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000

Explanation

在这部分法律里,提到“部门”这个词,就是指加州公路巡警局。

在本分部中,凡是出现“部门”一词的地方,均指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

Section § 24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部中的规定以及自第29000条起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无论其所有权性质如何。这包括公共或私人实体拥有的车辆以及所有授权的紧急车辆。

本部和第13部(自第29000条起),除非另有规定,适用于在公路上行驶的所有车辆,无论是公共所有还是私人所有,包括所有授权的紧急车辆。

Section § 24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345条的定义,低速高尔夫球车必须遵守适用于摩托车的相同规定。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低速高尔夫球车被当作摩托车来对待。

Section § 24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驾驶不安全或装载不当的车辆是违法的,因为它们可能造成即时安全隐患。车辆必须符合法典规定的特定设备标准。

对于商用车辆,驾驶员及其雇主都必须确保驾驶员在检查和固定车辆货物方面受过培训并有经验。他们必须遵守关于货物安全的联邦法规。

“商用机动车辆”一词指的是法律中列出的特定车辆类型,包括载客或载货车辆。

(a)CA 车辆法 Code § 24002(a) 驾驶处于不安全状况、或未安全装载、并构成即时安全隐患的任何车辆或车辆组合,均属非法。
(b)CA 车辆法 Code § 24002(b) 驾驶未按本法典规定配备的任何车辆或车辆组合,均属非法。
(c)CA 车辆法 Code § 24002(c) 汽车运输公司不得要求某人驾驶商用机动车辆,除非驾驶员凭借经验、培训或两者兼有,能够确定所运输的货物(包括客运商用车辆中的行李)是否已在驾驶员操作的商用机动车辆内部或外部妥善定位、分发和固定。
(d)CA 车辆法 Code § 24002(d) 驾驶员不得驾驶商用机动车辆,除非驾驶员凭借经验、培训或两者兼有,能够证明熟悉在驾驶员操作的商用机动车辆内部或外部固定货物的方法和程序。
(e)CA 车辆法 Code § 24002(e) 商用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汽车运输公司应当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392.9节的规定。
(f)CA 车辆法 Code § 24002(f) 就本节而言,“商用机动车辆”具有第15210节(b)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并且还包括第34500节中列出的任何车辆。

Section § 240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操作存在立即安全隐患的农用劳务车辆或违反特定车辆法规是违法的。如果被发现,违法者可能被处以1,000至5,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重要的是,任何罚款都必须全额支付,不得暂缓执行。立即安全隐患由具体的设备违规行为界定。此外,加州公路巡警局有权扣押任何被发现违规的农用劳务车辆。

(a)CA 车辆法 Code § 24002.5(a) 任何人不得操作处于存在立即安全隐患状态或违反第24004条或第31402条规定的农用劳务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24002.5(b) 违反本条规定属于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1,000)且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同时处以该罚款和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的刑罚。根据本条规定处以的任何罚款均不得暂缓执行。
(c)CA 车辆法 Code § 24002.5(c) 在本条中,“立即安全隐患”是指第31401条(a)款或第31405条所述的任何设备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的任何法规。
(d)CA 车辆法 Code § 24002.5(d) 加州公路巡警局的任何成员均可根据第34506.4条扣押违反本条规定操作的农用劳务车辆。

Section § 24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不得安装灯具或其他照明装置,除非交通法规明确允许。但有例外情况:车辆内部使用的灯(如仪表板灯或车顶灯)、某些服务车辆上的灯,以及应急车辆内部的警示灯。

任何车辆不得配备本法典未要求或不允许的任何灯具或照明装置,任何灯具或照明装置也不得安装在车辆内部,除非本法典明确允许。本节不适用于:
(a)CA 车辆法 Code § 24003(a) 旨在用于和实际用于照明车辆内部的内部灯具,例如车门灯、制动灯和仪表灯,以及地图灯、仪表板灯和车顶灯。
(b)CA 车辆法 Code § 24003(b) 第25801节中提及的车辆在操作或使用中所需的灯具,或公共事业机构用于其服务维修或维护的车辆,或仅用于车辆装卸货物时照明货舱空间的灯具。
(c)CA 车辆法 Code § 24003(c) 安装在经授权的应急车辆内部并符合部门规定的要求的警示灯。

Section § 24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警察告知你的车辆不安全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安全标准,你就不能驾驶它,除非你直接将其开往你的家、工作地点或修理厂。你必须修理好车辆,使其符合安全要求,才能再次正常驾驶。但是,如果你是受雇于他人,并且没有被告知该安全通知,这条规定就不适用于你,届时将适用另一条规定(第40001条)。

Section § 24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租赁或安装任何不符合加州安全和监管标准的车辆设备,例如玻璃、车灯、刹车、消音器或软管,都是非法的。这适用于任何个人行为或代表他人(包括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

任何人,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作为他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或通过此类代理人或雇员,销售、要约销售、租赁、安装或更换任何玻璃、照明设备、信号装置、制动器、真空或压力软管、消音器、排气装置,或任何种类的设备,用于任何车辆,或明知此类设备最终将用于任何车辆,且不符合本法典或根据本法典制定的法规,均属非法。

