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大多数乘用车、公共汽车、载重汽车、牵引卡车和消防车辆必须配备合适的挡风玻璃。摩托车不包括在内。对于那些拥有特殊识别牌照且最初未被要求配备挡风玻璃的车辆,存在一项例外。此外,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无法载有人类驾驶员的自动驾驶车辆,只要它们符合联邦法律或豁免规定。

Section § 26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车辆及其他特定类型机动车所用玻璃的安全要求。对于1936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车辆,其隔板、车门、车窗及其他特定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968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露营车,其外部和内部车窗及隔板也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969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摩托车,如果配有挡风玻璃,则需要使用安全玻璃。此外,禁止在车辆玻璃中使用红色、蓝色或琥珀色半透明的售后市场附加材料。最后,1977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可通过第五轮装置牵引的拖挂式房车也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a)CA 车辆法 Code § 26701(a) 任何人不得销售、要约销售或操作任何在1936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除非其在内部隔板、车门、车窗、挡风玻璃、辅助导风板或车顶开口处使用玻璃材料的部位配备安全玻璃材料。
(b)CA 车辆法 Code § 26701(b) 任何人不得销售或要约销售任何在1968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露营车,亦不得操作在本州注册并配备该露营车的机动车辆,除非该露营车在外部车窗和车门、内部隔板以及车顶开口处使用玻璃材料的部位配备安全玻璃材料。
(c)CA 车辆法 Code § 26701(c) 任何人不得操作在1969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配备含有玻璃材料的挡风玻璃的摩托车,除非该玻璃材料是安全玻璃材料。
(d)CA 车辆法 Code § 26701(d) 任何人不得销售、要约销售或操作任何在隔板、车窗、挡风玻璃或导风板中配备红色、蓝色或琥珀色半透明售后市场材料的机动车辆。
(e)CA 车辆法 Code § 26701(e) 任何人不得销售、要约销售或操作任何在1977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能够通过第五轮装置牵引的拖挂式房车,除非该拖挂式房车在车窗或车门、内部隔板以及车顶开口处使用玻璃材料的部位配备安全玻璃材料。

Section § 26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机动车、露营车或某些拖车中更换的任何玻璃或玻璃材料,都必须是安全玻璃材料。这适用于车窗、车门、内隔板和车顶开口。此外,挡风玻璃和驾驶员附近的车窗在更换时也必须使用安全玻璃材料。

(a)CA 车辆法 Code § 26703(a)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机动车的内隔板、车门、车窗或车顶开口中,在任何露营车的外部车窗、车门、内隔板或车顶开口中,或在能够用第五轮装置牵引的拖挂式房车的车窗、车门、内隔板或车顶开口中,使用除安全玻璃材料以外的任何玻璃材料替换现有玻璃材料。
(b)CA 车辆法 Code § 26703(b) 任何人不得使用除安全玻璃材料以外的任何材料,替换用于挡风玻璃、后窗、辅助导流板或驾驶员左右两侧车窗的任何玻璃材料。

Section § 26704

Explanation
本节中提及“安全玻璃材料”一词时,它指的是符合相关部门设定的安全标准的一种材料。

Section § 26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从1969年1月1日起,销售或要约销售任何使用非安全玻璃材料的摩托车挡风玻璃是违法的。该材料必须专门为安全目的而设计。

Section § 26706

Explanation

所有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如果配备挡风玻璃,都必须有自动挡风玻璃刮水器。1949年12月31日之后注册的车辆需要两个刮水器,挡风玻璃两侧各一个,除非单个刮水器符合联邦标准。除雪车辆可以使用手动刮水器。如果联邦法律允许,没有驾驶员的自动驾驶车辆不受此规定约束。

(a)CA 车辆法 Code § 26706(a) 除摩托车外的所有配备挡风玻璃的机动车,亦应配备自动挡风玻璃刮水器。
(b)CA 车辆法 Code § 26706(b) 1949年12月31日之后首次注册的除摩托车外的所有新型机动车,应配备两个挡风玻璃刮水器,一个安装在挡风玻璃右半部分,一个安装在左半部分,但任何机动车只要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关于挡风玻璃刮水和清洗系统》中规定的刮擦区域要求,即可配备单个刮水器。
(c)CA 车辆法 Code § 26706(c) 本节不适用于配备有足够的手动挡风玻璃刮水器的除雪设备。
(d)CA 车辆法 Code § 26706(d) 本节不适用于第38750节所定义的、无法由坐在车内的人类驾驶员操作的自动驾驶车辆,前提是此豁免符合或经任何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或其豁免授权。

