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特定地点停车、停靠或停置车辆,以避免交通问题,除非是为了安全需要或遵守警察或交通管制指示。你不能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上、消防站车道附近、人行道上或挖掘工地旁边停车。在车道前、桥梁上或隧道内,以及公共交通巴士专用区域停车也是非法的。特殊规定允许巴士、出租车和校车在某些情况下有更大的灵活性,特别是如果当地法令允许的话。法律还规定了你必须与人行横道保持的特定距离,当地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这些规定。

一个人不得停车、停放或停置任何车辆,无论有人看管或无人看管,除非是为了避免与其他交通冲突或遵守执法人员或官方交通管制设备的指示,在以下任何地方:
(a)CA 车辆法 Code § 22500(a) 在交叉路口内,除非当地法令允许在路缘旁。
(b)CA 车辆法 Code § 22500(b) 在人行横道上,但作为公共承运人运营的巴士或出租车,经市立法机构根据一项法令授权,可在无标记的人行横道上停车上下客。
(c)CA 车辆法 Code § 22500(c) 在安全区与相邻的右侧路缘之间,或在由当地政府根据一项法令设置或涂刷在路缘上的标志或红色油漆所指示的区域内。
(d)CA 车辆法 Code § 22500(d) 在消防站车道入口15英尺范围内。本款不适用于消防部门拥有或运营并明确标示为消防部门车辆的任何车辆。
(e)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00(e)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00(e)(1) 在公共或私人车道前,但作为公共承运人运营的巴士、校车或出租车,经当地政府根据一项法令授权,可停车上下客。
(2)CA 车辆法 Code § 22500(e)(2) 在非建制地区,如果私人道路或车道的入口未通过路缘开口或其他路缘结构划定,则地面上铺设、铺面或通过车辆使用明确标记为私人道路或车道入口的部分,应构成车道。
(f)CA 车辆法 Code § 22500(f) 在人行道的一部分上,或车辆车身延伸至人行道的一部分上,但根据第21114.5节规定,经当地法令授权的电动车除外。根据本法典要求安装在车辆上的灯、后视镜或设备,可从车辆车身延伸至人行道上方,距离不得超过10英寸。
(g)CA 车辆法 Code § 22500(g) 在街道或公路挖掘或障碍物旁边或对面,如果停车、停置或停放会阻碍交通。
(h)CA 车辆法 Code § 22500(h) 在停靠、停放或停置在路缘或公路边缘的车辆的道路一侧,但校车在商业或住宅区(限速25英里/小时或以下)停车上下学生除外。
(i)CA 车辆法 Code § 22500(i) 除第22500.5节规定外,在当地政府根据一项法令设置或涂刷在路缘上的标志或红色油漆所指示的,授权用于当地公共承运巴士上下客的路缘空间旁。
(j)CA 车辆法 Code § 22500(j) 在管道或隧道内,但负责机构的车辆用于设施的维修、维护或检查时除外。
(k)CA 车辆法 Code § 22500(k) 在桥梁上,但负责机构的车辆用于设施的维修、维护或检查时除外;以及当地公共承运巴士在设有行人道的桥梁上,经当地政府根据一项法令授权,可停车上下客除外;以及当地政府根据一项法令或交通部根据一项命令,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可在具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道和路肩的桥梁上允许停车,而不会干扰道路上交通的正常通行。当地政府可通过法令或决议,允许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州公路上这些桥梁上停车,前提是该法令或决议首先获得交通部的书面批准。除非有必要的标志指示当地法令或交通部的命令的规定,否则不得允许停车。
(l)CA 车辆法 Code § 22500(l) 在为轮椅通行人行道而降低、削平或建造的路缘部分的前方或上方。
(m)CA 车辆法 Code § 22500(m) 在已指定供公共交通巴士专用的一段公路上。
(n)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00(n)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00(n)(1) (A) 在任何有标记或无标记人行横道车辆驶近侧20英尺范围内,或在设有路缘延伸的任何人行横道15英尺范围内。
(B)CA 车辆法 Code § 22500(n)(1)(B) 尽管有(A)项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当地政府可设定不同的距离:
(i)CA 车辆法 Code § 22500(n)(1)(B)(i) 当地政府通过法令设定不同的距离,该法令须包含一项认定,即该不同距离符合既定的交通安全标准。
(ii)CA 车辆法 Code § 22500(n)(1)(B)(ii) 当地政府已在交叉路口使用油漆或标志标明了不同的距离。

Section § 225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在消防通道内停车、泊车或停放车辆,除非你需要避免事故或警察指示你这样做。消防通道是出于安全原因禁止停车的特殊区域,它们通过标志或涂成红色并清晰可见“FIRE LANE”字样来标识。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公共街道和私人停车场。

Section § 225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制定规则,禁止在警局和医院等场所的紧急车辆出入口车道15英尺范围内停车、泊车或停放车辆。标有紧急服务标志的车辆除外。为执行此规定,地方当局必须在适用这些规则的区域使用清晰的路缘或路面标记以及标志。

(a)CA 车辆法 Code § 22500.2(a)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禁止任何人在警局、救护服务提供者或综合急症医院拥有或运营的紧急车辆进出所使用的车道15英尺范围内停车、泊车或停放车辆,无论车辆是否有人看管,除非为了避免与其他交通冲突,或遵从执法人员或官方交通管制设备的指示。本节不适用于消防部门、警察部门、救护服务提供者或综合急症医院拥有或运营的任何车辆,如果该车辆明确标示为消防部门车辆、警察部门车辆、救护车或综合急症医院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22500.2(b) 地方当局根据(a)款制定法令的,应提供适当的路缘标记或“保持畅通”路面标记,并张贴标明(a)款规定区域的标志。

Section § 22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制定规则,如果公共交通系统与学校之间达成协议,校车就可以在专门为公共交通巴士预留的区域停靠。

Section § 22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地方政府在制定影响州立公路的交通规则时,必须首先获得交通部的批准。此外,地方规则不得与某些其他现有的州法律相冲突。

地方当局根据第22500条第(e)款和第(k)款或第22507.2条制定的任何条例,未经事先提交交通部并获得其批准,且其方式应与第21104条所要求的方式相同,不得对任何州立公路生效。本条和第22500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地方当局制定违反第22512条和第25301条规定的立法。

Section § 22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车辆在设有路缘或指定四级自行车道的道路上停车的规则。通常,车辆必须将其右侧车轮停放在距离右侧路缘或自行车道边缘18英寸以内,但摩托车除外,摩托车只需一个车轮或挡泥板接触边缘即可。商用车辆在装卸货物时有一些灵活空间,但不能逆向停车。地方政府的法律可以进一步限制商业区内商用车辆的停车。

在单向街道上,车辆也可以将左侧车轮停放在靠近左侧路缘的位置。公共事业车辆在工作时可免受这些规定限制。在长滩市,一项特殊的试点项目允许在某些死胡同住宅街道的左侧停车,以改善交通流量,但这需要工程研究的支持并设置明确的标志。该试点项目将在颁布三年后结束,长滩市将在实施两年后向立法机构提交其调查结果报告。

(a)CA 车辆法 Code § 22502(a)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车辆在设有邻近路缘或《街道和公路法典》第890.4条所定义的四级自行车道的道路上停车或停放时,其右侧车轮应与右侧路缘或四级自行车道的右侧边缘平行,且距离在18英寸以内,但摩托车停放时,至少应有一个车轮或挡泥板接触右侧路缘或边缘。如果双向车道没有路缘、障碍物或四级自行车道作为边界,则除非另有指示,否则要求右侧平行停车。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02(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02(b)(1) 如果合理需要偏离(a)款或(e)款的要求以完成车辆的货物或乘客装卸,并且在进行任何与装卸相关的工作时,(a)款或(e)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商用车辆。
(2)CA 车辆法 Code § 22502(b)(2) 本款不允许车辆在道路上逆向停车或停放。
(c)CA 车辆法 Code § 22502(c) 尽管有(b)款的规定,地方当局仍可通过条例,禁止商用车辆在商业区道路的一侧停车、停放或驻留,如果车辆车轮距离路缘或四级自行车道边缘超过18英寸。该条例仅在适用区域设置明确指示禁令的标志后方可生效。
(d)CA 车辆法 Code § 22502(d) 本节不适用于公共事业车辆,如果这些车辆用于公共事业设施的运营、维护或修理,或用于提供公共事业服务。
(e)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02(e)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02(e)(1) 在单向车道上,车辆可以按照(a)款的规定停车或停放,或者其左侧车轮与左侧路缘或四级自行车道的左侧边缘平行,且距离在18英寸以内,但摩托车如果停放在左侧,则应有一个车轮或一个挡泥板接触路缘或边缘。如果单向车道没有路缘、障碍物或四级自行车道作为边界,则除非另有指示,否则要求在任一侧平行停车。
(2)CA 车辆法 Code § 22502(e)(2) 本款不适用于分隔公路的车道。
(f)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02(f)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02(f)(1) 长滩市可通过条例或决议实施一项试点项目,授权车辆在没有回车道或其他指定掉头区域的死胡同双向地方住宅街道上,将车辆停放在道路左侧,与左侧路缘平行且距离在18英寸以内,前提是长滩市已首先根据专业工程研究作出认定,认为该条例或决议是出于促进受该决议或条例影响的道路上车辆安全有序通行的需要而合理的。该条例或决议涵盖的区域应限于从巴尔博亚广场(Balboa Place)开始,到第72广场(72nd Place)结束,垂直于海洋大道(Ocean Boulevard)的街道,但不包括第62广场(62nd Place)。允许此类停车的条例或决议在指定道路附近设置了充分告知的标志或标记之前不适用。该市应在设立试点项目的条例或决议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概述该试点项目的优点和缺点。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2)CA 车辆法 Code § 22502(f)(2) 根据本款授权的试点项目应在设立试点项目的条例或决议颁布之日起三年后终止,本款亦将失效。

Section § 22503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可以允许在道路上斜向停车,或在分隔式公路的单向道路上左侧停车。但是,如果他们想将这些规定应用于州立公路,他们必须首先获得交通部的书面批准。

Section § 225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不受其他州停车规定的限制,专门为摩托车及其他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制定自己的停车规定。

Section § 22504

Explanation

在非建制区的公路上,如果能把车停在路边,就不应该把车停在行车道上。必须留出足够的空间让其他车辆通过,并且在两个方向上,从200英尺外都能清楚地看到你的车。但是,如果你的车坏了,无法避免停在路上,这条规定就不适用。

对于校车停靠站,必须在两个方向上至少200英尺(如果限速超过每小时25英里,则为500英尺)的距离内可见,除非加州公路巡警局批准该停靠站。如果孩子们必须横穿公路才能上下车,校车停靠站不应设在分隔式或多车道公路上,除非有交通管制措施来管理交通。

