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13000
Section § 13001
Section § 1300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典中哪些其他规则和程序适用于当款项需要被扣除、报告并支付给部门时。它列出了法典中涵盖行政权力、上诉、如何提交申报表或支付缴款、评估、处理退款和多付款项、发出通知、行政和司法审查以及处理征收和违规行为的具体部分。
Section § 13003
本节解释了加州《税收和税法典》中的某些定义被纳入并指导本分部的解释。它明确了“公司”、“合伙企业”、“居民”等定义,并引用了其他条款来解释其含义。
此外,它还采纳了《税收和税法典》中与业务费用、退休储蓄扣除、公司财产分配、递延报酬、合伙企业、非居民收入、武装部队成员的截止日期以及信息披露相关的具体规定。本节澄清,就本分部下收集的信息而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指的是“就业发展部”。
Section § 13004
Section § 13004.1
本节明确了在某些条件下,哪些人不会被视为“雇员”。这适用于那些持有执照的房地产经纪人,或者那些通过上门直销或演示销售消费产品(而非通过零售店销售)的个人。他们的报酬必须主要基于销售佣金,而不是工作时长。他们还需要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明确规定他们不会被视为州税目的的雇员。
Section § 13004.5
Section § 13004.6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一家被联邦税法视为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其成员不被归类为“雇员”。
Section § 13005
Section § 13005.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另一项法律(第687.2条)中列出的所有特定条件,那么帮助家庭佣工找工作的职业介绍所,不被视为这些佣工的雇主。
Section § 13006
本节定义了用于服务报酬目的的“总收入”。它指出,“总收入”包括所有形式的支付,例如费用和佣金,除非另有规定。它还特别包括税法典某一部分中提及的某些报酬类型,并排除了税法典另一部分中提及的其他类型。
Section § 13007
本节定义了“杂项工资期”,指的是任何不遵循常见工资支付模式(如每日、每周、每两周、每半月、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的工资支付时间表。
Section § 13008
Section § 13009
本节定义了雇员的“工资”范围。通常,“工资”包括所有形式的工作报酬,例如非现金支付和小费。但支付给公职人员的款项以及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报酬不计入工资,例如农业和家政劳动、为某些组织提供的服务、青少年报纸投递、神职人员职责,以及根据特定计划或作为免税信托一部分的支付。
此外,还排除了某些特定类别,例如外国政府雇员的报酬、牧师、某些海员、特定条件下的渔民以及医疗费用报销。另外,某些符合纳税人扣除条件的支付,例如搬家费用,也不被视为工资。
Section § 13009.5
本节阐明了在某些报告和声明中,哪些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这包括:现有法律定义的工资、向雇主报告的小费、某些类型的已付报酬,以及第三方支付的病假工资。如果支付方告知,雇主必须报告此类第三方病假工资;如果支付方未告知雇主,支付方也必须自行报告。
此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各方无需仅仅为了报告这些工资而向就业发展部注册或代扣税款。
Section § 13010
“扣缴义务人”是指任何必须按照另一法律条款(特别是第 13020 条)的指示,扣除并预留税款的人。
Section § 13011
这项法律意味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在履行特定职责时使用的所有资源和财产,无论是记录、设备还是土地,现在都由另一个部门管理。这一变更依据的是法律中的两个具体条款。
Section § 13013
Section § 13014
本条规定,任何不属于本分部征税范围的利息支付,均不适用本分部。
Section § 13015
Section § 13016
Section § 13017
Section § 13018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分部收集的任何信息只能用于管理税法或其他特定法律。如果有人故意未经许可查看或分享这些信息,则被视为轻罪(一种犯罪)。“检查”是指查看任何机密信息。
此外,如果纳税人的机密税务信息被非法获取或披露,并且已提起刑事指控,则必须将该事件告知纳税人。
Section § 13019
这项法律将通常适用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保护,扩展到纳税人与联邦授权税务执业者(如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律师)之间的沟通,特别是关于州税务事宜的咨询。然而,这些保护仅适用于与就业发展部相关的非刑事税务纠纷,不适用于推广避税港的情况。此特权不涵盖关于避税港的沟通,也不涵盖任何关于执业者纪律处分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