵引销至最末轴的测量限制不超过46英尺,拖车长度不超过56英尺,且专门或主要用于赛车运动,可以在 (a) 款中确定的路线以及由交通部与加州公路巡逻队协商后为此目的授权的任何其他路线上行驶,但需获得 (3) 款规定的许可证。在本款中,“赛车运动”指一项赛事,以及所有导致该赛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测试、练习、推广和商品销售,这些活动均在美国汽车竞赛委员会成员组织的赞助下进行。
(2)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g)(2)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g)(2)(A) 交通部应就根据第 (1) 款授权的、挂车长度不超过 56 英尺的赛车运动卡车牵引车半挂车组合进行现场测试,以评估其在连接丰塔纳汽车俱乐部赛道的过渡路线上的性能。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g)(2)(A)(B)
(i)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g)(2)(A)(B)(i)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交通部根据 20 世纪 90 年代的记录建立了 (A) 项中描述的现有过渡路线。
(ii)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g)(2)(A)(B)(i)(ii) 交通部应更新过渡路线,以反映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完成的道路项目,并在此后每五年更新一次过渡路线。
(iii)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g)(2)(A)(B)(i)(iii) 交通部应根据需要,为根据第 (1) 款授权的、挂车长度不超过 56 英尺的赛车运动卡车牵引车半挂车组合开发新的过渡路线。
(C)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g)(2)(A)(C) 交通部应不迟于 2017 年 1 月 1 日,根据《政府法典》第 9795 条的规定,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波莫纳汽车俱乐部赛道、索诺玛赛道和丰塔纳汽车俱乐部赛道的现场测试结果,已确定并实施的相关道路改进概览,以及经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协商后,关于是否应重新授权最大 56 英尺挂车长度的建议。
(D)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g)(2)(A)(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0231.5 条的规定,根据本款提交报告的要求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失效。
(3)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g)(3) 仅由牵引车半挂车组合组成的车辆组合的许可证,其主销至最末轴测量限值不超过 46 英尺,挂车长度不超过 56 英尺,专门或主要用于赛车运动,以在 (a) 分款中确定的路线以及根据第 (1) 款规定为该目的授权的任何其他路线上运行,应由交通部根据第 5 章第 6 条(自第 35780 条起)颁发。在特定路线上往返于波莫纳汽车俱乐部赛道、索诺玛赛道或丰塔纳汽车俱乐部赛道的许可证要求,仅适用于交通部对每个赛道进行的现场测试确定无需在该特定路线上执行额外项目,或者,如果需要在特定路线上执行项目,则直到这些项目完成。
(h)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h)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两点:
(1)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h)(1) 在授权使用 53 英尺半挂车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遵守《美国法典》第 49 篇第 31111(b)(1)(C) 条,允许继续使用在 1982 年 12 月 1 日实际合法使用的尺寸的半挂车,并且不打算将此行动作为未来增加任何此类车辆参数的先例,因为这会对车辆组合的转弯机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1.5(h)(2) 在授权交通部为赛车运动颁发特殊运输许可证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遵守《美国法典》第 49 篇第 31111(b)(1)(F) 条。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此行动不应成为未来增加半挂车和挂车主销至最末轴距离的先例,因为这会对车辆组合的转弯机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Section § 35401.7

Explanation

加州车辆法规的这一条款允许牲畜运输商在运输牲畜时,规避在德尔诺特县、洪堡县和门多西诺县境内101号州高速公路特定路段上的某些通行限制。这仅在运输商满足关于其车辆尺寸的几项具体条件,并且他们避免在联邦法定假日当天或之前出行的情况下才允许。