(a)CA 车辆法 Code § 22504(a) 在非建制区的任何公路上,任何人不得在行车道上停车、停放或停置任何车辆,无论是否有看管,如果实际可行,应将车辆停在公路的该部分之外,但在任何情况下,停放车辆对面的公路应留出畅通无阻的宽度,以供其他车辆自由通行,并且在公路上,从每个方向200英尺的距离内应能清晰看到停放的车辆。本节不适用于行车道两侧有相邻路缘的公路。
(b)CA 车辆法 Code § 22504(b)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车辆的驾驶员,该车辆因故障而无法避免在行车道上停车并暂时停置。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04(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04(c)(1) 校车停靠站不得设在沿公路每个方向200英尺距离内无法清晰看到拟设或现有校车停靠站的地方,或设在公路主要通行部分,如果沿公路每个方向500英尺距离内无法清晰看到停靠站且限速超过每小时25英里,除非经加州公路巡警局应学区总监或私立学校负责人或校长的请求批准。如果校车停靠站获得加州公路巡警局批准,则交通部(就州公路而言)和地方当局(就其管辖下的公路而言)应沿公路设置足够的标志,以充分告知驾驶员他们正在接近此类公交车站。
(2)CA 车辆法 Code § 22504(c)(2) 校车停靠站不得设在任何分隔式或多车道公路上,如果学生必须横穿公路才能上车或下车,除非交通由交通警员或官方交通控制信号指挥。就本节而言,多车道公路定义为每个方向有两条或更多车道的任何公路。

Section § 22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在某些区域设置标志或标线,限制或禁止车辆停靠、停放或驻留。这些区域包括被认为危险或会造成交通堵塞的地方,以及州立公园附近有火灾或健康隐患的区域。具体来说,这项规定可以适用于高度为六英尺或更高的车辆。然而,正在作业的公用事业车辆和无法移动的故障车辆不受这些限制。

如果已设置标志或标线表明这些限制,人们就不能在这些区域停车或停放车辆。

(a)CA 车辆法 Code § 22505(a) 交通部就其管辖下的公路,可在以下区域和条件下设置标志或标线,禁止或限制车辆停靠、停放或驻留,包括但不限于高度为六英尺或更高(包括其上的任何载荷)的车辆:
(1)CA 车辆法 Code § 22505(a)(1) 在其认为停靠、停放或驻留对公路使用者造成危险,或车辆停靠、停放或驻留会不当干扰交通自由通行的区域。
(2)CA 车辆法 Code § 22505(a)(2) 在州立公园系统任何单位边界半英里范围内的区域,经保护局局长认定为异常高火灾危险区域,并在保护局局长将此认定通知交通部后。
(3)CA 车辆法 Code § 22505(a)(3) 在州立公园系统任何单位边界半英里范围内的区域,经县卫生官员认定为若允许露营将导致重大公共卫生危害的区域,并在县卫生官员将此认定通知交通部后。
(b)CA 车辆法 Code § 22505(b) 任何人不得违反标志或标线所示的限制停靠、停放或驻留任何车辆。
(c)CA 车辆法 Code § 22505(c)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车辆法 Code § 22505(c)(1) 公用事业车辆在执行作业时。
(2)CA 车辆法 Code § 22505(c)(2) 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如果车辆因故障而无法避免在道路上停靠、停放或驻留。

Section § 22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当地政府制定规则,禁止或限制车辆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州公路上停放、停车或停靠。但是,在执行这些规则之前,他们需要获得交通部的书面批准。如果一个城市负责维护某段州公路,他们也可能被授予管理这些停车规则的权力。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在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禁止或限制车辆在州公路上停车、停靠或停放,但该法令或决议必须首先提交给交通部并获得其书面批准。然而,如果任何州公路的维护由交通部委托给某个城市,交通部也可以将授予其的权力委托给该城市。

Section § 22507

Explanation

加州的当地政府可以制定规则来管理某些街道的停车,例如限制车辆(特别是那些高于六英尺的车辆)在交叉口附近或特定时间的停车。这些规则还可以为居民和商家设立专用停车区,他们可以获得停车许可证,从而不受这些限制的影响。

这些规则只有在设置了标志或标记以提醒司机后才生效。此外,政府还可以向特定群体(如学校员工)发放许可证,允许他们在指定区域停车,同时不影响当地居民和商家的停车需求。

(a)CA 车辆法 Code § 22507(a) 地方当局可以根据条例或决议,禁止或限制车辆的停靠、停放或驻留,包括但不限于高度为六英尺或更高(包括其上的任何载荷)的车辆,在任何交叉口100英尺范围内,在某些街道或高速公路,或其部分路段上,在一天中的所有或特定时间。该条例或决议可以指定某些街道,对毗邻街道的居民和商家及其客人的使用给予优先停车特权,根据该特权,居民和商家可以获得一个或多个许可证,使其免受该条例或决议的禁止或限制。除了小巷,该条例或决议在设置了充分告知的标志或标记之前不适用。根据本节通过的地方条例或决议可以包含合理且必要的规定,以确保优先停车计划的有效性。
(b)CA 车辆法 Code § 22507(b) 根据本节通过的条例或决议还可以授权向组织、专业或其他指定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人员)颁发优先停车许可证,允许其在指定街道停车,前提是地方当局认定这些许可证的使用不会对该区域居民和商家的停车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Section § 22507.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地方当局设立专门用于汽车共享或拼车计划车辆的停车位。这些停车位可以是专属的,也可以是非专属的,地方政府必须为公司或组织参与这些计划制定规则。如果他们设立专属停车位,则必须设置标志告知公众。该法律还将“汽车共享车辆”定义为作为车队一部分运营并提供按小时或按日计费服务的车辆。

(a)CA 车辆法 Code § 22507.1(a)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条例或决议,指定某些街道或街道的某些部分,供参与汽车共享车辆计划或拼车计划的机动车辆享有专属或非专属停车特权。该条例或决议应规定公共或私人公司或组织参与该计划的标准,并可限制可纳入该计划的机动车辆类型。在汽车共享车辆计划下,如有必要,汽车共享车辆或拼车车辆应由地方当局分配许可证,允许该车辆停放在专属或非专属指定停车区。
(b)CA 车辆法 Code § 22507.1(b) 如果授权专属停车特权,则(a)款所述的条例或决议在设置了提供充分通知的标志或标记之前不适用。
(c)CA 车辆法 Code § 22507.1(c) 根据(a)款通过的地方条例或决议可包含合理且必要的规定,以确保汽车共享车辆计划或拼车计划的有效性。
(d)CA 车辆法 Code § 22507.1(d) 就本节而言,“汽车共享车辆”是指由公共或私人汽车共享公司或组织作为区域车队的一部分运营,并提供按小时或按日计费服务的机动车辆。

Section § 225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在财产所有人或租户持有特殊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自家车道前停车。他们可以收取不可退还的费用,以支付管理这些许可证的成本。但是,这项法律不允许在人行道上停车。

Section § 225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地方当局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决议,禁止或限制车辆在凌晨 2 点至 6 点之间在某些街道上停车。他们还可以限制大型商用车辆(超过 10,000 磅)在住宅区停车,但这些车辆进行送货或持有许可证进行建筑施工时除外。对于残疾人、居民及其客人,在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可以通过许可证制度获得豁免。

该法律也适用于危险品车辆的类似规定,但地方性法规不得与现有法典的禁止规定相抵触。此外,地方当局可以为这些规定定义“住宅区”的含义,但他们必须在通过此类法规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适当通知公众。

(a)CA 车辆法 Code § 22507.5(a) 尽管有第 22507 条规定,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禁止或限制车辆在某些街道或公路,或其部分路段上,在凌晨 2 点至凌晨 6 点之间停放或驻留,并且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禁止或限制制造商总车辆额定重量为 10,000 磅或以上的商用车辆在住宅区内的任何街道或其部分路段上停放或驻留。关于凌晨 2 点至凌晨 6 点之间停车的法令或决议,可以规定一套许可证制度,以豁免残疾人、居民以及住宅区(包括但不限于高密度和多户住宅区)居民的客人,使其不受该法令或决议的禁止或限制,这些区域缺乏足够的非街边停车设施。然而,关于商用车辆在住宅区内停放或驻留的法令或决议,对于任何在受限制街道或公路上,从或向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货物、商品和物品的装卸或交付的商用车辆或其拖车部件,或为了向受限制街道或公路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运送用于实际和善意维修、改建、改造或建造的材料(且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已事先获得建筑许可证)的商用车辆,不应生效。
(b)CA 车辆法 Code § 22507.5(b) 本条 (a) 款适用于第 31303 条 (a) 款中规定的车辆,但根据本条 (a) 款通过的法令或决议,不得允许停放本法典另有禁止的车辆。
(c)CA 车辆法 Code § 22507.5(c) 为实施本条规定,各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根据其分区条例定义“住宅区”一词。除非地方当局的立法机构在通过拟议法令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按照《政府法典》第 65090 条的规定发出公开听证会通知,否则该法令不生效。

Section § 225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制定规则,禁止或限制在某些街道上停车,以便进行街道清扫。但是,如果商用车辆是为了送货或进行施工工作(且已获得许可证)而停车,则这些规则不适用。在任何停车限制生效之前,必须张贴适当的标志来告知人们这些限制,包括禁止停车的日期和时间。这些标志必须符合特定的尺寸和位置要求,以确保可见性。

Section § 225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您的车辆拥有适当的牌照或停车牌,否则在为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预留的车位停车是违法的。您也不允许阻碍这些车位的进出,或滥用旁边标有交叉影线的装卸区域。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共和私人停车设施。

(a)CA 车辆法 Code § 22507.8(a) 任何人停放或停置任何车辆在根据本法典第22511.7或22511.8条或政府法典第14679条为残疾人及残疾退伍军人指定的停车位或空间内,均属违法,除非该车辆展示根据第5007条颁发的特殊识别牌照,或根据第22511.55或22511.59条颁发的特殊识别牌。
(b)CA 车辆法 Code § 22507.8(b) 除(a)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阻碍、堵塞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进入这些停车位或空间均属违法。
(c)CA 车辆法 Code § 22507.8(c) 任何人停放或停置任何车辆,包括展示根据第5007条颁发的特殊识别牌照或根据第22511.55或22511.59条颁发的特殊识别牌的车辆,在以下任何一个地方,均属违法:
(1)CA 车辆法 Code § 22507.8(c)(1) 在为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指定的停车位或空间的边界线上。
(2)CA 车辆法 Code § 22507.8(c)(2) 在为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指定的停车位或空间旁边的任何路面区域,该区域标有交叉影线,并因此根据任何地方条例指定用于停放在该停车位或空间内的车辆的装卸。
(d)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07.8(d)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07.8(d)(a)、(b)和(c)款适用于州拥有或运营的所有路外停车设施,以及地方当局拥有或运营的所有路外停车设施。(a)、(b)和(c)款也适用于任何私人拥有和维护的路外停车设施。

