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希望确保每个人都能安全便捷地出行,无论是步行、使用轮椅、助行器还是婴儿车。它强调要让街道和公路对行人来说是安全的,并通过减少行人事故和伤亡来鼓励更多人步行。
(a)CA 车辆法 Code § 21949(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加利福尼亚州的政策是,应向本州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行人出行和通行,无论是步行、乘坐轮椅、使用助行器还是婴儿车。
(b)CA 车辆法 Code § 21949(b) 根据(a)款所宣布的政策,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州各级政府,特别是交通部,应努力为行人在所有街道和公路上的通行提供便捷和安全,提高步行和行人出行水平,并减少行人死亡和受伤。
行人安全 便捷行人出行 交通部 行人安全通行 行人通行 轮椅通行 减少行人死亡 助行器通行 婴儿车通行 行人出行增加 政府政策 街道安全 公路安全 行人受伤 鼓励步行
(Added by Stats. 2000, Ch. 833, Sec. 6.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与加州大学交通研究所合作,在2028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关注与行人相关的交通事故,以及法律修改如何影响了行人安全。此外,这份报告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报告规定。这项法规将在2032年1月1日之后失效。
(a)CA 车辆法 Code § 21949.5(a) 在2028年1月1日或之前,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局长应与加利福尼亚大学交通研究所协商,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内容涉及全州行人相关交通事故数据以及对交通安全的任何相关影响,包括评估通过增加本条的法案对本章和第2章第3条(自第21450节开始)所做的修改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了行人安全。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49.5(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49.5(b)(1)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
(2)CA 车辆法 Code § 21949.5(b)(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节,本节将于2032年1月1日废止。
行人安全 交通事故数据 加州公路巡警局 加州大学交通研究所 交通安全影响 立法报告 行人相关事故 法律修改评估 《政府法典》合规 报告提交 2028年1月截止日期 法规废止 2032年1月失效
(Added by Stats. 2022, Ch. 957, Sec. 7. (AB 214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Repealed as of January 1, 2032, by its own provisions.)
驾驶员必须在有标记或无标记的人行横道上给正在过马路的行人让行,除非另有规定。行人过马路时不能突然冲入车流,也不能无故阻碍交通。驾驶员和行人都必须小心谨慎,确保安全。驾驶员在人行横道附近接近行人时,需要减速或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除非有立即发生碰撞的危险,否则警察不能因为轻微违规而拦下行人,但行人仍需保持警惕。驾驶员也有持续的义务在行人周围保持谨慎。
(a)CA 车辆法 Code § 21950(a) 车辆驾驶员应当让行正在有标记的人行横道内或在交叉路口无标记的人行横道内横穿车行道的行人,除非本章另有规定。
(b)CA 车辆法 Code § 21950(b) 本节不免除行人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任何行人不得突然离开路缘或其他安全地点,步行或跑入距离过近以致构成即时危险的车辆路径。任何行人在有标记或无标记的人行横道内不得无故停车或阻碍交通。
(c)CA 车辆法 Code § 21950(c) 车辆驾驶员在有标记或无标记的人行横道内接近行人时,应当尽到一切合理注意,并应当降低车速或采取任何其他与车辆操作相关的必要措施以保障行人安全。
(d)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50(d)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50(d)(b)款不免除车辆驾驶员对在任何有标记的人行横道内或在交叉路口无标记的人行横道内任何行人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
(e)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50(e)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50(e)(1)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不得因行人违反本节而将其拦下,除非一个合理谨慎的人会意识到存在与移动车辆或其他仅靠人力移动的装置发生碰撞的即时危险。
(2)CA 车辆法 Code § 21950(e)(2) 本款不免除行人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
(3)CA 车辆法 Code § 21950(e)(3) 本款不免除车辆驾驶员对车行道内任何行人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