Section § 26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您车辆的挡风玻璃刮水器必须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它们应确保您能清晰地看到挡风玻璃外的情况,尤其是在有雾、下雪或下雨时。您的刮水器应能很好地工作,以便在任何正常风暴或车辆载有典型负载时清除挡风玻璃。

Section § 26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挡风玻璃或车窗上放置任何阻碍视线的物品(如标志或贴纸)是违法的。但是,后视镜、遮阳板以及放置在特定位置的某些贴纸等情况除外。如果GPS或摄像头等设备不阻碍视线,也可以安装。对于有医疗原因的人,凭医生证明可以安装特殊贴膜。此外,如果透明无色材料符合特定的透光要求并获得必要的认证,也可以安装。但是,如果这种材料损坏,则需要修复或移除。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6708(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6708(a)(1) 任何人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辆,其挡风玻璃、侧窗或后窗上放置、展示、安装、固定或粘贴有任何物体或材料。
(2)CA 车辆法 Code § 26708(a)(2) 任何人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辆,其车内或车外放置、展示、安装、固定或粘贴有任何物体或材料,以致阻碍或减少驾驶员通过挡风玻璃或侧窗的清晰视野。
(3)CA 车辆法 Code § 26708(a)(3) 本小节适用于驾驶员通过挡风玻璃、侧窗或后窗的清晰视野被雪或冰阻碍的机动车辆驾驶员。
(b)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1) 后视镜。
(2)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2) 安装在侧窗前方且未附着在玻璃上的可调节不透明遮阳板。
(3)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3) 在挡风玻璃离驾驶员最远的下角七英寸见方区域内展示的标志、贴纸或其他材料;在后窗离驾驶员最远的下角七英寸见方区域内展示的标志、贴纸或其他材料;或在挡风玻璃离驾驶员最近的下角五英寸见方区域内展示的标志、贴纸或其他材料。
(4)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4) 驾驶员后方的侧窗。
(5)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5) 客运公共承运机动车辆或校车上的方向、目的地或终点标志,前提是这些标志不影响驾驶员对前方来车交通的清晰视野。
(6)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6) 后窗雨刮器电机。
(7)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7) 后备箱盖把手或铰链。
(8)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8) 后窗,如果机动车辆在车辆左右两侧均配备了外后视镜,且其位置能够通过每个后视镜向驾驶员反射车辆后方至少200英尺的道路视野。
(9)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9) 固定在宽度超过80英寸的车辆驾驶员对侧侧窗上的透明镜片,该镜片占据该窗户后方最低角落不超过50平方英寸的区域,并为驾驶员提供通过该镜片的广角视野。
(10)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10) 安装在车辆前排座椅两侧侧窗上,符合第26708.2节要求的遮阳装置,如果驾驶员或前排乘客持有由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签署的信函或其他文件,证明该人因医疗状况必须遮阳,或持有由执业验光师签署的信函或其他文件,证明该人因视力状况必须遮阳。本款授权的装置不得在夜间使用。
(11)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11) 固定在挡风玻璃内部最上方中央部分,面积不超过五英寸见方区域内的电子通信设备,如果该设备提供以下任一功能:
(A)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11)(A) 加州公路巡逻队执法机构与配备该设备的车辆进行通信的能力。
(B)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11)(B) 在公共或私人道路或设施上进行电子收费和交通管理的能力。
(12)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12) 便携式全球定位系统(GPS),可安装在挡风玻璃离驾驶员最远的下角七英寸见方区域内,或安装在挡风玻璃离驾驶员最近的下角五英寸见方区域内且在安全气囊展开区域之外,前提是该系统仅在机动车辆运行时用于门到门导航。
(13)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13)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13)(A) 具有监控驾驶员表现以提高驾驶安全能力的视频事件记录仪,可安装在挡风玻璃离驾驶员最远的下角七英寸见方区域内,或安装在挡风玻璃离驾驶员最近的下角五英寸见方区域内且在安全气囊展开区域之外,或安装在挡风玻璃内部最上方中央部分五英寸见方区域内。在本节中,“视频事件记录仪”指一种以数字循环方式连续录制音频、视频和G力水平的视频记录仪,但仅在异常运动或碰撞触发时或由驾驶员操作以监控驾驶员表现时才保存视频。
(B)CA 车辆法 Code § 26708(b)(13)(A)(B) 配备视频事件记录仪的车辆应在显眼位置张贴告示,说明乘客的对话可能会被录音。
(e)CA 车辆法 Code § 26708(e)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清晰、无色、透明的材料可以安装、粘贴或施加到机动车辆的挡风玻璃、侧窗或后窗上:
(1)CA 车辆法 Code § 26708(e)(1) 该材料的可见光透射率最低为 88%。
(2)CA 车辆法 Code § 26708(e)(2) 施加该材料的窗玻璃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第 205 号(49 C.F.R. 571.205)的所有要求,包括该联邦标准中规定的最低 70% 的透光率和 AS–14 玻璃的耐磨性。
(3)CA 车辆法 Code § 26708(e)(3) 该材料的设计和制造旨在增强现有窗玻璃阻挡太阳有害紫外线 A 射线的能力。
(4)CA 车辆法 Code § 26708(e)(4) 驾驶员持有或在车辆内备有一份由执业皮肤科医生签署的证明,证明该人因医疗状况不应暴露于紫外线,该医疗状况需要将清晰、无色、透明的薄膜材料安装在挡风玻璃、侧窗或后窗上。
(5)CA 车辆法 Code § 26708(e)(5) 如果本款所述材料出现撕裂或气泡,或因磨损而妨碍清晰视线,则应将其移除或更换。