Section § 2250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设立专门单位,专门执行与残疾人停车位和停车许可证相关的停车规定。这些单位可以雇佣残疾人,并被允许发出停车违规通知,但不能进行逮捕。他们穿着特殊制服和佩戴徽章,并可以使用地方当局提供的双向无线电和电动轮椅。法律还允许这些工作人员领取工资,但不享受典型的员工福利,不过他们必须获得工伤赔偿。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使用其常规雇员来执行这些规定。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市县,包括特许市。

Section § 22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地方当局关于停车收费区的规则。首先,地方当局必须通过法令设立这些区域并设定停车费,费用可以根据他们决定的标准而变化。任何法令都必须描述停车区所涵盖的范围。地方当局还可以划定街道上的停车位,并要求车辆停放在这些车位内。

此外,如果停车法令涉及州公路,它们必须在生效前获得交通部的批准。此类法令可以通过地方公投程序提出异议,类似于纯粹的地方性事务。此外,尽管地方当局可以接受通过移动设备支付停车费,但除非第22508.2条另有规定,否则他们不得强制要求这样做。

(a)CA 车辆法 Code § 22508(a) 地方当局不得设立停车收费区或确定这些区域的收费标准,除非通过法令。收费标准可以是可变的,基于地方当局在法令中确定的标准。设立停车收费区的法令应描述该区域所包含的范围。
(b)CA 车辆法 Code § 22508(b)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规定街道和公路划设白线以指定停车位,并要求车辆停放在这些停车位内。
(c)CA 车辆法 Code § 22508(c) 地方当局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的涉及州公路的法令,在提交给交通部并获得其书面批准之前,不得生效。拟议法令应仅通过地方立法机构的行动提交给交通部,且应以完整的草案形式提交。
(d)CA 车辆法 Code § 22508(d) 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的设立停车收费区或确定该区域收费标准的法令,应以与处理纯粹地方性事务相同的方式,受地方公投程序的约束。
(e)CA 车辆法 Code § 22508(e) 除非第22508.2条另有规定,地方当局可以接受但不得强制要求通过移动设备支付停车计时器费用。

Section § 225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旧金山、长滩和圣莫尼卡在指定区域要求通过移动设备支付停车费,但它们必须通过清晰的标志告知用户,并制定一个无障碍且公平的现金支付计划。在制定此计划时,它们必须与当地团体合作。在实施移动支付四年后,必须向地方当局和立法者提交一份评估其对公平性、无障碍性、隐私和成本影响的报告。未通过移动设备支付的罚款是通常罚款的一半。这些移动支付区域可以运行五年或直到2032年底(以较早者为准)。这项规定将于2033年失效。

(a)CA 车辆法 Code § 22508.2(a) 旧金山市县、长滩市或圣莫尼卡市的地方当局,只有在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情况下,才可在停车收费区要求通过移动设备支付停车费:
(1)CA 车辆法 Code § 22508.2(a)(1) 在任何需要支付停车费的停车位100英尺范围内安装清晰标明需要支付停车费以及如何支付的标志。
(2)CA 车辆法 Code § 22508.2(a)(2) 通过法令或决议采纳一项无障碍且公平的停车现金支付计划,该计划不使用停车收费区内的停车计时器或支付中心。该计划应提供合理可行的现金支付停车费的替代方式。该计划应评估潜在策略的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移动支付系统请求邮寄账单来接受停车现金支付。地方当局在制定无障碍且公平的停车现金支付计划时,应与相关的当地利益相关者组织协商并合作,这些组织可包括但不限于种族平等、隐私保护和经济正义团体。该计划应由地方当局批准。
(b)CA 车辆法 Code § 22508.2(b) 旧金山市县、长滩市或圣莫尼卡市的地方当局,如果根据本节采纳了无障碍且公平的停车现金支付计划并实施了至少一个移动设备停车收费区,则应在第一个移动设备停车收费区实施的第四年的1月1日或之前,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向其管理机构和立法机关的交通委员会提交一份评估报告,说明地方当局实施的所有移动设备停车收费区对公平性、无障碍性和成本的影响。该报告应评估其有效性、对隐私的影响、对公平性的影响、对交通结果的影响、实施成本、开具罚单的变化以及收入的产生。
(c)CA 车辆法 Code § 22508.2(c) 在要求通过移动设备支付且没有停车计时器的停车收费区停车的民事罚款,应为在有计时器区域未支付停车费的民事罚款的一半。本款不适用于已支付停车费但停车时间超出已支付时段的人。
(d)CA 车辆法 Code § 22508.2(d) 旧金山市县、长滩市或圣莫尼卡市的地方当局,可自第一个移动设备停车收费区设立之日起五年内,或直至2033年1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运营本节授权的移动设备停车收费区。
(e)CA 车辆法 Code § 22508.2(e) 本节仅在2033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250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您停在停车计时器或缴费中心损坏的车位会发生什么。如果计时器坏了,您可以在那里停车,最长可达公示的时间限制。如果没有时间限制,您可以无时间限制地停车,除非地方当局设定了四小时的限制并张贴了告示。如果计时器无法接受实体付款,即使它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接受付款,您也不会因为未付款而收到罚单。地方规定不能随意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停车,除非它们符合规定的条件。

(a)CA 车辆法 Code § 22508.5(a) 车辆可以在由无法运行的停车计时器或无法运行的停车缴费中心管理的任何停车位停放,最长可达公示的时间限制。
(b)CA 车辆法 Code § 22508.5(b) 车辆可以在没有公示时间限制且由无法运行的停车计时器或无法运行的停车缴费中心管理的任何停车位无时间限制地停放,但须遵守关于车辆停放的任何其他适用规定。
(c)CA 车辆法 Code § 22508.5(c) 如果地方当局张贴告示,明确告知当停车计时器或停车缴费中心无法运行时适用的时间限制,则地方当局可以将没有公示时间限制且由无法运行的停车计时器或无法运行的停车缴费中心管理的停车位限制为四小时。
(d)CA 车辆法 Code § 22508.5(d) 如果停车位由无法实际接受付款的停车计时器或停车缴费中心管理,则地方当局不得因未支付停车费而开具罚单,尽管该停车计时器或停车缴费中心可能通过其他非实体方式接受付款。
(e)CA 车辆法 Code § 22508.5(e)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地方当局不得通过法令或决议,禁止或限制车辆在由无法运行的停车计时器或无法运行的停车缴费中心管理的停车位停放。
(f)CA 车辆法 Code § 22508.5(f) 就本节而言:
(1)CA 车辆法 Code § 22508.5(f)(1) “无法运行的停车计时器”指位于单个停车位旁并为其指定,且已无法运行,无法以任何形式接受付款或无法记录已以任何形式完成付款的计时器。
(2)CA 车辆法 Code § 22508.5(f)(2) “无法运行的停车缴费中心”指服务于一个或多个停车位,且距离停车人所停泊车位最近的电子停车计时器或缴费站,该计时器或缴费站无法以任何形式接受付款,无法记录已以任何形式完成付款,或无法开具要求在车辆上或车内显眼位置展示的收据。

Section § 22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制定规则,防止司机在商业区或住宅区内坡度超过 3% 的陡峭道路上无人看管地停放车辆。如果车辆停放在这样的坡道上,必须通过将车轮转向路缘石或使用其他方法来阻挡车轮,以防止车辆意外移动。

Section § 22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为了除雪目的,在特定街道上禁止或限制停车。为了使这些限制生效,必须在不同地点张贴足够的标志,详细说明何时禁止停车。如果涉及的区域是州公路的一部分,交通部必须首先批准任何地方限制。

交通部本身也可以出于类似原因限制州公路上的停车,但此类限制也需要有可见的标志。人们只有在为避免其他交通问题或遵从警员指示时,才能在这些限制区域内停车。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0(a)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为了除雪目的,禁止或限制车辆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指定街道或公路,或其部分,停放或停留。该法令或决议在以下情况发生前不生效:该街道或公路,或其部分,已按照交通部的统一标准和规范设置标志;或者地方当局已安排在该街道或公路的每个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张贴一份尺寸不小于17英寸乘22英寸、字体高度不小于一英寸的通知,载明禁止停车的日期。标志应至少设置在每条受影响的街道或公路上、地方当局的边界处,以及在该区域内每条公路或公路路段的起点和终点处。任何人不得在标志标明的区域内停车、停放或停留任何车辆,无论有人看管或无人看管,除非为避免与其他交通冲突所必需,或遵从交通或治安警员的指示。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0(b)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0(b)(a)款授权的任何影响州公路的法令或决议,在提交给交通部并获得其批准之前不生效。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0(c) 交通部,就州公路而言,可以为了除雪目的限制车辆的停放或停留。这些限制在以下情况发生前不生效:该公路,或其部分,已按照该部门的统一标准和规范设置标志。任何人不得在停车限制标志标明的区域内停车、停放或停留任何车辆,无论有人看管或无人看管,除非为避免与其他交通冲突所必需,或遵从交通或治安警员的指示。

Section § 22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当局或负责街外停车设施的私人,指定某些停车位专门用于电动汽车充电。如果车辆停在这些车位但未连接充电设备,则在张贴符合特定尺寸和信息要求的适当标识后,车辆可能被拖走,费用由车主承担。法律规定了街外和公共街道停车位所需的程序和标识。它还明确指出,这不影响现有的地方停车法律,例如在某些区域为电动汽车提供免费停车的规定。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a)(1) 地方当局可通过法令或决议,以及合法占有街外停车设施的个人,可指定由该地方当局或个人拥有或运营的街外停车设施中的停车位或空间,专门用于连接电动充电设备进行充电和停放车辆。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a)(2) 地方当局可通过法令或决议,指定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街道上的停车位或空间,专门用于连接电动充电设备进行充电和停放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b) 如果按照 (d) 或 (e) 款的规定张贴标识,私人拥有或运营的街外停车设施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在通知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后,可以要求将未连接电动充电设备的车辆从该设施中根据 (a) 款指定的停车位或空间移走,送至最近的公共车库。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c)(1) 如果按照 (d) 款第 (1) 项的规定张贴标识,拥有或运营街外停车设施的地方当局,在通知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后,可以要求将未连接电动充电设备的车辆从该设施中根据 (a) 款第 (1) 项指定的停车位或空间移走,送至最近的、由公共机构拥有、租赁或批准使用的车库(如第 340 条所定义)。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c)(2) 如果按照 (d) 款第 (2) 项的规定张贴标识,地方当局在通知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后,可以要求将未连接电动充电设备的车辆从根据 (a) 款第 (2) 项指定的停车位或空间移走,送至最近的、由公共机构拥有、租赁或批准使用的车库(如第 340 条所定义)。
(d)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d)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d)(1) 私人或地方当局拥有或运营的街外停车设施所需的张贴标识,应为尺寸不小于 17 x 22 英寸、字体高度不小于 1 英寸的标识,并明确醒目地标明以下内容:“未连接电动充电设备的未经授权车辆将被拖走,费用由车主承担。被拖走的车辆可在
或致电
(地址)
领回。”
(当地执法机构电话号码)
该标识应张贴在以下任一位置: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A) 紧邻停车位或空间,并从该处可见。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B) 在街外停车设施的每个入口处的醒目位置。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2) 根据 (a) 款第 (2) 项指定的公共街道停车位或空间所需的张贴标识,应遵循《加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
(e)CA 车辆法 Code § 22511(e) 如果停车设施为私人所有,且通过张贴符合第 22658 条 (a) 款第 (1) 项要求的标识来禁止公共停车,则 (b) 款的要求可以通过在每个停车位或空间紧邻处张贴一个可见的标识来满足,该标识应表明不符合 (a) 款要求的车辆将被拖走,费用由车主承担,并包含当地交通执法机构的电话号码。
(f)CA 车辆法 Code § 22511(f) 本条不干涉现有法律,该法律规定地方当局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通过与停车计划相关的法令,例如为电动汽车在计费区域或市政车库提供免费停车的计划。

