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0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的法规通常不适用于拖车,也不适用于车辆与某些类型的拖车(例如用于运输杆、管或原木的拖车)之间的连接装置。它还排除了任何合法用作此类拖车的挂车。

Section § 29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连接半挂车与牵引车或辅助转向架的第五轮连接器,必须牢固连接,以免它在车辆运行时移动或移位。

Section § 29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上的每个第五轮机构,包括适配器,都必须配备一个锁定装置。这个锁定装置确保第五轮的上下两部分不会分离,除非手动操作释放装置。手动释放装置必须经过设计和维护,以防止意外操作。此外,任何带有自动锁定且易于分离的第五轮,都必须安装在1954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加州注册的车辆上。

每个第五轮机构,包括适配器,均应配备锁定装置,该装置不得允许上下两部分分离,除非操作一个正向手动释放装置。该手动释放装置应经过设计、安装和维护,以防止其被意外操作。易于分离的第五轮上的自动锁定装置,适用于1954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本州注册的任何车辆。

Section § 29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用于连接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牵引钩或连接装置,都必须牢固、正确地安装,并且强度足以承受所牵引的重量。

车辆之间的连接件,例如牵引杆或牵引臂,也必须牢固连接,并足以承受重量。

如果车辆通过拖车小车(tow dolly)运输,则必须用两条独立的链条或缆绳将其固定,以防止其移动或脱离。

(a)CA 车辆法 Code § 29003(a) 每个用作连接被牵引车辆和牵引车辆的牵引钩或连接装置,都应当正确且牢固地安装,并且在结构上足以承受所牵引的重量。牵引钩或连接装置在牵引车辆和被牵引车辆上的安装,应当包括对车架的充分加固或支撑,以提供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防止车架过度变形。
(b)CA 车辆法 Code § 29003(b) 牵引杆、牵引臂或牵引车辆与被牵引车辆之间的其他连接件,应当牢固连接,并且在结构上足以承受所牵引的重量。
(c)CA 车辆法 Code § 29003(c) 任何机动车辆在使用拖车小车(tow dolly)由另一机动车辆运输时,其抬高端应当通过两条独立的链条、缆绳或同等装置牢固地固定在拖车小车上,这些装置应足以防止被牵引车辆和拖车小车发生位移或分离。

Section § 29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牵引的车辆除了常规的牵引连接装置外,还必须配备安全链或缆绳,以防止主挂钩失效时发生事故。拖车牵引的车辆需要至少两条固定在卡车车架或设备上的安全链。对于拖车上的车辆,需要至少四条捆扎带。安全连接必须足够坚固,以应对主连接失效的情况,并且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松脱。安全链的松弛度有限制,以允许车辆正常转弯,并且必须确保防止牵引杆掉落。某些车辆可免除这些规定,例如带有第五轮组件的车辆或由持证司机驾驶的车辆。拖车包括扣押人的拖车和汽车拆解商的拖车,其中扣押人的拖车在公共道路上牵引距离不超过一英里且使用一条安全链时,可获得豁免。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9004(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9004(a)(1) 除非第 (2) 款另有规定,被牵引车辆除常规牵引杆、牵引舌或其他连接装置外,还应当通过安全链、缆绳或同等装置与牵引车辆连接。
(2)CA 车辆法 Code § 29004(a)(2) 拖车牵引的车辆,除主约束系统外,应当通过至少两条安全链与拖车连接。安全链应当牢固地固定在卡车车架、车厢或牵引设备上,独立于牵引吊索、车轮升降装置或底盘牵引设备。
(3)CA 车辆法 Code § 29004(a)(3) 作为货物在拖车上运输的车辆,如果使用的车辆不是第 34500 节所述的车辆,则应当通过至少四条捆扎链、绑带或同等装置固定,独立于绞盘或装载缆绳。
(b)CA 车辆法 Code § 29004(b) 所有安全连接和附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便在常规挂钩、连接装置、牵引杆、牵引舌或其他连接装置发生故障时控制被牵引车辆。所有安全连接和附件还应当有可靠的措施,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安全连接或附件不会脱落。
(c)CA 车辆法 Code § 29004(c) 安全链、缆绳或同等装置中留有的松弛度不得超过允许正常转弯所需的程度。当牵引杆用作牵引连接装置时,安全链、缆绳或同等装置应当连接到被牵引车辆、牵引车辆和牵引杆上,以防止牵引杆在发生故障时掉落到地面。
(d)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9004(d)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9004(d)(a) 款不适用于具有由第五轮和牵引销组件组成的连接装置的半挂车,也不适用于由持有被牵引车辆类型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的被牵引机动车辆。
(e)CA 车辆法 Code § 29004(e) 就本节而言,“拖车”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CA 车辆法 Code § 29004(e)(1) 扣押人的拖车,如第 615 节 (b) 款所定义。
(2)CA 车辆法 Code § 29004(e)(2) 汽车拆解商的拖车,如第 615 节 (c) 款所定义。
(f)CA 车辆法 Code § 29004(f) 由扣押人的拖车(如第 615 节 (b) 款所定义)牵引的车辆,只要该车辆在公共高速公路上牵引距离不超过一英里并由一条安全链固定,则免除 (a) 款第 (2) 项的多条安全链要求。