该豁免是暂时的,一旦理查森格罗夫的改善工程完成,并且允许车辆在101号公路上全面运行的正式声明在线发布后,该豁免将终止。此外,如果为了适应卡车尺寸需要移除大树,或者如果该高速公路路段因安全原因被重新分类,交通局局长将通知州务卿,从而导致本条款被废止。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a) 第35401.5条 (d) 款规定的通行限制不适用于持牌牲畜运输商,当这些运输商直接往返于牲畜装卸点时,在位于德尔诺特县、洪堡县和门多西诺县的101号州高速公路的那些路段上,从其与莱格特附近1号州高速公路的交汇处向北延伸至俄勒冈州边境,如果该行程对于牲畜的运输是必要且附带的。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b) 本条允许的豁免,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否则不适用:
(1)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b)(1) 牵引车与用于运输牲畜的半挂车组合的总长度不超过70英尺。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b)(2) 从牵引销到半挂车最末端车轴的距离不超过43英尺。
(3)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b)(3) 半挂车的长度不超过48英尺。
(c)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c) 本条允许的豁免不适用于在任何联邦法定假日前一天或当天进行的行程。
(d)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d)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d)(1) 由于理查森格罗夫(Richardson Grove)的道路改善工程(该工程将允许第35401.5条所述的车辆组合在德尔诺特县、洪堡县和门多西诺县境内的101号州高速公路所有路段上全面运行)正在进行中且尚未完成,本条仅在以下两个条件均满足后失效: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d)(1)(A) 理查森格罗夫的所有道路改善工程均不受限制地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或禁令限制。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d)(1)(B) 交通局局长确定第35401.5条所述的车辆组合获准在德尔诺特县、洪堡县和门多西诺县境内的101号州高速公路所有路段上运行。当局长作出本分段所述的决定时,局长应在交通局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声明。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d)(2) 自第 (1) 款 (B) 分段所述的声明在交通局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之日起,本条废止。
(3)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d)(3) 第 (1) 款 (B) 分段所述的声明应声明其是根据本条作出的。
(e)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e)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e)(1) 如果,在 (d) 款第 (1) 项所述的理查森格罗夫道路改善工程完成之前,交通局局长确定,为适应根据 (a) 款和 (b) 款允许在101号州高速公路部分路段上行驶的卡车尺寸,对101号州高速公路唯一可能的调整是移除任何直径为42英寸或更大(在最高地面水平线相邻一侧,离地12英寸处,树皮外测量)的树木,局长应将该决定通知州务卿。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e)(2) 如果,在 (d) 款第 (1) 项所述的理查森格罗夫道路改善工程完成之前,交通局局长确定,对 (a) 款所述的101号州高速公路路段进行的安全改善已导致整个路段根据第35401.5条 (d) 款被重新分类为终点站通行路线,局长应将该决定通知州务卿。
(3)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e)(3) 第 (1) 项或第 (2) 项要求的通知应声明其是根据本条作出的。
(4)CA 车辆法 Code § 35401.7(e)(4) 自州务卿收到本款所述的任何一份通知之日起,本条废止。

Section § 354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种称为“拖挂式组合车辆”的特定车辆组合,在载运三辆鞍式安装车辆和一辆全安装车辆时,长度可达97英尺。

Section § 35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说明车辆长度的测量方式,特别是关于车辆可能加装的延伸部分或装置。通常,任何用于增加车辆载重能力的附加物,例如可调节车轴,都会计入车辆的总长度。但也有例外:某些用于运输货物或其他材料的车辆上的短延伸部分,如果长度在特定限制内(例如每端不超过18英寸),则不计入长度。滑动式牵引杆和第五轮有特殊规定,它们可以暂时延长,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在使用时不得超过特定长度和速度,并遵守重量限制。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2(a) 任何延伸或装置,包括加装在车辆前部或后部用于增加车辆载重能力的任何可调节车轴,均应计入车辆长度测量,但牵引杆不应计入车辆长度测量,而应计入车辆组合的总长度测量。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2(b) 尽管有 (a) 款规定,专门用于运输车辆的车辆或车辆组合两端长度不超过18英寸的延伸部分,在车辆装载时,不应计入车辆或车辆组合的长度测量。
(c)CA 车辆法 Code § 35402(c) 尽管有 (a) 款规定,在运输货物的车辆组合中,最后一辆拖车上长度不超过18英寸的延伸部分,在车辆装载时,不应计入车辆或车辆组合的长度测量。此外,在运输货物的车辆组合中,第一辆拖车前部长度不超过18英寸的延伸部分,在车辆装载并在公路上行驶时(但不包括美国交通部指定为国家网络路线的公路),不应计入车辆或车辆组合的长度测量。
(d)CA 车辆法 Code § 35402(d) 尽管有 (a) 款规定,任何不用于承载任何货物且长度不超过三英尺的延伸或装置,加装在车辆后部,并专门用于推动车辆或车辆组合(该车辆或车辆组合专门设计并用于运输泥土、沙子、碎石和类似材料),应计入车辆长度测量,但不应计入车辆组合的总长度测量。
(e)CA 车辆法 Code § 35402(e) 尽管有 (a) 款规定,货车半挂车组合(但不包括牵引车和半挂车组合)可以使用滑动式第五轮,或者牵引车、半挂车、拖车以及货车-拖车组合可以使用滑动式牵引杆,在任何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以每小时35英里或更低的速度行驶时,将组合长度延长不超过2英尺6英寸。然而,这些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匝道、出口匝道和高速公路连接线。如果半挂车连接的枢轴点位于载重汽车最末轴中心后方超过两英尺,或者如果从枢轴点到半挂车最末轴中心的距离不超过34英尺,则延伸的滑动式第五轮或牵引杆不应计入车辆组合的总长度测量。
本款允许的车辆组合,无论任何牵引杆或滑动式第五轮处于本款规定的延伸、收缩或任何中间位置时,均应遵守第5章第1条(自第35550节起)规定的重量限制。