Section § 225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车辆没有实际插电充电,则不得将车辆停放在专为电动汽车充电预留的停车位。它还禁止阻碍或堵塞这些充电位的通道。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1(a) 任何人不得在根据第22511条指定的停车位或空间内停放或停驻车辆,除非该车辆正在连接进行电动充电。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1(b) 任何人不得阻碍、堵塞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进入(a)款中描述的停车位或空间,除非(a)款另有规定。

Section § 2251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许多加州人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这使得他们难以长距离行走。通过鼓励身体残疾人士参与户外活动,可以改善他们的健康和自尊,并降低医疗费用。法律建议,将残疾人停车位设置在建筑物入口附近,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成本,反而能提高无障碍性。目标是制定法规,要求这些停车位位于通往建筑物或停车设施入口或出口的最短无障碍路径上。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10(a) 两百五十万加州人患有某种形式的慢性阻塞性肺病。那些不使用轮椅的人在长距离行走时会遇到困难。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10(b) 鼓励身体残疾者参与户外活动有助于促进更好的健康和自尊,从而降低医疗成本。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1.10(c) 将残疾人停车位设置在建筑物主入口最近的地方不会增加纳税人的成本,但能为身体残疾者提供便利。
(d)CA 车辆法 Code § 22511.10(d) 立法机关在颁布第22511.11条时,旨在指示州建筑师办公室提出法规,要求残疾人停车位应位于通往建筑物或停车设施无障碍入口或出口的最短无障碍路径上。

Section § 2251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建筑师办公室负责制定关于残疾人停车位在新建或改建停车设施中应如何设置的规定。这些规定需要确保停车位方便残疾人使用。拟议的规定必须在 1993 年 7 月 1 日之前提交给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批准,然后纳入《加州法规》。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11(a) 州建筑师办公室应提出规定,明确根据第 22511.8 节指定的残疾人停车位或停车空间的位置,适用于根据 1993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颁发的建筑许可证建造或重建的停车设施。在规定这些停车位或停车空间在建筑物或设施附近以及停车结构内的位置时,应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通行需求。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11(b) 州建筑师办公室应不迟于 1993 年 7 月 1 日将根据 (a) 款提出的规定提交给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以供批准、采纳并在《加州法规》第 24 篇中公布。

Section § 225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规划未来充电的停车位,在满足当地停车要求时,至少可计为一个普通停车位。对于无障碍停车位,则计为两个普通停车位。本法律不改变根据另一特定条款对安装充电站的审批流程。本法律定义了相关术语,包括“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指为车辆充电的设备)和“电动汽车充电位”(指指定用于电动汽车充电的区域)。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2(a) 配备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停车位或指定为未来电动汽车充电位的停车位,在符合地方管辖区制定的任何适用最低停车位要求时,应计为至少一个标准汽车停车位。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2(b) 一个带通道并配备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无障碍停车位,或一个带通道并指定为未来电动汽车充电位的无障碍停车位,在符合地方管辖区制定的任何适用最低停车位要求时,应计为至少两个标准汽车停车位。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1.2(c) 本节不修改根据《政府法典》第65850.7节对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审批要求。
(d)CA 车辆法 Code § 22511.2(d)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目的:
(1)CA 车辆法 Code § 22511.2(d)(1) “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具有《加州电气规范》最新生效版本中该术语的相同定义,并适用于专门为在场所布线和电动汽车之间传输能量而安装的任何级别或容量的供电设备。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2(d)(2) “电动汽车充电位”指由地方管辖区指定用于电动汽车充电的停车位。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1.2(d)(3) “地方管辖区”指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县或市县。

Section § 22511.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持有退伍军人特殊牌照的退伍军人,并且您的车辆总重不超过 6,000 磅,您可以在计费停车位免费停车。但是,这不改变任何其他停车规定,例如禁止停车的区域或停车时间限制。您也不能停放在仅供州政府雇员使用的停车场,或在非营业时间停车,除非获得允许。法律不要求为这些车辆专门设置停车位,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是否遵守。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3(a) 持有根据第 5101.3、5101.4、5101.5、5101.6 或 5101.8 条规定颁发的特殊牌照的退伍军人,可以将其总重不超过 6,000 磅的机动车免费停放在计费停车位。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3(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持有根据第 5007 条规定颁发的特殊识别牌照或根据第 22511.55 或 22511.59 条规定颁发的特殊停车牌的人的权利。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3(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3(c)(1) 本节不免除持有根据第 5101.3、5101.4、5101.5、5101.6 或 5101.8 条规定颁发的特殊牌照的车辆遵守任何其他州法律或条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高度限制、禁止所有车辆停车、停放或驻留的区域、停车时间限制、街道清扫、停车位对特定类型车辆的限制,或涉及街头贩卖业务的车辆的停放。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3(c)(2) 本节不授权持有根据第 5101.3、5101.4、5101.5、5101.6 或 5101.8 条规定颁发的特殊牌照的车辆停放在仅供州政府雇员使用的州政府停车设施内。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1.3(c)(3) 本节不授权持有根据第 5101.3、5101.4、5101.5、5101.6 或 5101.8 条规定颁发的特殊牌照的车辆在州或地方政府停车设施的正常营业时间之外,或超出其规定的最长停车时间停放。
(4)CA 车辆法 Code § 22511.3(c)(4) 本节不要求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指定特定停车位供持有根据第 5101.3、5101.4、5101.5、5101.6 或 5101.8 条规定颁发的特殊牌照的车辆使用。
(d)CA 车辆法 Code § 22511.3(d) 地方政府对 (a) 款的遵守完全取决于其管理机构的批准。

Section § 225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特殊牌照或识别牌的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在某些有时间限制的区域(例如咪表停车位)停车,无需付费或担心时间限制。但是,他们不能在完全禁止停车或为特定车辆类型保留的区域停车,也不能在用于街头贩卖业务的区域停车。这些停车特权也适用于持有其他国家签发的特殊牌照或识别牌的人。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a)(1) 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凡展示根据第5007条签发的特殊牌照或根据第22511.55条或第22511.59条签发的识别牌,被允许在以下任何区域无限期停车: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a)(1)(A) 在第21458条(a)款第(5)项所述的任何限制区域,或根据第22507条已授予优先停车特权和高度限制的街道上。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a)(1)(B) 在任何根据当地法令设立的标志所示,对停车时长有限制的停车区域。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a)(2) 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被允许在任何咪表停车位停车,无需支付停车咪表费用。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a)(3) 本款不适用于州法律或法令绝对禁止所有车辆停车、停放或驻留的区域,或法律或法令为特殊类型车辆保留的区域,也不适用于涉及街头贩卖业务运营的车辆的停放。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b) 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凡驾驶展示由外国司法管辖区签发的特殊残疾人牌照或识别牌的机动车,享有本法典授权给展示由机动车辆管理局签发的特殊牌照或识别牌的任何机动车的相同停车特权。

Section § 22511.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残疾人或退伍军人获取专用停车牌的规则。该停车牌可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停车时使用,并且在车辆停放时必须以特定方式展示。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可以制定这些停车牌的核发和续期程序,停车牌每两年于 6 月 30 日到期。如果停车牌持有人已故,将不会发送续期通知。续期不需要医疗证明,但必须提交表格。

运送残疾人的组织可以为其车辆申请停车牌。申请需要身份证明,首次申请者必须提交证明残疾的医疗证明,尽管某些专业人士有权提供此证明。续期不需要证明,除非停车牌在两年内丢失或被盗超过四次。停车牌必须在持有人去世后 60 天内归还。最后,2005 年之后核发的停车牌包含有关非法使用处罚的信息。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a)(1) 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可向部门申请核发专用停车牌。该停车牌可代替根据第 5007 节核发的专用牌照,用于第 22511.5 节所述的停车目的,条件是 (A) 悬挂在后视镜上,(B) 如果没有后视镜,则显示在车辆仪表板上,或 (C) 插入制造商安装在前窗驾驶员侧的专用停车牌夹中。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使用专用停车牌,因为它们为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个更容易识别的标志,以区分符合停车特权的车辆。该停车牌的尺寸、形状和颜色应由部门确定,并应带有根据第 100-641 号公法第 3 节通过的国际无障碍标志,通常称为“轮椅标志”。部门应将停车牌的合法使用说明以及非法使用停车牌的处罚摘要纳入发给停车牌所有者的身份证中。
(2)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a)(2)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a)(2)(A) 部门可制定停车牌的核发和续期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在停车牌申请书上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第 5007 节所述的专用牌照的程序,以及根据第 9105 节和《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0783 节 (a) 款设立的费用豁免。停车牌应每两年于 6 月 30 日有一个固定的到期日。停车牌的一部分应以对比色印刷,该颜色应每两年更换一次。停车牌的这一对比部分的尺寸和颜色应足够大且独特,以便执法人员在经过的车辆中易于识别。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a)(2)(A)(B) 在本节中,“年”指 7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含)期间。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a)(2)(A)(C) 在每年年底之前,部门应就可用的最近三年,将其核发的残疾停车牌记录与州公共卫生部生命记录办公室(或其继任者)以及全国生命统计信息交换中心的记录进行比对,并扣留任何原本会发送给已确认死亡的停车牌持有人的续期通知或停车牌。
(D)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a)(2)(A)(D) 部门应在停车牌首次核发六年后,以及此后每六年,在当前停车牌 6 月 30 日到期日之前至少 90 天向停车牌持有人发送续期表格。续期不需要医疗残疾证明和真实全名证明。希望续期停车牌的持有人应填写表格并在当前停车牌到期前提交给部门。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a)(3) 除第 (4) 款规定外,一人不得同时持有多个停车牌。
(4)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a)(4) 参与运送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的组织和机构可为其用于运送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的每辆车申请停车牌。
(5)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a)(5) 部门应要求根据本节申请停车牌的人提供其真实全名和出生日期的证明,该证明应通过向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之一来确立: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a)(5)(A) 申请人州政府核发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a)(5)(B) 申请驾驶执照或身份证所需的文件复印件或传真件,以确立申请人的真实全名。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a)(5)(C) 无法在美国确立合法身份的申请人,可通过向部门提供根据第 12801.9 节用于确立身份的文件复印件或传真件,来满足真实全名和出生日期的要求。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b)(1) 除 (4) 款另有规定外,在向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发放原始特殊停车牌之前,部门应要求提交一份由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签署的证明,该证明应符合 (2) 款规定,或者,在不导致联邦公路援助资金减少的情况下,由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签署,以证明残疾情况,除非申请人的残疾情况显而易见且无争议。对于残疾退伍军人,失去或丧失一条或多条下肢或一只手的功能,或对于残疾人,失去或丧失双手的功能,或下肢使用受到严重限制的人的残疾,也可由持证脊椎治疗师证明。与足部或踝部相关的残疾可由持证足病医生证明。申请人的失明情况应由专门从事眼科疾病的持证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或持证验光师证明。证明符合条件的残疾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医师助理、脊椎治疗师或验光师应在提交给部门的表格上提供疾病或残疾的完整描述。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b)(2) 根据本款提交证明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医师助理、脊椎治疗师、足病医生或验光师应保留足以证实该证明的信息,并在部门要求时,将该信息提供给加利福尼亚州医疗委员会或相应的监管委员会进行检查。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b)(3) 部门应在其记录中保存申请人永久残疾证明的所有信息,并应根据第 22511.58 条的请求,将该信息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执法或停车管理机构。
(4)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b)(4) 对于残疾退伍军人,部门应接受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退伍军人事务部或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出具的证明,以替代 (1) 款所述的证明,该证明应证明申请人是第 295.7 条所述的残疾退伍军人。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c) 根据 (a) 款获发特殊停车牌的人,如果该停车牌丢失或被盗,可以向部门申请补发,无需重新认证资格。部门在两年续期内不得向同一个人补发超过四次停车牌。任何需要补发停车牌超过本款授权的四次的人,应向部门重新申请新的停车牌,并提交 (b) 款所述的新的残疾证明。
(d)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d) 特殊停车牌应在获发该停车牌的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死亡后不迟于 60 天内退还给部门。
(e)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e) 部门应在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放的任何特殊停车牌上印上违反第 4461 条可能施加的最高罚款。就本款而言,“最高罚款”是以下各项之和:
(1)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e)(1) 根据第 4461 条可能施加的最高罚款。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e)(2) 根据《政府法典》第 70372 条必须施加的罚款。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e)(3) 根据《政府法典》第 76000 条必须征收的罚款。
(4)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e)(4) 根据《刑法典》第 1464 条必须征收的罚款。
(5)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e)(5) 根据《刑法典》第 1465.7 条必须征收的附加费。
(6)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5(e)(6) 根据第 4461.3 条授权施加的罚款。

