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部门权力,处理与雇主需要代扣代缴的税款相关的一切事务,例如管理报告、收取款项、向雇主退款以及确保遵守规定。但是,本分部的其他部分可能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13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引用了其他几个条款中的定义,这些定义也适用于本法典的这一部分。简单来说,如果你想理解这里使用的术语,你需要查阅那些其他条款来了解它们的含义。

Section § 13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典中哪些其他规则和程序适用于当款项需要被扣除、报告并支付给部门时。它列出了法典中涵盖行政权力、上诉、如何提交申报表或支付缴款、评估、处理退款和多付款项、发出通知、行政和司法审查以及处理征收和违规行为的具体部分。

本法典的下列规定适用于根据本分部规定须扣除、报告并支付给部门的任何款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2(a) 关于部门一般行政权力的第301、305、306、310、311、317和318条。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2(b) 关于上诉和听证程序的第1分部第1部分第403至413条(含首尾)、第1336条以及第8章(自第1951条起)。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2(c) 关于提交申报表或支付已报告缴款的第1110.6、1111、1111.5、1112、1112.1、1112.5、1113、1113.1、1114、1115、1116和1117条。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2(d) 关于评估的第1分部第1部分第4章第8条(自第1126条起)。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2(e) 关于退款和多付款项的第1分部第1部分第4章第9条(自第1176条起),第1176条除外。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2(f) 关于通知的第1分部第1部分第4章第10条(自第1206条起)。
(g)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2(g) 关于行政上诉审查的第1分部第1部分第4章第11条(自第1221条起)。
(h)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2(h) 关于司法审查的第1分部第1部分第4章第12条(自第1241条起)。
(i)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2(i) 关于征收的第1分部第1部分第7章(自第1701条起)。
(j)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2(j) 关于违规行为的第1分部第1部分第10章(自第2101条起)。

Section § 130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税收和税法典》中的某些定义被纳入并指导本分部的解释。它明确了“公司”、“合伙企业”、“居民”等定义,并引用了其他条款来解释其含义。

此外,它还采纳了《税收和税法典》中与业务费用、退休储蓄扣除、公司财产分配、递延报酬、合伙企业、非居民收入、武装部队成员的截止日期以及信息披露相关的具体规定。本节澄清,就本分部下收集的信息而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指的是“就业发展部”。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规定的定义,以及特此援引并以引用的方式纳入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定义和规定(如下列《税收和税法典》条款所规定),应适用于本分部的解释并对其进行规范: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1) 第17009条所定义的“公司”。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2) 第17006条所定义的“受托人”。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3) 第17011条所定义的“会计年度”。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4) 第17019条所定义的“外国”。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5) 第17003条所定义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6) 第17021条所定义的“配偶”。
(7)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7) 第17005条所定义的“个人”。
(8)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8) 第17022条所定义的“军事或海军部队”。
(9)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9) 第17015条所定义的“非居民”。
(10)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10) 第17008条所定义的“合伙企业”。
(1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11) 第17007条所定义的“人”。
(1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12) 第17014条和第17016条所定义的“居民”。
(13)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13) 第17018条所定义的“州”。
(14)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14) 第17010条所定义的“纳税年度”。
(15)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15) 第17004条所定义的“纳税人”。
(16)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16) 第17020条所定义的“贸易或业务”。
(17)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a)(17) 第17017条所定义的“美国”。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b) 《税收和税法典》第二分部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和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中与下列事项相关的规定,特此以引用的方式纳入,并应适用于本分部的解释并对其进行规范: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b)(1) 贸易或业务费用(第10部分第3章第6条(自第17201条起))。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b)(2) 退休储蓄扣除(第10部分第3章第6条(自第17201条起))。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b)(3) 公司向股东分配财产(第10部分第4章(自第17321条起))。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b)(4) 递延报酬(第10部分第5章(自第17501条起))。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b)(5)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第10部分第10章(自第17851条起))。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b)(6) 非居民纳税人的总收入(第10部分第11章(自第17951条起))。
(7)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b)(7) 武装部队人员或支持武装部队人员的某些行为的时间延期(第10.2部分第2章第3条(自第18621条起))。
(8)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3(b)(8) 信息披露(第10.2部分第7章第2条(自第19542条起))。为此目的,其中使用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本分部管理中获取的信息而言,应指就业发展部。

Section § 13004

Explanation
本节将“雇员”定义为任何因工作而获得报酬的人,无论他们是在加州境内或境外工作的居民,还是在加州境内工作的非居民。它还包括担任政府公职的人员,如官员或民选官员,以及公司高级职员。法律明确规定,拥有用于工作的设备不影响某人是否被视为雇员。

