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那些将对某项改进或征收项目承担经济责任的业主,在地方性法规或决议通过之前或在异议期内提交书面异议,并且他们拥有涉及物业的大多数份额,那么该项目必须被放弃。地方政府在至少一年内不得就同一项目启动类似程序,除非有足够的异议被撤回,使其不再构成多数。业主可以在异议听证会结束前书面撤回他们的异议。

尽管本分部或本分部项下程序适用的任何法律中有任何规定,如果在意向条例或决议通过之前的任何时间,或在根据任何此类法律规定可以提交异议的时间内,由(根据拟议进行程序的法案所定义的)拥有多数临街长度的物业业主,就其临街的征收或改进项目,向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提交书面异议(适用于征收或改进的全部或部分成本将由临街物业承担的情况),或由将为征收或改进项目承担评估费用的区域内超过一半面积的物业业主提交书面异议(适用于征收或改进的全部或部分成本将由区域内物业承担的情况),且异议未被撤回以致少于多数,则拟议的程序应立即放弃,且立法机构自该书面异议提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就同一改进或征收项目启动或进行任何程序。任何此类异议可由提出异议的业主在根据拟议进行程序的法律举行的异议听证会结束或其任何休会之前,随时以书面形式撤回。

Section § 2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大多数业主反对某项改进或财产收购的特定部分,那么该部分的建设或收购将被暂停一年。然而,立法机构可以启动不包括被反对部分的新项目。他们也可以在一年禁令期内重新审议被反对的部分,前提是他们获得强力支持(五分之四的投票)并且大多数业主赞成。

Section § 293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市或县希望建设或改善排污或排水系统,并认为这对当地居民是必要的,那么即使大多数人反对,它也可以推进该项目。这一决定需要当地政府成员中至少五分之四的批准。一旦他们做出决定,除非有欺诈证据,否则该决定不能被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