Section § 22511.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使用残疾人停车牌或特殊车牌的人,如果被执法人员或停车管理部门要求,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和签发证明。如果您无法提供这些证明,则会被推定为滥用停车牌或车牌,可能构成非法停车。

如果您被发现滥用停车牌或特殊车牌,它们可能会被没收。但是,如果停车牌是由运载残疾人的人员合法使用,则不能被没收。如果停车牌或车牌的使用者并非注册所有人,经机动车辆管理局核实后,该停车牌或车牌可被注销并可能被销毁。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6(a) 使用根据第22511.55条或第22511.59条签发的识别牌,或根据第5007条签发的特殊车牌,并按照第22511.5条规定停车的人,应在警官或获授权执行停车法律、条例或规定的人员要求时,出示身份证明和该停车牌或车牌的签发证明,以证明该停车牌或车牌是签发给该人,或者,如果车牌是根据第5007条(a)款第(3)项签发的,则证明是签发给该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6(b) 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身份证明和该停车牌或车牌的签发证明,应构成可反驳的推定,即该停车牌或车牌正在被滥用,并且相关车辆已违反第22507.8条规定停车,或已根据第22511.5条行使残疾人停车特权。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6(c) 除滥用停车牌的任何其他适用处罚外,警官或停车执法人员可以没收为非机动车辆管理局签发停车牌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停车便利的停车牌。根据第4461条(b)款由运载残疾人的人合法使用的停车牌不得被没收。
(d)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6(d) 除滥用根据第5007条签发的特殊车牌的任何其他适用处罚外,警官可以没收为非机动车辆管理局签发车牌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停车便利的车牌。
(e)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6(e) 经与机动车辆管理局核实,确认停车牌或车牌的使用者并非该停车牌或车牌的注册所有人后,没收该停车牌或车牌的相应机构应将停车牌或车牌号码通知该局,该局应注销该停车牌或车牌。根据本款被该局注销的停车牌或车牌可由没收该停车牌或车牌的机构销毁。

Section § 2251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制定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限制或禁止车辆使用特殊停车识别牌或牌照时的停车特权。这些情况包括:如果识别牌或牌照被报告丢失、被盗或过期;或者如果在使用时未运载其颁发对象。如果识别牌或牌照是伪造的、仿造的或涂改的,限制也同样适用。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禁止或限制车辆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街道、公路或私有或公有或运营的非路边停车设施的停车位或空间停放或驻留,条件是该车辆为了获得特殊停车特权而展示根据第 5007、22511.55 或 22511.59 条规定颁发的识别牌或特殊牌照,并且符合以下任何条件: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7(a) 机动车辆管理局关于分配给该识别牌或牌照的识别号码的记录显示,该识别牌或牌照已被报告为丢失、被盗、上缴、取消、撤销或过期,或者颁发给已被报告死亡超过 60 天的人。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7(b) 该识别牌或牌照显示在未用于运载其颁发对象或经授权可乘坐显示该识别牌或牌照的车辆的人,且不在其合理接近范围内的车辆上。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7(c) 该识别牌或牌照是伪造的、仿造的、涂改的或损坏的。

Section § 22511.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残疾人停车特权的信息共享和核实。如果地方执法部门或执行停车规定的机构提出请求,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向其提供医生证明中的信息,这些信息用于支持个人申请残疾人停车牌照的残疾主张,但此信息不能提供给私人停车处理公司。

地方当局可以选择设立一个审查委员会,其中包括医疗专业人员,以核实残疾人停车申请的合法性。如果审查委员会发现申请可能存在欺诈或证明不当,他们可以将其报告给DMV或其他当局,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8(a) 应地方公共执法机构或负责管理或执行停车规定的地方机构向部门提出的请求,部门应向请求机构提供作为残疾人停车特权申请一部分提交给部门的医生证明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以证明根据第22511.55节申请或已获得停车牌照的人的残疾。部门不得将本款中指定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私人或其他第三方停车罚单处理机构。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8(b) 地方当局可以设立一个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其中应包括一名合格的医生或医疗机构,以审查特殊停车特权申请中包含的信息以及居住在地方当局管辖范围内的人员的合格残疾证明。本节下审查委员会或小组的任何调查结果或决定,如果表明申请或证明存在欺诈或缺乏适当证明,可以提交给部门或其他相关当局进行进一步审查和调查。

Section § 22511.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残疾人获取临时停车牌的流程。这些停车牌带有国际无障碍标志,并提供与永久停车牌类似的临时停车特权。临时停车牌可由暂时残疾人士、外州来访的永久残疾人士或残疾退伍军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医疗专业人员的证明来证实残疾。临时停车牌必须根据申请类型每30至180天续期一次,最多可续期六次。某些类型的停车牌需要支付少量费用,但外州访客和某些退伍军人免费。停车牌上还会显示滥用行为的罚款。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a) 在收到 (b)、(c) 或 (d) 款所要求的申请和文件后,部门应签发临时识别牌,该识别牌载有根据《公共法》100-641第3条通过的国际无障碍标志,俗称“轮椅标志”。在其有效期内,该临时识别牌可用于第22511.5条所述的停车目的,其方式与根据第22511.55条签发的识别牌相同。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b)(1) 暂时残疾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可向部门申请签发 (a) 款所述的临时识别牌。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b)(2) 在根据本款签发识别牌之前,部门应要求提交一份证明,该证明由医生和外科医生签署,或者在不导致联邦公路援助资金减少的情况下,由护士执业师、注册助产士、医师助理、脊椎按摩师、足病医生或验光师签署,如第22511.55条 (b) 款所述,证明临时残疾并说明残疾预计终止的日期。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b)(3) 根据本款提交证明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护士执业师、注册助产士、医师助理、脊椎按摩师、足病医生或验光师应保留足以证明该证明的信息,并应部门要求,将该信息提供给加州医学委员会或相关监管委员会进行检查。
(4)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b)(4) 根据本款签发的识别牌应在签发之日起不迟于180天或在第 (2) 段要求的证明上注明的残疾预计终止日期(以较短者为准)到期。
(5)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b)(5) 根据本款签发的临时识别牌的费用为六美元 (6)。
(6)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b)(6) 根据本款签发的识别牌最多可连续续期六次。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c)(1) 非本州居民且计划在本州内旅行的永久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可向部门申请签发 (a) 款所述的临时识别牌。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c)(2) 在根据本款签发识别牌之前,部门应要求提供残疾证明,如第22511.55条 (b) 款所述。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c)(3) 根据本款提交证明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护士执业师、注册助产士、医师助理、脊椎按摩师、足病医生或验光师应保留足以证明该证明的信息,并应部门要求,将该信息提供给加州医学委员会或相关监管委员会进行检查。
(4)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c)(4) 根据本款签发的识别牌应在签发之日起不迟于90天到期。
(5)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c)(5) 部门不应根据本款收取识别牌的签发费用。
(6)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c)(6) 根据本款签发的识别牌最多可连续续期六次。
(d)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d)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d)(1) 已根据第22511.55条获发识别牌或根据第5007条获发特殊车牌(但非两者兼有)的永久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可向部门申请签发 (a) 款所述的临时识别牌,以用于旅行。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d)(2) 在根据本款签发识别牌之前,部门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根据第22511.55条签发的识别牌的编号或特殊车牌的编号。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d)(3) 根据本款签发的识别牌应在签发之日起不迟于30天到期。
(4)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d)(4) 部门不应根据本款收取识别牌的签发费用。
(5)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d)(5) 根据本款签发的识别牌最多可连续续期六次。
(e)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e) 部门应在临时识别牌上印上违反第4461条可能施加的最高罚款。就本款而言,“最高罚款”是以下各项之和:
(1)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e)(1) 根据第4461条可能施加的最高罚款。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e)(2) 根据《政府法典》第70372条要求施加的罚款。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e)(3) 根据《政府法典》第76000条需征收的罚款。
(4)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e)(4) 根据《刑法典》第1464条需征收的罚款。
(5)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e)(5) 根据《刑法典》第1465.7条需征收的附加费。
(6)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e)(6) 根据第4461.3条授权施加的罚款。
(f)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f) 部门应要求根据本条申请临时牌照的人提供其真实全名和出生日期的证明,该证明应通过向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之一来确立:
(1)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f)(1) 申请人由州政府颁发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的副本或传真件。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f)(2) 驾驶执照或身份证申请人所需文件的副本或传真件,以确立申请人的真实全名。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1.59(f)(3) 无法在美国确立合法身份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向部门提供根据第12801.9条用于确立身份的文件副本或传真件,来满足真实全名和出生日期的要求。