Section § 13004.1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了在某些条件下,哪些人不会被视为“雇员”。这适用于那些持有执照的房地产经纪人,或者那些通过上门直销或演示销售消费产品(而非通过零售店销售)的个人。他们的报酬必须主要基于销售佣金,而不是工作时长。他们还需要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明确规定他们不会被视为州税目的的雇员。

“雇员”不包括任何个人,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4.1(a) 该个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自第10000条起)的规定获得许可,并以持证人的身份提供服务,或者该个人从事主要在家庭中进行消费产品(包括服务或其他无形资产)的当面演示和销售推介的贸易或业务,或以买卖制、押金佣金制或任何类似制度向任何买方销售,供买方或任何其他人在家庭中或在零售或批发机构以外的地方转售。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4.1(b) 该个人所提供服务的大部分报酬(无论是否以现金支付)直接与销售或其他产出(包括提供服务)相关,而非与该个人工作的小时数相关。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4.1(c) 该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根据该个人与接受服务方之间的书面合同履行的,且该合同规定,就这些服务而言,该个人不会被视为州税目的的雇员。

Section § 130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承包商工作中,谁符合“雇员”的资格。它包括两种情况。首先,“雇员”是指为持有执照的承包商工作的人。其次,即使雇主没有有效的承包商执照但本应持有,他们的工人仍被视为“雇员”。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4.5(a) “雇员”也指根据《劳动法》第2750.5条规定属于雇员的任何个人,该个人受雇于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第7000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持有有效州承包商执照的人。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4.5(b) 当(a)款不适用时,“雇员”也指根据《劳动法》第2750.5条规定属于雇员的任何个人,该个人受雇于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第7000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被要求取得有效州承包商执照的人。

Section § 130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一家被联邦税法视为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其成员不被归类为“雇员”。

“雇员”不包括任何就联邦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

Section § 130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出于失业保险相关目的,谁被视为“雇主”。它包括广泛的实体,如个人、公司以及各种向在加州境内工作的雇员支付工资的组织。这个定义很宽泛,甚至包括那些不直接受加州管辖的实体。但它排除了(b)款中列出的一些情况。 (b)款补充说明,如果(a)款中定义的“雇主”不控制工资支付,那么“雇主”的责任就落到实际控制工资支付的人身上,无论他们是否与加州有管辖权联系,但第13009条规定的不同情况除外。

Section § 130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另一项法律(第687.2条)中列出的所有特定条件,那么帮助家庭佣工找工作的职业介绍所,不被视为这些佣工的雇主。

依照《民法典》第1812.501条(a)款或(h)款第(3)项定义的职业介绍所,如果第687.2条中规定的所有因素均存在,则不应被视为其为其招募、提供、介绍、供应或试图提供工作的家庭佣工的雇主。

Section § 1300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用于服务报酬目的的“总收入”。它指出,“总收入”包括所有形式的支付,例如费用和佣金,除非另有规定。它还特别包括税法典某一部分中提及的某些报酬类型,并排除了税法典另一部分中提及的其他类型。

“总收入”指所有服务报酬,包括费用、佣金及类似项目,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总收入”应特别包括《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10部第3章第2条(自第17081节起)所规定的与报酬相关的项目,并应特别排除《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10部第3章第3条(自第17131节起)所规定的与报酬相关的项目。

Section § 1300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杂项工资期”,指的是任何不遵循常见工资支付模式(如每日、每周、每两周、每半月、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的工资支付时间表。

“杂项工资期”系指除每日、每周、每两周、每半月、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工资期以外的工资期。

Section § 13008

Explanation
本节将“工资支付周期”定义为雇员通常从雇主那里领取工资的时间段。

Section § 1300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雇员的“工资”范围。通常,“工资”包括所有形式的工作报酬,例如非现金支付和小费。但支付给公职人员的款项以及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报酬不计入工资,例如农业和家政劳动、为某些组织提供的服务、青少年报纸投递、神职人员职责,以及根据特定计划或作为免税信托一部分的支付。

此外,还排除了某些特定类别,例如外国政府雇员的报酬、牧师、某些海员、特定条件下的渔民以及医疗费用报销。另外,某些符合纳税人扣除条件的支付,例如搬家费用,也不被视为工资。

