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29000
Section § 29001
Section § 29002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上的每个第五轮机构,包括适配器,都必须配备一个锁定装置。这个锁定装置确保第五轮的上下两部分不会分离,除非手动操作释放装置。手动释放装置必须经过设计和维护,以防止意外操作。此外,任何带有自动锁定且易于分离的第五轮,都必须安装在1954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加州注册的车辆上。
Section § 2900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用于连接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牵引钩或连接装置,都必须牢固、正确地安装,并且强度足以承受所牵引的重量。
车辆之间的连接件,例如牵引杆或牵引臂,也必须牢固连接,并足以承受重量。
如果车辆通过拖车小车(tow dolly)运输,则必须用两条独立的链条或缆绳将其固定,以防止其移动或脱离。
Section § 29004
这项法律规定,被牵引的车辆除了常规的牵引连接装置外,还必须配备安全链或缆绳,以防止主挂钩失效时发生事故。拖车牵引的车辆需要至少两条固定在卡车车架或设备上的安全链。对于拖车上的车辆,需要至少四条捆扎带。安全连接必须足够坚固,以应对主连接失效的情况,并且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松脱。安全链的松弛度有限制,以允许车辆正常转弯,并且必须确保防止牵引杆掉落。某些车辆可免除这些规定,例如带有第五轮组件的车辆或由持证司机驾驶的车辆。拖车包括扣押人的拖车和汽车拆解商的拖车,其中扣押人的拖车在公共道路上牵引距离不超过一英里且使用一条安全链时,可获得豁免。
Section § 29004.5
Section § 29005
Section § 29006
这项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牵引机动车时,必须使用牢固连接两辆车的刚性连接装置。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被牵引的车辆发生故障,你可以将其牵引到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而无需满足使用刚性结构的要求。
Section § 29007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要求不适用于使用一种称为“拖挂式牵引”的特定牵引方式的车辆,但前提是必须满足几个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被牵引车辆的一端必须由牵引车辆支撑,并且必须使用类似于第五轮连接的、可拆卸的装置进行连接。
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固定,以防止移动,并能在不依赖松动的情况下适应道路的垂直变化。此外,最多只能使用三个鞍座式支架和一个牵引杆或球窝式装置。最后,这些牵引组合必须符合联邦安全标准。
Section § 29008
本节规定,第29004条和第29005条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与卡车起重机一起使用的拖车或手推车,只要满足特定条件。拖车或手推车必须通过销钉、连接装置或第五轮总成连接到吊臂上。此外,它们必须用链条、缆绳或类似的坚固装置固定,以确保在初始连接失效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