Section § 240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或提供用于交通部管制的货物(载荷)的合成纤维绳索或织带,必须符合交通部的标准,否则即属违法。

Section § 2400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任何需要符合特定标准的新车设备或部件,除非附有正确的标签和说明,否则不得销售。这些标签应按部门要求显示品牌、型号或类型。此外,还可能附有安装、使用或设置说明,以确保所有内容均符合相关规定。

任何人不得单独销售或作为新机动车设备的一部分销售或要约销售任何受部门规定要求约束的设备或装置,除非该设备或装置上标有部门规定要求的商标或名称以及型号或款式标识,并附有部门可能要求的任何印刷说明,包括关于与灯具配合使用的光源、任何特定的灯具或其他装置的安装或调整方法,以及部门确定的为遵守本法典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说明。

Section § 24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销售新车或二手车的规则。经销商或零售商不能销售不符合州法规的车辆,除非是卖给其他经销商、用于拆解,或仅用于非公路用途。例外情况包括拆解商或报废车辆集中处理机构在有适当文件的情况下进行的销售,以及租赁车辆出售给其承租人。销售时,必须向购买者提供有效的合规或不合规证明,报废车辆等特殊情况除外。报废车辆的销售必须附带安全系统合规证明。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a)(1) 任何经销商或持有零售商许可证的人员不得销售不符合本法典和根据本法典通过的部门法规的新车或二手车,除非车辆出售给另一经销商,或出售用于合法报废或拆解,或仅用于非公路用途。
(2)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a)(2)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a)(2)(1)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车辆的销售:(A) 拆解商在根据第11520条报告拆解后出售的车辆,或 (B) 报废车辆集中处理机构在根据第11515条获得报废证明或根据第11515.2条获得不可修复车辆证明后出售的车辆。
(3)CA 车辆法 Code § 24007(a)(3) 尽管有(1)款规定,本分部的设备要求不适用于经销商向承租人出售租赁车辆的情况,如果承租人在销售时立即拥有该车辆且该车辆已在本州注册。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b)(1) 除第24007.5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向最终购买者或任何后续购买者销售、要约销售或交付销售不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分部第1部分第2章(自第39010条起)所定义的新车或二手机动车,且该车辆不符合该法典第26分部第5部分(自第43000条起)以及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规章制度,除非该车辆出售给经销商或出售用于合法报废或拆解。
(2)CA 车辆法 Code § 24007(b)(2) 在交付销售之前或之时,卖方应向购买者提供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015条颁发的有效合规证明或不合规证明(如适用)。
(3)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b)(3)
(2)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b)(3)(2)款不适用于其所有权和注册转移符合第4000.1条(d)款所述情况的任何车辆。
(4)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b)(4)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b)(4)(1)款和(2)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车辆的销售:(A) 拆解商在根据第11520条报告拆解后出售的车辆,或 (B) 报废车辆集中处理机构在根据第11515条获得报废证明或根据第11515.2条获得不可修复车辆证明后出售的车辆。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c)(1) 对于新机动车的首次注册申请或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分部第5部分(自第43000条起)约束的机动车的注册转移申请,经销商、购买者或其授权代表应向机动车管理局提交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015条颁发的有效合规证明或不合规证明(如适用)。
(2)CA 车辆法 Code § 24007(c)(2) 尽管有本款(1)项规定,对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分部第5部分第2章(自第43100条起)认证的新车,经销商可以提交一份声明,代替合规证明,该声明应采用机动车管理局局长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执行官认为必要和适当的形式并包含相关信息,以证明车辆符合该章规定。该声明应在伪证罪处罚下认证,并由经销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3)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c)(3)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c)(3)(1)款不适用于第4000.1条(d)款所述任何情况下的所有权和注册转移。
(d)CA 车辆法 Code § 24007(d) 报废车辆重建商在销售全损报废车辆(包括修复后的报废车辆)时,应在交付销售之前或之时,向购买者提供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分部第20.3章第6.5条(自第9888.5条起)颁发的有效车辆安全系统合规证明,除非该车辆出售给经销商或出售用于合法报废或拆解。

Section § 24007.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应急车辆设备制造商必须向地方消防部门报销维修费用,前提是维修是为了纠正制造商的缺陷,并且车辆因此缺陷被召回。如果这些车辆的零部件出现保修争议,负责组装应急车辆的最终阶段设备制造商将被视为原始制造商。该法律强调,消防服务机构应拥有安全的设备,任何缺陷都应尽快修复,且不给消防部门带来任何费用,以确保消防员和公众的安全。

(a)CA 车辆法 Code § 24007.1(a) 第165条所定义的、由地方公共消防服务机构使用的授权应急车辆的组装设备制造商,应消防部门的要求,偿付该机构的车辆维修费用,如果 (1) 维修是为了纠正制造商的缺陷,并且 (2) 车辆因纠正该缺陷而被列入安全相关召回。
(b)CA 车辆法 Code § 24007.1(b) 在与地方公共消防服务机构就该机构授权应急车辆组装中使用的零部件故障发生保修争议时,最终阶段设备制造商被视为原始设备制造商。本条所称“最终阶段设备制造商”是指使用其他制造商提供的一个或多个部件组装授权应急车辆的制造商。
(c)CA 车辆法 Code § 24007.1(c)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本州的地方公共消防服务机构有权安全高效地使用其设备,并且应急设备,特别是应急车辆的缺陷,危及加州的消防员及其所服务的公众。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这些缺陷尽快修复,且不给地方公共消防服务机构带来任何费用。