路权 给行人让行 有标记的人行横道 无标记的人行横道 驾驶员责任 行人安全 即时危险 阻碍交通 合理注意 减速 行人义务 警官执法 碰撞风险 人行横道附近谨慎 行人责任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957, Sec. 8. (AB 214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行横道不能被移除,除非提前至少30天通知公众并给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机会。通知必须张贴在计划移除的人行横道处,并且应该告知人们如何就移除事宜提出意见。
(a)CA 车辆法 Code § 21950.5(a) 现有的人行横道不得移除,除非在预定移除日期前不少于30天向公众提供通知和听证机会。除任何其他公共通知要求外,拟议移除的通知应张贴在指定移除的人行横道处。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50.5(b)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50.5(b)(a)款所要求的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向公众告知以下两项内容:
(1)CA 车辆法 Code § 21950.5(b)(1) 公众可以就预定移除事宜提供意见。
(2)CA 车辆法 Code § 21950.5(b)(2) 提供(1)款授权的意见的形式和方法。
人行横道移除 公众意见 通知要求 公众通知 人行横道移除程序 30天通知 社区反馈 人行横道通知张贴 公众参与 交通安全 行人通行 社区参与 道路变更 街道安全 通知张贴要求
(Added by Stats. 2000, Ch. 833, Sec. 9.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如果一辆车在人行横道(无论是否有标记)停车让行人通过,那么其他从后面驶来的司机不得超车通过那辆停着的车。
人行横道安全 行人穿越 已停车车辆 禁止超车 交叉路口规则 驾驶员行为 后方车辆 超车限制 道路安全 礼让行人 有标记的人行横道 无标记的人行横道 车辆停车法规
(Enacted by Stats. 1959, Ch. 3.)
如果你开车需要穿过人行道,你必须让人行道上的行人先走。这意味着你必须停车,让人行道上的行人安全通过后,才能驾车驶过。
行人先行权 让行行人 人行道穿越 驾驶人义务 机动车 行人安全 为行人停车 让行规则 道路安全 人行道 车辆合规 街道穿越 人行道安全 行人优先
(Enacted by Stats. 1959, Ch. 3.)
如果行人在设有指定人行隧道或天桥的地方,却没有使用它们而横穿马路,那么当车辆距离很近并构成危险时,行人必须让车辆先行。
即使在有人行隧道或天桥的地方,也可以设置人行横道。
警察只有在行人不使用隧道或天桥横穿马路,且明显存在被撞的实际危险时,才能开罚单。行人仍需注意自身安全,司机也必须留意行人。
(a)CA 车辆法 Code § 21953(a) 任何行人横穿车行道时,如果该行人横穿车行道的地点设有可供使用的人行隧道或人行天桥,且该行人并非通过人行隧道或人行天桥横穿,则该行人应让行给高速公路上距离如此之近以致构成即时危险的所有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21953(b)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意味着在已有人行隧道或人行天桥的地方,无法安装带有或不带有信号装置的标记人行横道。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53(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53(c)(1)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第830节起),不得因违反 (a) 款而拦停行人,除非一个合理谨慎的人会意识到存在与移动中的车辆或其他仅靠人力移动的装置发生碰撞的即时危险。
(2)CA 车辆法 Code § 21953(c)(2) 本款不免除行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的责任。
(3)CA 车辆法 Code § 21953(c)(3) 本款不免除车辆驾驶员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确保车行道内任何行人安全的责任。
行人横穿 路权 人行隧道 人行天桥 即时危险 标记人行横道 信号装置 治安官 合理谨慎的人 注意义务 行人安全 车辆安全 合理注意 碰撞风险 车行道横穿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957, Sec. 9. (AB 214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如果你在路上行走但没有使用人行横道,你必须让车辆先行,以避免直接危险。然而,司机也必须留意行人并确保他们的安全。警察只有在存在即时碰撞风险时,才能因你未给车辆让行而拦停你。
每个人,无论是行人还是司机,都必须小心谨慎,注意避让,以避免事故发生。
(a)CA 车辆法 Code § 21954(a) 任何在车行道上,且不在标线人行横道内或交叉路口非标线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应当让行车行道上距离如此之近以致构成即时危险的所有车辆。
(b)CA 车辆法 Code § 21954(b) 本条规定不应免除车辆驾驶员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确保车行道上任何行人的安全。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54(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54(c)(1)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第830条起),不得因违反 (a) 款而拦停行人,除非一个合理谨慎的人会意识到存在与行驶中的车辆或其他完全由人力驱动的装置发生碰撞的即时危险。
