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雇主从员工工资中预扣税款。对于居民员工,无论他们在哪里工作都适用;对于非居民员工,如果他们在加州工作则适用。预扣的税款应与员工将工资计入应税收入后实际应缴的税款大致相当,计算时会根据个人免税额进行调整。

预扣金额的计算方法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如果计算结果大致相同,雇主可以使用会计机器进行这些计算。重要的是,对于在加州担任董事职务并获得报酬的非居民公司董事,不需要进行预扣。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0(a)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0(a)(1) 向在本州境内或境外提供服务的居民雇员支付工资的每位雇主,或向在本州境内提供服务的非居民雇员支付工资的每位雇主,除分部 (c) 和第 13025 和 13026 条另有规定外,应从这些工资中为每个工资支付期扣除并预扣税款。该税款的计算方式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充分考虑《税收和税法典》第 17054 条允许的个人免税额抵免,以产生一笔款项,该款项与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2 编第 10 部分(自第 17001 条起)合理估计应缴税款的金额基本相当,该应缴税款是由于将应预扣的工资计入雇员的应税总收入而产生的。预扣金额的确定方法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18663 条规定。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0(a)(2) 对于在 2009 年 11 月 1 日或之后结束的每个工资支付期,该款项应符合通过增加本段的法案对《税收和税法典》第 18663 条所做的修改。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0(b) 经请求,该部门可以允许使用会计机器计算应从工资中扣除和预扣的正确金额,如果计算结果与根据分部 (a) 要求预扣的税款金额基本相当。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0(c) 本条不要求对公司为非居民公司董事在加利福尼亚州为该公司提供的董事服务(包括出席董事会会议)所支付的工资、薪金、费用或其他报酬进行预扣。

Section § 13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雇主报告和汇缴代扣所得税的要求。雇主必须提交季度扣缴报告,无论是否支付了工资,并每季度提交代扣税款。对于同时向联邦报告的雇主,如果代扣金额达到或超过 $500,则必须遵守类似的州税时间表。如果雇主每年支付的款项超过 $20,000,则必须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汇缴税款,某些情况除外。雇主即使不被要求也可以选择使用电子支付,并且如果他们按时汇缴了95%的税款,则免受罚款,除非是故意为之。此外,对于每月代扣至少 $350 的雇主,必须每月支付税款。每年也必须进行年度对账,特定年份除外,相关变更自2013年起生效。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a) 凡根据Section 13020规定须扣缴任何税款的雇主,均应在每个日历季度,无论该季度是否支付工资或款项,提交一份扣缴报告、一份如Section 1088 (a)款所述的季度申报表,以及一份由部门规定的工资报告,并缴纳所要求扣缴的税款。工资报告应包括根据Section 13020要求扣缴或根据Section 13028扣缴的个人金额。除(c)款和(d)款另有规定外,雇主应提交一份扣缴报告、一份如Section 1088 (a)款所述的季度申报表,以及一份工资报告,并在日历季度结束后的下个月的最后一天或之前,汇缴该日历季度内扣缴的所得税总额。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b) 根据Section 1110 (d)款选择提交单一年度申报表的雇主,应在Section 1110 (d)款规定的时间内,按年度报告并缴纳根据Section 13020扣缴的任何税款。
(c)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c)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c)(1) 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凡雇主根据《国内税收法典》Section 6302及其相关法规,为联邦所得税目的须汇缴联邦所得税扣缴总额时,且累计扣缴的州所得税金额超过五百美元 ($500),雇主应在《国内税收法典》Section 6302及其相关法规为联邦所得税扣缴规定的工作日数内,汇缴为州所得税目的扣缴的所得税总额。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c)(2) 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1)款中提及的五百美元 ($500) 金额,应根据前一财政年度截至6月30日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年平均利率,按如下方式每年进行调整:
平均利率
大于或等于9%:
$ 75
小于9%,但大于或等于7%:
 
 250
小于7%,但大于或等于4%:
 
