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40(a) 雇主应使用雇员向其提交的免税证明,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部门规定,用于确定在计算根据第13020条规定应扣缴的税款时允许的预扣税免税额数量。但是,如果雇主无法从免税证明中确定雇员的婚姻状况,该雇员应被视为未婚。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40(b) 如果部门发现根据本分部提交的预扣税免税证明未能正确反映允许的免税额数量,并书面通知雇主,则在雇员提交新的预扣税免税证明之前,不得允许任何预扣税免税额。
雇主必须使用雇员提供的免税证明,来计算在预扣税款时应适用的免税额数量。如果证明没有明确雇员是否已婚,雇主应假定该雇员未婚。
如果州政府部门告知雇主,免税证明未能准确反映正确的免税额数量,则在雇员提交一份修订后的证明之前,雇主不得允许任何免税额。
本节规定,如果员工提交新的税款预扣豁免证明,通常会在一年中特定日期(即身份确定日,包括1月1日、5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之后至少30天发出的第一笔工资生效。但是,雇主可以选择从提交新证明之日起立即生效。
本节规定了加州雇主应如何处理从雇员工资中扣除和预扣税款的问题,包括奖金和加班费等补充工资。它解释说,工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付,例如通过代理人支付或涵盖多个期间。在支付奖金或股票期权等补充工资时,雇主有两种主要的预扣税款方式。他们可以使用统一百分比税率,或者将这些工资与常规收入合并计算税额。该法律还详细说明,补充工资包括补发工资、佣金和其他类型的额外收入,这会影响税款的预扣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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