Section § 24007.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汽车经销商或零售商在向低收入老年人出售1966年至1970年款车辆时,必须免费安装经认证的排放控制装置。这旨在确保这些车辆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

Section § 24007.5

Explanation

在加州,不符合特定法规的车辆不能由拍卖师或公共机构在公开拍卖中出售,除非这些车辆是为了拆解、非公路使用,或出售给经销商。对于某些在拍卖中出售的车辆,必须提供特定的合规证明,除非它们属于司法销售或留置权销售等例外情况。如果公共事业机构或公共机构认为车辆的维修成本超过其价值,则在出售前必须将注册文件和牌照交回机动车辆管理局。购买者必须被告知,注册车辆需要合规证明,少数特殊情况(如法院命令下的销售)除外。最后,在出售车辆前,必须取下牌照,并提供一份包含最后牌照号码的销售单据。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5(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5(a)(1) 任何拍卖师或公共机构不得在公开拍卖中出售24007条(a)款中规定的、不符合本法典规定的任何车辆。
(2)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5(a)(2)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5(a)(2)(1)款不适用于根据(c)、(d)、(e)或(g)款规定的条件出售的车辆,或出售给经销商的车辆,或以报废或拆解为目的出售的车辆,或专门用于非公路用途出售的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24007.5(b) 除(a)款(2)项中规定的车辆销售外,在公开拍卖中出售的、24007条(b)款中规定的任何车辆的托运人,应向购买者提供一份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015条签发的有效合规证明或不合规证明(视情况而定)。
(c)CA 车辆法 Code § 24007.5(c)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公共事业机构或公共机构认为车辆的维修成本超过了该车辆对公共事业机构或公共机构的价值,则该公共事业机构或公共机构应作为受让人或所有人,将车辆的注册证书、令机动车辆管理局满意的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为该车辆签发的牌照交回机动车辆管理局。在本条中,“公共事业机构”指《公共事业法典》第218、222和234条所述的公共事业机构。
(d)CA 车辆法 Code § 24007.5(d) 已遵守(c)款规定的公共事业机构或公共机构,在出售车辆时,应向购买者提供一份销售单据,其中除任何其他所需信息外,还应包含最后签发的牌照号码。
(e)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5(e)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07.5(e)(1) (a)款和(b)款不适用于根据执行令状或法院命令进行的任何司法销售,包括但不限于破产销售。
(2)CA 车辆法 Code § 24007.5(e)(2) 如果留置权人执行以下两项操作,则(b)款不适用于任何留置权销售:
(A)CA 车辆法 Code § 24007.5(e)(2)(A) 发出第5900条(a)款和(b)款所要求的通知。
(B)CA 车辆法 Code § 24007.5(e)(2)(B) 告知购买者,加州法律要求购买者获得合规证明或不合规证明,并向部门注册车辆,且不遵守将导致根据《税收法典》第10876条对购买者拥有的任何车辆产生留置权,该留置权可根据《税收法典》第10877条以及第3编第6章第6条(自第9800条起)强制执行。收到本分项所要求的通知应以购买者的签名作为证据。
(f)CA 车辆法 Code § 24007.5(f) 本条中的例外情况不适用于根据第4000.1、4000.2或4000.3条对车辆注册的任何要求。
(g)CA 车辆法 Code § 24007.5(g) 除(e)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公共机构或拍卖师在公开拍卖中出售的、24007条(b)款中规定的、注册在公共机构或公共事业机构名下的任何车辆,应向每个竞标者提供书面通知,告知需要获得合规证明,证明该车辆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编第5部分(自第43000条起)以及《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编第20.3章第6.5条(自第9888.5条起)的规定,方可在本州注册,除非该车辆出售给经销商,或以报废或拆解为目的出售,或专门用于非公路用途出售。在车辆出售前,公共机构或公共事业机构应将车辆牌照从车辆上取下并交回部门。车辆购买者应获得一份销售单据,其中除任何其他所需信息外,还应包含车辆最后签发的牌照号码。

Section § 24007.6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报废车辆集中处理场,这些机构处理被认为无法修复的车辆,但不包括出售给经销商、用于报废、拆解或非公路用途的车辆。报废车辆集中处理场必须做两件主要事情:首先,他们需要提供法律另一条款中提及的特定通知。其次,他们必须告知买方,加州法律要求为这类车辆获取并登记合规或不合规证明。如果买方不遵守这些规定,他们拥有的任何车辆都可能面临留置权。买方必须签字确认已收到此通知。