Section § 22511.6

Explanation

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可以取消或收回特殊停车牌,如果该停车牌是欺诈性取得或错误颁发的,如果被要求支付费用后仍未支付,如果该停车牌当初就不应该被颁发,如果停车牌所有人犯了某些违规行为,或者如果所有人已经去世。如果停车牌被取消或收回,持有该停车牌的人必须立即将其交还给DMV。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6(a) 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可根据第22511.55条或第22511.59条颁发的特殊停车牌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取消或吊销:
(1)CA 车辆法 Code § 22511.6(a)(1) 当管理局确信该停车牌系欺诈性取得或错误颁发时。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6(a)(2) 当管理局确定所需费用尚未支付,且在合理通知和要求后仍未支付时。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1.6(a)(3) 当该停车牌在上次颁发或续期时本应被拒绝时。
(4)CA 车辆法 Code § 22511.6(a)(4) 当管理局确定停车牌所有人已犯下第4461条或第4463条所述的任何罪行,且该罪行涉及将被取消或吊销的停车牌时。
(5)CA 车辆法 Code § 22511.6(a)(5) 当管理局确定停车牌所有人已故时。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6(b) 无论何时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取消或吊销特殊停车牌,停车牌所有人或持有者应立即将该停车牌交还给管理局。

Section § 22511.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当局为持有特殊识别牌照或残疾人/退伍军人停车牌的车辆设立指定的路边停车位。这些停车位必须用蓝色油漆和带有轮椅图标的标志清晰标明。如果标志是在2008年7月1日之后设立或更换的,则必须标明“最低罚款250美元”。残疾人停车位旁边的装卸区应有清晰的边框和大字体的“禁止停车”标记。本法律与相关条款下为残疾人和退伍军人提供的其他福利并行不悖。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7(a) 除第22511.8条关于路外停车的规定外,地方当局可以根据条例或决议,指定路边停车位供展示根据第5007条颁发的特殊识别牌照或根据第22511.55条或第22511.59条颁发的特殊停车牌的车辆专用。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7(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7(b)(1) 地方当局一旦指定停车位,应在停车位旁边的路缘或铺设路面的边缘涂上蓝色油漆以示标识。此外,地方当局应在停车位旁边且从停车位可见的位置张贴一个标志,该标志由蓝色背景上的白色轮椅(带乘坐者)侧面视图组成。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7(b)(2) 根据第 (1) 款要求的标志应清晰醒目地标明:“最低罚款250美元。”本款仅适用于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停车位标志,以及2008年7月1日或之后更换的标志。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1.7(b)(3) 如果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专用停车位旁边的路面装卸区需要用边框和斜线标记,边框应涂成蓝色,斜线应涂成与停车位形成适当对比的颜色。优先使用蓝色或白色油漆。此外,在边框内应以不小于12英寸高的白色字母标明“禁止停车”。本款仅适用于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停车位,以及2008年7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油漆工作。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1.7(c) 本条不限制第22511.5条赋予残疾人和残疾退伍军人的特权。

Section § 22511.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和私人停车场所有者指定停车位,供持有残疾人专用特殊牌照或识别牌的车辆专属使用。这些指定停车位必须用特定的蓝白色标志和标记清晰标示。任何未经授权停放在这些车位的车辆,在通知执法部门后,可被拖走,费用由车主承担,除非车辆展示了相应的牌照或识别牌。相关法规确保遵守这些规定,违规行为将处以至少250美元的罚款。此外,本法律还强调了标志张贴的程序,并包含了总务部通过紧急法规的条款。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a) 地方当局,通过法令或决议,以及街外停车设施的合法占有人,可以指定由该地方当局或个人拥有或运营的街外停车设施中的停车位或空间,供展示根据第5007条颁发的特殊牌照或根据第22511.55或22511.59条颁发的识别牌的车辆专属使用。该指定应通过张贴第 (1) 款所述的标志,并采用第 (2) 或 (3) 款所述的任何一种标记进行: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a)(1)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a)(1)(A) 在每个停车位或空间紧邻处张贴,并从该处可见的标志,该标志由蓝色背景上的白色轮椅及乘坐者侧面视图组成。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a)(1)(A)(B) 该标志还应清楚醒目地声明以下内容:“最低罚款250美元。”本分款仅适用于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停车位标志,以及2008年7月1日或之后更换的标志,或州建筑师认为必要时,当现有建筑物和设施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后进行翻新、结构维修、改造和扩建时。
(2)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a)(2)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a)(2)(A) 通过用蓝色勾勒或涂画停车位或空间,并在停车位或空间地面上用白色或合适的对比色勾勒出轮椅及乘坐者的侧面视图。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a)(2)(A)(B) 紧邻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专用停车位或空间的铺面装卸区应以边框和斜线标记。边框应涂成蓝色,斜线应涂成与停车位颜色形成合适对比的颜色。优先使用蓝色或白色油漆。此外,在边框内,应以不小于12英寸高的白色字母涂写“禁止停车”字样。本分款仅适用于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停车位,以及2008年7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涂画,或州建筑师认为必要时,当现有建筑物和设施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后进行翻新、结构维修、改造和扩建时。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a)(3) 通过在蓝色背景上用白色勾勒出轮椅及乘坐者的侧面视图,尺寸与第 (2) 款相同。该侧面视图的位置应确保当车辆正确停放时,交通执法人员能够看到。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b) 总务部下属的州建筑师司应根据《政府法典》第4450条,酌情制定符合规定的法规,以确保符合 (a) 款第 (1) 项 (B) 分项和 (a) 款第 (2) 项 (B) 分项的规定。实施这些规定的初步法规应作为紧急法规通过。总务部应将这些法规的通过视为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的紧急情况。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c) 如果按照 (e) 或 (f) 款的规定张贴,私人拥有或运营的街外停车设施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在通知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后,可以要求将车辆从该设施中根据 (a) 款指定的停车位或空间移走至最近的公共车库,除非车辆上展示有根据第5007条颁发的特殊牌照或根据第22511.55或22511.59条颁发的识别牌。
(d)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d) 如果按照 (e) 款的规定张贴,拥有或运营街外停车设施的地方当局,在通知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后,可以要求将车辆从该设施中根据 (a) 款指定的停车位或空间移走至最近的公共车库,除非车辆上展示有根据第5007条颁发的特殊牌照或根据第22511.55或22511.59条颁发的识别牌。
(e)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e) 除第22511.9条另有规定外,私人或地方当局拥有或运营的街外停车设施所需的张贴应由一个不小于17x22英寸的标志组成,其文字高度不小于1英寸,并清楚醒目地声明以下内容:“未展示残疾人专用识别牌或特殊牌照而停放在指定无障碍停车位的未经授权车辆将被拖走,费用由车主承担。被拖走的车辆可在以下地点认领:
或致电
(地址)
.”
(当地执法机构的电话号码)
该标志应张贴在以下任一位置:
(1)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1) 紧邻停车位或停车空间,并从该处可见。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2) 在非街道停车设施的每个入口处显眼位置。
(f)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f) 如果停车设施为私人所有,且通过张贴符合第22658条(a)款第(1)项要求的标志禁止公共停车,则(c)款的要求可通过在每个停车位或停车空间紧邻处张贴并可见的标志来满足,该标志应表明不符合(a)款要求的车辆将由车主承担费用移走,并包含当地交通执法机构的电话号码。
(g)CA 车辆法 Code § 22511.8(g) 本节不限制第22511.5条赋予残疾人和残疾退伍军人的特权。

Section § 2251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特定特殊牌照或识别牌的车辆,如果用于残疾人上下车,可以在最多两个相邻的停车位停车。这在没有适合使用升降机或坡道等辅助设备的单个停车位时,或者没有足够空间供残疾人安全下车或在车外活动时是允许的。

根据第 5007 条规定颁发的特殊牌照或根据第 22511.55 或 22511.59 条规定颁发的识别牌所标识的车辆,如果配备用于残疾人上下车的升降机、坡道或辅助设备,则可在街道或公路或公共或私人路外停车设施中停放在不超过两个相邻的停车位或空间内,前提是该设备已经或将用于残疾人上下车,并且街道或公路或设施内没有立即可用的适合该用途的单个停车位,包括但不限于没有足够空间操作车辆升降机、坡道或辅助设备,或没有足够空间供残疾人下车或在车外活动。

Section § 22511.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任何针对残疾人士的新停车标志或更换标志,必须使用“残疾人”一词,而非“肢体残疾人”。只要涉及残疾人的停车特权,这些标志上的措辞就需要更新。

Section § 2251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08年7月1日之后安装的新建或更换的停车标志,必须使用“残障人士”一词,而不是“残疾人”或类似术语。这一改变旨在确保标志上的措辞更具尊重性并符合当前标准。

所有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关于残障人士停车特权的新建或更换标志,只要标志上需要提及,就应当提及“残障人士”而非“残疾人”或任何其他类似术语。

Section § 22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私营或公营的公用事业或公共事业服务车辆在进行施工或维修工作时,并显示警示装置,那么当它在工作现场附近停下或停放时,可以免受某些交通规则的约束。这适用于在公路、自行车道和路径上或附近工作的车辆。但是,某些条款和章节仍然适用,例如关于在特定区域停车的规定以及法规中列出的其他例外情况。

除(b)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规定均不适用于任何服务车辆的驾驶员或所有人,该服务车辆由私营、市营或公营的公用事业或公共事业拥有、为其运营或与其签订合同运营,用于公用事业或公共事业财产或设施的建造、运营、拆除或维修,如果显示警示装置,并且车辆在涉及公用事业或公共事业财产或设施在公路、自行车道、自行车专用道或自行车路径或小径上、内、上方、下方或邻近区域的建造、运营、拆除或维修工作现场停下、停驻或停放时;或不适用于由私营、市营或公营的车辆,如果显示警示装置,并且车辆在公路、自行车道、自行车专用道或自行车路径或小径上从事经授权的工作时: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2(a) 第21112、21211、21707、21708、22507.6、24605、25253、25300、27700和27907条。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2(b) 本章,但第22507、22509、22515和22517条除外。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2(c) 第10章(自第22650条起)。