Section § 3540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某些需要安装在车辆上的安全装置,可以超出车辆的法定长度限制。但是,超出部分不得超过10英寸。

Section § 35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人口超过400万且拥有大型天然岛屿的县,制定规则限制某些新建道路上可使用的车辆类型。他们可以禁止过长或过宽的车辆,或禁止内燃机驱动的车辆。但是,县只有在监事会首先以高票通过决议,认定这些道路应保持狭窄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这项规定。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紧急车辆,并且必须遵守其他特定的法律准则。

任何人口超过4,000,000且在其辖区内拥有面积超过20,000英亩的天然岛屿的县,可以通过法令禁止使用此后在该岛屿的非建制区域内设立的任何公路或车道,(1) 禁止任何总长度超过170英寸且总宽度超过65英寸的车辆使用,或 (2) 禁止任何此类车辆以及所有由内燃机驱动的车辆使用。尽管有《街道和公路法典》第906条的规定,除非监事会此前已以五分之四的投票通过一项决议,认定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要求该公路或车道宽度为35英尺或更小,且路面宽度为22英尺或更小,否则不得颁布此类法令。
根据本条颁布的任何法令应受本法典第35718条至第35720条(含)的约束,且不适用于授权的紧急车辆。

Section § 35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后部的空气动力学装置可以伸出不超过五英尺,而不计入车辆的总长度。但是,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它不应足够坚固或刚硬,以至于在后部碰撞中造成伤害;并且不得遮挡任何车辆灯光或安全标志。“空气动力学装置”一词指另一节中提供的定义。

(a)CA 车辆法 Code § 35405(a) 伸出车辆后部不超过五英尺的空气动力学装置,不应计入车辆或车辆组合的长度测量中,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车辆法 Code § 35405(a)(1) 该装置不具备足以损坏从后部撞击装有该装置的车辆,或伤害该车辆乘客的强度、刚度或质量。
(2)CA 车辆法 Code § 35405(a)(2) 该装置不遮挡尾灯、转向灯、示廓灯、识别灯或任何其他必需的安全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标牌或醒目识别标志。
(b)CA 车辆法 Code § 35405(b) 就本节而言,“空气动力学装置”的含义与第35110节中定义的相同。

Section § 3540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车辆前方载荷可以伸出多远。通常情况下,载荷不能超出前轮胎或保险杠三英尺以上。但是,如果载荷仅由车辆组成,则可以超出前轮胎或保险杠最多四英尺。

Section § 354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车辆运载铲车或起重机等设备的吊杆或桅杆的规则。它指出,如果满足某些条件,第35406条的限制不适用。这些条件包括:吊杆或桅杆伸出车辆前轮胎的长度不得超过车辆轴距的三分之二;必须妥善固定,以防掉落或移动;如果伸出车前,其最低点距离路面不得低于七英尺;以及不得遮挡驾驶员的视线。