除出售给经销商、为报废或拆解目的出售、或专门用于非公路用途的车辆外,报废车辆集中处理场应履行以下两项义务:
(a)CA 车辆法 Code § 24007.6(a) 发出第5900条 (a) 款和 (b) 款所要求的通知。
(b)CA 车辆法 Code § 24007.6(b) 告知买方,加州法律要求买方获取合规或不合规证明,并向部门登记该车辆;且不遵守规定将导致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0876条对买方拥有的任何车辆产生留置权,该留置权可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0877条以及第3编第6章第6条(自第9800条起)强制执行。本款所要求的通知的接收应由买方的签名证明。

Section § 240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驾驶车架或车身地板高度超过规定限制的车辆。对于乘用车,车架高度不得超过 23 英寸。其他车辆根据其重量有不同的限制:总重不超过 4,500 磅的车辆可达 27 英寸,4,501 至 7,500 磅的车辆可达 30 英寸,7,501 至 10,000 磅的车辆可达 31 英寸。此外,车身地板不得高于车架顶部 5 英寸。“车架” 是车辆的主要结构,“车架高度” 是指地面到车架最低点的距离。“GVWR” 代表车辆总重额定值。

(a)CA 车辆法 Code § 24008.5(a) 任何人不得操作车架高度或车身地板高度超过分节 (b) 和 (c) 中规定的任何机动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24008.5(b) 最大车架高度如下:
车辆类型
车架高度
(1)CA 车辆法 Code § 24008.5(1) 乘用车,房车除外
23 英寸
(2)CA 车辆法 Code § 24008.5(2) 所有其他机动车辆,包括房车,
如下:
GVWR 最高 4,500 磅
27 英寸
GVWR 4,501 至 7,500 磅
30 英寸
GVWR 7,501 至 10,000 磅
31 英寸
(c)CA 车辆法 Code § 24008.5(c) 车身地板的最低部分不得高于车架顶部五英寸。
(d)CA 车辆法 Code § 24008.5(d)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的解释:
(1)CA 车辆法 Code § 24008.5(d)(1) “车架” 指车辆底盘的主要纵向结构件,或对于采用一体式车身结构的车辆,指车辆车身最低的主要纵向结构件。
(2)CA 车辆法 Code § 24008.5(d)(2) “车架高度” 指地面与车架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测量时车辆应在水平表面上空载,测量点为车架上位于前轴和车辆第二轴之间中点的最低点。
(3)CA 车辆法 Code § 24008.5(d)(3) “GVWR” 指制造商的车辆总重额定值,如第 390 节所定义,无论车辆是否因使用非制造商原厂安装的部件而进行改装。

Section § 24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除非新的卡车、牵引卡车或公共汽车上有一个牌子或标记,显示其制造商名称以及制造商规定的车辆重量限制,否则你不能销售它们。

任何人不得销售或要约销售未配备载明制造商名称和该车辆的制造商总车辆额定载重识别牌或标记的新型载重汽车、牵引卡车或公共汽车。

Section § 24010

Explanation

如果您出租车辆的期限为30天或更短,您必须确保它们符合某些安全标准。首先,向承租人提供或提供所有安全驾驶所需的设备。其次,确保车辆符合联邦安全标准。第三,车辆必须机械状况良好且驾驶安全。检查员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检查您的车辆和营业场所,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在修复之前不得出租。此外,租赁合同应列出租车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承租人决定不接受的任何安全设备。

(a)CA 车辆法 Code § 24010(a) 任何从事30天或以下车辆租赁业务的人,不得租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允许此类车辆运行,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车辆法 Code § 24010(a)(1) 本法典及根据本法典通过的法规所要求的、用于在公路上运行车辆的所有必要设备,已提供或已向承租人提供供其使用。
(2)CA 车辆法 Code § 24010(a)(2) 该车辆符合根据《美国法典》第49卷第VI分编A部分第301章(自第30101条起)制定的所有适用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以及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的法规。
(3)CA 车辆法 Code § 24010(a)(3) 该车辆机械状况良好且操作安全,符合第24002条的含义。
(b)CA 车辆法 Code § 24010(b) 为确保遵守本条规定,部门可以对从事30天或以下车辆租赁业务的人员的营业场所及其车辆本身进行定期检查,无需事先通知,以确定车辆是否符合本条规定。任何被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在向部门提供其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证明并获得部门满意之前,不得租赁或出租。
(c)CA 车辆法 Code § 24010(c) 合同或租赁协议应包括出租、租赁或获得车辆的人的姓名,该人在本州租赁、租赁或交付车辆的营业地点地址,以及承租、租赁或获得车辆的人拒绝的任何所需设备的声明。

Section § 24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出售的车辆或车辆设备都必须符合联邦安全标准。经销商或个人不得销售不符合这些标准的车辆或设备。此外,车辆或设备必须附有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认证,以证明其符合标准,该认证可以是联邦标准中规定的符号,也可以是相关部门批准的符号。

Section § 24011.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新乘用车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车辆上张贴一份通知,说明其保险杠的强度。该通知说明保险杠是否符合联邦标准,即能承受每小时2.5英里的撞击而车辆车身和安全系统不受损坏,或者通过注明更强的保险杠能力来超越该标准。

