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50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将“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定义为公有电力公司、社区供水系统、水区和废水处理服务提供商。它允许这些机构在旧的专用公用事业车辆报废时更换新车,如果为了可靠性需要,则无需强制更换为零排放车辆。这确保了它们在自然灾害或极端天气等紧急情况下能够维持关键服务,同时根据完整数据而非最小化使用情况来确定车辆使用情况。

(a)CA 车辆法 Code § 28500(a) “公共机构公用事业”是指《公用事业法典》第224.3条所定义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条所定义的社区供水系统、《水法典》第20200条所定义的水区,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773.2条所定义的废水处理服务提供商。
(b)CA 车辆法 Code § 28500(b) 任何旨在要求或强制采购中型和重型零排放车辆的州法规,应授权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在需要维持可靠服务和应对重大可预见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野火、自然灾害和物理袭击)时,购买经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与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协商确定已达使用寿命的传统公用事业专用车辆的替代品,而不论被替换车辆的车型年份。为了确定中型或重型车辆的日常使用情况,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可以提供一类车辆的综合使用数据,该数据不完全依赖最低里程读数,也不排除最高使用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