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个人使用其《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个人培训账户报名参加成人教育项目、社区学院的非学分课程项目,或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这些项目均获得州资金拨款)时,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500(a) 管理该项目的实体只能使用《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个人培训账户资金,以增加其根据《教育法典》第52616条规定的成人整体拨款额度以及区域职业中心项目的资金限额之上所提供的服务小时数,目的是增强已由州资金支持的服务。任何超出其成人整体拨款额度以及区域职业中心项目资金限额而提供给这些实体的州资金,均须经年度《预算案》拨款。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500(b) 分配给管理该项目的实体的任何州资金,不得与《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个人培训账户资金相抵消。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4500(c) 管理该项目的实体应将收到的《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个人培训账户资金用于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