如果制造商未包含此通知或包含虚假信息,则构成轻罪并处以罚款。在车辆交付给车主或承租人之前,任何更改或移除通知的人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此外,对于没有挡风玻璃的自动驾驶车辆等,通知必须按照联邦法律规定张贴在门框上。法律中包含了“制造商”、“无损坏”和“轻微损坏”等术语的定义,以澄清测试条件和损坏描述。

(a)CA 车辆法 Code § 24011.3(a) 在本州销售或租赁新乘用车的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均应在车辆的车窗或挡风玻璃上张贴一份通知,其中包含以下任一声明(以适用者为准):
(1)CA 车辆法 Code § 24011.3(a)(1) “本车辆配备的保险杠能够承受每小时2.5英里的撞击,且车辆车身和安全系统不受损坏,尽管保险杠及相关部件可能会受损。本车辆的保险杠系统符合当前每小时2.5英里的联邦保险杠标准。”
(2)CA 车辆法 Code § 24011.3(a)(2) “本车辆配备的前保险杠经过测试,其抗撞击速度为(在此处注明适当的数字)英里/小时,后保险杠经过测试,其抗撞击速度为(在此处注明适当的数字)英里/小时,车辆车身和安全系统未受损坏,保险杠和连接硬件仅受到轻微损坏。保险杠的轻微损坏指可以使用常用维修材料修复且无需更换任何部件的轻微外观损坏。保险杠越坚固,车辆在低速碰撞后需要维修的可能性就越小。本车辆超过当前每小时2.5英里的联邦保险杠标准。”
(b)CA 车辆法 Code § 24011.3(b) 根据(a)款第(2)项要求在通知中注明的撞击速度,是车辆保险杠所能承受的最大撞击速度,在此速度下,车辆车身和安全系统不受损坏,且保险杠仅受到轻微损坏,经受固定障碍物和摆锤撞击测试时,以及经受不低于该最大速度60%的角部撞击测试时,均按照《联邦法规》第49卷第581部分进行。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11.3(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11.3(c)(1) 制造商若故意不张贴(a)款要求的通知,或故意在通知中虚报任何信息,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每次不张贴或虚报均构成单独的罪行。
(2)CA 车辆法 Code § 24011.3(c)(2) 任何人在车辆交付给注册车主或承租人之前,故意污损、篡改或移除(a)款要求的通知,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每次故意污损、篡改或移除均构成单独的罪行。
(d)CA 车辆法 Code § 24011.3(d)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车辆法 Code § 24011.3(d)(1) “制造商”是指从事新乘用车分销或销售的制造或组装的任何人,包括为分销或销售而进口新乘用车的进口商,以及任何代表制造商或受制造商控制,从事新乘用车分销或销售的任何人。
(2)CA 车辆法 Code § 24011.3(d)(2) “乘用车”是指,尽管有第465节的规定,仍指根据《联邦法规》第49卷第581部分进行撞击测试的机动车辆。
(3)CA 车辆法 Code § 24011.3(d)(3) “无损坏”是指,当乘用车经受撞击测试时,按照《联邦法规》第49卷第581部分第581.6节和第581.7节的条件和测试程序进行,车辆车身和安全系统未受损坏。
(4)CA 车辆法 Code § 24011.3(d)(4) 就(a)款第(2)项和(b)款而言,“保险杠和连接硬件的轻微损坏”是指可以使用常用维修材料修复且无需更换任何部件的损坏。此外,在每次摆锤或障碍物撞击测试完成后不超过30分钟,保险杠面板与其相对于车辆车架的原始轮廓和位置的永久偏差不得超过四分之三英寸,且在与障碍物表面或摆锤测试装置撞击脊接触的区域,其原始轮廓的永久偏差不得超过八分之三英寸,测量基准为连接接触区域相邻保险杠轮廓的直线。
(e)CA 车辆法 Code § 24011.3(e) 本节要求的通知可以包含在联邦法律要求张贴在车辆车窗或挡风玻璃上的任何通知或标签中。
(f)CA 车辆法 Code § 24011.3(f) 本节要求的通知,对于第38750节定义的自动驾驶车辆,如果该车辆无法由坐在车内的人类驾驶员操作且未配备挡风玻璃或车窗,应张贴在门框上,但前提是此修改符合或经任何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或其豁免授权。

Section § 240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经销商或制造商必须告知购买者新车中包含的任何部分驾驶自动化功能。在交付车辆或进行软件更新时,他们必须清楚说明这些功能的作用和局限性。此外,这些功能不得被误导性地宣传为完全自动驾驶。“部分驾驶自动化功能”一词指的是行业标准中定义的特定驾驶自动化级别。这项法律不改变经销商或制造商的任何责任或注意义务规定。制造商必须向经销商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经销商能恰当地告知购买者,但如果经销商依赖制造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则不承担责任。同样,如果制造商正确提供了所需信息,但经销商未能将其传达给购买者,制造商也不承担责任。