(2)CA 车辆法 Code § 21954(c)(2) 本款不免除行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
(3)CA 车辆法 Code § 21954(c)(3) 本款不免除车辆驾驶员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确保车行道内任何行人安全。
行人路权 标线人行横道 非标线人行横道 让行车辆 驾驶员注意义务 行人安全 即时危险 治安官 碰撞风险 车行道安全 行人合理注意 驾驶员合理注意 即时危险 车辆与行人互动 行人安全责任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957, Sec. 10. (AB 214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行人位于有交通信号灯或警察控制的交叉路口之间,他们只能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警察不能仅仅因为行人在人行横道外过马路就拦下他们,除非存在明显的危险,即行人可能被车辆或自行车等由人力驱动的设备撞到。行人仍然需要注意自身安全,司机也必须谨慎驾驶,避免撞到路上的行人。
(a)CA 车辆法 Code § 21955(a) 在由交通信号灯装置或警务人员控制的相邻交叉路口之间,行人除人行横道外,不得在任何地方横穿车行道。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55(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55(b)(1)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5章(第830条起),不得因行人违反 (a) 款而将其拦下,除非一个合理谨慎的人会意识到存在与移动中的车辆或其他完全由人力驱动的装置立即碰撞的危险。
(2)CA 车辆法 Code § 21955(b)(2) 本款不免除行人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
(3)CA 车辆法 Code § 21955(b)(3) 本款不免除车辆驾驶员对车行道内任何行人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
行人过马路 人行横道规则 交通信号灯 警察控制 道路安全 立即危险 碰撞风险 行人注意义务 驾驶员责任 交通管制 行人违规 人力驱动装置 交叉路口安全 行人安全注意义务 车辆注意义务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957, Sec. 11. (AB 214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本法律规定了行人在非商业区或住宅区车行道上行走的规则。行人应紧靠道路左侧边缘行走,除非没有安全的过马路方式或交通状况不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靠右侧行走。除非存在明显的碰撞风险,否则警察不应因违反这些行走规则而拦停行人。法律提醒行人和驾驶员都应谨慎小心,以确保安全。
(a)CA 车辆法 Code § 21956(a) 行人不得在商业区或住宅区以外的车行道上行走,除非紧靠行人的车行道左侧边缘。
(b)CA 车辆法 Code § 21956(b) 如果没有可用的斑马线或其他安全横穿车行道的方式,或者现有交通或其他情况会危及试图横穿道路的行人的安全,行人可以紧靠车行道的右侧边缘行走。
(c)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56(c)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56(c)(1) 除非一个合理谨慎的人会意识到存在与移动车辆或其他完全由人力驱动的设备发生碰撞的即时危险,否则,根据《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第830条起)的定义,和平执法人员不得因违反本条规定而拦停行人。
(2)CA 车辆法 Code § 21956(c)(2) 本款不免除行人对其自身安全负有尽职注意的义务。
(3)CA 车辆法 Code § 21956(c)(3) 本款不免除车辆驾驶员对车行道内任何行人的安全负有尽职注意的义务。
行人车行道规则 靠左侧边缘行走 行人安全 靠右侧边缘例外 斑马线可用性 不安全交通状况 碰撞风险 警察拦停行人 合理危险 尽职注意安全 非商业区行人 安全横穿条件 驾驶员责任 和平执法人员酌情权 行人遵守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957, Sec. 12. (AB 214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人都不得站在路上向过往司机招揽搭乘。这意味着在行车道上搭便车是不允许的。
搭便车 招揽搭乘 站在行车道上 道路安全 招揽搭乘 行人行为 交通法规 车辆招揽 行人安全 非法搭便车 行车道规则 加利福尼亚州车辆法规 道路招揽禁令 交通安全 防止招揽驾驶员
(Enacted by Stats. 1959, Ch. 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道路上滑雪或使用雪橇,如果扰乱车辆交通,都是非法的。但是,如果一个人以缓慢的、类似于步行的速度滑雪,他们将被视为行人,并拥有与在街上行走的人相同的权利和责任。
道路滑雪 道路雪橇 交通干扰 滑雪行人 滑雪者权利 道路安全 行人权利 车辆通行 交通扰乱 慢速滑雪 公路上的行人义务 滑雪者道路使用
(Amended by Stats. 1972, Ch. 46.)
