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财产承运人许可证法案》。
Chapter 1
Section § 34600
法律的这一部分介绍了旨在规范道路上载货车辆运营的一套特定规则的官方名称。它被称为《财产承运人许可证法案》。
汽车承运人 财产运输许可证 车辆监管 运输规定 货运车辆 道路运营 承运人法规 许可证要求 货物运输 商用车辆 物流 运输许可证 车辆合规 道路运输 承运人许可证
Section § 34601
本法律定义了“财产机动运输商”的含义,并规定其包括任何运营商用机动车辆的人,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例如家庭搬运商、客运车辆等。它还区分了有偿运输商(为获取报酬而运输)和私人运输商(运输自有货物)。
“商用机动车辆”通常指自行式车辆或总重超过10,000磅的两轴或多轴载重汽车,但也有例外,例如某些家庭搬运车辆、非商业运营的卡车以及非商业用途的两轴日租卡车。
这些区分有助于确定适用于这些车辆和运输商的法规。本条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a)CA 车辆法 Code § 34601(a) 本分部中使用的“财产机动运输商”是指运营 (c) 款所定义之任何商用机动车辆的任何人。“财产机动运输商”不包括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9225.5条所定义的家庭搬运商,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9237条的家庭搬运商许可证运输旧办公、商店和机构家具及固定装置的家庭搬运商,仅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人员,或在旅客运输过程中附带地使用客运车辆运输行李和快递的旅客班车公司。
(b)CA 车辆法 Code § 34601(b) 本分部中使用的“有偿财产机动运输商”是指 (a) 款所定义的为获取报酬而运输财产的财产机动运输商。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4601(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34601(c)(1) 本分部中使用的“商用机动车辆”,除 (2) 款另有规定外,是指第34500条 (a)、(b)、(f)、(g) 和 (k) 款所列的任何自行式车辆,任何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10,000磅的两轴或多轴载重汽车,以及任何其他用于有偿运输财产的机动车辆。
(2)CA 车辆法 Code § 34601(c)(2) 本分部中使用的“商用机动车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车辆法 Code § 34601(c)(2)(A) 第34500条 (f) 款中指明的车辆,如果牵引车辆的总车辆额定重量为10,000磅或以下。
(B)CA 车辆法 Code § 34601(c)(2)(B) 第34500条 (g) 款中指明的车辆,如果危险材料运输不需要根据第27903条展示标牌,不需要根据第32000.5条的许可证,或不需要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63条的危险废物运输商注册,且该车辆未用于商业用途。
(C)CA 车辆法 Code § 34601(c)(2)(C) 由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9225.5条所定义的家庭搬运商根据该法典第19237条的家庭搬运商许可证运营的车辆。
(D)CA 车辆法 Code § 34601(c)(2)(D) 由家庭搬运商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9237条的家庭搬运商许可证运输旧办公、商店和机构家具及固定装置的车辆。
(E)CA 车辆法 Code § 34601(c)(2)(E) 第471条所定义的皮卡车,如果同时满足 (A) 和 (B) 分段的条件。
(F)CA 车辆法 Code § 34601(c)(2)(F) 总车辆额定重量小于26,001磅的两轴日租卡车,在非商业用途下运营时。
(G)CA 车辆法 Code § 34601(c)(2)(G) 从未用于商业用途的车辆,包括总车辆额定重量小于26,001磅的载重汽车或两轴牵引车,单独运营时,或用于牵引露营拖车、旅行拖车、第五轮旅行拖车、水上交通工具运输拖车或多功能拖车时,从未用于商业用途。本分段所述的车辆组合不受第27900、34501.12或34507.5条的约束。
(d)CA 车辆法 Code § 34601(d) 就本章而言,“私人运输商”是指仅运输其自有财产的财产机动运输商,包括但不限于该运输商所售商品的交付。
(e)CA 车辆法 Code § 34601(e) 本条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财产机动运输商 商用机动车辆 有偿运输商 私人运输商 家庭搬运商 自行式车辆 总车辆额定重量 非商业用途 日租卡车 财产运输 运输报酬 牵引车辆 商用类别豁免 旧家具运输 客运车辆
Section § 34602
本节将“基金”一词定义为州交通基金内的机动车账户。
在本分部中,“基金”指设在州交通基金中的机动车账户。
机动车账户 州交通基金 分部定义 交通资金 车辆相关资金 账户指定 基金定义 州机动车账户 交通融资 加州交通基金
Section § 3460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路巡警局、公用事业委员会、家居用品和服务局以及州平衡委员会与该部门分享其记录中的信息,以制定和执行与交通运输相关的法规。
信息共享 加州公路巡警局 公用事业委员会 家居用品和服务局 州平衡委员会 记录查阅 执法协助 交通运输法规 机构间协作 有效制定 记录提供 数据共享 监管执法 行政协助 政府机构
Section § 34604
本条允许政府部门制定有效管理特定法律领域所需的规则。它还可以设立程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尤其是不遵守特定交通法规的行为。
部门可以制定管理本分部所必需的合理规章制度。部门还可以制定管理民事制裁程序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并对未能遵守分部 14.8 (自第 34500 条起)、本分部或根据本法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
规章制度 部门权限 民事制裁 行政程序 处罚 罚款 遵守 交通法规 分部 14.8 第 34500 条 法律管理 违规处罚 政府部门 规则执行
Section § 34605
本条允许部门与行政听证办公室合作,处理程序并对违反特定车辆法规的行为处以罚款。它还允许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和公用事业委员会合作管理这些法规,尽管一项特定的临时授权已于1997年终止。通过这些合同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将存入机动车辆账户。
(a)CA 车辆法 Code § 34605(a) 部门可以与行政听证办公室签订合同,以管理程序并对未能遵守Division 14.8 (从Section 34500开始)、本分部或根据本法典通过的法规的行为处以罚款。
(b)CA 车辆法 Code § 34605(b) 部门和加州公路巡警局也可以与公用事业委员会签订合同,以合同中描述的方式管理本分部,或经机动车辆管理局允许,以1996年1月1日存在的方式管理。此临时授权应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
(c)CA 车辆法 Code § 34605(c) 根据本合同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存入州交通基金中的机动车辆账户。
行政听证办公室 加州公路巡警局 公用事业委员会 车辆法规 违规罚款 行政程序 机动车辆账户 州交通基金 合同管理 临时授权 费用收取 Division 14.8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