(a)CA 车辆法 Code § 24011.5(a) 经销商或制造商不得销售任何配备部分驾驶自动化功能的新型乘用车,或提供任何增加部分驾驶自动化功能的软件更新或其他车辆升级,除非在交付或升级车辆时,向购买者或车主提供一份明确的通知,该通知应提供该功能的名称并清晰描述该功能的作用和局限性。
(b)CA 车辆法 Code § 24011.5(b) 制造商或经销商不得为任何部分驾驶自动化功能命名,或在营销材料中描述任何部分驾驶自动化功能时,使用暗示或可能导致一般理性人相信该功能允许车辆作为自动驾驶车辆运行(如第38750节所定义),或具有该功能实际不包含的其他功能的语言。违反本款规定应被视为第11713节所指的误导性广告。
(c)CA 车辆法 Code § 24011.5(c) 在本节中,“部分驾驶自动化功能”与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J3016标准(2021年4月)中的“2级部分驾驶自动化”具有相同含义。
(d)CA 车辆法 Code § 24011.5(d) 遵守本节规定不应改变任何现有的注意义务或限制制造商或经销商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或产品缺陷引起的索赔。
(e)CA 车辆法 Code § 24011.5(e) 在向经销商交付配备部分驾驶自动化功能的乘用车之前,制造商应提供信息,使经销商能够遵守 (a) 款规定。该信息应包括为该款所要求的通知推荐的具体措辞。经销商可以合理依赖制造商提供的信息,如果制造商未能向经销商提供此信息,或所提供的信息被认为不符合本节规定,则经销商不应被视为违反 (a) 款规定。
(f)CA 车辆法 Code § 24011.5(f) 如果制造商向经销商提供了 (e) 款要求的信息,且经销商未能向购买者或车主提供所需的通知,则制造商不应被视为违反 (a) 款规定。

Section § 240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现有的车辆检查计划应继续进行,不受其他法规的影响。它强调机动车辆管理局应与消费者事务部合作。目标是在检查后,分享有关车辆废气和噪音排放的信息,特别是与篡改和性能下降相关的数据。

Section § 24012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车辆上使用了任何受部门管制的照明设备或装置,它们需要符合特定的工程标准和规格。这包括部门规定并公布的安装方式和瞄准方法。

Section § 24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销售商向买家提供他们所销售的任何新机动车适用汽油的最低辛烷值信息。“辛烷值”指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设定的标准,如果该标准不可用,则指美国材料试验协会确定的标准。

Section § 240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总车辆重量为8,500磅或以下的新型轻型卡车,在经销商销售、要约销售或展示销售之前,必须在挡风玻璃或侧窗上贴有标签。该标签需要显示关键信息,包括卡车的品牌、型号、识别号、零售价、随附配件的价格、任何运送给经销商的费用,以及这些金额的总和。此规定适用于1988年9月1日之后制造并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或展示的卡车。

(a)CA 车辆法 Code § 24013.5(a) 经销商不得销售、要约销售或展示销售任何制造商总车辆额定载重为8,500磅或以下的新型轻型卡车,除非在该轻型卡车的挡风玻璃或侧窗上牢固地贴有标签,制造商已清晰、明确、易读地注明真实准确的条目,披露有关该轻型卡车的以下信息:
(1)CA 车辆法 Code § 24013.5(a)(1) 品牌、型号以及序列号或识别号。
(2)CA 车辆法 Code § 24013.5(a)(2) 制造商建议的该轻型卡车的零售价。
(3)CA 车辆法 Code § 24013.5(a)(3) 制造商建议的每件附件或可选设备的零售交付价,该附件或可选设备在交付给经销商时已实际安装在该轻型卡车上,且未包含在根据第 (2) 款所述的轻型卡车价格中。
(4)CA 车辆法 Code § 24013.5(a)(4) 如果有,向经销商收取的将轻型卡车运至交付给经销商地点的运输费用。
(5)CA 车辆法 Code § 24013.5(a)(5) 根据第 (2)、(3) 和 (4) 款规定的总金额。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13.5(b)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13.5(b)(a) 款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要约销售或展示销售的每辆轻型卡车,且其制造日期在1988年9月1日或之后。

Section § 24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摩托车经销商在销售、展示或提供新摩托车时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则。每辆新摩托车的车把上必须有制造商提供的吊牌,上面显示其建议零售价、任何附加可选设备的价格以及车辆识别号(VIN)。

如果经销商想展示高于制造商建议零售价(MSRP)的价格,则必须使用补充标签。该标签应声明该价格是经销商的要价,而非MSRP。它还需要显示MSRP以及经销商收取的任何额外费用,例如组装费或运输费。如果补充价格与MSRP加上经销商费用总和之间存在差价,则必须将其注明为“额外加价”。