Section § 26708.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车辆车窗允许使用的遮阳装置的要求。这些装置必须易于拆卸,并且可以使用框架、临时紧固件或卷帘。如果材料是透明的,其颜色应为绿色、灰色或中性烟色,并且至少有35%的光线能够透过。带有图案的装置必须保持均匀性,并且至少35%的区域是开放的。任何表面的反射率不应超过35%。

经第26708条(b)款第(10)项允许的遮阳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车辆法 Code § 26708.2(a) 这些装置应通过允许其从车窗区域轻松拆卸的方式固定,例如框架、带有临时紧固件的硬质材料或柔性卷帘。
(b)CA 车辆法 Code § 26708.2(b) 使用透明材料的装置应为绿色、灰色或中性烟色,且透光率不低于35%。
(c)CA 车辆法 Code § 26708.2(c) 使用不透明百叶窗或其他不透明与开放部分交替图案的装置,其整个表面应具有基本均匀的图案,框架和支撑除外。装置区域至少35%应为开放式,且任何单个百叶窗或不透明部分的垂直投影尺寸不得超过3/16英寸。
(d)CA 车辆法 Code § 26708.2(d) 这些装置的内表面或外表面的反射率均不得超过35%。

Section § 26708.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车辆法律规定,你不能在汽车的挡风玻璃或车窗上贴任何会改变颜色或阻挡光线通过的透明材料,但另一节中解释了一些例外情况。但是,如果是有色安全玻璃,只要它符合美国安全标准,并且按照这些规定安装在正确的位置,就可以使用。

(a)CA 车辆法 Code § 26708.5(a)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机动车辆的挡风玻璃、侧窗或后窗上放置、安装、粘贴或施加任何透明材料,如果该材料改变挡风玻璃、侧窗或后窗的颜色或降低其透光率,除非第26708条的 (b)、(c) 或 (d) 款另有规定。
(b)CA 车辆法 Code § 26708.5(b) 有色安全玻璃可以安装在车辆上,如果 (1) 该玻璃符合美国交通部关于安全玻璃材料的机动车安全标准,并且 (2) 该玻璃安装在这些标准允许的、适用于所用特定类型玻璃的位置。