 400
小于4%:
 500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f) 尽管有第 1112 条规定,如果雇主汇缴了 (c) 或 (d) 款所要求金额的至少 95%,且未能汇缴全额并非故意,并且任何剩余应付款项已随下一次付款一并支付,则不得对该雇主征收利息和罚款。如果雇主证明提交来自多个地点的应付款项对于遵守 (c) 或 (d) 款是必要的,局长可以允许其进行此类提交。
(g)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g) 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可以要求任何雇主随时或不时地提交本条所要求的报告或申报表,并向其支付已扣缴的税款,但频率不得低于 (a) 款的规定。
(h)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h) 任何被要求扣缴税款且无需根据 (c) 款进行支付的雇主,如果任何三个月中的某个月,或累计两个或更多个月的扣缴所得税达到三百五十美元 ($350) 或以上,则应在每个日历季度中,将每个月扣缴的所得税总额在次月的第 15 天或之前汇缴。
(i)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i) 就 (a)、(c) 和 (h) 款而言,无需通过电子资金转账进行的支付,当其被放入正确地址、贴有正确邮资的信封并投入美国邮件时,即视为完成。
(j)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j)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j)(1) 除了 (a) 款所述的扣缴报告、季度申报表和工资报告外,每位雇主应向局长提交一份年度对账申报表,显示根据第 13020 条规定应扣缴的金额,以及局长规定的任何其他信息。该年度对账申报表应在上一日历年结束后的 1 月 1 日到期,如果未在该月最后一天或之前提交,则视为逾期。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j)(2) 根据本款提交上一日历年度年度对账申报表的要求,不适用于 2012 日历年及以后。
(k)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k)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k)(a) 款中提交季度申报表的要求应从 2011 日历年的第一个日历季度开始。
(l)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l) 2012 年第 783 号法规对本条所作的修改应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Section § 13021.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雇主与州之间交易中使用的电子资金转账相关的关键术语。“电子资金转账”是一种无需使用支票,通过自动清算所或联邦储备银行电汇等网络以电子方式转移资金的方法。“自动清算所”是一个帮助银行发送和接收支付记录的系统,而“借记”和“贷记”则指资金在银行账户之间如何流动。

州承担借记交易的费用,但雇主需支付与贷记交易或联邦储备银行电汇相关的任何费用,后者需要部门批准。“营业日”被定义为通常的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结算日期”是资金交换被记录下来的日期。最后,“累计平均支付额”是随着时间推移的平均存款金额,它也可能代表单笔年度支付。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5(a) “电子资金转账”是指除由支票、汇票或类似纸质票据发起的交易之外,通过电子终端、电话设备、计算机或磁带发起的资金转账,以便命令、指示或授权金融机构借记或贷记账户。电子资金转账应通过自动清算所借记、自动清算所贷记、联邦储备银行电汇或经部门事先批准的其他特定电子资金转账方式完成。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5(b) “自动清算所”是指联邦储备银行,或根据全国自动清算所协会协议设立的组织,其作为清算所运作,用于在银行之间和/或银行账户之间传输或接收交易记录,并授权这些银行或银行账户之间的电子资金转账。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5(c) “自动清算所借记”是指州通过其指定的存款银行发起自动清算所交易,从雇主银行账户借记并向州银行账户贷记税款金额的交易。自动清算所借记交易产生的银行费用应由州支付。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5(d) “自动清算所贷记”是指雇主通过其自己的银行发起的一项自动清算所交易记录,向州银行账户贷记并从其自己的银行账户借记。自动清算所贷记交易中向雇主和州收取的银行费用应由雇主支付。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5(e) “联邦储备银行电汇”是指雇主发起并利用国家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联邦储备银行转账的交易,雇主据此从其自己的银行账户借记并向州银行账户贷记。只有在事先获得部门批准且因正当理由无法根据 (a) 款进行支付的情况下,方可通过联邦储备银行电汇进行电子资金转账支付。联邦储备银行电汇交易中向雇主和州收取的银行费用应由雇主支付。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5(f) “营业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美国国税局认可的法定节假日、根据《政府法典》第 6700 条经加利福尼亚州认可的全州法定节假日,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2b 条部门关闭的日期之外的任何一天。
(g)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5(g) “结算日期”是指联邦储备银行账簿上反映某项交易记录的资金交换日期。
(h)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1.5(h) 为第 13021 条之目的,“累计平均支付额”是指在给定期间内提交的存款累计美元金额除以支付次数。为本节之目的,当截至 6 月 30 日的 12 个月期间内只进行一次支付时,“累计平均支付额”也可定义为单笔年度存款。