(a)CA 车辆法 Code § 24014(a) 经销商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要约销售或展示任何新的、已组装的摩托车,除非其车把上牢固地附有一个经机动车辆管理局批准、由制造商提供的吊牌形式的标签,制造商应在该标签上清晰标明该特定摩托车的以下信息:
(1)CA 车辆法 Code § 24014(a)(1) 摩托车的建议零售价。
(2)CA 车辆法 Code § 24014(a)(2) 在摩托车交付给经销商时,物理附着在摩托车上的每件附件或可选设备的建议价格。
(3)CA 车辆法 Code § 24014(a)(3) 制造商的摩托车建议零售价,即第 (1) 和 (2) 款中价格的总和。
(4)CA 车辆法 Code § 24014(a)(4) 车辆识别号。
(b)CA 车辆法 Code § 24014(b) 经销商不得在新的摩托车上粘贴包含的经销商要价超过制造商建议零售价的补充价格标签,除非该标签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车辆法 Code § 24014(b)(1) 补充价格标签,代替第 11713.1 节 (q) 款规定的补充贴纸,牢固地附着在摩托车车把上,且不阻碍查看制造商的吊牌,并在标签上以除经销商名称所用字号以外的最大字号清晰醒目地披露,补充标签价格是经销商的要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并且该价格并非制造商建议零售价。
(2)CA 车辆法 Code § 24014(b)(2) 补充标签清晰醒目地披露制造商建议零售价。
(3)CA 车辆法 Code § 24014(b)(3) 补充标签列出经销商收取但未包含在制造商建议零售价中的每项费用,并披露每项的额外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收取的组装费、准备费或两者兼有,以及经销商收取的运往经销商处的运输费。所披露的费用应扣除经销商从制造商处获得的补偿。
(4)CA 车辆法 Code § 24014(b)(4) 如果补充标签价格高于制造商建议零售价与根据第 (3) 款披露的各项费用之和,补充标签应列出该差额并将其描述为“额外加价”。

Section § 24015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机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的安全标准。它们必须遵守与机动脚踏车类似的联邦安全标准,包括配备灯光、反光器和制动器。此外,在公路上行驶时,机动自行车还需要后视镜、喇叭和消音器。然而,其他摩托车法规不适用于这些自行车。

Section § 24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要求和规定。首先,这些自行车必须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设定的特定安全标准,并且在刹车时或开关激活时,有系统能使电机脱离。骑电动自行车的人不需要驾驶执照、注册或保险,因为这些自行车不被视为机动车。制造商必须证明其符合安全标准。个人不允许改装电动自行车以超过法定速度限制,除非他们正确地重新贴上标签。此外,销售能使电动自行车超出速度能力且不再符合电动自行车法定定义的产品或设备是违法的。

(a)CA 车辆法 Code § 24016(a) 第312.5条(a)款所述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1)CA 车辆法 Code § 24016(a)(1) 遵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通过的自行车设备和制造要求(16 C.F.R. 1512.1及后续条款)。
(2)CA 车辆法 Code § 24016(a)(2) 以在施加制动时电动马达脱离或停止工作的方式运行,或以通过开关或机构接合马达的方式运行,该开关或机构在释放或激活时将导致电动马达脱离或停止工作。
(b)CA 车辆法 Code § 24016(b) 操作电动自行车的人不受本法典中关于财务责任、驾驶执照、注册和牌照要求的规定的约束,且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
(c)CA 车辆法 Code § 24016(c) 每位电动自行车制造商应证明其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通过的自行车设备和制造要求(16 C.F.R. 1512.1及后续条款)。
(d)CA 车辆法 Code § 24016(d)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改装第312.5条(a)款所述的电动自行车以改变自行车的速度能力,除非该自行车继续符合第312.5条(a)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定义,且该人适当更换了指示第312.5条(c)款所要求的分类的标签。
(e)CA 车辆法 Code § 24016(e) 任何人不得出售可以修改电动自行车速度能力的产品或设备,使其不再符合第312.5条(a)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定义。

Section § 24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机动运输公司运营的商用车辆必须配备一个正常工作的车速表,该车速表应准确显示每小时英里数或公里数,且在车速为每小时50英里时,允许的误差范围为每小时5英里。无法由人类手动驾驶的自动驾驶车辆,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则可免除此要求。

(a)CA 车辆法 Code § 24017(a) 由机动运输公司(无论该机动运输公司是私营公司还是公共机构)运营的、如第260条所定义的商用机动车辆,均应配备车速表,且该车速表应保持良好工作状态。该车速表应以每小时英里数或每小时公里数(km)显示车辆速度,且在车速为每小时50英里(每小时80公里)时,其准确度应在每小时正负5英里(每小时8公里)以内。
(b)CA 车辆法 Code § 24017(b) 本条不适用于如第38750条所定义的、无法由坐在车内的人类驾驶员操作的自动驾驶车辆,但前提是此豁免符合或经任何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或其豁免授权。

Section § 24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由汽车运输公司(无论是私营公司还是公共机构)运营的公交车,都必须配备双向通讯设备。这种设备必须让司机在紧急情况下能联系到运输公司,并且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法律将这类设备定义为无线电、手机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值得注意的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由学区运营或为学区服务的公交车。汽车运输公司如果需要,可以申请一年的延期。现有设备如果符合当前要求,则无需更换。

