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6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财产运输汽车承运人获得许可证的要求。在颁发许可证之前,承运人必须通过提供工人赔偿保险证明、自保同意书,或声明其未雇佣任何需要工人赔偿的人员来证明其已具备工人赔偿保险。

如果承运人已投保,保险必须保持有效,除非保险公司在取消前提供30天通知。如果一个没有雇员保险的承运人开始受工人赔偿法约束,他们必须通知部门并提交必要的保险文件。

如果承运人的保险失效或终止,其许可证将面临暂停,除非他们能证明有有效保险。要在暂停后恢复运营,承运人需要支付费用并提供保险证明。如果有证据表明保险没有中断,则免除该费用。

(a)CA 车辆法 Code § 34640(a) 财产运输汽车承运人必须向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之一,方可获得汽车承运人许可证:
(1)CA 车辆法 Code § 34640(a)(1) 由获准保险公司为其雇员出具的工人赔偿保险证明。
(2)CA 车辆法 Code § 34640(a)(2) 由劳资关系局局长出具的自保同意证明,以及承运人工人赔偿自保计划管理人的身份信息。
(3)CA 车辆法 Code § 34640(a)(3) 一份经伪证罪处罚的声明,声明其作为财产运输汽车承运人的运营中,未以任何方式雇佣任何人员,使其受本州工人赔偿法的约束。
(b)CA 车辆法 Code § 34640(b) 根据分节 (a) 的第 (1) 款认证的工人赔偿保险应在取消前一直有效。保险公司应在生效日期前不少于30天向财产运输汽车承运人及部门提供取消通知。
(c)CA 车辆法 Code § 34640(c) 如果在提交分节 (a) 的第 (3) 款所述声明后,承运人开始受本州工人赔偿法的约束,承运人应立即通知部门其撤回根据分节 (a) 的第 (3) 款提交的声明,并应同时提交分节 (a) 的第 (1) 款或第 (2) 款所述的证明。
(d)CA 车辆法 Code § 34640(d) 无论何时,当部门确定或被告知财产运输汽车承运人的工人赔偿保险证明或自保证明将失效或终止时,部门应在失效或终止之日暂停承运人的许可证,除非该汽车承运人根据分节 (a) 提供有效保险覆盖的证据。
(1)CA 车辆法 Code § 34640(d)(1) 如果承运人的许可证被暂停,承运人应支付第34671条规定的复效费,并在进行公路运营前,根据分节 (a) 提供有效保险覆盖的证明,以使许可证复效。
(2)CA 车辆法 Code § 34640(d)(2) 如果承运人根据分节 (a) 提供的有效保险覆盖证据表明承运人运营的保险覆盖未发生中断,则复效费应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