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0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法律部分的规则适用于全州的公路和其他地点,除非有具体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20001

Explanation

如果司机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他们必须在现场停车并遵守某些法律规定。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监禁或罚款,如果事故导致死亡或永久性重伤,处罚会更严厉。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例如司机的支付能力或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灵活调整处罚。

如果有人在犯下某些严重罪行后逃离事故现场,将强制追加五年监禁,但这仅限于被指控并被证实的情况。法律定义了“永久性重伤”,以明确何种伤害会引发这些更严厉的后果。

(a)CA 车辆法 Code § 20001(a) 发生造成除驾驶员本人以外的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在事故现场停车,并履行第20003条和第20004条的规定。
(b)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0001(b)
(1)Copy CA 车辆法 Code § 20001(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应处州立监狱监禁,或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不低于一千美元 ($1,000) 且不高于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2)CA 车辆法 Code § 20001(b)(2) 如果 (a) 款所述事故导致死亡或永久性重伤,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应处州立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或县监狱监禁不低于90天且不高于一年,或处不低于一千美元 ($1,000) 且不高于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但是,法院为维护司法公正并基于记录中陈述的理由,可以减少或免除本款规定的最低监禁期限。
(3)CA 车辆法 Code § 20001(b)(3) 在判处本款规定的最低罚款时,法院应考虑被告支付罚款的能力,并且,为维护司法公正并基于记录中陈述的理由,可以将被告的最低罚款金额减少至低于本款另行要求的金额。
(c)CA 车辆法 Code § 20001(c) 违反《刑法典》第191.5条或第192条 (c) 款第 (1) 项后逃离犯罪现场的人,一旦被判犯有上述任何一条,除已规定的刑罚外,并连续执行,应处州立监狱额外五年监禁。除非指控在起诉书中提出并经被告承认或由事实认定者认定属实,否则不得施加此额外刑期。法院不得撤销使某人适用本款规定或根据本款提出的指控的认定。
(d)CA 车辆法 Code § 20001(d) 在本条中,“永久性重伤”指身体部位或器官的功能丧失或永久性损伤。

Section § 20002

Explanation

如果您驾车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请立即停车,但不要阻碍交通。您必须找到并告知财产或车辆所有人您的姓名和地址,如果被要求,出示您的驾驶执照和车辆登记证;或者,在现场留下包含您信息的书面通知,并迅速通知警方。如果您的停放车辆造成事故,您也需要提供这些信息并报告,否则将面临处罚。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轻罪,可判处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a)CA 车辆法 Code § 20002(a) 任何卷入仅造成任何财产(包括车辆)损坏的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将车辆停在不阻碍交通或危及其他驾驶员安全的最邻近地点。依照本款规定移动车辆不影响责任认定。驾驶员还应立即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车辆法 Code § 20002(a)(1) 找到并告知该财产的所有人或负责人卷入事故车辆驾驶员和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并在找到任何其他卷入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或任何受损财产的所有人或负责人后,应要求,向其他驾驶员、财产所有人或该财产的负责人出示其驾驶执照和车辆登记证。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驾驶员和注册车主的当前住址。如果卷入事故车辆的注册车主在现场,他或她还应在被要求时,向其他相关方出示其驾驶执照信息(如果可用)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CA 车辆法 Code § 20002(a)(2) 在车辆或其他受损财产的显眼位置留下书面通知,载明卷入事故车辆驾驶员和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事故情况说明,并应毫不迟延地通知事故发生地所在城市的警察局,或者,如果事故发生在非建制地区,则通知加州公路巡逻队当地总部。
(b)CA 车辆法 Code § 20002(b) 任何停放车辆,该车辆在再次驾驶前成为失控车辆并卷入造成任何财产(无论有无人看管)损坏的事故的人,应当遵守本节关于通知和报告的要求,并且,一旦被定罪,将因未能遵守要求而承担本节规定的处罚。
(c)CA 车辆法 Code § 20002(c) 任何未能遵守本节所有要求的人均犯有轻罪,并且,一旦被定罪,将被判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20003

Explanation

如果你驾驶的车辆卷入了一起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事故,你必须向相关人员或现场的任何警察提供你的姓名、地址、车辆注册信息以及车主详情。你还需要帮助任何受伤人员获得医疗救助,如果明显需要或他们提出要求。

此外,如果被要求,你应该向事故相关人员和现场警察出示你的驾驶执照,或者对于乘客,出示任何可用的身份证明。

(a)CA 车辆法 Code § 20003(a) 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如果其车辆卷入导致任何人受伤或死亡的事故,还应向被撞者或被碰撞车辆的驾驶员或乘员提供其姓名、当前住址、驾驶员车辆中在事故中受伤的任何乘员的姓名和当前住址、其所驾驶车辆的注册号,以及车主的姓名和当前住址,并应将该信息提供给事故现场的任何交通或警务人员。驾驶员还应向事故中受伤的任何人提供合理协助,包括运送或安排运送任何受伤人员到内科医生、外科医生或医院进行内科或外科治疗,如果明显需要治疗,或如果任何受伤人员要求该运送。
(b)CA 车辆法 Code § 20003(b) 任何受(a)款规定约束的驾驶员或驾驶员车辆的受伤乘员,还应在被要求时,向被撞者或被碰撞车辆的驾驶员或乘员,以及事故现场的任何交通或警务人员,出示其驾驶执照(如果可用),或者,对于受伤乘员,出示任何其他可用身份证明。

Section § 200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车祸中死亡,驾驶员必须首先在事故现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然后,如果现场没有警察,驾驶员需要迅速向加州公路巡警局最近的办事处或任何授权的警察部门报告事故。报告中必须包含另一项法律,即第20003条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Section § 20006