本条允许交通部和地方当局禁止或限制行人、自行车和某些机动车使用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如果这些限制生效,必须张贴标志告知公众。但是,故障车辆上的人员可以步行到最近的出口寻求帮助。如果一个县想对城市内的高速公路设置这些限制,该市必须批准该条例。此外,2005年之后任何禁止行人通行的新的条例,都需要通过证明该处不具备行人设施且步行不安全来获得支持。
(a)CA 车辆法 Code § 21960(a) 交通部和地方当局,通过命令、条例或决议,就其各自管辖下的高速公路、快速路或其指定路段(车辆进出受完全或部分控制)而言,可以禁止或限制行人、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或任何驾驶机动循环车、机动自行车、机动滑板车或电动滑板的人使用高速公路、快速路或其任何部分。
关于自行车、机动循环车、机动滑板车或电动滑板的禁令或限制应被视为包括机动自行车。在该禁令或限制生效的任何地方,任何人不得驾驶机动自行车。尽管有任何相反的命令、条例或决议,停在高速公路或快速路上的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乘客可以沿高速公路或快速路车辆故障一侧的任一方向步行至最近的出口,以便获得电话或机动车维修服务。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60(b)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60(b)(a)款授权的禁止性规定,在任何高速公路或快速路及其引道上竖立适当的告示牌后生效。如果县级高速公路或快速路的任何部分位于该县内某个城市的界限内,如果该条例已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1730条(b)款获得该市批准,则该县可以在该部分竖立本款所要求的标志。
(c)CA 车辆法 Code § 21960(c) 地方当局的任何条例或决议,在提交给交通部并获得其书面批准之前,不得适用于任何州立公路。
(d)CA 车辆法 Code § 21960(d) 根据本条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的,旨在禁止行人进入县级高速公路或快速路的条例或决议,除非得到地方当局的调查结果支持,即该高速公路或快速路不具备行人设施且行人使用会给行人带来安全风险,否则不生效。
高速公路限制 快速路限制 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禁止行人通行 故障车辆 安全风险 地方当局条例 机动循环车 机动自行车 电动滑板 行人设施 适当标志 交通部批准 市政条例批准 安全调查结果
(Amended by Stats. 2015, Ch. 777, Sec. 4. (AB 60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制定规定,禁止人们在人行横道以外的地方横穿马路。但是,除非明显存在与移动车辆或人力驱动设备发生碰撞的即时危险,否则警察不能仅仅因为违反这些地方规定而拦停行人。尽管有这些规定,行人和司机仍然都需要小心谨慎,并注意彼此的安全。
(a)CA 车辆法 Code § 21961(a) 本章不阻止地方当局制定条例,禁止行人在人行横道以外的地方横穿车行道。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61(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61(b)(1) 警官,依照《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第830条起)的定义,不得因行人违反地方当局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而拦停行人,除非一个合理谨慎的人会意识到存在与移动中的车辆或其他完全由人力驱动的装置立即发生碰撞的危险。
(2)CA 车辆法 Code § 21961(b)(2) 本小节不免除行人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责任。
(3)CA 车辆法 Code § 21961(b)(3) 本小节不免除车辆驾驶员为车行道内任何行人的安全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责任。