“工资”是指雇员为其雇主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所有报酬,但支付给公职人员的费用除外,包括支付给非居民雇员在本州提供服务的所有报酬,以及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的所有报酬的现金价值,但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工资”包括雇员在受雇期间收到的所有小费。工资应视为在根据第13055节向雇主提供包含小费的书面声明时支付,或者,如果未提供包含这些小费的声明,则在收到时支付。“工资”包括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62节可扣除的、支付给提交联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的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报酬。
“工资”不包括在以下任何条件下支付的报酬: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a) 农业劳动,定义见《国内税收法》第3121节(g)款。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b) 在私人住宅、当地大学俱乐部或大学兄弟会或姐妹会当地分会提供的家政服务。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c) 雇员在任何日历季度内提供的非雇主贸易或业务范围内的服务,除非该服务的现金报酬为五十美元 (50) 或以上,且该服务是由雇主定期雇佣的个人提供的。就本款而言,个人仅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才应被视为在某个日历季度内被雇主定期雇佣: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c)(1) 在该季度内的至少24天中,该个人在每天的某个时段为雇主提供非雇主贸易或业务范围内的服务。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c)(2) 该个人在前一个日历季度内,根据第 (1) 款的规定,被雇主定期雇佣以提供该服务。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d) 由美国公民或居民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提供的服务。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e) 由部门规定的法规指定为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服务。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f) 由经正式任命、委任或许可的教会牧师在履行其圣职时提供的服务,或由宗教团体成员在履行该团体要求的职责时提供的服务。
(g)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g)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g)(1) 由未满18岁的个人在报纸或购物新闻的递送或分发方面提供的服务,不包括递送或分发至任何地点以供后续递送或分发。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g)(2) 个人在向最终消费者销售报纸或杂志时提供的服务,根据一项安排,报纸或杂志由该个人以固定价格出售,该个人的报酬基于保留价格超出向该个人收取报纸或杂志的金额的部分,无论该个人是否获得服务最低报酬保证,或是否有权获得退回的未售出报纸或杂志的抵免。
(h)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h) 非雇主贸易或业务范围内的服务,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的部分。
(i)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i)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支付给雇员或其受益人,或为其支付: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i)(1) 来自或支付给在支付时根据《税收和税务法》第17631节免税的信托,除非该支付是作为雇员提供服务的报酬支付给信托的雇员,而非作为信托的受益人。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i)(2) 根据或支付给在支付时符合《税收和税务法》第2部第10篇第5章(自第17501节起)规定的年金计划。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i)(3) 根据或支付给在支付时符合《税收和税务法》第2部第10篇第5章(自第17501节起)规定的债券购买计划。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i)(4) 如果,在支付时,有理由相信雇员将有权根据《国内税收法》第219节就该支付获得扣除,则该支付符合雇员扣除条件。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i)(5) 根据自助餐计划(《国内税收法》第125节所指)。
(j)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j) 支付给在从事对外、沿海、沿岸、州际或非毗连贸易的船只上担任船员的船长、高级船员或任何其他海员。
(k)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k) 根据除《和平队法》第5(c)条(美国法典第22卷第2504(c)节)或《和平队法》第6(1)条(美国法典第22卷第2505(1)节)之外的任何法律规定,为在该法案意义内作为志愿者或志愿领导人提供的服务。
(l)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l) 以针对雇员生命的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形式。
(m)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m) 支付给雇员或代表雇员支付,并且在支付报酬时,有理由相信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编第10部分第3章第6条(始于第17201节),相应的搬家费用扣除是允许的。
(n)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n)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n)(1) 以现金以外的任何形式收取的小费。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n)(2) 在雇主雇佣期间的任何日历月内支付给雇员的现金小费,除非现金小费金额为二十美元($20)或以上。
(o)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o) 个人在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动物的船只上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是根据与船只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安排进行的,且该安排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o)(1) 除第(2)款规定外,该个人不收取任何现金报酬。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o)(2) 该个人获得船只(或涉及多艘船只的捕鱼作业中的多艘船只)捕获的鱼类或其他水生动物的份额,或捕获物销售所得的份额。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o)(3) 该个人的份额取决于船只(或涉及多艘船只的捕鱼作业中的多艘船只)捕获的鱼类或其他水生动物的数量。
本款仅适用于船只的作业船员(或在涉及多艘船只的捕鱼作业中,个人从中获得份额的每艘船只)通常由少于10人组成的情况。
(p)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p)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05(h)(6)节,根据自保医疗报销计划支付给雇员或为雇员利益支付的任何医疗费用报销。
(q)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q) 支付给雇员或代表雇员支付,且在根据第13006节不计入总收入的范围内。
(r)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r) 适用于第633节的服务。

Section § 13009.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在某些报告和声明中,哪些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这包括:现有法律定义的工资、向雇主报告的小费、某些类型的已付报酬,以及第三方支付的病假工资。如果支付方告知,雇主必须报告此类第三方病假工资;如果支付方未告知雇主,支付方也必须自行报告。