Section § 354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旧款原木装载机在特定车辆法规方面的例外情况。如果一辆自行式跟臂式原木装载机是在1988年1月1日之前首次销售的,那么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它就不必遵守一些标准规定:驾驶员必须使用镜子或其他工具来查看任何被遮挡的区域;原木装载机必须由一辆在其前方的四轮车辆引导;并且在高速公路行驶期间,两辆车之间应有正常工作的双向无线电进行通信。

Section § 35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汽车或卡车的前保险杠突出部分不得超出车辆的挡泥板、驾驶室结构或散热器前方两英尺以上,具体以其中最靠前部分为准。

机动车的前保险杠在任何情况下,其制造或安装后,突出部分均不得超出挡泥板、驾驶室结构或散热器中任何一个最靠前部分前方两英尺以上,以其中向车辆前方延伸最远的部分为准。

Section § 35409

Explanation
在加州,某些用于拍摄照片、电影或教授驾驶的车辆,可以安装一个特殊平台,该平台最多可向前延伸五英尺。该平台仅在车辆用于这些目的时才允许使用。 对于驾驶培训车辆,该平台必须获得加州公路巡警局和机动车辆管理局的批准。

Section § 35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动车或拖车上的载荷向后伸出车身尾部的长度,不得超过车辆轴距长度的三分之二。对于半挂车,轴距长度是从牵引车的后轴到半挂车的后轴之间测量的。

任何单独的机动车上的载荷,或仅在拖车或半挂车上的独立载荷,向后超出最后支撑点的距离不得超过承载该载荷车辆轴距长度的三分之二,但半挂车的轴距应视为牵引车最末轴与半挂车最末轴之间的距离。

Section § 3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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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车辆组合上的载荷总长度,从第一辆车或载荷的前端量到最后一辆车或载荷的后端,不得超过75英尺。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存在例外,即车辆根据特定条款(第35401条或第35401.5条)运行时。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车辆总长度超过75英尺,载荷必须限制在车辆的外部轮廓之内。

(a)CA 车辆法 Code § 35411(a) 除非(b)款另有规定,任何车辆组合的载荷,从前部车辆或载荷的最前端量起,到最后部车辆或载荷的最后端,不得超过75英尺。
(b)CA 车辆法 Code § 35411(b) 任何根据第35401条或第35401.5条运行的车辆组合的载荷,当该车辆组合的总长度超过75英尺时,应限制在车辆的外部尺寸之内。

Section § 3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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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车辆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运输某些长物品,如杆、管道和导弹部件,即使它们超过了车辆的常规长度限制。这些条件包括使用杆或管道拖车、半挂车,或在连接到卡车时使用半挂车和拖车的组合。这些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80英尺。对于某些公用事业公司、公共机构或持证承包商,在公用事业工作需要将杆和必要材料在存储场和工作地点之间运输时,也适用例外情况。

(a)CA 车辆法 Code § 35414(a) 除本章其他条款规定的车辆和货物长度限制允许运输的载荷外,当仅运输长度不超过80英尺的杆、木材、管道、整体结构材料或单一单元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导弹部件、飞机组件、钻探设备和储罐)时,本章关于车辆长度的限制不适用,如果这些物品通过以下任何方式运输:
(1)CA 车辆法 Code § 35414(a)(1) 使用杆或管道拖车,或与机动车连接时用作杆或管道拖车的其他合法拖车。
(2)CA 车辆法 Code § 35414(a)(2) 使用半挂车,但第35410节规定的限制除外。
(3)CA 车辆法 Code § 35414(a)(3) 使用半挂车和与牵引车连接以牵引柔性整体结构材料的杆或管道拖车。
(b)CA 车辆法 Code § 35414(b) 杆以及与待进行工作相关的工具和材料,可使用杆或管道拖车或用作杆或管道拖车的其他合法半挂车运输,但运输的杆不得超过三根且长度不超过80英尺,并且当由从事电力或电话服务供应业务的公共事业公司或地方公共机构、交通部,或由持证承包商为公用事业、交通部或地方公共机构执行工作时使用,且此类运输是在存放工具和材料的堆场与工作地点之间进行时,本章关于车辆和货物长度的限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