Section § 267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运营的执法车辆进行车窗贴膜或玻璃着色,而无需遵守加州通常的限制。这专门适用于警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使用的车辆。

Section § 26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加州以外注册的机动车以及在加州注册的摩托车,都必须配备一个后视镜,让驾驶员能看到车辆后方至少200英尺的范围。加州的其他车辆则需要至少两面后视镜,其中一面必须在左侧。像公共汽车以及载有阻碍后方视线货物的车辆,则必须在两侧都配备后视镜。如果视线阻碍是由车内乘客造成的,则此规定不适用。此外,无需人工驾驶的自动驾驶车辆也免除此要求,只要联邦法律允许。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6709(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6709(a)(1) 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注册的每辆机动车以及在本州须注册的每辆摩托车,均应配备一面后视镜,其位置应能向驾驶员反映该车辆后方至少200英尺的公路视野。
(2)CA 车辆法 Code § 26709(a)(2) 在本州须注册的每辆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均应配备不少于两面后视镜,其中一面应固定在左侧。
(b)CA 车辆法 Code § 26709(b) 以下所述的须注册类型的机动车,应当在车辆的左侧和右侧均配备后视镜,其位置应能通过每面后视镜向驾驶员反映该车辆后方至少200英尺的公路视野:
(1)CA 车辆法 Code § 26709(b)(1) 构造或装载方式阻碍驾驶员后方视野的机动车。
(2)CA 车辆法 Code § 26709(b)(2) 牵引车辆的机动车,且被牵引车辆或其上的载荷阻碍驾驶员后方视野的。
(3)CA 车辆法 Code § 26709(b)(3) 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6709(c)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6709(c)(b)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当阻碍驾驶员视野的载荷由乘客组成的乘用车。
(d)CA 车辆法 Code § 26709(d) 本节不适用于第38750节所定义的、无法由坐在车内的人类驾驶员操作的自动驾驶车辆,但前提是此豁免符合或经任何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或其豁免授权。

Section § 267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汽车的挡风玻璃或后窗状况不佳,导致难以看清道路,那么在公路上驾驶该车是违法的。此外,某些车辆还需遵守联邦标准规定的具体规则。如果警官发现车辆的挡风玻璃或后窗有缺陷,驾驶员必须在48小时内修复。警官可以要求驾驶员出庭,并出示问题已解决的证据。

(a)CA 车辆法 Code § 26710(a) 在公路上驾驶任何机动车,如果挡风玻璃或后窗存在缺陷,以致妨碍驾驶员前方或后方视线,则属违法。
(b)CA 车辆法 Code § 26710(b) 尽管有(a)款规定,在公路上驾驶第34500节所述的任何机动车,如果挡风玻璃的状况不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393.60(c)节的规定,则属违法。
(c)CA 车辆法 Code § 26710(c) 如果任何挡风玻璃或后窗不符合本法典的规定,进行检查的警官应指示驾驶员在48小时内使挡风玻璃和后窗符合本法典的要求。警官还可以逮捕驾驶员并向其发出出庭通知,并进一步要求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向法庭出示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挡风玻璃或后窗已符合本法典的要求。

Section § 26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在1960年1月1日或之后注册并在城市和郊区运营的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必须配备可移动的遮阳板,以在驾驶时保护驾驶员的眼睛免受阳光照射。

Section § 26712

Explanation

如果您使用客运车辆进行有偿载客运输,该车辆需要配备一个正常工作的除霜装置,以清除挡风玻璃上的雪、冰、霜、雾或车内湿气。

然而,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无法由车内人员驾驶的自动驾驶车辆,只要此类车辆符合联邦法律或豁免规定。

(a)CA 车辆法 Code § 26712(a) 每一辆用于或维护用于有偿、补偿或营利性载客运输的客运车辆,都应当配备一个除霜装置,该装置应能充分清除挡风玻璃上的雪、冰、霜、雾或内部湿气。
(b)CA 车辆法 Code § 26712(b) 本节不适用于第38750节所定义的、无法由坐在车内的人类驾驶员操作的自动驾驶车辆,但前提是此豁免符合或经任何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或其豁免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