Section § 22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拖车经营者不得在事故现场或抛锚车辆附近停车招揽拖车服务,除非他们是应执法部门、公共机构或车主的明确要求。拖车经营者在抵达现场前必须有书面记录的呼叫详情,包括请求服务者的姓名和车辆详情。如果是由汽车俱乐部召唤,则适用不同的文件记录规定。在拖车前,如果车主在场,他们必须收到详细的费用估算并签字。收取的拖车费不得超过与当地执法部门商定或经加州公路巡警批准的费用。违规行为被视为轻罪,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例外情况包括由汽车俱乐部运营的车辆或与执法部门签订特定服务合同的车辆。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1) 拖车公司或拖车车主或经营者,为招揽拖车服务业务,直接或间接提供拖车服务,将无人看管的车辆或因事故导致人员受伤的车辆从公路、街道或公共财产上移走,或在上述情况下收取所提供服务的费用,除非应执法人员或公共机构根据其程序要求提供该服务,或除非应抛锚车辆车主或经营者的召唤到达现场或要求停车,否则停车或导致他人停车,均属轻罪。
(2)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2)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2)(A) 拖车公司或拖车车主或经营者,被抛锚车辆车主或经营者召唤(或声称被召唤)到现场的,在抵达现场前,应书面形式掌握以下所有信息:
(i)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2)(A)(i) 召唤其到现场的人的姓名和有效电话号码。
(ii)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2)(A)(ii) 抛锚车辆的品牌、型号、年份和车牌号。
(iii)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2)(A)(iii) 被召唤到现场的日期和时间。
(iv)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2)(A)(iv) 获取 (i)、(ii) 和 (iii) 项信息的人的姓名。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2)(A)(B) 拖车公司或拖车车主或经营者,根据抛锚车辆车主或经营者的请求,被《保险法》第12142条所定义的汽车俱乐部召唤(或声称被召唤)到现场的,免除分段 (A) 的要求,前提是其在抵达现场前,应书面形式掌握以下所有信息:
(i)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2)(A)(B)(i) 汽车俱乐部的商业名称。
(ii)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2)(A)(B)(ii) 汽车俱乐部分配给该转介的识别号。
(iii)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2)(A)(B)(iii) 被汽车俱乐部召唤到现场的日期和时间。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3) 拖车公司或拖车车主或经营者,被抛锚车辆车主或经营者要求(或声称被要求)在现场停车的,在抵达现场时,应书面形式掌握以下所有信息: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3)(A) 要求停车的人的姓名和有效电话号码。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3)(B) 抛锚车辆的品牌、型号和车牌号(如果有显示)。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3)(C) 被要求停车的日期和时间。
(D)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3)(D) 获取分段 (A)、(B) 和 (C) 中信息的人的姓名。
(4)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4) 拖车公司或拖车车主或经营者,被执法人员或公共机构根据其程序召唤或要求(或声称被召唤或要求)在事故现场或抛锚车辆附近停车,以直接或间接招揽拖车服务业务,提供拖车服务,或被明确授权将无人看管的车辆或因事故导致人员受伤的车辆从公路、街道或公共财产上移走的,在离开现场前,应书面形式掌握以下所有信息: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4)(A) 执法机构或公共机构的身份。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4)(B) 执法部门或公共机构分配给该事件的记录号、呼叫号、事件号或调度号,或执法人员的姓氏和警徽号,或公共机构员工的姓氏和员工识别号。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4)(C) 召唤、请求或明确授权的日期和时间。
(5)CA 车辆法 Code § 22513(a)(5) 就本节而言,“书面形式”包括电子记录。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3(b) 拖车公司或拖车车主或经营者,应根据要求,从其出现在现场时起,直到车辆被拖走并移交给第三方为止,向执法部门提供 (a) 款所述的书面信息,并应将该信息保存三年。拖车公司或拖车车主或经营者,应在收到警察局、治安官部门、加州公路巡警局、总检察长办公室、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市检察官办公室的任何官员或代理人的书面请求后48小时内,提供该信息以供检查和复制。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3(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3(c)(1) 在将车辆连接到拖车之前,如果车主或操作员在预期的拖车时间和地点在场,拖车公司或拖车的所有者或操作员应向车主或操作员提供一份书面的、列有所有将要执行的费用和服务的明细估价单。该估价单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3(c)(1)(A) 拖车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汽车运输许可证号码。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3(c)(1)(B) 执行拖车任务的拖车的车牌号码。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3(c)(1)(C) 拖车操作员的姓名,如果与拖车操作员不同,则为提供估价单的拖车公司人员的姓名。
(D)CA 车辆法 Code § 22513(c)(1)(D) 所有服务的描述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专用设备费、从调度到返回的里程费以及以24小时费率表示的仓储费。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3(c)(2) 拖车操作员应在明细估价单上获取车主或操作员的签名,并向签署估价单的人提供一份副本。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3(c)(3) 如果是应执法部门或公共机构的要求进行的,第 (1) 款中的要求可以在车辆连接并移至最近的安全路肩或街道后完成,前提是在车辆从最近的安全路肩或街道移走之前提供估价单。
(4)CA 车辆法 Code § 22513(c)(4) 拖车公司或拖车的所有者或操作员应将本款所述的书面文件保存三年,并应在收到警察局、治安官部门、加州公路巡警局、总检察长办公室、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市检察官办公室的任何官员或代理人的书面请求后48小时内提供这些文件以供检查和复制。
(5)CA 车辆法 Code § 22513(c)(5) 本款不适用于应保险法第12142条定义的汽车俱乐部要求,根据故障车辆所有者或操作员的请求而被召至现场的拖车公司或拖车的所有者或操作员。
(6)CA 车辆法 Code § 22513(c)(6) 本款不适用于应执法部门或公共机构根据其程序召至现场,并根据与该执法机构或公共机构的合同在现场作业的拖车公司或拖车的所有者或操作员。
(d)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3(d)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3(d)(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拖车公司或拖车的所有者或操作员不得收取超过以下两者中较高金额的车辆拖车费或仓储费,或两者兼收: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3(d)(1)(A) 根据拖车公司与在车辆被移走或试图移走的城市(如果不在城市内,则为在车辆被移走或试图移走的县)行使主要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议,应执法机构要求而收取的拖车费或仓储费,或两者兼收。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3(d)(1)(B) 根据加州公路巡警局为车辆被移走或试图移走的管辖区批准的拖车操作员费率而收取的拖车费或仓储费,或两者兼收。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3(d)(2) 第 (1) 款不适用于车辆的拖运或运输或车辆在途中的临时存放,如果拖运或运输是在车主或操作员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3(d)(3) 未经车主或操作员事先同意,不得收取超出估价的费用。
(4)CA 车辆法 Code § 22513(d)(4) 拖车公司或拖车操作员提供的所有服务,包括任何保修或零成本服务,均应记录在发票上,如第22651.07条 (e) 款所述。拖车公司或拖车的所有者或操作员应将本款所述的书面文件保存三年,并应在收到警察局、治安官部门、加州公路巡警局、总检察长办公室、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市检察官办公室的任何官员或代理人的书面请求后48小时内提供这些文件以供检查和复制。
(e)CA 车辆法 Code § 22513(e) 任何故意违反 (b)、(c) 或 (d) 款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三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225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企业从拖车接收车辆时的规则。如果企业在营业时间,它必须记录拖车的详细信息,包括拖车公司的信息、拖车操作员的身份证明以及车辆的具体情况。如果企业在非营业时间,它必须记录首次发现车辆的时间以及联系拖车公司和车主所做的努力。企业必须将这些信息保存三年,并在收到请求后48小时内提供给有关部门。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轻罪,并处以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或监禁。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a)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a)(1) 营业时间向公众开放的企业从拖车接收车辆时,应记录以下所有信息: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a)(1)(A) 拖车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a)(1)(B) 拖车操作员的姓名和驾驶执照号码、由《保险法》第12142条定义的汽车俱乐部签发的驾驶员身份识别号码,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唯一识别码。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a)(1)(C) 车辆的品牌、型号以及车牌号或车辆识别号。
(D)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a)(1)(D) 接收车辆的日期和时间。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a)(2) 就第 (1) 款 (B) 项而言,如果拖车操作员拒绝向第 426 条定义的新的机动车经销商提供第 (1) 款 (B) 项所述的信息,则如果该新的机动车经销商记录了为从拖车操作员处获取此信息所做的合理努力,则该新的机动车经销商符合本节规定。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b) 营业时间不对公众开放的企业从拖车接收车辆时,应记录以下所有信息:
(1)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b)(1) 车辆的品牌、型号以及车牌号或车辆识别号。
(2)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b)(2) 企业首次在其财产上发现该车辆的日期和时间。
(3)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b)(3) 如果车辆留有识别信息,企业为联系拖车公司以及车辆所有人或操作员所做的合理努力,以获取并记录以下两项信息: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b)(3)(A) 拖车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b)(3)(B) 拖车操作员的姓名和驾驶执照号码、由《保险法》第12142条定义的汽车俱乐部签发的驾驶员身份识别号码,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唯一识别码。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c) 本节要求的信息应保存三年,并应在警察局、治安官部门、加州公路巡警局、总检察长办公室、汽车维修局、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市检察官办公室的任何官员或代理人提出书面请求后48小时内提供查阅和复制。
(d)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d) 就本节而言,第426条定义的新的机动车经销商在其维修店不对公众开放的时间内,不被视为对公众开放。
(e)CA 车辆法 Code § 22513.1(e) 故意违反本节规定者犯有轻罪,该违法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三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22514

Explanation

在加州,你不能在消防栓15英尺范围内停车或停放车辆。但有例外情况:如果车辆有持照司机坐在驾驶座上,并在需要时能立即移车;如果当地规定允许更短的距离,并且有明确的标志;或者车辆属于消防部门并有明确标识。

任何人不得在消防栓15英尺范围内停车、停放或停靠任何车辆,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4(a) 如果车辆由持有执照的驾驶员看管,且该驾驶员坐在前排座位上,并在必要时能立即移动该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4(b) 如果地方当局通过一项法令或决议缩短该距离。如果沿路缘或街道边缘测量时,该距离的总长度小于10英尺,则该距离应通过标志或标记标明。
(c)CA 车辆法 Code § 22514(c) 如果车辆由消防部门拥有或操作,并且明确标示为消防部门车辆。

Section § 22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驾驶或负责一辆机动车辆,在将其无人看管地停放在公路上之前,你必须拉好手刹并熄灭发动机。对于非机动车辆,如果将其无人看管地停放在公路上,你需要拉好手刹或用物体挡住车轮,以防止其移动。

(a)CA 车辆法 Code § 22515(a) 任何驾驶、控制或负责机动车辆的人,不得允许其在任何公路上无人看管地停放,而未首先有效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b)CA 车辆法 Code § 22515(b) 任何控制或负责非机动车辆的人,不得允许其在任何公路上停放,而未首先有效制动或阻挡车轮,以有效防止车辆移动。

Section § 22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车内有人无法自行轻易离开,就不能将车辆上锁停放。

Section § 22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车辆在靠近车道的一侧开门不安全或会妨碍交通,就不应该这样做。此外,在接送乘客时,车门开着的时间不应超过必要的时间。

Section § 22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交通部管理的某些停车设施只能供骑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参与拼车(如私家车拼车和厢式货车拼车)的人使用。法律禁止在这些设施内停放长型车辆(30英尺或更长)、游荡、露营、销售或其他商业活动。但是,它不适用于交通部拥有的停车换乘停车场中涉及替代燃料基础设施的项目。

