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法 Code § 34640(a) 财产运输汽车承运人必须向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之一,方可获得汽车承运人许可证:
(1)CA 车辆法 Code § 34640(a)(1) 由获准保险公司为其雇员出具的工人赔偿保险证明。
(2)CA 车辆法 Code § 34640(a)(2) 由劳资关系局局长出具的自保同意证明,以及承运人工人赔偿自保计划管理人的身份信息。
(3)CA 车辆法 Code § 34640(a)(3) 一份经伪证罪处罚的声明,声明其作为财产运输汽车承运人的运营中,未以任何方式雇佣任何人员,使其受本州工人赔偿法的约束。
(b)CA 车辆法 Code § 34640(b) 根据分节 (a) 的第 (1) 款认证的工人赔偿保险应在取消前一直有效。保险公司应在生效日期前不少于30天向财产运输汽车承运人及部门提供取消通知。
(c)CA 车辆法 Code § 34640(c) 如果在提交分节 (a) 的第 (3) 款所述声明后,承运人开始受本州工人赔偿法的约束,承运人应立即通知部门其撤回根据分节 (a) 的第 (3) 款提交的声明,并应同时提交分节 (a) 的第 (1) 款或第 (2) 款所述的证明。
(d)CA 车辆法 Code § 34640(d) 无论何时,当部门确定或被告知财产运输汽车承运人的工人赔偿保险证明或自保证明将失效或终止时,部门应在失效或终止之日暂停承运人的许可证,除非该汽车承运人根据分节 (a) 提供有效保险覆盖的证据。
(1)CA 车辆法 Code § 34640(d)(1) 如果承运人的许可证被暂停,承运人应支付第34671条规定的复效费,并在进行公路运营前,根据分节 (a) 提供有效保险覆盖的证明,以使许可证复效。
(2)CA 车辆法 Code § 34640(d)(2) 如果承运人根据分节 (a) 提供的有效保险覆盖证据表明承运人运营的保险覆盖未发生中断,则复效费应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