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本法律部分被称为1911年改进法案。

本部可称为1911年改进法案。

Section § 50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除非有特定规则另有规定,本部分的定义和一般规则将用于理解和解释本部的规则。

Section § 5002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它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方式来执行本分部中概述的任务,并且不影响或改变法典的任何其他部分。如果您根据本分部启动一个程序,则只有本分部的规则才适用。

Section § 5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被广泛解释,以实现其目标。如果官员出现不影响政府下令进行项目权限的轻微错误、不规范或遗漏,这些情况不会使程序或相关费用失效。如果任何人因此类问题受到负面影响或感到不满,他们唯一的选择是按照本法律的指示向立法机构提出上诉。

本部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其宗旨。在根据本部采取的任何程序中,任何错误、不规范、非正式,以及任何官员的疏忽或遗漏,只要不直接影响立法机构命令工程或改进的管辖权,均不得规避或使该程序或根据其完成的工程费用评估无效。任何受此影响或损害的人的唯一补救措施应是根据本部的规定向立法机构提出上诉。

Section § 5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立法机构的听证会延期或未按原定计划举行,它不会因此失去举行听证会的权力。相反,立法机构可以重新安排听证会,设定新的日期和地点。然后,他们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五天,在日报、半周报或周报上刊登听证会通知。完成这些后,他们可以像首次会议一样继续进行听证会。

凡在本分部项下的任何程序中,立法机构就任何听证会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且因任何原因,该听证会未在当时当地举行或未定期延期至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立法机构在此方面的权力不因此而被剥夺或丧失,但立法机构可以重新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通过在日报、半周报或周报上至少刊登一次公告的方式发出通知,该公告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五天刊登,此后,立法机构应有权如同首次一样行事。

Section § 5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市”定义为不仅指市本身,还包括县、市政法人团体和度假区,这些度假区是为特定目的(例如促进航运或商业)而组建的特殊区域。这种广泛的定义确保了各类地方政府和特别区在某些目的上被法律视为“市”。

“市”包括县、市、市县以及所有为市政目的而组建和存在的法人团体,以及根据《度假区改善区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1编(第13000节起))组建和存在的度假区,以及为协助发展或改善该区内或通往该区的航运或商业而组建的任何特别区。

Section § 500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立法机构”的含义。对于县来说,它是监事会;对于市来说,它是构成该市立法部门的团体。

“立法机构”一词用于指代县时,指监事会;用于指代市时,指依法构成该市政府立法部门的机构。

Section § 5007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书记员”一词指的是在县或市中担任立法机构书记员的人员或官员。具体来说,在县里,它指县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在市里,它指市立法机构的书记员。

Section § 500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明确,“司库”一词在涉及县时指县司库,在涉及市时指市司库。它还包括任何负责管理和支付县或市资金的个人或官员。

Section § 5009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市长”一词在指代县时,指的是县监事会的主席。在指代市时,它指的是市长。如果该市没有市长,那么它指的是市立法机构的主席或议长、市政经理,或者任何其他担任该市最高行政长官的人。

“市长”一词,当用于指代县时,系指监事会主席;当用于指代市时,系指市长,或者如果该市没有市长,则指立法机构的主席或议长、市政经理或任何其他可能担任该市首席执行官的人。

Section § 5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议事厅”一词定义为县或市立法机构举行例行会议的地点。

“议事厅”指的是县或市立法机构举行例行会议的地点。

Section § 5011

Explanation
在县里,“街道总监”或“街道主管”这两个词指的是县测量员。在市里,它指的是负责照管街道或改善街道的个人或官员。

Section § 501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没有街道主管这个职位的人,市议会可以指定一个人来承担这些职责。这意味着新指定的人员将遵循与街道主管相同的规则和职责。

Section § 50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一个城市设有街道总监,市立法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人来履行街道总监的职责。所有适用于街道总监的规定也将适用于被选来接管这些任务的人员。

Section § 5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当“工程师”一词用于县时,指的是县测量员。如果“工程师”一词用于市时,则指市工程师。

Section § 5014

Explanation
“街道”包括各种类型的道路,例如大道、公路和小巷,但它们必须符合某些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依法获得官方认可;被公众无争议地使用了至少五年;专门用于社区服务利益;或者属于私人所有,但在特定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交通以用于街道照明。

Section § 5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场所”一词定义为包括任何已依法正式划定并接受的公共公园、游乐场或公共区域。

“场所”包括任何已依法划定并接受的公共公园、游乐场以及公共用地。

Section § 5019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铺设”和“重新铺设”指的是任何类型的路面,包括使用石头、铺路砖、沥青等材料。这适用于经地方政府通过法令或决议批准的新建或翻新路面。

Section § 5020

Explanation
本节将“承包商”定义为任何被授予执行本分部授权工作的合同的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例如商号、合伙企业、公司或商业信托)。它也包括订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Section § 502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财产的“所有人”。它可以是契据上列明的财产所有人,通过占有主张所有权的人,或像遗嘱执行人这样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财产已出租,则承租人的占有被视为所有人的占有。

“所有人”指拥有产权的人,或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以契据形式正式登记在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名下的人,或以所有权主张占有财产或建筑物,或为自己行使所有权行为的人,或作为所有人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如果财产已出租,则承租人或租赁人持有并占有该财产的行为应被视为所有人的占有。