Section § 13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雇主在根据另一项规定计算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金额时,将员工的工资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元。

Section § 1302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制定规定,允许雇主估算员工每个季度的工资,以便计算每次发薪时应预扣多少税款。这意味着雇主在计算预扣税款时,可以将估算的平均工资视为实际工资。雇主还可以在整个季度内调整预扣金额,以确保其与如果员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是按季度计算时应预扣的金额相符。

部门可以通过法规,允许雇主估算在日历年任何季度将支付给任何雇员的工资,以确定在该季度向该雇员每次支付工资时应扣缴和预扣的金额,如同如此估算的工资的适当平均值构成了实际支付的工资;并允许在该季度向该雇员支付任何工资时,扣缴和预扣必要的金额,以将该季度实际从该雇员工资中扣缴和预扣的金额调整至如果该雇员的工资支付周期是按季度计算时应扣缴和预扣的金额。

Section § 13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制定规定,在通常要求之外,从员工工资中额外扣缴税款。这只有在雇主和雇员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额外扣缴的款项将被视为本分部下必须扣除的任何其他税款。

部门可以通过授权法规,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范围内,规定除第 (13020) 条另行要求的扣缴外,在雇主和雇员同意此额外扣缴的情况下进行额外扣缴。此额外扣缴款项在所有情况下均应被视为本分部要求扣除和扣缴的税款。

Section § 13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零售销售人员获得的报酬不是现金,但他们通常的工作报酬是现金佣金,那么雇主就不必从这种非现金支付中预扣税款。但是,雇主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供关于这种报酬的特定信息。

对于个人作为零售销售人员为某人提供服务,且该个人为该人提供的服务通常仅以现金佣金形式获得报酬的情况下,如果以非现金形式支付报酬,则雇主无需根据本分部就该报酬扣除或预扣任何税款,但前提是该雇主须向部门提交部门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有关该报酬的信息。

Section § 13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雇员提供一份预扣豁免证明,雇主无须从雇员工资中预扣州税。该证明必须声明雇员去年没有欠联邦所得税,并且预计今年也不会欠税。

雇主无须根据本分部对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联邦所得税豁免但本分部不豁免的工资除外)扣除和预扣任何税款,如果就该支付而言,存在一份有效的预扣豁免证明,该证明的形式和内容包含部门可能规定的其他信息,由雇员提供给雇主,并证明该雇员——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6(a) 在其上一纳税年度,未产生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A分章征收的联邦所得税责任,并且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6(b) 预计在其当前纳税年度,不会产生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A分章征收的联邦所得税责任。

Section § 13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雇主应如何处理计入工资的小费税款。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和预扣税款,但前提是这些小费必须在雇员提供的书面声明中详细列出,具体要求见相关条款。此外,只要雇员提供了书面声明,即使每月报告的小费总额少于 $20,雇主也可以扣除税款。但是,扣除的税款金额不能超过雇主控制下的可用工资和资金总额。