行人横穿规定 地方当局条例 人行横道 车行道横穿 行人安全 即时危险 警官限制 应有注意义务 交通安全 人力驱动设备 行人责任 车辆驾驶员责任 碰撞风险 地方交通法规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957, Sec. 13. (AB 214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警官合理认为行人在桥梁或高架桥上,并打算向车辆投掷物品(此行为已被另一法律禁止),警官可以合法地命令该行人离开该区域。
任何执法人员,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行人在任何桥梁或高架桥上停留或站立,意图违反第23110条规定,可合法命令该人离开该桥梁或高架桥。
执法人员权限 桥梁安全 高架桥管理 行人驱离 防止投掷物品 违反第23110条 执法行动 交通安全 桥梁或高架桥行为 行人管制 车辆安全 合理理由 驱离命令 公共安全 交通危险预防
(Added by Stats. 1965, Ch. 1673.)
如果一位携白手杖或导盲犬的盲人行人在过马路,司机必须停车并让他们安全通过。否则可能导致轻罪指控,最高可判处六个月监禁,以及五百至一千美元的罚款。本法律不排除在适用情况下提出其他指控。
完全或部分失明的行人,如果携带有主要为白色的手杖(带或不带红色尖端),或使用导盲犬,应享有先行权。任何接近该行人的车辆驾驶员,如果未能让出先行权,或未能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伤害该失明行人,则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本条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盲人行人 白手杖 导盲犬 先行权 车辆驾驶员 轻罪 未让行 交通违规 驾驶员责任 道路安全 行人安全 避免伤害 处罚 罚款 监禁
(Amended by Stats. 1993, Ch. 1149,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全盲或部分盲的人才被允许在公路和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携带或使用以白色为主的拐杖,无论它是否有红色尖端。
除全盲或部分盲者外,任何其他人不得在任何公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或其他公共场所携带或使用一根以白色为主的拐杖(无论是否有红色尖端)。
白手杖 盲人 部分盲 公共场所 公共建筑 公路使用 红尖盲杖 辅助工具 视力辅助 视力障碍 盲杖使用限制 公共设施规定 辅助设备 盲人辅助 拐杖法律限制
(Added by Stats. 1968, Ch. 461.)
本法律为特定条款定义了“盲人”、“全盲”和“部分盲”的含义。它规定,盲人是指即使戴眼镜,较好眼的中心视力也不超过 (20/200),或者视野非常有限,不超过 (20) 度。
在第 (21963) 和 (21964) 条中,“盲人”、“全盲”和“部分盲”指在最佳矫正视力下,较好眼的中心视力不超过 (20/200),以斯内伦视力表测量为准,或视力大于 (20/200),但视野受限,使得视野最宽直径所成的角度不超过 (20) 度。
盲人定义 视力 20/200视力 矫正镜片 斯内伦视力表测试 视野 视力限制 全盲 部分盲 中心视力 较好眼 20度视角 视力测量 加州视力标准
(Added by Stats. 1968, Ch. 46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附近有可供行人使用的步行道,行人就不应该在自行车道上行走。但是,只有当明显存在与移动物体发生碰撞的即时危险时,执法人员才能因为行人在自行车道上而将其拦下。即便如此,行人仍需注意自身安全,骑自行车者也必须谨慎,以确保道路上行人的安全。
(a)CA 车辆法 Code § 21966(a) 在有相邻的足够的人行设施时,行人不得沿自行车道或自行车专用道通行。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66(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66(b)(1) 除非一个合理谨慎的人会意识到存在与移动车辆或其他仅靠人力移动的设备发生碰撞的即时危险,否则,依照《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5章(第830条起)的定义,执法人员不得因行人违反(a)款而将其拦下。
(2)CA 车辆法 Code § 21966(b)(2) 本款不免除行人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责任。
(3)CA 车辆法 Code § 21966(b)(3) 本款不免除骑自行车者对道路内任何行人的安全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责任。