Explanation
如果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没有随身携带驾驶执照,他们需要向对方车辆的人员出示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Section § 20008

Explanation
如果你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你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加州公路巡警局或市警察局报告。报告必须提交给负责调查该事故的机构。如果报告最终提交给了不负责调查的机构,他们必须立即将其转交。 每个警察局都需要在次月5日之前,将这些事故报告发送到萨克拉门托的加州公路巡警局总局。 如果你驾驶的是公共承运车辆(比如巴士或出租车),你需要在事故发生后次月的10日之前提交报告。

Section § 2000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卷入了一起需要报告的交通事故,并且最初的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细节,加州公路巡逻队(CHP)可以要求提供更多信息。这适用于驾驶员、车主,甚至事故目击者。

加州公路巡逻队可要求任何涉及依照第 (20008) 条规定必须提交报告的事故的驾驶员,或公共承运车辆的所有人,提交补充报告;并可在原始报告在该部门看来不足时,要求事故目击者向其提交报告。

Section § 20010

Explanation
如果驾驶员因身体原因无法报告事故,那么事故发生时车内的乘员必须确保事故报告被提交。

Section § 20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验尸官或法医在每月10日之前向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报告。他们必须提供上个月发生的任何机动车事故死亡的详细信息。这包括事故的情况以及任何可用的化学检测结果,例如血液酒精含量或药物浓度。

验尸官或法医应当在每月10日或之前,书面报告给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关于在前一个日历月内因涉及机动车的事故导致的任何人的死亡以及事故的情况。化学检测结果,包括血液酒精含量和血液药物浓度,在可用时应当书面报告。

Section § 20012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事故报告通常是保密的,供机动车辆管理局和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使用。但是,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或执法部门可以将这些报告分享给对此有合法权益的个人,例如事故相关人员、其代表或律师等。这些报告包含姓名、地址、车辆信息和目击者陈述等详细信息。 要获取副本,您必须支付费用,该费用不会超过提供报告的实际成本。

Section § 20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事故报告不能在法庭案件中用作证据,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但是,如果有人想确认报告是否已提交给相关部门,他们可以申请一份证明,以表明是否遵守了报告要求。

任何此类事故报告不得在因事故引起的任何民事或刑事审判中用作证据,但部门应根据任何已提交或声称已提交此类报告的人的要求,或根据任何法院的要求,提供一份证书,证明指定的事故报告是否已向部门提交,仅用于证明符合或不符合向部门提交此类报告的要求。

Section § 20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治安官或机动车辆管理局制作的任何事故报告或相关文件必须保密。这些报告可以由交通部门的不同部门、交通部和地方当局秘密使用。但是,这仅适用于发生在非州高速公路上的事故。

所有要求的事故报告和补充报告,以及任何治安官、加州公路巡警局成员或机动车辆管理局和加州公路巡警局的其他雇员向加州公路巡警局提交的所有报告,应立即提供给本部门内任何需要这些报告的部门进行保密使用,供交通部保密使用,并且,对于发生在州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上的事故,供对该公路拥有管辖权的当地机构保密使用。

Section § 2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制作仅涉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报告时,警官不应包含报告人对过错的任何认定。例如,如果事故报告人疏忽大意,警官不应在报告中将其记录为过错。例外情况是,如果警官在事故现场观察到物理证据,或者事故报告人知情地承认有过错,并且报告中包含了这一认定的依据。

“财产损失事故的柜台报告”被定义为一种车辆事故报告,该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但未导致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该报告必须在加州公路巡警局或地方执法机构的办公室准备,并由警官撰写或协助撰写。

(a)CA 车辆法 Code § 20015(a) 任何交通或警务人员不得在根据本节定义的财产损失事故的柜台报告中,包含执法人员对报告人过错的任何认定,包括但不限于疏忽大意。本节不适用于以下认定:该认定是交通或警务人员在事故现场检查事故物理证据的结果,或是报告人明确、知情的承认的结果,前提是该认定的依据也包含在报告中。
(b)CA 车辆法 Code § 20015(b) 在本节中,“财产损失事故的柜台报告”指涉及一辆或多辆车辆并符合以下标准的任何事故报告:
(1)CA 车辆法 Code § 20015(b)(1) 所报告的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
(2)CA 车辆法 Code § 20015(b)(2) 该报告是在加州公路巡警局或地方执法机构的办公室准备的。
(3)CA 车辆法 Code § 20015(b)(3) 该报告由执法人员撰写或记录,或在执法人员协助下撰写或记录。

Section § 20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公共安全官员,如警察、消防员、交通部工作人员和公路巡警,在高速公路事故中运送或安排运送受伤人员到医生或医院,只要受伤人员同意。

如果这些官员采取了普通注意,他们将不对该人员的额外伤害或医疗、救护车服务或住院护理费用负责。

任何治安官、任何有组织的消防部门或消防区成员、任何被指派从事维护作业的交通部雇员,或任何加州公路巡警成员,如果受伤人员不反对这种运送,均可运送或安排运送在任何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受伤的任何人到医生和外科医生处或医院。任何行使普通注意和预防措施的官员、成员或雇员,不应对因任何进一步伤害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也不应对代表受伤方产生的任何医疗、救护车或医院费用负责。

Section § 20017

Explanation
如果警官知道或合理认为农药意外溢出或释放,他们必须按照《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另一条款的规定报告此事。

Section § 20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执行交通法律的执法机构制定一项政策,以帮助那些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抛锚的驾驶员。如果制定了这样的政策,必须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

每一个依照《刑法典》第830.1条 (a) 款和第830.2条 (a) 款规定负有交通执法职责的执法机构,可以制定、采纳并实施一项书面政策,供其警员在其主要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上向抛锚的驾驶员提供援助。如果采纳了该政策,其副本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