Section § 502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提及诸如“地块”、“土地”、“地块”或“宗地”等术语时,它们也涵盖用作铁路路权的财产,无论是普通的街道铁路还是城际铁路。

Section § 50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街道主管决定如何处理土地,以便计算评估和收益。他们可以将同一所有者的任何相连土地视为一个整体,或者如果所有者提出要求,可以对不同部分进行单独评估。这适用于无论土地是否分割的情况,并且将基于最新的评估名册。

Section § 5023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工程”或“改进”指的是本分部项下任何经授权的任务或项目。这包括建造、重建或修复此类任务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Section § 5023.1

Explanation

在这项法律中,“取得”指的是一系列与获取各种工程、设施或资源相关的活动。它包括获取在取得决议作出时已安装到位的现有和正在运行的工程、改进和设施。它还涵盖获取用于电力或照明的电力或燃气等公用事业,以及为建造或运营所需的房地产或产权的取得。这可以通过赠与、购买或征用完成,但不包括根据《细分地块法》提交的地块图上已提议用于公共奉献的财产。此外,如果地块属于新的评估区,它还允许支付地块上的特别评估留置权,这些费用将计入新的评估中。

“取得”或其任何变体,指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3.1(a) 经本分部授权制造、建造或取得,且在该等取得意向决议通过之日或之前已存在并安装到位的任何工程、改进、设备或设施;上述任何一项的使用权或容量权;以及根据第10109条至第10111条(含)取得或安装的任何工程、改进、设备或设施。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3.1(b) 用于电力或照明服务的电流、燃气或其他照明剂。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3.1(c) 任何不动产、通行权、地役权或不动产权益,通过赠与、购买或征用而取得或将要取得的,与根据本分部授权取得或制造或建造的任何工程或改进的建造或运营相关,属必要或便利的,但不包括显示在根据《细分地块法》(政府法典第7编第2分部(自第66410条起))提交给立法机构以供接受和批准的任何最终地块图上,并通过该地块图或任何先前或随后作出的单独奉献提议而奉献给公共使用的任何不动产、通行权、地役权或不动产权益。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3.1(d) 全额支付为消除新评估区内任何评估地块上先前征收的任何特别评估留置权所需的所有款项。该支付费用应计入该地块的新评估中。本款仅适用于该取得是附带于其他取得或改进的情况。

Section § 5024

Explanation

“附带费用”一词涵盖了与公共工程项目相关的广泛费用。这包括工程师和律师费(某些法律情况除外),以及印刷、广告和债券管理费用。它还包括项目监督人员的报酬、评估的制定和征收费用、材料测试、路权获取、公用事业改造以及公共设施规划和设计费用。下水道和水利改进工程的费用,以及任何债券发行费用,也包含在内。所有费用必须以详细且经核实的账单形式报告给街道主管。

“附带费用”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a) 工程师所做工作的报酬,以及根据本分部进行的诉讼中的律师费或服务费。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全部或部分宣告评估区成立或征收评估无效,则市在辩护该诉讼中产生的任何律师费和工程费用均不属于附带费用,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估区收取,除非是市胜诉的索赔以及经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允许的索赔。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b) 本分部规定的印刷和广告费用,包括司库预计的印刷、服务和收取任何将发行以代表或由未支付评估担保的债券的费用。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c) 由街道主管任命负责和监督任何工作的个人的报酬。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d) 制定评估的费用,街道主管根据条例指示按照第5396条收取款项时征收评估的费用,以及为本分部授权的任何工作准备和打字决议、通知及其他文件和程序的费用。
(e)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e) 进行任何分析和测试以确定工作以及其中包含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符合规范的费用。
(f)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f) 执行1931年特别评估调查、限制和多数抗议法案(第4分部(自第2800条起))规定所需的调查和报告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g)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g) 为本分部授权的任何工作获取路权而附带的产权调查、描述撰写、路权代理人薪资、评估费、部分回转费、测量和草图费用。
(h)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h) 以本分部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的建造、竣工和检查所附带的任何其他费用。
(i)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i) 在该费用是市的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因改进工程需要而搬迁或改造任何公用事业设施的费用。
(j)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j) 根据本分部资助的公共设施的规划和设计费用,包括这些设施的环境评估费用。
(k)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k) 当该费用是市的法律义务时,文件备案和记录的费用。
(l)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l) 任何收购的费用,如第5023.1条所定义,以及与该收购相关的附带费用。
(m)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m) 如果已下令建造下水道或其附带设施,则市为向评估区内物业提供下水道服务而设定的下水道服务费、连接费和容量费,且这些费用是已建改进工程竣工和利用所必需的。
(n)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n) 如果已下令建造水利改进工程或其附带设施,则市为向评估区内物业提供供水服务而设定的供水服务费、连接费和容量费,且这些费用是已建改进工程竣工和利用所必需的。
(o)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5024(o) 与债券发行相关的所有未在(a)至(n)项(含)中列明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信用评级、债券保险费、信用证费用及其他信用增级费用,以及债券注册的初始费用。
所有附带费用要求应由要求人提交一份经正式核实的明细账单,呈交街道主管。

Section § 5025

Explanation
在施工或改善工程计划初步公布后,任何后续文件无需详细描述该工程。如果这些文件仅参照原始计划以获取完整详情,则被视为充分。

Section § 5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市或市县通过正式决议,对街道、林荫大道、公园或场所进行正式命名或重新命名。如果选择了新名称,市书记员必须立即将该决议的副本发送给县的监事会和县测量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