(a)CA 车辆法 Code § 24018(a) 凡由汽车运输公司运营的、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每辆公交车,无论该汽车运输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公共机构,均应配备双向通讯设备,以便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联系汽车运输公司。该双向通讯设备应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b)CA 车辆法 Code § 24018(b) 就本条而言,“双向通讯设备”是指无线电、蜂窝电话或其他类似设备,允许公交车驾驶员与负责汽车运输公司运营安全的人员之间进行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运输公司的调度员。
(c)CA 车辆法 Code § 24018(c) 本条不适用于由学区运营或代表学区运营的公交车。
(d)CA 车辆法 Code § 24018(d) 专员应根据请求,批准任何汽车运输公司获得不可续期的一年延期,以遵守本条规定。
(e)CA 车辆法 Code § 24018(e)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汽车运输公司更换目前符合本条规定的现有双向通讯设备。

Section § 240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辆总重超过14,000磅的重型非汽油车辆,其警告灯(MIL)亮起,表明排放控制系统存在问题,则不得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道路上行驶。如果被发现,这属于机械违规,意味着车主有45天时间来修复,但在此期间车辆仍可使用。然而,用于农业作业的车辆至少有75天时间来纠正问题。如果车辆的排放控制系统被故意篡改,则完全不得驾驶。

(a)CA 车辆法 Code § 24019(a) 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14,000磅的非汽油重型公路机动车,如果其故障指示灯 (MIL) 亮起并显示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2575 发动机符号 F01,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3篇第1971.1节 (d) 款的规定,则不得在本州公共道路上运行。
(b)CA 车辆法 Code § 24019(b) 违反本节规定应被视为第40610节规定的机械违规。治安官不得仅凭怀疑违反本节规定而拦截车辆。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19(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4019(c)(1) 违反本节规定属于根据第17部第2章第4条(自第40610节起)的可纠正违规行为。除 (d) 款另有规定外,发现违反本节规定的车辆所有人或操作员应有45天时间纠正违规行为,且在此期间不得禁止使用该车辆。
(2)CA 车辆法 Code § 24019(c)(2)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专门用于农业作业且发现违反本节规定的车辆所有人或操作员,应有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确定的、自传票日期起不少于75天的时间来纠正违规行为,且在此期间不得禁止使用该车辆。
(d)CA 车辆法 Code § 24019(d) 尽管有 (c) 款的规定,发现故意篡改排放控制装置(包括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的车辆,不得运行。

Section § 24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经销商或持有零售销售许可证的人销售的任何新车或二手车,其催化转化器必须永久标记有车辆的VIN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盗窃,并帮助追查被盗的催化转化器。

然而,某些车辆可免除此规定,例如收藏型汽车、摩托车,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出售的车辆,如被拆解的车辆或通过拍卖出售的车辆。

此外,如果买方决定不标记催化转化器,经销商必须告知买方此情况,并将其作为销售的一部分进行披露。不遵守此法律将导致罚款。这项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a)CA 车辆法 Code § 24020(a) 任何经销商或持有零售商许可证的人,不得销售配备催化转化器的新车或二手车,除非该催化转化器已永久标记有其所附车辆的车辆识别码 (VIN)。
(b)CA 车辆法 Code § 24020(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车辆法 Code § 24020(b)(1) 收藏型机动车。
(2)CA 车辆法 Code § 24020(b)(2)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出售的车辆:
(A)CA 车辆法 Code § 24020(b)(2)(A) 由持牌汽车拆解商在根据第 11520 节报告拆解后出售。
(B)CA 车辆法 Code § 24020(b)(2)(B) 由报废车辆集中处理场或通过报废车辆集中处理场,在根据第 11515 节获得报废证明、根据第 11515.2 节获得不可修复车辆证明、根据第 11515 节 (f) 款或第 11515.2 节 (f) 款所述车辆的产权证书,或由其他州签发的类似所有权文件后出售。
(C)CA 车辆法 Code § 24020(b)(2)(C) 由报废处理拍卖会或通过报废处理拍卖会出售。就本节而言,“报废处理拍卖会”是指个人或实体主要从事代表保险公司销售全损报废车辆的业务,并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八个以上营业地点,销售全损报废车辆的拍卖会。
(D)CA 车辆法 Code § 24020(b)(2)(D) 由批发机动车拍卖会或通过批发机动车拍卖会出售。就本节而言,“批发机动车拍卖会”是指拍卖经销商不取得车辆所有权,且车辆出售给非零售买家以供转售的拍卖会。
(3)CA 车辆法 Code § 24020(b)(3) 买方拒绝卖方根据 (a) 款永久标记催化转化器的提议,且经销商根据《民法典》第 2981 节和第 2982.2 节将催化转化器永久标记披露为车身部件标记产品的车辆。
(4)CA 车辆法 Code § 24020(b)(4) 摩托车,定义见第 400 节。
(c)CA 车辆法 Code § 24020(c) 在本节中,“永久标记”指在催化转化器外壳上显著地雕刻、蚀刻、焊接、金属冲压、酸蚀标记,或以类似可靠的方法永久印记,以留下持久标记。
(d)CA 车辆法 Code § 24020(d) 违反本节规定的经销商或持有零售商许可证的人,应构成轻微违规,并根据第 42001 节予以处罚。
(e)CA 车辆法 Code § 24020(e) 本节将于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