Section § 290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设计用于牵引的休闲车,除非配备了足够坚固以承受车辆重量的安全连接装置,否则不得在加州销售、租赁或出租。销售商、出租人或租赁人必须提供关于如何正确地将休闲车连接到牵引车辆的说明。如果第三方将车辆出售并交付给承租人,则该第三方负责向承租人提供这些说明。

Section § 29005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牵引一辆车,连接车辆的杆或链条不能超过15英尺长。

Section § 29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牵引机动车时,必须使用牢固连接两辆车的刚性连接装置。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被牵引的车辆发生故障,你可以将其牵引到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而无需满足使用刚性结构的要求。

(a)CA 车辆法 Code § 29006(a) 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牵引另一辆机动车的车辆,除非牵引车与被牵引车通过一个刚性结构连接,且该刚性结构通过非刚性方式牢固地连接到两辆车上。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9006(b)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9006(b)(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牵引已发生故障的机动车,并从故障点牵引至高速公路最近且最易到达的出口的车辆。

Section § 29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要求不适用于使用一种称为“拖挂式牵引”的特定牵引方式的车辆,但前提是必须满足几个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被牵引车辆的一端必须由牵引车辆支撑,并且必须使用类似于第五轮连接的、可拆卸的装置进行连接。

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固定,以防止移动,并能在不依赖松动的情况下适应道路的垂直变化。此外,最多只能使用三个鞍座式支架和一个牵引杆或球窝式装置。最后,这些牵引组合必须符合联邦安全标准。

Section 29004 的要求不适用于从事拖挂式牵引作业的车辆,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车辆法 Code § 29007(a) 被牵引车辆的一端由牵引车辆支撑。
(b)CA 车辆法 Code § 29007(b) 被牵引车辆通过一种设计和构造为易于拆卸并能执行第五轮式连接功能的装置固定在牵引车辆上。
(c)CA 车辆法 Code § 29007(c) 第五轮式连接装置牢固地固定在车辆上,以防止该装置在其所连接的车辆上发生位移。
(d)CA 车辆法 Code § 29007(d) 第五轮式连接装置应提供一种方式,以适应由于公路垂直曲率引起的牵引车辆与被牵引车辆之间的倾斜变化。这种方式不应依赖于连接件或车辆的松动或变形来提供这种变化。
(e)CA 车辆法 Code § 29007(e) 任何组合中使用的鞍座式支架不得超过三个。
(f)CA 车辆法 Code § 29007(f) 任何组合中使用的牵引杆或球窝式联结装置不得超过一个。
(g)CA 车辆法 Code § 29007(g) 拖挂式牵引组合应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393.71节中规定的所有条款。

Section § 2900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第29004条和第29005条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与卡车起重机一起使用的拖车或手推车,只要满足特定条件。拖车或手推车必须通过销钉、连接装置或第五轮总成连接到吊臂上。此外,它们必须用链条、缆绳或类似的坚固装置固定,以确保在初始连接失效时的安全。

第29004条和第29005条不适用于用于支撑连接到卡车起重机上的吊臂的拖车或手推车,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a)CA 车辆法 Code § 29008(a) 拖车或手推车通过销钉、连接装置或第五轮总成连接到吊臂。
(b)CA 车辆法 Code § 29008(b) 拖车通过链条、缆绳或具有足够强度的等效装置固定到吊臂上,以便在由销钉、连接装置或第五轮总成组成的连接失效时控制拖车或手推车。

Section § 29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使用平板车来支撑大型或重型施工设备的一部分,并且您持有交通部颁发的特殊许可证,那么您无需遵守常规规定。但是,平板车必须用结实的链条或缆绳妥善固定在设备上,并且设备也必须牢固地连接到牵引车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