此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各方无需仅仅为了报告这些工资而向就业发展部注册或代扣税款。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5(a) 为第1088条(a)款所要求的报告和第13050条所要求的声明之目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指以下所有各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5(a)(1) 第13009条定义为工资的报酬,但就雇员在其受雇期间收到的小费而言,金额应仅包括根据第13055条向雇主提供的声明中包含的小费。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5(a)(2) 第13009条(a)、(b)、(f)和(l)款所述的报酬,在计入总收入的范围内。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5(a)(3) 如第931.5条所规定,第三方支付的病假工资。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5(a)(3)(A) 任何从第三方支付者处收到工资报告的雇主,如第931.5条(a)和(b)款所规定,应依照第1088条(a)款(2)项的要求向部门报告这些工资。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5(a)(3)(B) 第931.5条所述的任何第三方支付者,未能按照该条规定向雇主报告工资的,应依照第1088条(a)款(2)项的要求向部门报告这些工资。
(b)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5(b)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5(b)(1) 个人或实体无需仅仅为了根据第1088条报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而向就业发展部注册,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要求该注册。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09.5(b)(2) 个人或实体无需根据第13020条对本条定义的工资代扣任何税款,除非该个人或实体被要求根据第13009条定义的工资代扣税款。

Section § 13010

Explanation

“扣缴义务人”是指任何必须按照另一法律条款(特别是第 13020 条)的指示,扣除并预留税款的人。

“扣缴义务人”指根据第 13020 条的规定,被要求扣除和预扣任何税款的任何人。

Section § 13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在履行特定职责时使用的所有资源和财产,无论是记录、设备还是土地,现在都由另一个部门管理。这一变更依据的是法律中的两个具体条款。

该部门应保留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履行其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而持有或使用的所有记录、文件、办公室、设备、用品、款项、资金、拨款、土地以及其他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和控制,这些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此前由《政府法典》第15702.1条授权,并由第13000条赋予该部门。

Section § 130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此前通过并已由该部门接管的任何规章,将继续有效并可执行。它们将一直有效,直到主任决定重新通过、修改或取消它们。

Section § 1301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任何不属于本分部征税范围的利息支付,均不适用本分部。

本分部不适用于支付不属于本分部应税范围的利息义务。

Section § 13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税务部门向根据本分部规定需要纳税的人员索取信息。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正确识别这些纳税人。

Section § 13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需要执行本分部的规定,可以要求并必须提供从另一方获得收入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13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与税款预扣方式相关的变更,都将遵循《税收和税法典》第18665条中描述的程序,除非某项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3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分部收集的任何信息只能用于管理税法或其他特定法律。如果有人故意未经许可查看或分享这些信息,则被视为轻罪(一种犯罪)。“检查”是指查看任何机密信息。

此外,如果纳税人的机密税务信息被非法获取或披露,并且已提起刑事指控,则必须将该事件告知纳税人。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18(a) 除本分部或法律的其他明文规定外,根据本分部提供或获取的信息应仅用于管理税法或由获取信息的人员或机构管理的其他法律。该人员或机构,或其雇员和官员,故意未经授权检查或不当披露或使用该信息的,构成轻罪。就本节而言,“检查”指对根据本分部提供或获取的机密信息的任何审查。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18(b) 部门应将纳税人机密税务记录的任何已知故意未经授权检查或不当披露或使用事件通知纳税人,但仅限于已就该故意未经授权检查或不当披露提起刑事指控的情况。

Section § 13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通常适用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保护,扩展到纳税人与联邦授权税务执业者(如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律师)之间的沟通,特别是关于州税务事宜的咨询。然而,这些保护仅适用于与就业发展部相关的非刑事税务纠纷,不适用于推广避税港的情况。此特权不涵盖关于避税港的沟通,也不涵盖任何关于执业者纪律处分的程序。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19(a)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19(a)(1) With respect to tax advice, the protections of confidentiality that apply to a communication between a client and an attorney, as set forth in Article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950) of Chapter 4 of Division 8 of the Evidence Code, also shall apply to a communication between a taxpayer and any federally authorized tax practitioner to the extent the communication would be considered a privileged communication if it were between a client and an attorney.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19(a)(2) Paragraph (1) may only be asserted in any noncriminal tax matter before the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19(a)(3)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19(a)(3)(A) “Federally authorized tax practitioner” means any individual who is authorized under federal law to practice before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f the practice is subject to federal regulation under Section 330 of Title 3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as provided by federal law as of January 1, 2000.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19(a)(3)(B) “Tax advice” means advice given by an individual with respect to a state tax matter, which may include federal tax advice if it relates to the state tax matter.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paragraph, “federal tax advice" means advice given by an individual within the scope of his or her authority to practice before the federal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on noncriminal tax matters.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19(a)(3)(C) “Tax shelter” means a partnership or other entity, any investment plan or arrangement, or any other plan or arrangement if a significant purpose of that partnership, entity, plan, or arrangement is the avoidance or evasion of federal income tax.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19(b) The privilege under subdivision (a) shall not apply to any written communication between a federally authorized tax practitioner and a director, shareholder, officer, or employee, agent, or representative of a corporation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omotion of the direct or indirect participation of the corporation in any tax shelter, or in any proceeding to revoke or otherwise discipline any license or right to practice by any governmental agency.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19(c) This section shall be operative for communications made on or after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act adding this s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