Section § 13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养老金、年金和其他递延收入在税款预扣方面被视为工资。如果一个人选择不对这些资金进行预扣税款,该选择通常也适用于本州法律,除非他们经支付方同意选择进行预扣。本法律下计算预扣税款的规则与联邦计算方法一致,并允许选择特定的计算方式。如果计算出的每月预扣金额低于10美元,支付方则无需预扣。本法律不适用于居住在加州以外的收款人,并且相关部门将制定规定以帮助实施这些规则。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a) 就本分部(以及《税收法典》第二分部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和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中与本分部相关的部分)而言,如《国内税收法典》第3405条所述的养老金、年金和其他递延收入,均视为工资并应根据本分部进行预扣。预扣款项应被视为由雇主在一个工资期内预扣的款项,且只有预扣款项应根据第1088条和第13021条向部门报告。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b) 如果个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405(a)(2)条或第3405(b)(2)条选择不预扣税款,则该选择应适用于本分部下的预扣,除非个人经支付方同意,选择使这些款项受本分部下的预扣。如果个人尚未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405(a)(2)条或第3405(b)(2)条作出选择,该个人可以选择将这些款项排除在本分部下的预扣之外。本分部规定的选择应根据局长的规定作出。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c)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3405条规定由财政部长制定表格或其他计算程序,则就本分部而言,经支付方选择,可预扣以下任何款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c)(1) 根据第13020条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c)(2) 收款方要求的指定美元金额。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c)(3)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405条计算的联邦预扣金额的百分之十。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d) 如果根据(c)分部计算的预扣金额每月少于十美元($10),支付方则无需预扣该金额。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e) 本条不适用于支付方最新记录显示地址在本州以外的收款方的养老金、年金和其他递延收入。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f) 部门应与受影响的支付方和收款方协商,发布实施本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应允许延迟(但不迟于1987年7月1日)本条对任何支付方或某类支付方的适用,直至支付方能够在没有不当困难的情况下遵守本条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追溯遵守。

Section § 13028.1

Explanation
如果税务机关认为非居民可能不会缴纳加州税款,他们会通知向该非居民付款的个人或企业。该支付方随后必须从这些款项中扣留一部分钱,就像这些款项是正常的应税收入一样。税务机关还会让非居民知道正在进行预扣,并解释他们为什么认为税款可能不会被缴纳。

Section § 130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补充失业补偿金在税务上如何处理。这些福利被视为工资,这意味着它们将作为常规收入征税。它们支付给因裁员、工厂关闭或类似原因而被迫离职的员工。要使这些款项可征税,它们必须是涉及雇主的计划的一部分,并且必须计入员工的总收入。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5(a) 为本分部(以及《税收和赋税法》第二分部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和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中与本分部相关的内容)之目的,支付给个人的任何补充失业补偿金应被视为雇主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向雇员支付的工资。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5(b) 为(a)款之目的,“补充失业补偿金”指根据雇主作为一方的计划,因雇员非自愿离职(无论该离职是否为临时性),直接由于裁员、工厂或业务的停产或终止,或其他类似情况而支付给雇员的款项,但仅限于该等福利可计入雇员总收入的范围。

Section § 1302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不被视为常规工资的病假工资,如果个人提出请求,仍可进行税款预扣。病假工资是指根据雇主参与的计划,支付给因病缺勤雇员的款项。如果雇员希望从病假工资中预扣税款,他们必须提交书面请求,说明金额和他们的社会安全号码,并且该请求在七天后生效。此外,如果病假工资是集体谈判协议的一部分,则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则,预扣金额将由该协议确定。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6(a) 就本分部而言(以及《税收和税法典》第二分部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和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中与本分部相关的内容),任何支付给个人的病假工资,如果其不构成工资(在不考虑本小节的情况下确定),且在支付时,要求该病假工资根据本分部进行预扣的请求有效,则应被视为雇主在工资支付期内向雇员支付的工资。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6(b) 就本小节而言,“病假工资”指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任何金额: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6(b)(1) 根据雇主参与的计划支付给雇员。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6(b)(2) 构成雇员因疾病或人身伤害暂时缺勤期间的报酬或代替报酬的款项。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6(c) 如果收款人提出请求,要求任何病假工资根据本章进行预扣,则根据本章从该请求所适用的任何付款中扣除和预扣的金额,应为收款人在该请求中指定的金额(不低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的最低金额)。对于大于或小于全额付款的款项,其扣除和预扣的金额与指定金额的关系,应与该款项与全额付款的关系相同。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6(c)(1) 要求任何病假工资根据本章进行预扣的请求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6(c)(1)(A) 应由收款人书面提交给付款人,并应包含收款人的社会安全号码。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6(c)(1)(B) 应指定从每笔全额付款中扣除和预扣的金额。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6(c)(1)(C) 应在请求提交给付款人七天后支付的款项生效,或按照部门规定生效。该请求可以通过向付款人提供书面变更或终止声明来更改或终止,该声明应以前一句规定的方式生效。经付款人选择,任何此类请求(或变更或撤销声明)可以早于本分段规定的时间生效。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6(c)(2) 根据雇员代表与一个或多个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支付的任何病假工资,如果该协议包含一项规定,指明本段适用于根据该协议支付的病假工资,并包含一项规定,用于确定从每笔病假工资付款中扣除和预扣的金额,具体如下: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6(c)(2)(A) 分节 (a) 第 (3) 段关于预扣请求有效的要求不适用。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8.6(c)(2)(B) 除第 13026 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章应扣除和预扣的金额应根据该协议确定。
前一句不适用于根据任何协议支付给任何个人的病假工资,除非该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已提供给付款人,且付款人已获得必要信息以确定该付款是否符合协议以及确定应扣除和预扣的金额。