Section § 225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关于在其拥有或运营的停车区域内车辆停放、停车或驻留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有在设立了适当的告示牌以告知公众后才能生效。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禁止、限制或规范车辆在其拥有或运营的任何非路边停车设施上的停放、停车或驻留。任何此类法令或决议在相关告示牌设立之前不适用。

Section § 225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周围的特定区域销售或试图销售任何商品或服务是违法的。具体来说,你不能在高速公路的路权范围内、高速公路匝道入口或出口500英尺范围内的道路上,或者在此距离内的人行道上(如果你的目标是车辆交通)进行此类活动。但是,例外情况包括路边休息区、协助故障车辆,或者你根据其他法规持有许可证。违反这项法律被视为轻微违法,但屡次违反可能会导致轻罪指控。

(a)CA 车辆法 Code § 22520.5(a) 任何人不得在全部或部分位于以下任何区域时,招揽、展示、销售、要约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贩卖或试图贩卖任何商品或服务:
(1)CA 车辆法 Code § 22520.5(a)(1) 任何高速公路的路权范围内,包括位于高速公路路权范围内的任何匝道入口、匝道出口或路肩。
(2)CA 车辆法 Code § 22520.5(a)(2) 距离高速公路匝道出口或匝道入口500英尺以内的任何道路或相邻路肩。
(3)CA 车辆法 Code § 22520.5(a)(3) 当向车辆交通贩卖或试图贩卖时,距离高速公路匝道出口或匝道入口500英尺以内的任何人行道。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20.5(b)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20.5(b)(a)款不适用于位于高速公路路权范围内且受第22520.6节管辖的路边休息区或观景点,不适用于向故障车辆提供援助的拖车或服务车辆,也不适用于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670节获准在高速公路上贩卖的人员。
(c)CA 车辆法 Code § 22520.5(c) 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违规行为。第二次或后续违反本节规定的定罪属于轻罪。

Section § 225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路休息区或观景点,你不能做那些违反相关部门规定行为。如果你违反了这项规定,这被视为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称为“违规”。但是,如果你再次被抓并被定罪,它就会变成一种更严重的违法行为,称为“轻罪”。

(a)CA 车辆法 Code § 22520.6(a) 任何人不得在公路路边休息区或观景点内从事任何违反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225条通过的规章制度的活动。
(b)CA 车辆法 Code § 22520.6(b) 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违规。第二次或其后再次被判违反本节规定则属于轻罪。

Section § 22521

Explanation

你不能把车停在铁轨上,或者离最近的铁轨7.5英尺以内。这样做是被禁止的。

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停放在任何铁轨上,或在距离最近的铁轨71/2英尺以内。

Section § 22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人行道无障碍坡道位于人行横道处或其附近,或人行道上任何旨在方便通行的位置,你不能在距离该坡道三英尺以内停放车辆,特别是如果该区域有标志或红色油漆标记。

Section § 22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高速公路或未经财产所有人或控制人许可的公共或私人财产上遗弃车辆是违法的。如果你被发现遗弃车辆,将面临至少100美元的罚款,并且必须承担移走和处置费用,除非你能证明车辆在被遗弃前已被盗。移走和保管费用上限为拖车费和七天的保管费,除非提交了“异议声明”表格。如果车辆在被扣押后未被认领,最后一名注册车主将承担任何剩余费用和违规责任。但是,提交关于车辆的特定报告或通知可以解除车主的某些责任。法律规定罚款不能被免除,但如有必要可以分期支付。

(a)CA 车辆法 Code § 22523(a)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高速公路上遗弃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22523(b) 未经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或控制该财产的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公共或私人财产上遗弃车辆。
(c)CA 车辆法 Code § 22523(c) 任何被判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应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100)的罚款,并应提供车辆移走和处置费用已支付的证明。任何已处以的罚款均不得暂缓执行。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金额,罚款可以分期支付。
(d)CA 车辆法 Code § 22523(d) 如果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在遗弃前被盗,则不应要求提供车辆移走和处置费用已支付的证明。该证明可以包括警方报告或法院接受的其他证据。
(e)CA 车辆法 Code § 22523(e) 根据第22669节认定为被遗弃的任何车辆的移走和处置所需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拖车和七天保管的费用。如果注册车主或合法车主在第22851.8节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并向留置权人交回了“异议声明”表格,则本款不适用。
(f)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23(f)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23(f)(1) 如果车辆违反(b)款规定被遗弃,且在扣押后未被赎回,则最后一名注册车主犯有违规行为。除任何其他处罚外,注册车主应承担根据《民法典》第3071或3072节或本法典第22851.10节处置车辆后剩余的任何差额。
(2)CA 车辆法 Code § 22523(f)(2) 根据第5602节提交车辆销售或转让报告,向执法机构提交车辆盗窃报告,或根据第4456节(b)款或第5900或5901节向部门提交表格或通知,均可解除注册车主在本款下的责任。

Section § 22524

Explanation

如果车辆被遗弃,通常会推定最后一名注册车主对此负责,并须支付车辆移走费用。但是,如果车主是善意出售车辆,并且能证明他们遵循了正确的销售程序,那么他们将不承担责任。这项法律自1989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车辆法 Code § 22524(a) 任何车辆以第22523条规定的方式被遗弃,应构成一项初步推定,即登记在册的最后一名注册车主应对该遗弃行为负责,并因此承担车辆的移走和处置费用。
(b)CA 车辆法 Code § 22524(b) 已善意出售或转让车辆并已将车辆交付给购买者的车主,可以通过证明其已遵守第5900条规定或提供令法院满意的其他证据,推翻(a)款规定的推定。
(c)CA 车辆法 Code § 22524(c) 本条于1989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52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车辆因事故或被盗追回而被拖走和存放,保险公司如何负责支付合理的拖车和仓储费。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服务提供商支付这些费用,或者报销被保险人或索赔人。如果被保险人或索赔人从保险公司获得了这些服务的付款,他们必须确保服务提供商收到付款。

所有费用都应合理,这意味着它们应与加州公路巡警等机构雇佣类似服务时收取的费用相符。不合理的费用包括额外的行政费、保安费、拖车小车费和各种处理费,除非有明确的例外情况。保险公司仍必须遵守特定法规下的其他义务,并且与执法机构的任何协议都可以包含费用,即使这些费用在其他情况下被视为不合理。

(a)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a) 任何根据汽车保险单对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对有效索赔人承担普通和合理拖车和仓储费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当车辆因事故或被盗追回而被拖走和存放时,应对提供这些服务的人承担这些费用。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向提供拖车和仓储服务的人员支付费用,或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或代表被保险人向索赔人支付费用来履行义务。
(b)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b) 任何已从保险公司收到与车辆损失相关的付款(包括拖车和仓储费)的被保险人或索赔人,应对提供这些服务的人承担这些费用。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c)(1) 当这些服务因事故或被盗车辆追回而提供时,所有收取的拖车和仓储费均应合理。
(2)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c)(2)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c)(2)(A) 就本节而言,如果拖车和仓储费不超过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公路巡警局或当地警察局)发起的请求所提供的类似服务的收费和费率,则应视为合理。
(B)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c)(2)(A)(B) 如果仓储费率和费用与同一地区其他设施收取的仓储相关费率和费用相当,则也应视为合理。这并不排除在其他方面合理的情况下,费率或费用更高或更低。
(3)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c)(3) 以下费率和费用推定为不合理:
(A)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c)(3)(A) 行政或备案费,但与机动车辆管理局文件相关的费用以及与车辆留置权销售相关的费用除外。
(B)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c)(3)(B) 保安费。
(C)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c)(3)(C) 拖车小车费。
(D)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c)(3)(D) 装卸费。
(E)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c)(3)(E) 拖出费。
(F)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c)(3)(F) 门禁费,但车辆所有人或保险公司要求在正常营业时间之外放行车辆的情况除外。
(d)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d) 尽管有本节规定,保险公司仍应遵守《加州法规》第10篇第5章第2695.8节规定的所有义务。
(e)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e)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2524.5(e)(c)款第(3)项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执法机构与拖车公司之间协议中授权的任何费用,如果拖车是由执法机构发起的。

Section § 22525

Explanation
地方市或县政府可以允许拼车车辆使用州高速公路上的公交车站。但是,他们需要为此制定一项规定或决议,该规定或决议必须获得交通部的批准。交通部有45天的时间来审查并决定提交的规定。

Section § 22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持交叉路口和铁路道口畅通,防止交通堵塞。它规定,驾驶员不得进入交叉路口或有标记的人行横道,除非另一侧有足够的空间容纳其车辆,以免阻碍交通。在黄灯转弯以及在铁路或轨道道口时,也适用同样的规则。即使信号灯是绿色的,驾驶员也应确保他们不会被困在交叉路口或道口。地方当局可以在交叉路口张贴有关这些规则的标志。违反这项法律被视为停车或泊车违规,而不是交通违规。这项法律被称为《1987年反交通堵塞法》。

(a)CA 车辆法 Code § 22526(a) 尽管有任何官方交通控制信号指示通行,车辆驾驶员不得进入交叉路口或有标记的人行横道,除非交叉路口或有标记的人行横道的另一侧有足够的空间容纳所驾驶的车辆,且不阻碍来自任何一侧车辆的通过。
(b)CA 车辆法 Code § 22526(b) 车辆驾驶员在交叉路口转弯时,如果面临稳定的圆形黄灯或黄色箭头信号,不得进入交叉路口或有标记的人行横道,除非交叉路口或有标记的人行横道的另一侧有足够的空间容纳所驾驶的车辆,且不阻碍来自任何一侧车辆的通过。
(c)CA 车辆法 Code § 22526(c) 车辆驾驶员不得进入铁路或轨道交通道口,尽管有任何官方交通控制装置或信号指示通行,除非有足够的底盘间隙通过该道口而不阻碍铁路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火车、有轨电车或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通过。
(d)CA 车辆法 Code § 22526(d) 车辆驾驶员不得进入铁路或轨道交通道口,尽管有任何官方交通控制 装置或信号指示通行,除非铁路或轨道交通道口的另一侧有足够的空间容纳所驾驶的车辆和任何铁路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火车、有轨电车或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e)CA 车辆法 Code § 22526(e) 地方当局可在交叉路口入口处张贴适当的标志,以指示 (a)、(b) 和 (c) 款中的禁令。
(f)CA 车辆法 Code § 22526(f) 违反本节规定不属于违反有关车辆安全操作的法律,而是以下情况:
(1)CA 车辆法 Code § 22526(f)(1) 当由《刑法典》第 830.1、830.2 或 830.33 条所述的和平官员发出出庭通知时,属于停车违规。
(2)CA 车辆法 Code § 22526(f)(2) 当由除第 (1) 款所述和平官员以外的、被授权执行停车法规和条例的人员发出泊车违规通知时,属于泊车违规。
(g)CA 车辆法 Code § 22526(g)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7年反交通堵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