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002(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5002(a)(1) 本分部不适用于由政府机构拥有或运营的授权应急车辆,当其用于响应和返回紧急火警呼叫时,当其为预备紧急火警呼叫而从一地移至另一地时,当其用于任何消防服务应用培训或消防预防活动时,或当通常用于这些目的的车辆因车辆维护、修理或服务而必须运输时。本小节仅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车辆。在1992年1月1日(含)至1993年12月31日(含)期间购买的车辆,应符合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标准1901至1904(含)的适用要求,以这些标准在1991年12月31日生效时的版本为准。
(2)CA 车辆法 Code § 35002(a)(2) 所有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购买的、第 (1) 款所述车辆,应遵守交通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采纳的适用许可要求。
(3)CA 车辆法 Code § 35002(a)(3) 就本节而言,“购买”指运营机构签订购买车辆合同的日期。
(b)CA 车辆法 Code § 35002(b) 所有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购买的、第 (a) 小节所述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车辆法 Code § 35002(b)(1) 制造商有责任提供总轴重额定值 (GAWR)、总组合重量额定值 (GCWR) 和车辆总重额定值 (GVWR),这些额定值应足以承载满载水箱,并留有下表中所示的人员和杂项设备(包括水带负载)的余量:
人员
杂项设备
消防泵车
1,200 磅
2,000 磅
轻型攻击消防车
600 磅
900 磅
举高喷射消防车
1,200 磅
1,500 磅
举高平台消防车(带地面
梯)
梯)
1,200 磅
2,500 磅
举高云梯消防车(带地面
梯)
梯)
1,200 磅
2,500 磅
消防车在购买者验收前,应由制造商进行称重和认证,以确定是否符合上表要求。消防车和底盘制造商应在固定于消防车上的铭牌上提供车辆总重额定值 (GVWR)、总组合重量额定值 (GCWR) 和总轴重额定值 (GAWR) 的认证。
(2)CA 车辆法 Code § 35002(2) 车辆总重额定值 (GVWR) 超过31,000磅的消防车应配备缓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