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规定,雇主必须缴纳其应从员工工资中预扣的税款,并且他们无需为支付这些款项而对他人承担责任。此外,雇主预扣的任何税款都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别信托基金,这意味着这笔钱是专门为州政府的目的而持有的。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70(a) 雇主应负责缴纳依照第13020条规定应扣除和预扣的税款,且不就该笔款项的金额对任何人承担责任。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70(b) 凡任何雇主或个人依照本分部预扣了任何款项,所预扣的款项应被视为为加利福尼亚州设立的特别信托基金。
雇主税务责任 预扣税 信托基金 税款缴纳 员工工资扣除 工资税 专项基金 加利福尼亚州 税款预扣 雇主责任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007, Sec. 64. Operative July 1, 1981, by Sec. 67 of Ch. 1007.)
如果雇主未按要求扣缴税款,但后来该税款已由雇员支付或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则雇主不必支付这笔缺失的税款。但是,雇主仍可能因最初未扣缴税款而面临罚款或额外费用。
雇主代扣税款 未能扣税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雇主罚款 税款附加费 扣缴违规 税务责任 雇主责任 扣缴 工资报告 总收入报告 税收抵免
(Amended by Stats. 1993, Ch. 402, Sec. 8.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指示任何与州相关的实体或雇主,包括大学、城市或政治机构,扣留并转交未支付所需税款、利息或罚款的纳税人或雇主的资金。如果这些实体持有属于欠款个人或企业的任何财产或债权,他们必须使用这些资产来抵扣所欠金额,并按照指示将其发送给部门。
扣留资金 税务责任 个人财产 扣缴和汇缴 纳税人义务 罚款 应付利息 第 (13070) 条 第 (13073) 条 州属实体 政治分区 加利福尼亚大学 资产控制 债务追收 雇主义务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007, Sec. 64. Operative July 1, 1981, by Sec. 67 of Ch. 1007.)
如果雇主或个人在收到通知后,未能从纳税人那里扣缴并上交正确的税款,他们就必须承担支付这些税款的责任。
扣缴税款 雇主责任 纳税人通知 未能上交税款 税务责任 部门征收 扣缴税款要求 雇主义务 纳税人扣缴 响应通知 监管合规 第13072条引用 税款征收失败 雇主罚款 未遵守扣缴税款规定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007, Sec. 64. Operative July 1, 1981, by Sec. 67 of Ch. 1007.)
本条规定意味着,雇主或个人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扣留(扣缴)并上交(汇缴)款项,就必须照办,不能通过打官司来避免。一旦这些钱按照要求交给了相关部门,雇主或个人就不再对被扣钱的人负责了,除非扣缴人又把钱退了回来。
扣缴和汇缴要求 雇主扣缴义务 汇缴扣缴款项 扣缴法律义务 退还扣缴款项 雇主责任 扣缴义务人职责 衡平法诉讼限制 法律诉讼禁止 无需诉诸法院的遵守 款项扣缴责任 部门支付要求 扣缴退款条件 受保护的扣缴义务人 汇缴合规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007, Sec. 64. Operative July 1, 1981, by Sec. 67 of Ch. 10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需要向州政府发出扣款通知,必须在该机构向州主计长提交付款申请之前,送达给负有付款义务的州机构。除非有其他规定明确豁免这种情况,否则必须遵守此要求。
扣款通知 州政府付款 州机构义务 送达要求 扣款 州主计长 机构提交申请 付款流程 债务追收 付款前通知 州政府财政义务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007, Sec. 64. Operative July 1, 1981, by Sec. 67 of Ch. 1007.)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雇主是政府实体,包括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如城市或机构),他们可以指定一名官员或雇员来处理从工资中扣除的税款的返还。基本上,政府实体内部的某个人有权管理这些财务交易。
如果雇主是美国、本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根据自由持有者章程组建的城市,或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机构的任何代理机构或工具,则从任何工资中扣除和预扣的款项的返还,可由美国、本州、根据自由持有者章程组建的城市、政治分支机构或该代理机构或工具的任何官员或雇员(视情况而定)进行,该官员或雇员须控制此类工资的支付,或为此目的被适当指定。
政府雇主 税款预扣 工资扣除返还 政治分支机构 指定官员 加利福尼亚大学 自由持有者章程城市 政府机构工资 工具机构财务控制 雇员工资支付管理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007, Sec. 64. Operative July 1, 1981, by Sec. 67 of Ch. 1007.)
本法律解释了当非雇主方支付工资或专门为工资提供资金时的责任。如果贷款人或担保人直接向雇员支付工资,他们需对本应从这些工资中预扣的税款负责。如果他们向雇主提供资金,并且知道雇主无法支付税款,他们也需对未支付的税款负责,但责任上限为他们所提供资金的25%。这些第三方支付给州的款项将计入雇主的纳税责任。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77(a) 为第13020条和第13070条之目的,如果贷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人(就一名或一群雇员而言,根据这些条款不属于雇主)直接向受雇于一名或多名雇主的该雇员或该群雇员支付工资,或代表该雇员或该群雇员向代理人支付工资,则该贷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人应就其本人及其财产对加利福尼亚州承担责任,金额应等于该雇主须从该工资中扣除和预扣的税款(连同利息)。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77(b) 如果贷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人向雇主或为雇主账户提供资金,专门用于支付该雇主雇员的工资,且实际知悉或了解该雇主无意或无法及时支付或存入本部分要求该雇主从该工资中扣除和预扣的税款,则该贷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人应就其本人及其财产对加利福尼亚州承担责任,金额应等于该雇主未就该工资向加利福尼亚州支付的税款(连同利息)。但是,该贷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人承担的责任应限于为该目的向该雇主或为该雇主账户提供的金额的25%。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77(c) 根据本条规定向加利福尼亚州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抵扣雇主的责任。
贷款人责任 担保人责任 工资支付 雇员工资 预扣税款 雇主纳税责任 未缴税款 税款利息 对加利福尼亚州承担责任 第三方支付 工资资金 税收抵免 工资供资 雇主财务困难 纳税责任限制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007, Sec. 64. Operative July 1, 1981, by Sec. 67 of Ch.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