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00

Explanation
如果报告显示,为新的征收或改进而向物业收取的费用超过该物业实际价值的一半,则该计划必须停止或修改,除非有其他资金弥补超额部分或适用特定例外情况。如果所有类似未支付项目的总成本(减去任何外部资金)超过所有相关物业价值的一半,情况亦是如此。

Section § 2901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改进项目的最终成本(加上额外费用)超出最初估算成本的10%以上,则超出该10%的部分不能向参与该项目的业主收取。

Section § 2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项新的改进或购置的成本,在扣除其他来源的资金后,如果超过所有受益物业总价值的一半,那么超出部分的费用就不能作为特别评估向这些物业征收。

Section § 29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个项目或改进的成本超出了可向从中受益的附近财产收取的金额,地方政府可以使用其资金来弥补额外成本。任何剩余成本将根据特别评估程序分配给这些财产。

Section § 2904

Explanation
当道路或基础设施等改进工程合同被授予时,如果项目成本高于可向受益业主收取的费用,额外的费用必须由市或县的普通基金或任何可用基金支付。这些额外的必要资金将弥补不足,然后剩余的成本将作为特别评估分摊给受益财产。 如果项目受益财产属于多个管辖区,并且所有管辖区都已同意该项目,任何一个管辖区都可以使用自己的资金来支付部分超额费用。这笔款项随后将支付给负责管理项目开支的主要市、县或区的基金。

Section § 2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立法机构以绝大多数票决定拟议项目可行,并且土地所有者能够承担为此项目的财务评估,那么他们可以不理会通常的评估收费上限。然而,如果大多数受影响的土地所有者提交书面抗议,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通常的限制仍然适用。立法机构决定不理会这些限制的任何决定都是最终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规定,如果负责程序的立法机构,在本分部规定的报告提交并审议后,以及在通过命令征收或改进的条例或决议之前,经其全体成员五分之四投票(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认定拟议项目可行,并且将被评估的土地能够承担该拟议评估的负担,则本部分规定的评估金额限制可以不予理会,无论是对整个区域的限制还是对个别具体评估的限制。如果立法机构做出此项认定,本分部中包含的评估金额限制此后均不适用于此后进行的任何评估或评估程序。但是,如果在报告听证会上,根据第2856条的规定,由将被评估土地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根据进行征收或改进程序的法律定义)提交了书面抗议,则这些限制不得超过,除非是根据第2932条进行的程序。立法机构关于此处规定的评估限制可以不予理会的认定和决定,在没有实际欺诈的情况下,对所有人员均具有最终和决定性效力。