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分部中,“乘用车”指第465条所定义的任何机动车,但不包括以下任何机动车:
(a)CA 车辆法 Code § 34710(a) 摩托车。
(b)CA 车辆法 Code § 34710(b) 房车。
(c)CA 车辆法 Code § 34710(c) 特殊构造车辆。
(d)CA 车辆法 Code § 34710(d) 配备四轮驱动的机动车。
(e)CA 车辆法 Code § 34710(e) 基于卡车底盘制造的机动车。
(f)CA 车辆法 Code § 34710(f) 用于租赁、报酬或营利目的的机动车。
(g)CA 车辆法 Code § 34710(g) 某一车型年份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或销售数量少于2,000辆的机动车品牌。
(h)CA 车辆法 Code § 34710(h) 经机动车管理局认定,由车辆制造商设计和制造用于越野用途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