Section § 13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制定规则,对通常不被视为工资的某些款项进行预扣,前提是付款人和收款人都同意。

预扣可以适用于雇员服务报酬或部门认为适当的其他款项。双方必须以指定的方式同意。

在协议期间,此类款项在法律和税务上将被视为工资。

部门可以通过授权法规规定预扣——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9(a) 从雇员为其雇主提供的服务报酬中预扣,该报酬(不考虑本节规定)不构成工资;以及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29(b) 从部门认为根据本分部的规定适合预扣的任何其他类型的款项中预扣,
如果雇主和雇员,或者在任何其他类型的款项的情况下,付款人和收款人同意预扣。该协议应以部门通过授权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订立。就本分部(以及《收入和税收法典》第二分部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和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中与本分部相关的部分)而言,就其达成协议的报酬或其他款项,应视为雇主向雇员支付的工资,但以该报酬或款项在协议生效期间支付为限。

Section § 13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工资支付不遵循常规工资周期时,雇主应如何处理税款扣除。如果工资是针对非标准工资周期支付的,扣除额应与包含相同天数(包括周末和节假日)的类似周期相匹配。如果支付工资时未考虑任何特定工资周期,扣除额应反映自上次支付、工作开始日期或当年1月1日(以后者为准)以来所经过的天数。如果这些周期短于一周,法律允许使用每周工资减去免税额来计算扣除。

如果工资是针对非工资支付周期支付的,则应扣缴的金额应按适用于包含与该工资支付周期天数(包括周日和节假日)相同天数的杂项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况计算。在雇主支付工资时未考虑任何工资支付周期或其他周期的情况下,应扣缴的金额应按适用于包含自该雇主在该日历年内上次支付该工资之日、或在该年内开始受雇于该雇主之日、或该年1月1日(以后者为准)以来所经过的天数(包括周日和节假日)的杂项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况计算。在上述期间,或前一句中就任何工资规定的时间,少于一周的情况下,部门可以通过授权法规允许雇主在计算所需扣缴的税款时,使用在一个日历周内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总额超出第13020节规定的每周工资支付周期扣缴免税额的部分。

Section § 13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雇主如何判断在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给雇员的款项是否算作工资。如果雇员在一个持续31天或更短的工资支付周期中,至少有一半时间赚取了工资,那么该期间内赚取的所有款项都将被视为工资。然而,如果雇员在该周期中超过一半的时间没有赚取工资,那么该期间内的任何付款都不算作工资。

如果雇主向雇员支付的、针对在任何不超过31个连续日的工资支付周期中二分之一或以上时间所提供服务的报酬构成工资,则该雇主向该雇员在该期间支付的所有报酬应被视为工资;但如果雇主向雇员支付的、针对在任何该工资支付周期中超过二分之一的时间内所提供服务的报酬不构成工资,则该雇主向该雇员在该期间支付的任何报酬均不应被视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