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为地方政府机构根据1913年市政改进法案处理评估程序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方式。这意味着如果他们选择使用此方法,就可以满足所有必要的法律要求,即使他们将其与其他与评估相关的法案结合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遵守本编要求的替代程序。此替代程序仅可由根据1913年市政改进法案 (Division 1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000)) 开展评估程序的立法机构使用,无论是否与另一项经授权的评估债券法案结合使用。如果立法机构遵守本部分的要求,则本编的所有其他要求均视为已满足。

Section § 29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立法机构希望根据1913年市政改善法设立特别评估区,他们必须遵循某些步骤。首先,在其意向决议中,他们必须声明将遵守1931年特别评估调查、限制和多数反对法案。他们必须确保报告中包含当前和拟议的未付特别评估款项总额以及拟评估地块的真实价值。他们必须告知业主现有未付评估款项的总本金。在批准评估之前,他们需要确认所有未付评估款项加上拟议的评估款项总额不超过拟评估地块总价值的一半。除非存在欺诈,否则此决定是最终的。

如果立法机构决定根据1913年市政改善法(第12分部(自第10000条起))设立评估区,则除遵守该法的所有要求外,还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961(a) 在其根据第10200条通过的意向决议中声明,其打算通过根据本部分进行,以遵守1931年特别评估调查、限制和多数反对法案的要求。
(b)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961(b) 指示将以下所有信息纳入根据第10204条准备的报告中:
(1)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961(b)(1) 所有未付特别评估款项以及根据任何已完成或待决评估程序要求或提议征收的特别评估款项的总本金,除本次程序中设想的以外,其将需要根据本分部对拟评估的总区域进行调查和报告,其总金额应尽可能确定。
(2)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961(b)(2) 拟评估的土地和改良物的总真实价值,应尽可能确定。总真实价值可估算为县上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包裹的全部现金价值。或者,总真实价值可以通过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调整上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值,以纠正因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引起的市场价值偏差。
(c)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961(c) 在根据第10307条发出的通知中包含一份关于已对所有拟评估财产征收的未付评估款项总本金的声明,如项目报告中所计算的。
(d)CA 街道与高速公路 Code § 2961(d) 在根据第10311条确认评估之前,立法机构应认定,根据分部 (b) 的 (1) 款计算的已对拟评估地块征收的所有未付特别评估款项的总本金,加上本次程序中拟征收的特别评估款项的本金,不超过根据分部 (b) 的 (2) 款计算的拟评估地块总价值的一半。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立法机构的认定和决定应是最终和决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