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分部中:
(a)CA 失业保险 Code § 4900(a) “部门”指就业发展部。
(b)CA 失业保险 Code § 4900(b) “局长”指就业发展部局长。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分部中使用的关键术语。“部门”指就业发展部,“局长”指就业发展部局长。
该法规要求在每个偶数年的2月1日之前,向各个政府机构提交一份特定报告。该报告必须包括:1) 一份长期战略技术计划,概述部门在未来10年内如何改进信息技术使用的目标和策略。该计划应与部门的业务目标保持一致,并详细说明其信息管理原则和愿景。2) 一份较短期的战术计划,涵盖未来三年内的具体项目,包括项目详情、成本、效益以及预期的人员和运营节约。3) 明确指出该报告不替代目前提交给加州技术部的现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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