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26700
Section § 26701
本法律规定了车辆及其他特定类型机动车所用玻璃的安全要求。对于1936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车辆,其隔板、车门、车窗及其他特定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968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露营车,其外部和内部车窗及隔板也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969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摩托车,如果配有挡风玻璃,则需要使用安全玻璃。此外,禁止在车辆玻璃中使用红色、蓝色或琥珀色半透明的售后市场附加材料。最后,1977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可通过第五轮装置牵引的拖挂式房车也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Section § 26703
这项法律规定,在机动车、露营车或某些拖车中更换的任何玻璃或玻璃材料,都必须是安全玻璃材料。这适用于车窗、车门、内隔板和车顶开口。此外,挡风玻璃和驾驶员附近的车窗在更换时也必须使用安全玻璃材料。
Section § 26704
Section § 26705
Section § 26706
所有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如果配备挡风玻璃,都必须有自动挡风玻璃刮水器。1949年12月31日之后注册的车辆需要两个刮水器,挡风玻璃两侧各一个,除非单个刮水器符合联邦标准。除雪车辆可以使用手动刮水器。如果联邦法律允许,没有驾驶员的自动驾驶车辆不受此规定约束。
Section § 26707
Section § 26708
这项法律规定,在挡风玻璃或车窗上放置任何阻碍视线的物品(如标志或贴纸)是违法的。但是,后视镜、遮阳板以及放置在特定位置的某些贴纸等情况除外。如果GPS或摄像头等设备不阻碍视线,也可以安装。对于有医疗原因的人,凭医生证明可以安装特殊贴膜。此外,如果透明无色材料符合特定的透光要求并获得必要的认证,也可以安装。但是,如果这种材料损坏,则需要修复或移除。
Section § 26708.2
本节概述了车辆车窗允许使用的遮阳装置的要求。这些装置必须易于拆卸,并且可以使用框架、临时紧固件或卷帘。如果材料是透明的,其颜色应为绿色、灰色或中性烟色,并且至少有35%的光线能够透过。带有图案的装置必须保持均匀性,并且至少35%的区域是开放的。任何表面的反射率不应超过35%。
Section § 26708.5
这项加州车辆法律规定,你不能在汽车的挡风玻璃或车窗上贴任何会改变颜色或阻挡光线通过的透明材料,但另一节中解释了一些例外情况。但是,如果是有色安全玻璃,只要它符合美国安全标准,并且按照这些规定安装在正确的位置,就可以使用。
Section § 26708.7
Section § 26709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加州以外注册的机动车以及在加州注册的摩托车,都必须配备一个后视镜,让驾驶员能看到车辆后方至少200英尺的范围。加州的其他车辆则需要至少两面后视镜,其中一面必须在左侧。像公共汽车以及载有阻碍后方视线货物的车辆,则必须在两侧都配备后视镜。如果视线阻碍是由车内乘客造成的,则此规定不适用。此外,无需人工驾驶的自动驾驶车辆也免除此要求,只要联邦法律允许。
Section § 2671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汽车的挡风玻璃或后窗状况不佳,导致难以看清道路,那么在公路上驾驶该车是违法的。此外,某些车辆还需遵守联邦标准规定的具体规则。如果警官发现车辆的挡风玻璃或后窗有缺陷,驾驶员必须在48小时内修复。警官可以要求驾驶员出庭,并出示问题已解决的证据。
Section § 26711
Section § 26712
如果您使用客运车辆进行有偿载客运输,该车辆需要配备一个正常工作的除霜装置,以清除挡风玻璃上的雪、冰、霜、雾或车内湿气。
然而,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无法由车内人员驾驶的自动驾驶车辆,只要此类车辆符合联邦法律或豁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