行人 自行车道 自行车专用道 人行设施 执法人员 碰撞风险 应有注意义务 行人安全 骑自行车者责任 道路安全 相邻步行道 即时危险 移动车辆 人力驱动设备 交通法规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957, Sec. 14. (AB 214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制定规则,禁止或限制人们在街道、人行道或道路上使用滑板或电动滑板。他们必须通过官方的法令或决议来执行此操作。
地方当局 滑板 电动滑板 法令 决议 禁止 限制 公路 人行道 车道 骑行 推动 规章 规则 第 (21968) 条例外
(Amended by Stats. 2015, Ch. 777, Sec. 5. (AB 60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6.)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在人行道、道路、高速公路、自行车道或任何类型的小径上骑行机动滑板。然而,它明确指出,根据另一节的定义,电动滑板在本法律下不被视为机动滑板。
(a)CA 车辆法 Code § 21968(a) 机动滑板不得在任何人行道、车行道、公路的任何其他部分、任何自行车道、自行车径或小径、马道、或徒步或休闲小径上行驶。
(b)CA 车辆法 Code § 21968(b) 就本节而言,第313.5节所定义的电动滑板不属于机动滑板。
机动滑板 人行道禁行 车行道限制 公路禁行 自行车道规定 自行车径 马道 徒步小径 休闲小径 电动滑板 滑板规定 车辆限制 非机动小径 交通法规 电动滑板豁免
(Amended by Stats. 2015, Ch. 777, Sec. 6. (AB 60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6.)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为在公路、人行道或道路上轮滑的人制定自己的规则。他们可以通过通过地方条例来做到这一点。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条例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在公路、人行道或车行道上进行轮滑的人员。
地方当局 规章制度 轮滑 公路 人行道 车行道 条例 地方政府 市政法规 交通法规 行人安全 户外活动 轮滑规定 条例通过 公共安全
(Added by Stats. 1981, Ch. 145, Sec. 1.)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人行横道或人行道是否划定,以阻碍其通行的方式停车都是非法的。但是,它允许驾驶员在红灯时进行某些转弯,例如从单行道右转或左转到另一条单行道,但需遵守特定规则。
(a)CA 车辆法 Code § 21970(a) 任何人不得无故停车,以致车辆阻碍划定或未划定的人行横道或人行道。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70(b)
(a)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1970(b)(a)款不排除车辆驾驶员在面对稳定的圆形红灯时,根据第21453条(b)款的规定,右转或从单行道左转至另一单行道。
阻碍人行横道 阻碍人行道 无故停车 划定人行横道 未划定人行横道 人行道阻塞 停车规则 红灯右转 单行道左转 交通管制 行人权利 人行横道通行 交通规则 车辆阻碍指南
(Added by Stats. 2000, Ch. 833, Sec. 1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如果司机违反了与交通信号和行人先行权相关的特定交通规则,并导致除司机本人以外的其他人受伤,那么他们就犯了一种称为轻微违规的法律小过错。这种行为的惩罚在另一条款中有所规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违反第21451条 (a) 或 (b) 款、第21453条 (b) 款、第21950条 (a) 款或第21952条,并导致驾驶员以外的任何人身体受伤的,构成轻微违规,可根据第42001.18条予以处罚。
交通违规 身体伤害 驾驶员责任 交通信号 行人先行权 轻微违规处罚 道路安全 驾驶员轻微违规 非法驾驶行为 伤害责任 交通规则执行 第42001.18条处罚 加州交通法规 行人保护 车辆法规违规
(Added by Stats. 2000, Ch. 833, Sec. 1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